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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3-27 06: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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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企業社會責任最初以道德責任的形式出現,後來,一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逐漸發展為法律責任和軟法責任,並同道德責任並存。由於法律責任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因而法律責任化後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便變得非常確定。當然,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擴大法律責任化的范圍。有時,軟法可以藉助其特有的提倡性規范促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但由於缺少了國家強制力的推行,因而軟法化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總體上變得不確定。這時有必要引入司法能動主義,且從廣義上看,司法化也屬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應有之義。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甚至企業,為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和實踐。但是,對處於不同地域、文化中的企業,甚至是處於同一地域、文化中的不同企業來說,其社會責任承擔的狀況依然千差萬別。這是因為,在排除考慮法律等強制性制度安排因素的情況下,這種倫理色彩濃厚的責任承擔的實現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行為主體的道德素養——當然,這又更深層次地取決於行為主體所處社會共同體的道德水平,而道德則總是「具有多樣性」。[1]作為調整人類行為的基本規范的道德和法律並非互不相干,某些情況下,法律對已屬道德調整的行為的補充調整完全能夠強化倫理的約束效果,道德和法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調整便是如此。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

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企業的社會性的責任,迄今依然是一個頗受爭議的概念——正如泛美開發銀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續發展部原經理AntonioVives指出的,即便是「『社會性的』和『責任』這兩個詞也都總是被人曲解,比如,有些人認為『社會性的』是指諸如健康、教育、安全之類的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一般是屬於政府責任(responsibility)范圍內的。其他人則更為恰當地將其定義為企業活動范圍內的地球(planet)和環境。對於『責任』一詞,一些人認為其指企業行為(actions)的責任(accountability),其他人則認為是對社會的職責(ty),還有些人認為是良好的判斷(即金科玉律中常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2]至於對「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解釋,在官方的、國際組織的、民間的和學術性的各種定義中的分歧更是隨處可見。

盡管如此,人們現在對「企業社會責任」還是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共識,即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唯一目的的企業傳統經營理念的修正,其本質是要求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維護和增進其他社會利益。當然,由於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不一,不同人眼中的「其他社會利益」的范圍和程度並不盡相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理解也導致了對其性質的不同看法。就本文的主旨來說,對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界定是研究其法律化的前提。

(一)最初的道德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

企業社會責任並非自古存在。在古典經濟學視域中,我們現在所界說的「企業社會責任」是無以立足的,市場主體如果有什麼社會責任的話也被嚴格限制在商業合同關系的范圍之內,或者,如古典經濟學集大成者亞當·斯密所主張的,市場主體的活動本身就是實現社會責任的活動——「誠然,他所考慮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會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寧說必然地導致他去採取最有利於社會的使用方法。」「他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達到一個他無意追求的目的。雖然這並不是他有意要達到的目的,可是對社會來說並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進社會的利益」。[3]現在,這種觀點依然存在,以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者同樣反對企業社會責任觀念,他主張「企業僅具有一種而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之內,利用它的資源和從事旨在於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弗里德曼甚至斥責企業社會責任學說為「一種自由社會里根本的破壞主義」,是「最壞社會的信條」。[4]古典經濟學的主張是可以理解的,他們深信充分、完全的市場競爭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包括社會問題),因為競爭是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對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機制。當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否定也並非古典經濟學一家之言。在管理學界,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曾說,「如果你發現經理主管打算承擔社會責任,立即解僱他,越快越好!」[5]韓國商法學者李哲松教授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一說有違「企業乃純粹的營利性組織」這一本質,且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模糊,義務對象也籠統而不明確。[6]

但是,「自利」驅使下的市場主體這種對利潤最大化的唯一追求顯然同社會對其的要求和期望相背離。特別是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和19世紀自由市場經濟向社會市場經濟階段的演進,一方面,社會化成就了市場主體規模的大幅擴張,也給其帶來了豐厚的利潤;但另一方面,與市場活動相關的一系列外部性問題隨之而來,如環境污染、勞工待遇惡化、損害消費者利益、貧富分化等問題日益突現,對社會生活和經濟的持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對市場主體的道德指責和抱怨聲隨之而來且越來越強烈。被指責的市場主體除自然人之外,更多的是企業,尤其是公司制企業,其在19世紀後成為市場主體的主要組織形式。

早在1895年,美國社會學界的著名學者阿爾比恩·斯莫爾(Albion w.Small)就曾在美國社會學創刊號上呼籲「不僅僅是公共辦事處,私人企業也應該為公眾所信任」,這標志著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萌芽。1924年美國學者謝爾頓(Oliver Shelton)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說法,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並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義務。1953年,美國的另一位學者霍華德·R·鮑恩(Howard R.Bowen)出版了《企業家的社會責任》一書,才使企業社會責任正式走進人們的視野。[7]特別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普遍要求企業在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兼顧企業職工、消費者、社會公眾及國家的利益,履行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等社會責任,將其經營目標與社會目標統一起來。至此,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問題正式成為政府和社會討論研究的普遍話題——「今天,社會責任『是否需要承擔』已經過時,唯一剩下的問題就是:『具體承擔什麼和怎樣承擔』」。[8]

從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過程可以看出,企業社會責任最早產生於社會對企業的一種道德要求,它本質上是一種道德責任——「企業既不是機器也不是動物。它們是由人來運行的組織,而且正因為如此,即使它們不是道德人,但是卻具有了接受道德評價的道德身份。」[9]

(二)多元化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最初為「道德責任」並不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就是道德責任。但是,當前仍然有不少人主張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最初屬於道德責任,而且是徹頭徹尾的道德責任,此即道德責任論者。道德責任論者的觀點是可以理解的,正如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喬爾·巴肯指出的,「也許是因為『企業社會責任』這個詞由慈善事業進化而來,所以許多人繼續將其同『慈善事業』等同。」[10]在道德責任論者看來,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也不需要藉助法律等機制,有的學者甚至聲稱其可以自我實現。如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費爾法克斯(Fairfax)指出,一般來說,企業會兌現他們承擔社會責任的承諾。「更重要的是,即使企業的行為跟他們花言巧語(rhetoric)的責任承諾不一致,也存在促成這種一致的極大可能性。社會心理學表明,當一個人作出許諾的時候,她會經歷來自使其自身行為同許諾相一致的內部的和外部的壓力。換句話說,這種壓力戲劇性地增加了許諾者同他行為的一致性。而且,當諾言以書面的、公開的和不斷重復的方式表現時,許諾影響其行為的機會將進一步地大大增加。」[11]當然,他也認為,「企業是擬制的實體,那些能對自然人形成推動並使得其言行一致的力量可能並不能對企業產生作用。進一步地,盡管企業由一個個的自然人組成,這些人也都具備那種推動自己言行一致的力量,但是,在企業的場合中這些力量可能變得銷聲匿跡。」[12]但他仍然「堅持認為這些障礙是可以被克服的,特別當我們將關注的目光投在增強企業代理人個人兌現企業責任意識的戰略上時。」[13]

但顯然的是,將企業社會責任等同於道德責任很難獲得人們的普遍認同。一個最典型的例證就是,現在的企業社會責任同法律之間必然會存在某種關系。正如美國俄克拉荷馬大學Ostas教授指出的,「僅僅討論商人的社會責任而不涉及法律是困難的,因為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總是交織在一起。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罰款、監禁或者民事責任等法律制裁得以強制實施,比較起來,社會責任還包括那些不能通過法律制裁強制實施的責任。社會責任明顯包括法律責任,但是其概念比後者更為廣闊。」[14]

實際的情況是,企業社會責任雖最初產生於道德的需要,但這種道德責任並未到此為止。倫理的軟約束離不開法律的強化,道德良知的自律和輿論約束的他律並不能普適於所有的市場主體,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發展,在存在任何實在法體系的社會(國家)中,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除了繼續由倫理予以調整外,另一部分(特別是對企業的道德底線要求)則逐漸上升為(廣義的)法律要求:(1)對於有些社會責任的承擔,法律直接對企業施加強制性,此時道德責任便成了法律責任,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公司法中的相關強行性規范便是其體現。(2)對於另外一些社會責任的承擔,有時由法律以鼓勵或一般性義務的形式向企業提出要求,但法律並不能直接強制企業承擔,這種社會責任可稱之為狹義的軟法責任;有時又可能被正式立法主體以外的社會共同體、組織等以制定規范的方式對企業提出要求,這種社會責任同樣不具有國家強制實施性,此即廣義上的軟法責任。[15]

因此,從倫理責任發展而來的企業社會責任既可能是法律責任,也可能是純粹的道德責任,還可能是軟法責任(包括廣義和狹義的),即一種多元化的責任。實際上,「企業社會責任」本來是個外來詞,在英文中,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和Liability都可譯為「責任」。Duty是具體法律義務上的「責任」,Obligation是具體的法律或道德約束,Liability是歸責意義上的「責任」,而「企業社會責任」中的「責任」——Responsibility則是指角色及其權義設置,既可以是某種法律上的義務、職責職權,也包括倫理或道德范疇的義務或角色定位。[16]

不同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不一樣,法律責任可以由國家強制實現,道德責任與國家強制無關,軟法責任則介乎兩者之間。例如,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在《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報告中列舉了58種要求公司付諸實踐的、旨在促進社會的進步的行為,涉及了10個領域。同時,他們又將這些社會責任行為分為兩類:一是自願性的行為,由公司主動實施並由公司在其實施中發揮主導作用;二是非自願的行為,這些行為由政府藉助激勵機制引導,或者通過法律法規的強行約束來實施。[17]顯然,這里的「自願性」還是「非自願性」行為取決於企業社會責任到底是法律責任、軟法責任還是純粹道德責任。當然,這三者之間的邊界也並非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它們各自的范圍從而強制性程度也會發生變化。在現代法治國家,由於藉助法律機制無疑有助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因而考察這三者之間界限的變化,尤其是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和軟法責任化,並探討其實現機制便具有現實的意義。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及其限制

法律責任的典型特徵是能夠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因此,企業社會責任一旦由立法以法律責任的形式體現出來,即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這種最初的道德責任的實現便變得非常確定。當然,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意義在於如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擴大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范圍,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

(一)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形式

由於法律責任產生於行為主體對強行性法律規范規定義務的違反,因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只能通過立法的方式完成。當前,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和商法典通過強行性法律規范不同程度地實現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公司法中體現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最早可見於1937年的德國《股份公司法》,其中規定公司董事「必須追求股東的利益、公司雇員的利益和公共利益」。[18]2006年修訂並於2008年實施的《英國公司法》第172條第1款也規定:「公司董事必須以一種其善意地相信為了其全體成員利益而促進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並且在如此行事時,已經考慮了:(1)任何決策從長遠來看可能的後果。(2)公司雇員的利益。(3)培植與供應商、顧客及其他方的商業關系的必要性。(4)公司的運作對社區及環境的影響。(5)通過高標準的商業行為來維持聲譽的願望。(6)在公司成員之間公平行事的必要。」該條第2款規定,當公司的目的條款包含,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追求其成員之外的利益的條款時,第1款即應當在以下意義上產生效力:為了公司全體成員利益而促進公司成功,也就是等同於實現第1款所列的目的。[19]2005年的日本《商法典》通過修改公司法中的各項制度來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特別規定了公司債管理公司制度、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制度,在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上獨樹一幟。[20]

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立法通過強行性規范也同樣能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如,英國1986年《破產法》第214條規定,如果公司董事或影子董事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公司的破產清算不可避免,卻繼續操縱公司進行交易而不採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債權人的潛在損失,這時所進行的交易為不當交易(wrongful trading)。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權要求股東認購公司未發行的股份。這些規定當然成為保護員工、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法律基礎,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21]美國自1985年後也有近30個州通過法律特別規定:董事會在制定重要經營決策,特別是在決定是否接受和拒絕一項股權收購方案時,除了考慮股東的利益外,還要考慮其他參與者的利益;本世紀初,美國政府又頒布了一系列嚴肅公司道德准則的法案,如《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加大對忽視社會責任、侵害相關利益者的企業的處罰力度。幾十年來,美國政府不斷地通過各式各樣的法令,從職場、產品安全、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公平競爭等方面用強有力的執法來約束和規范企業的行為。[22]

我國《公司法》也以強行性規范的方式規定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並強化了監事會的職權;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上市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等等。這些規定實質上已經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了,比如,如果公司在注冊成立後違反這些強行性規定,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導致相應法律責任的產生。同國外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途徑類似的是,我國《公司法》中的上述規定僅是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一部分,況且,企業的范圍也大於公司的范圍。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強行性規定還零星體現於破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稅法等立法之中。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對「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含義和性質的不同解讀,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范圍有不同理解。有的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社會責任」包括「消費者保護、勞動者保護、環境保護等法律責任」,[23]而有的學者則認為,對公司和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的關系完全可以用固有的誠實信用原則來調整,而公司社會責任僅是公司在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中負有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以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4]

(二)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限制

如前文所見,道德規則可以變為法律規則,此正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乃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積淀」。[25]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道德規則都有必要且有可能上升為法律規則,在賦予其強制性時尤其如此,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過程中同樣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

1.企業社會責任只能是道德底線的要求

道德是有層次之分的,法律責任化的只是道德底線的要求。富勒將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兩類,願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它「好比是批評家為卓越而優雅的寫作所確立的標准。」而義務的道德是一種基本的要求,就如「語法規則」,「如果說願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的話,那麼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26]根據富勒的觀點,能上升為法律的只能是義務的道德,即最基本的道德,「如果我們要尋找人類研究領域之間的親緣關系的話,法律便是義務的道德最近的表親,而美學則是願望的道德最近的親屬」。[27]博登海默也指出,在道德價值的這個等級體系中,我們可以區分出兩類要求和原則。第一類包括社會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們對於有效地履行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必須承擔的任務來講,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極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傷害、忠實地履行協議、協調家庭關系、也許還有對群體的某種程度的效忠,均屬於這類基本要求。第二類道德規范包括那些極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緊密聯系的原則,但是這些原則對人們提出的要求則遠遠超過了那種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所必需的要求。慷慨、仁慈、博愛、無私和富有愛心等價值都屬於第二類道德規范。對於第一類道德要求,即道德的基本要求,其「約束力的增強,當然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禁止殺人、強奸、搶劫和傷害人體,調整兩性關系,制止在合意契約的締結和履行過程中的欺詐與失信等,都是將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定的事例。」[28]

對企業社會責任來說,能法律責任化的同樣只能是最基本的道德,即道德底線的要求。實際上,只要考察一下當前已經法律責任化的企業社會責任,如有關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工等強行性法律規范,就可以發現其都是對企業道德底線的要求。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法律對道德底線的判斷會發生變化,從而道德責任向法律責任轉化的現象會持續不斷,這就如泛美開發銀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續發展部原經理Antonio Vives指出的,「『構成負責任的行為』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文化是變化的,即使在同一個地方和同一個文化,也會隨著時間的過去而變化。幾年前,人們並不認為食品公司對於它顧客的肥胖有什麼責任可言」,[29]而現在,公司顯然需要為此承擔道德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的實現必須具有現實性

米爾恩曾說,「不是所有嚮往之物都能成為法定權利」。他並以就業為例對此做了說明:「不可能存在就業的法定權利,倘若這一權利意味著無論何時何地獲得他們想要的一切種類的工作的權利。由於自然和經濟的原因,這種權利的相應義務,是政府和任何社會性權威機構都不可能履行的。」[30]米爾恩的話揭示了一個本質問題:嚮往之物的實現必須具有現實性。將其應用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也是同樣適用的,對於企業社會責任這種「嚮往之物」,只有當其法律責任化後能夠實現才具有現實性。這里繼續以就業為例予以說明:就業是勞動者改善生活甚至維持生命的基礎,對於企業來說,它們一般有能力保障勞動者的就業,在經濟不景氣時它們也可通過減少管理層薪酬等方式盡量不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看,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特別是在經濟不景氣時不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但顯然的是,立法不可能將這種道德責任法律責任化,因為其不具備強制實施的現實性,「道德義務法律化的前提是該道德義務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和遵守,如果超越社會理解和接受的限度,對義務主體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不加考慮,勢必會導致法律的遵守狀況不如人意。」[31]

此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還會受到其他一些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如社會和立法機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程度,立法水平,反對聲音的強弱——如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Lawrence E.Mitchell教授就堅持認為,「引起那些不負責任的企業行為和許多同公司治理有關的內部問題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公司法對公司實體以及它的管理層的道德限制。他的結論是:通過放鬆這些法律限制應該可以增加公司及其管理層的道德義務(accountability),並且因此增強責任感。」[32]如此等等。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軟法責任化與司法能動主義

根據制定(或形成)主體、產生程序、表現形式和保障措施(或約束力)等方面的不同,法有硬法(hand law)和軟法(soft law)之分。硬法是指由國家創制的、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規范體系,具備法律責任條款是硬法的典型特徵,前文中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規范即屬於硬法規范。軟法的界定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軟法的制定主體僅限於立法機關,「狹義上的軟法是指,由社會公權力所制定的不具有強制拘束力的行為規范,軟法與硬法的劃分標准在於『是否具有強制拘束力』。」[33]在國外,軟法也多在狹義上使用,如美國芝加哥大學Jacob E.Gersen和Eric A.Posner教授就將軟法「定義為立法權威制定的規則,它不必遵循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所必需的憲法的、其他正式的形式或程序。」[34]從廣義上看,所謂「軟法」,是指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范,它是一種由多元主體經或非經正式的國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的,並由各制定主體自身所隱涵的約束力予以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35]軟法的主要淵源包括國家立法和政治組織形成的規則和社會共同體形成的規則。[36]本文對軟法的界定採用廣義說。當企業社會責任由軟法予以規定的時候,企業社會責任便軟法責任化了。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軟法責任化

❸ 法學論文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畢業論文的准備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謂准備,主要就是充分佔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
如何搜集資料?可以圍繞法學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索、查找法學論文。搜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鑽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提煉材料,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
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
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
一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
二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雲亦雲。
三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雲山霧罩,看後不知道說的是什麼。
四是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
五是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法學畢業論文提綱
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瞭然。論文定稿後,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系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學畢業論文的初稿
(一)運用邏輯思維寫學術論文,邏輯上有兩種科學方法,一個是演繹,一個是歸納。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個別);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個別)到一般。依靠邏輯思維所產生的分析能力,對他人的觀點作出補充、發揮、糾正、批駁,就自然會形成自已的新觀點,寫出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就不會只是停留於抄錄他人現成的觀點和材料。
(二)主題突出,論點鮮明
(三)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確、簡練流暢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和規范要求
(一)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列印使用B5紙,便於存檔,裝訂線在左面。法學畢業論文列印一般用宋體。文章題目用3號黑體,題名應簡明、具體、恰當,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內容,一般不超過20個字。正文內標題末不用標點符號。
一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小3黑體。
二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4號黑體。
三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和小4黑體。
四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不用黑體。
正文用小4號宋體。這樣,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條。
當然,這種分題也不是絕對的,要結合實際,該怎樣分,就怎樣分,但要遵循分題的規則。此外,分成幾級題目也是可以變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無論用什麼,都要層次清楚。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為:封面;題目;摘要;關鍵詞;目錄;引言;正文;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
封面的作用在於使別人知道這是一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是指摘錄下來的要點,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觀點,一般為100—200字。摘要的寫作方法,我認為包括兩部分:一是用一兩句話簡要概括論題的意義,二是將法學畢業論文幾部分內容表述為闡述論文觀點的一段話。關鍵詞是反映論文主題概念的詞或片語,一般應選3—8個。
(二)法學畢業論文注釋
現代學術視注釋為學術規范與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術論著和文章中,注釋不是裝飾品,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引用他人成說,注示出處,既表示相關論說非作者獨造,並對他人成果給予應有之尊重,又可為讀者提供該領域的文獻信息,以便利後來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觀點與其他學者觀點的聯系與區別,或者是對作者自己觀點的進一步說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補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著作者的研究的確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積累的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不是憑空捏造的。
注釋要寫得規范。最規范的,就是《法學研究》的注釋方法:分為著作類、論文類、文集類、譯作類、報紙類、古籍類、辭書類、港台著作、外文類等九個類別,並有注釋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引用資料非來自原始出處者,註明「轉引自」;等等。詳細的內容請看《法學研究》上的注釋體例和文章的注釋方法。
為提高刊物質量和文獻信息計量、評價與研究的水平,促進學術成果在網路化、數字化條件下的交流與傳播,教育部2000年1月頒發了《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其中注釋主要用於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和補充說明,注釋序號用帶圓括弧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參考文獻置於文本,採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引用文獻在論文中出現的先後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並列舉了其格式,詳情請看《河北大學學報》(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學術期刊。
寫法學畢業論文,上述兩種注釋方法,可選擇一種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學畢業論文的修改定稿、答辯
法學畢業論文初稿完成以後,應再三修改,審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問題是否提得鮮明中肯,論點和論據有無說服力,結構層次是否嚴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飾加工,有無廢話,語言表述是否簡潔准確,通順流暢,符號使用是否恰當,等等。自己修改後,再交給指導教師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為了使法學畢業論文能真實地反映學生的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論文答辯制度是一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畢業論文的全面檢查。
答辯首先由學生本人簡要介紹論文的寫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觀點,然後由答辯委員會向答辯人提問,讓作者略作準備做出回答,從而進一步考查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是否有深廣的知識基礎,創造性的見解和充分扎實的理由。答辯提出的問題,不管作者當場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對於作者一次很好的幫助和指導。

❹ 如何寫好法學學術論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的寫作要求、流程與寫作技巧

廣義來說,凡屬論述科學技術內容的作品,都稱作科學著述,如原始論著(論文)、簡報、綜合報告、進展報告、文獻綜述、述評、專著、匯編、教科書和科普讀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論著及其簡報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創造發明等知識產權的。其它的當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發展的、為特定應用目的和對象而撰寫的。下面僅就論文的撰寫談一些體會。在討論論文寫作時也不準備談有關稿件撰寫的各種規定及細則。主要談的是論文寫作中容易發生的問題和經驗,是論文寫作道德和書寫內容的規范問題。

論文寫作的要求
下面按論文的結構順序依次敘述。

(一)論文——題目科學論文都有題目,不能「無題」。論文題目一般20字左右。題目大小應與內容符合,盡量不設副題,不用第1報、第2報之類。論文題目都用直敘口氣,不用驚嘆號或問號,也不能將科學論文題目寫成廣告語或新聞報道用語。

(二)論文——署名科學論文應該署真名和真實的工作單位。主要體現責任、成果歸屬並便於後人追蹤研究。嚴格意義上的論文作者是指對選題、論證、查閱文獻、方案設計、建立方法、實驗操作、整理資料、歸納總結、撰寫成文等全過程負責的人,應該是能解答論文的有關問題者。現在往往把參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應該以貢獻大小依次排列。論文署名應徵得本人同意。學術指導人根據實際情況既可以列為論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謝。行政領導人一般不署名。

(三)論文——引言 是論文引人入勝之言,很重要,要寫好。一段好的論文引言常能使讀者明白你這份工作的發展歷程和在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寫出論文立題依據、基礎、背景、研究目的。要復習必要的文獻、寫明問題的發展。文字要簡練。

(四)論文——材料和方法 按規定如實寫出實驗對象、器材、動物和試劑及其規格,寫出實驗方法、指標、判斷標准等,寫出實驗設計、分組、統計方法等。這些按雜志 對論文投稿規定辦即可。

(五)論文——實驗結果 應高度歸納,精心分析,合乎邏輯地鋪述。應該去粗取精,去偽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圖而主觀取捨,更不能弄虛作假。只有在技術不熟練或儀器不穩定時期所得的數據、在技術故障或操作錯誤時所得的數據和不符合實驗條件時所得的數據才能廢棄不用。而且必須在發現問題當時就在原始記錄上註明原因,不能在總結處理時因不合常態而任意剔除。廢棄這類數據時應將在同樣條件下、同一時期的實驗數據一並廢棄,不能只廢棄不合己意者。

實驗結果的整理應緊扣主題,刪繁就簡,有些數據不一定適合於這一篇論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湊到一篇論文中。論文行文應盡量採用專業術語。能用表的不要用圖,可以不用圖表的最好不要用圖表,以免多佔篇幅,增加排版困難。文、表、圖互不重復。實驗中的偶然現象和意外變故等特殊情況應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隨意丟棄。

(六)論文——討論 是論文中比較重要,也是比較難寫的一部分。應統觀全局,抓住主要的有爭議問題,從感性認識提高到理性認識進行論說。要對實驗結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復敘述實驗結果。應著重對國內外相關文獻中的結果與觀點作出討論,表明自己的觀點,尤其不應迴避相對立的觀點。 論文的討論中可以提出假設,提出本題的發展設想,但分寸應該恰當,不能寫成「科幻」或「暢想」。

(七)論文——結語或結論 論文的結語應寫出明確可靠的結果,寫出確鑿的結論。論文的文字應簡潔,可逐條寫出。不要用「小結」之類含糊其辭的詞。

(八)論文——參考義獻 這是論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問題較多的一部分。列出論文參考文獻的目的是讓讀者了解論文研究命題的來龍去脈,便於查找,同時也是尊重前人勞動,對自己的工作有準確的定位。因此這里既有技術問題,也有科學道德問題。

一篇論文中幾乎自始至終都有需要引用參考文獻之處。如論文引言中應引上對本題最重要、最直接有關的文獻;在方法中應引上所採用或借鑒的方法;在結果中有時要引上與文獻對比的資料;在討論中更應引上與 論文有關的各種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結果或觀點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獻;故意不引,自鳴創新;貶低別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輕,故作姿態的做法都是錯誤的。而這種現象現在在很多論文中還是時有所見的,這應該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獻、漏掉重要文獻、故意不引別人文獻或有意貶損別人工作等錯誤是比較明顯、容易發現的。有些做法則比較隱蔽,如將該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討論中。這就將原本是你論文的基礎或先導,放到和你論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總是逐漸深人發展的,你的工作總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發展起來做成的。正確的寫法應是,某年某人對本題做出了什麼結果,某年某人在這基礎上又做出了什麼結果,現在我在他們基礎上完成了這一研究。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這樣表述絲毫無損於你的貢獻。有些論文作者卻不這樣表述,而是說,某年某人做過本題沒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過本題仍沒有做成,現在我做成了。這就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這樣有時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內行人一戳,紙老虎就破,結果弄巧成拙,喪失信譽。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還是不少見的。

(九)論文——致謝 論文的指導者、技術協助者、提供特殊試劑或器材者、經費資助者和提出過重要建議者都屬於致謝對象。論文致謝應該是真誠的、實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謝、不要只謝教授不謝旁人。寫論文致謝前應徵得被致謝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

(十)論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簡要地概括論文全文。常放篇首。論文摘要需精心撰寫,有吸引力。要讓讀者看了論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論文的縮影,或者看了論文摘要就想繼續看論文的有關部分。此外,還應給出幾個關鍵詞,關鍵詞應寫出真正關鍵的學術詞彙,不要硬湊一般性用詞。

❺ 法學類的學術論文在什麼刊物上比較好發啊

給你推薦一個網站 自己去看看吧 我再那邊發過 也許能幫到你 文發網

❻ 法學本科生可以在哪發表論文

法學本科生發論文一般的可以考慮法制與社會、法則與經濟、法制前沿等比較專業的期刊,也可通過論文發表網提供以下核心期刊論文的發表:如河北期刊、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大家、人民論壇、教學與管理、中國成人教育、華東經濟管理、教育評論、人民日報、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高教探索、社會科學家等100多個核心期刊,收費標準是2000字元300到600不等。本科生應該鼓勵發表論文,通過選題、構思、寫作、發表這一系列操作可以提高自己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如有可能掛在老師名下就更容易發表,有些期刊還對西部學校的學生發論文有政策性導向支持。

❼ 法學畢業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
遺憾我不是你這個專業的,我只能給你我的經驗!針對你的問題,我理解是你找不到論文的題目咋樣去定!回答如下:
1.想寫論文第一步要去看別人寫什麼,例如中國期刊檢索之類的文獻網站,看了之後你要找到自己感興趣的東西,再去進一步挖掘你喜歡的內容,之後就是反復推敲,選擇一個小的題目,題目越小越好切記!
2.第2步拿著你選擇的題目去詢問你的導師,向他表述你的想法,徵求導師的意見,如此反復,直到你的思路符合導師的想法就可以定題了。這個時候還要注意你選擇的題目又沒有跟他人一樣的,一樣的題目你就要修改你的題目了,技巧是在題目上加:新研究、近期、最近之類定語!!!
3.選擇好題目之後就是選擇題目的擴展方向,這個時候就是把你檢索的文獻進行對比,挖掘你的思路需要的文獻,以及哪些文獻的使用性強,組織好自己的論文,一定要多引用。大量的文獻納入到你的論文你寫的東西就會很豐富!

以上是自己的寫作感受,希望對你有幫助,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請你斟酌!

本人是小碩,這個也是我剛回答跟你類似問題的答案,你們專業分類很多,什麼刑法學,民法學,商法學。。。各自有各自要寫的文章!!隔行如隔山,希望能給你定題有一定的幫助

❽ 求法學學術論文的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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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班級: 指導教師: 成績: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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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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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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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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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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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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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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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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