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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權,簡言之就是對海洋的控制和利用權,是「國家主權」的自然延伸.中國海權意識在不同歷史階段,由不同地緣因素主導,歷經從缺失到覺醒再到勃興的歷史進程.
1、陸權國家的穩定與海權意識的缺失
晚清之前,中國始終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陸權強國之一.良好的氣候環境與大河的滋養形成了歷史悠久的農耕文明,而持續富足的農耕文明反過來又維持了社會的穩定與中央大一統政權的延續.綜觀歷朝歷代,除沿海地區有少量漁獵經濟存在之外,整個國家大體處於農耕狀態下,幾乎不依賴海洋提供生活資料.繁榮的農耕經濟使中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長期領先於世界各國,並一度成為世界上最富饒、強盛的國家之一.強盛的國力有力地保障了中國的國家安全與國際地位.在航海技術還十分落後的古代,海洋為中國提供了絕佳的天然保護屏障,使之與當時世界各大海上強國隔絕,避免了威脅與碰撞.明代「倭患」是中國古代史上絕無僅有的一次源自外國的海上騷擾,但中央政權很快便憑借強大的軍事實力予以消除.因此可以說,古代中國幾乎不曾受到任何來自海洋的實質威脅.更為重要的是,中國掌握著當時領先於世界的先進航海技術,可以完全自由地遣使與外國交好及進行海上商品輸出.中華文明通過海洋遠波海外諸國,鄰近的朝鮮半島、日本及東南亞各國皆被納入中華文明圈之中.在吸納中華文明的營養之時,它們根本無力對抗強盛的中國.海上的絕對安全使中央政府無心將警惕的目光聚焦在海洋,而是放在了陸地.對於歷代統治者來說,陸地事務是王朝的生命線,最現實的威脅莫過於游離在中央政權邊緣地帶游牧民族的劫掠,因此將它們納入中央政權管轄是歷代統治者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此外,農耕經濟的繁榮是國家富強的基石.基於此,中央政權也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其發展.經濟的繁榮和國力的強盛使古代中國處於安全穩定的地緣環境之中.長期以來,「一國獨大」的局面從未被打破,在這種狀態下,統治者根本無需顧慮海外,竭盡全力固守陸地、建立並維持大一統的政權便成為他們延續王朝統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農耕經濟更是將人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使陸地成為國人心中最根深蒂固的情結.相對於中國掌握的先進造船技術和航海技術而言,中國人對海洋的認知卻又是十分落後的.穩定安全的地緣環境助長了中國人「重陸輕海」的思維定勢,而這一思維定勢又從根本上造成了中國海權意識的缺失.
2、海陸皆困的格局與海權意識的覺醒
殖民侵略徹底打碎了古代中國的和平穩定.在近代先進的航海技術和鐵甲戰艦面前,海洋從天然屏障變成了侵略走廊,中國不得不與遠在另一個半球的侵略者正面遭遇,海上門戶的洞開造成陸地領土的失陷,中國從此由繁榮富強的「天朝上國」迅速淪落為積貧積弱的衰朽之國.除遠在大洋彼岸的各海上強國對中國虎視眈眈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對中國毫無威脅的沙俄和日本此時也加入了侵略者的陣營.這使整個中國從南到北陷入海陸皆困的格局,這一格局從晚清一直延續至民國.海上的烽火激起了晚清社會的強烈震動,籌建海防成為當務之急.鑒於英艦的「船堅炮利」,林則徐認為「蓋夷船所恃專在外洋空曠之外,其船尚可轉掉自如,若使竟進口內,直是游魚釜底,立可就擒.」
基於此,其在鴉片戰爭中提出了「以守為戰」的海防策略.該策略大體為放棄海洋,固守海岸,殲敵於陸上,其本質是放棄制海權的被動防禦.在防禦接連失利的情勢下,後起的洋務派希冀通過籌建近代化海防將侵略勢力消解於海上,在轟轟烈烈的造艦船、育人才、建海軍運動中,中國近代化海防開始起步.然而甲午一役,北洋水師的全軍覆沒卻使這一歷史進程幾近停滯.甲午戰後,時局更加凶險,列強在華強租軍港,霸佔海灣,中國海軍生存發展的根據地大量喪失,使重建中的中國海軍竟難以找到立足之地.辛亥革命開啟了中國民主共和的歷史新紀元,但列強環視之下,中華民國的地緣環境依舊不容樂觀.有鑒於中國海權淪喪、備受欺凌的教訓,以孫中山、陳紹寬為首的民主革命者為挽救民族危亡發出振興海權的呼聲.在此背景下,海軍建設被提高到國防之首要地位;原先被動防禦的思想被拋棄,代之以主動奪取太平洋海權的倡導;海洋經濟和海洋事業也積極開展起來,以此為中國海權奠定牢固的物質基礎.然而孫中山的抱負還未完全施展,中華民國便大權旁落,在各派軍閥連年混戰之中,中國海權走向沉寂,海軍力量成為各派軍閥擴大地盤的工具,海軍建設也停滯不前.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統一全國之後,由於國共對峙的局面,國民黨政府大力發展陸軍,致使海軍被視為小軍種而遭到冷遇.抗戰時期,中國海軍集中力量在各內河戰略要地與日軍作戰,為捍衛國家主權獨立與民族尊嚴做出極大犧牲.民國時期海權發展舉步維艱,但以孫中山為首的精英階層積極倡導爭奪太平洋海權,把維護海權與民族興亡、振興中華聯系在一起,突破了晚清以來單純從軍事防禦上看待海洋的海權觀,此時,社會上出現了《海軍期刊》、《海軍雜志》和《新海軍》等刊物;馬漢的《海權論》也第一次比較完整地在中國翻譯出版;而由中國人撰寫的第一部海權論專著《海上權力論》(林子貞著)也已出現.殖民侵略打破了中國海面的寧靜,傳統安全穩定的地緣環境發生劇變,海上力量的缺失導致漫長的海岸線成為列強「逐鹿中原」的獵場,落後的海防不僅談不上維護海上權益,更無法保障本土安全.在海陸皆困的地緣形勢下,中國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海洋,中國海權意識已經覺醒.
3、走向深藍的嚮往與海權意識的勃興
新中國的成立使中國人民從此擺脫了遭受殖民侵略的歷史,迎來了民族解放的新篇章.但戰後的世界危機四伏,冷戰的陰雲密布與東西對抗的緊張局勢使新中國處於異常危險的境地.冷戰中,為遏制蘇聯太平洋艦隊的活動、封鎖亞洲大陸,美國在其控制的各太平洋島嶼之間由北向南構築了三條島鏈.這些島鏈不僅封堵了蘇聯太平洋艦隊的入海口,更從海上將中國全麵包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處於「第一島鏈」中心地帶的台灣島地處東海與南海的咽喉要道,具有至關重要的戰略地位,而美國通過扶持台灣當局與大陸對峙,給中國國家安全帶來威脅,同時也極大地遏制了中國海上力量的發展.此外,從五十年代後期起,中蘇開始交惡,蘇聯企圖借共建「長波電台」和潛艇艦隊染指中國主權,在遭到拒絕後,中蘇關系逐漸走向惡化.嚴峻的地緣形勢下,新中國的生死存亡與海權的維護息息相關.鑒於此,新生的人民政權採取一系列措施鞏固海權.建國初期,人民政府收回了近代喪失的一系列領海主權,如:外國在中國的駐軍權、內河航運權、引航權及海關主權等.為維護海島主權,中國政府於1958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nmile.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針對美國軍機不斷飛入中國海島上空的挑釁行為,中國屢次出動海軍航空兵部隊進行打擊,先後擊落多架美軍偵察機及戰斗機.1974年,中國對越南進行了西沙自衛反擊戰,收復了被越南侵佔的永樂群島中的甘泉、珊瑚、金銀三島,捍衛了南海主權.為保衛國家安全、維護海權,海軍的建設至關重要.毛澤東曾指出:「我們一定要建設一支海軍,這支海軍要能保衛我們的海防,有效地抵禦帝國主義的可能的侵略.」
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的1949年4月2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第一支海軍———華東軍區海軍建立,標志著新中國海軍的誕生.新中國成立之後又相繼建立了北海、東海和南海三支艦隊,海軍各兵種部隊在五十年代前期也逐步建立起來.改革開放以來,世界緊張局勢有所緩解,東西陣營之間的寒冰解凍,多極化趨勢漸露崢嶸.但相對緩和的國際環境下,矛盾與威脅依舊存在.隨著世界各國現代化海軍力量的崛起,中國適時轉變海洋觀念,在戰略性防禦的作戰要求下,將防衛范圍從近岸擴大到近海,包括中國所屬的所有島嶼、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出於對中國崛起的遏制,蘇聯解體之後,美國構築的三條島鏈便被直接用來封鎖中國.與此同時,海洋資源開發利用越來越被各國所重視,為爭奪海洋權益,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日本等國與中國在南海、東海海域頻頻發生主權摩擦.進入新世紀,世界各國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一場「藍色圈地運動」,各國「逐鹿海上」使中國面臨的地緣關系異常復雜.中國領海內豐富的漁業資源和海底油氣資源成為各國覬覦的目標,自上世紀而來的海島爭端愈演愈烈,近鄰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國「蠶食」中國東海、南海海洋權益的行動變本加厲,美國也越來越多地干預中國與鄰國的海島爭端,使中國東海、南海局勢日趨緊張.近年來發生的中菲「黃岩島事件」、「仁愛礁事件」及中日「釣魚島事件」為中國敲響了警鍾,使國民開始深刻認識「藍色國土」的重要性.同時,中國開始加快推進海軍由近海防禦型向遠海防衛型轉變,提高海軍全面履行使命任務的能力.對於派出海軍艦艇編隊赴亞丁灣護航的行動,胡錦濤指出:「這是我國首次使用軍事力量赴海外維護國家戰略利益;首次組織海上作戰力量赴海外履行國際人道主義義務;首次在遠海保護重要運輸線安全,對我國海軍履行使命任務能力是一次重大鍛煉和檢驗.」
2012年9月,中國第一艘航母「遼寧艦」正式入列服役,為中國海軍發展樹立了新的里程碑.隨著全球范圍內海洋爭奪的日趨激烈,開發海洋進程的加快及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新時期中國不僅要有能力制止侵犯我國海島主權、掠奪我國海洋資源的行為;為「外向型經濟」發展提供可靠安全保障;還必須為國家爭取更多的資源、更廣闊的市場和更大的生存空間.在「走向深藍」的嚮往之下,中國海洋實力開始崛起,中國海權意識得以勃興.
4、結語
從傳統「陸權國家」到「建設海洋強國」,中國海權意識的發展進程漫長而又曲折.殖民侵略打破了陸權國家的穩定,迫使中國從近代海防思想中萌發了海權的初始形態,並客觀上促進了中國海權意識的覺醒.在此後一個多世紀的變遷中,中國海權意識發展不斷完善、深入.綜觀中國海權意識的演進歷程,地緣因素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主導性作用,並最終推動中國海權意識從缺失走向勃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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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世平,中國海權[M].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09.
⑥ 法學畢業論文選題
民商法學畢業論文選題
(一)民法總論 1、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研究 4、間接代理制度研究 5、兩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較研究 6、訴訟時效的效力研究 7、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研究 8、法人的本質研究 9、我國合夥制度的完善 10、我國合夥的法律地位研究
(二)物權法 11、我國物權法體系研究 12、法人財產權性質研究 13、企業法人兩權分離制度研究 14、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15、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研究 16、佔有制度研究 17、物權行為研究 18、我國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19、無權處分行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權原則研究 21、我國民法上確立取得時效制度研究 22、相鄰關系研究
(三)債法 23、我國買賣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遊合同研究 26、一物二賣效力研究 27、轉租之效力研究(
四)商法總論 28、商法的本質 29、商事登記制度研究 30、商法的價值 31、商業名稱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則研究 33、論商法與交易安全保護 34、商法總論對分論的指導意義
(五)公司法 35、論公司資本制度 36、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 37、大股東對小股東的責任或義務 38、論股權 39、論獨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義務與忠誠義務 41、公司有限責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購中對廣大中小股東的保護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產重整制度研究
(六)證券法 46、承銷人的盡職調查責任 47、公開披露制度的意義及其研究 48、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 49、我國證券法民事責任現狀研究 50、攪拌現象研究 51、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關系(七)海商法 52、論海運保函的法律問題 53、論提單中的並入條款 54、略論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問題 55、論海運貨物留置權 56、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探析 57、論提單的物權性 58、論我國海上承運人責任制度 59、船舶優先權研究
(八)票據法 60、論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61、論票據對價 62、票據的無因性研究 63、論票據法的近因原則 64、論票據代理制度 65、票據偽造制度研究 66、論票據追索權 67、論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68、論票據保證 69、論票據時效 70、論票據背書
(九)保險法 71、論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72、論保險利益原則 73、論保險代位求償權
(十)知識產權法 74、論知識產權與物權。 75、論入世以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變革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影響 76、論全球化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影響 77、論知識產權與企業核心競爭力 78、論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 79、論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80、論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1、論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禁令制度 82、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司法保護 8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法理學分析 84、論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方式 85、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平行進口的研究 86、論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87、論知識產權中的間接侵權 88、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立法的思考 89、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90、論著作權與鄰接權 91、論計算機軟體保護及法律適用 92、論網路著作權保護制度 93、論數字化作品的知識產權問題 94、網路鏈接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 95、試論電視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 96、論計算機軟體保護的法律問題 97、超鏈接的知識產權問題 98、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 99、模仿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 100、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01、中文域名與相關知識產權保護 102、論域名的知識產權屬性與立法、執法框架 103、論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 104、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國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105、論新聞侵權 106、論有關大眾傳播的法律問題 107、論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 108、論商標與商號 109、論馳名商標的保護 110、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與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區別 111、論商業外觀的法律保護 112、論商業方法專利 113、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14、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 115、大型體育競賽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16、論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問題 保險法參考題目 117、試論投保人告知義務 118、試論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及存在時間 119、論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120、論我國《保險法》中代位權制度的完善 121、論保險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論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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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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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求關於法學的論文
內容提要: 企業社會責任最初以道德責任的形式出現,後來,一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逐漸發展為法律責任和軟法責任,並同道德責任並存。由於法律責任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因而法律責任化後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便變得非常確定。當然,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擴大法律責任化的范圍。有時,軟法可以藉助其特有的提倡性規范促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但由於缺少了國家強制力的推行,因而軟法化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總體上變得不確定。這時有必要引入司法能動主義,且從廣義上看,司法化也屬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應有之義。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甚至企業,為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和實踐。但是,對處於不同地域、文化中的企業,甚至是處於同一地域、文化中的不同企業來說,其社會責任承擔的狀況依然千差萬別。這是因為,在排除考慮法律等強制性制度安排因素的情況下,這種倫理色彩濃厚的責任承擔的實現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行為主體的道德素養——當然,這又更深層次地取決於行為主體所處社會共同體的道德水平,而道德則總是「具有多樣性」。[1]作為調整人類行為的基本規范的道德和法律並非互不相干,某些情況下,法律對已屬道德調整的行為的補充調整完全能夠強化倫理的約束效果,道德和法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調整便是如此。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
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企業的社會性的責任,迄今依然是一個頗受爭議的概念——正如泛美開發銀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續發展部原經理AntonioVives指出的,即便是「『社會性的』和『責任』這兩個詞也都總是被人曲解,比如,有些人認為『社會性的』是指諸如健康、教育、安全之類的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一般是屬於政府責任(responsibility)范圍內的。其他人則更為恰當地將其定義為企業活動范圍內的地球(planet)和環境。對於『責任』一詞,一些人認為其指企業行為(actions)的責任(accountability),其他人則認為是對社會的職責(ty),還有些人認為是良好的判斷(即金科玉律中常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2]至於對「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解釋,在官方的、國際組織的、民間的和學術性的各種定義中的分歧更是隨處可見。
盡管如此,人們現在對「企業社會責任」還是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共識,即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唯一目的的企業傳統經營理念的修正,其本質是要求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維護和增進其他社會利益。當然,由於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不一,不同人眼中的「其他社會利益」的范圍和程度並不盡相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理解也導致了對其性質的不同看法。就本文的主旨來說,對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界定是研究其法律化的前提。
(一)最初的道德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
企業社會責任並非自古存在。在古典經濟學視域中,我們現在所界說的「企業社會責任」是無以立足的,市場主體如果有什麼社會責任的話也被嚴格限制在商業合同關系的范圍之內,或者,如古典經濟學集大成者亞當·斯密所主張的,市場主體的活動本身就是實現社會責任的活動——「誠然,他所考慮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會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寧說必然地導致他去採取最有利於社會的使用方法。」「他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達到一個他無意追求的目的。雖然這並不是他有意要達到的目的,可是對社會來說並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進社會的利益」。[3]現在,這種觀點依然存在,以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者同樣反對企業社會責任觀念,他主張「企業僅具有一種而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之內,利用它的資源和從事旨在於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弗里德曼甚至斥責企業社會責任學說為「一種自由社會里根本的破壞主義」,是「最壞社會的信條」。[4]古典經濟學的主張是可以理解的,他們深信充分、完全的市場競爭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包括社會問題),因為競爭是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對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機制。當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否定也並非古典經濟學一家之言。在管理學界,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曾說,「如果你發現經理主管打算承擔社會責任,立即解僱他,越快越好!」[5]韓國商法學者李哲松教授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一說有違「企業乃純粹的營利性組織」這一本質,且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模糊,義務對象也籠統而不明確。[6]
但是,「自利」驅使下的市場主體這種對利潤最大化的唯一追求顯然同社會對其的要求和期望相背離。特別是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和19世紀自由市場經濟向社會市場經濟階段的演進,一方面,社會化成就了市場主體規模的大幅擴張,也給其帶來了豐厚的利潤;但另一方面,與市場活動相關的一系列外部性問題隨之而來,如環境污染、勞工待遇惡化、損害消費者利益、貧富分化等問題日益突現,對社會生活和經濟的持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對市場主體的道德指責和抱怨聲隨之而來且越來越強烈。被指責的市場主體除自然人之外,更多的是企業,尤其是公司制企業,其在19世紀後成為市場主體的主要組織形式。
早在1895年,美國社會學界的著名學者阿爾比恩·斯莫爾(Albion w.Small)就曾在美國社會學創刊號上呼籲「不僅僅是公共辦事處,私人企業也應該為公眾所信任」,這標志著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萌芽。1924年美國學者謝爾頓(Oliver Shelton)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說法,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並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義務。1953年,美國的另一位學者霍華德·R·鮑恩(Howard R.Bowen)出版了《企業家的社會責任》一書,才使企業社會責任正式走進人們的視野。[7]特別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普遍要求企業在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兼顧企業職工、消費者、社會公眾及國家的利益,履行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等社會責任,將其經營目標與社會目標統一起來。至此,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問題正式成為政府和社會討論研究的普遍話題——「今天,社會責任『是否需要承擔』已經過時,唯一剩下的問題就是:『具體承擔什麼和怎樣承擔』」。[8]
從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過程可以看出,企業社會責任最早產生於社會對企業的一種道德要求,它本質上是一種道德責任——「企業既不是機器也不是動物。它們是由人來運行的組織,而且正因為如此,即使它們不是道德人,但是卻具有了接受道德評價的道德身份。」[9]
(二)多元化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最初為「道德責任」並不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就是道德責任。但是,當前仍然有不少人主張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最初屬於道德責任,而且是徹頭徹尾的道德責任,此即道德責任論者。道德責任論者的觀點是可以理解的,正如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喬爾·巴肯指出的,「也許是因為『企業社會責任』這個詞由慈善事業進化而來,所以許多人繼續將其同『慈善事業』等同。」[10]在道德責任論者看來,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也不需要藉助法律等機制,有的學者甚至聲稱其可以自我實現。如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費爾法克斯(Fairfax)指出,一般來說,企業會兌現他們承擔社會責任的承諾。「更重要的是,即使企業的行為跟他們花言巧語(rhetoric)的責任承諾不一致,也存在促成這種一致的極大可能性。社會心理學表明,當一個人作出許諾的時候,她會經歷來自使其自身行為同許諾相一致的內部的和外部的壓力。換句話說,這種壓力戲劇性地增加了許諾者同他行為的一致性。而且,當諾言以書面的、公開的和不斷重復的方式表現時,許諾影響其行為的機會將進一步地大大增加。」[11]當然,他也認為,「企業是擬制的實體,那些能對自然人形成推動並使得其言行一致的力量可能並不能對企業產生作用。進一步地,盡管企業由一個個的自然人組成,這些人也都具備那種推動自己言行一致的力量,但是,在企業的場合中這些力量可能變得銷聲匿跡。」[12]但他仍然「堅持認為這些障礙是可以被克服的,特別當我們將關注的目光投在增強企業代理人個人兌現企業責任意識的戰略上時。」[13]
但顯然的是,將企業社會責任等同於道德責任很難獲得人們的普遍認同。一個最典型的例證就是,現在的企業社會責任同法律之間必然會存在某種關系。正如美國俄克拉荷馬大學Ostas教授指出的,「僅僅討論商人的社會責任而不涉及法律是困難的,因為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總是交織在一起。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罰款、監禁或者民事責任等法律制裁得以強制實施,比較起來,社會責任還包括那些不能通過法律制裁強制實施的責任。社會責任明顯包括法律責任,但是其概念比後者更為廣闊。」[14]
實際的情況是,企業社會責任雖最初產生於道德的需要,但這種道德責任並未到此為止。倫理的軟約束離不開法律的強化,道德良知的自律和輿論約束的他律並不能普適於所有的市場主體,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發展,在存在任何實在法體系的社會(國家)中,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除了繼續由倫理予以調整外,另一部分(特別是對企業的道德底線要求)則逐漸上升為(廣義的)法律要求:(1)對於有些社會責任的承擔,法律直接對企業施加強制性,此時道德責任便成了法律責任,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公司法中的相關強行性規范便是其體現。(2)對於另外一些社會責任的承擔,有時由法律以鼓勵或一般性義務的形式向企業提出要求,但法律並不能直接強制企業承擔,這種社會責任可稱之為狹義的軟法責任;有時又可能被正式立法主體以外的社會共同體、組織等以制定規范的方式對企業提出要求,這種社會責任同樣不具有國家強制實施性,此即廣義上的軟法責任。[15]
因此,從倫理責任發展而來的企業社會責任既可能是法律責任,也可能是純粹的道德責任,還可能是軟法責任(包括廣義和狹義的),即一種多元化的責任。實際上,「企業社會責任」本來是個外來詞,在英文中,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和Liability都可譯為「責任」。Duty是具體法律義務上的「責任」,Obligation是具體的法律或道德約束,Liability是歸責意義上的「責任」,而「企業社會責任」中的「責任」——Responsibility則是指角色及其權義設置,既可以是某種法律上的義務、職責職權,也包括倫理或道德范疇的義務或角色定位。[16]
不同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不一樣,法律責任可以由國家強制實現,道德責任與國家強制無關,軟法責任則介乎兩者之間。例如,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在《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報告中列舉了58種要求公司付諸實踐的、旨在促進社會的進步的行為,涉及了10個領域。同時,他們又將這些社會責任行為分為兩類:一是自願性的行為,由公司主動實施並由公司在其實施中發揮主導作用;二是非自願的行為,這些行為由政府藉助激勵機制引導,或者通過法律法規的強行約束來實施。[17]顯然,這里的「自願性」還是「非自願性」行為取決於企業社會責任到底是法律責任、軟法責任還是純粹道德責任。當然,這三者之間的邊界也並非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它們各自的范圍從而強制性程度也會發生變化。在現代法治國家,由於藉助法律機制無疑有助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因而考察這三者之間界限的變化,尤其是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和軟法責任化,並探討其實現機制便具有現實的意義。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及其限制
法律責任的典型特徵是能夠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因此,企業社會責任一旦由立法以法律責任的形式體現出來,即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這種最初的道德責任的實現便變得非常確定。當然,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意義在於如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擴大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范圍,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
(一)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形式
由於法律責任產生於行為主體對強行性法律規范規定義務的違反,因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只能通過立法的方式完成。當前,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和商法典通過強行性法律規范不同程度地實現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公司法中體現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最早可見於1937年的德國《股份公司法》,其中規定公司董事「必須追求股東的利益、公司雇員的利益和公共利益」。[18]2006年修訂並於2008年實施的《英國公司法》第172條第1款也規定:「公司董事必須以一種其善意地相信為了其全體成員利益而促進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並且在如此行事時,已經考慮了:(1)任何決策從長遠來看可能的後果。(2)公司雇員的利益。(3)培植與供應商、顧客及其他方的商業關系的必要性。(4)公司的運作對社區及環境的影響。(5)通過高標準的商業行為來維持聲譽的願望。(6)在公司成員之間公平行事的必要。」該條第2款規定,當公司的目的條款包含,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追求其成員之外的利益的條款時,第1款即應當在以下意義上產生效力:為了公司全體成員利益而促進公司成功,也就是等同於實現第1款所列的目的。[19]2005年的日本《商法典》通過修改公司法中的各項制度來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特別規定了公司債管理公司制度、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制度,在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上獨樹一幟。[20]
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立法通過強行性規范也同樣能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如,英國1986年《破產法》第214條規定,如果公司董事或影子董事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公司的破產清算不可避免,卻繼續操縱公司進行交易而不採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債權人的潛在損失,這時所進行的交易為不當交易(wrongful trading)。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權要求股東認購公司未發行的股份。這些規定當然成為保護員工、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法律基礎,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21]美國自1985年後也有近30個州通過法律特別規定:董事會在制定重要經營決策,特別是在決定是否接受和拒絕一項股權收購方案時,除了考慮股東的利益外,還要考慮其他參與者的利益;本世紀初,美國政府又頒布了一系列嚴肅公司道德准則的法案,如《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加大對忽視社會責任、侵害相關利益者的企業的處罰力度。幾十年來,美國政府不斷地通過各式各樣的法令,從職場、產品安全、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公平競爭等方面用強有力的執法來約束和規范企業的行為。[22]
我國《公司法》也以強行性規范的方式規定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並強化了監事會的職權;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上市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等等。這些規定實質上已經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了,比如,如果公司在注冊成立後違反這些強行性規定,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導致相應法律責任的產生。同國外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途徑類似的是,我國《公司法》中的上述規定僅是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一部分,況且,企業的范圍也大於公司的范圍。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強行性規定還零星體現於破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稅法等立法之中。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對「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含義和性質的不同解讀,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范圍有不同理解。有的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社會責任」包括「消費者保護、勞動者保護、環境保護等法律責任」,[23]而有的學者則認為,對公司和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的關系完全可以用固有的誠實信用原則來調整,而公司社會責任僅是公司在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中負有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以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4]
(二)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限制
如前文所見,道德規則可以變為法律規則,此正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乃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積淀」。[25]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道德規則都有必要且有可能上升為法律規則,在賦予其強制性時尤其如此,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過程中同樣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
1.企業社會責任只能是道德底線的要求
道德是有層次之分的,法律責任化的只是道德底線的要求。富勒將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兩類,願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它「好比是批評家為卓越而優雅的寫作所確立的標准。」而義務的道德是一種基本的要求,就如「語法規則」,「如果說願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的話,那麼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26]根據富勒的觀點,能上升為法律的只能是義務的道德,即最基本的道德,「如果我們要尋找人類研究領域之間的親緣關系的話,法律便是義務的道德最近的表親,而美學則是願望的道德最近的親屬」。[27]博登海默也指出,在道德價值的這個等級體系中,我們可以區分出兩類要求和原則。第一類包括社會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們對於有效地履行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必須承擔的任務來講,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極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傷害、忠實地履行協議、協調家庭關系、也許還有對群體的某種程度的效忠,均屬於這類基本要求。第二類道德規范包括那些極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緊密聯系的原則,但是這些原則對人們提出的要求則遠遠超過了那種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所必需的要求。慷慨、仁慈、博愛、無私和富有愛心等價值都屬於第二類道德規范。對於第一類道德要求,即道德的基本要求,其「約束力的增強,當然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禁止殺人、強奸、搶劫和傷害人體,調整兩性關系,制止在合意契約的締結和履行過程中的欺詐與失信等,都是將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定的事例。」[28]
對企業社會責任來說,能法律責任化的同樣只能是最基本的道德,即道德底線的要求。實際上,只要考察一下當前已經法律責任化的企業社會責任,如有關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工等強行性法律規范,就可以發現其都是對企業道德底線的要求。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法律對道德底線的判斷會發生變化,從而道德責任向法律責任轉化的現象會持續不斷,這就如泛美開發銀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續發展部原經理Antonio Vives指出的,「『構成負責任的行為』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文化是變化的,即使在同一個地方和同一個文化,也會隨著時間的過去而變化。幾年前,人們並不認為食品公司對於它顧客的肥胖有什麼責任可言」,[29]而現在,公司顯然需要為此承擔道德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的實現必須具有現實性
米爾恩曾說,「不是所有嚮往之物都能成為法定權利」。他並以就業為例對此做了說明:「不可能存在就業的法定權利,倘若這一權利意味著無論何時何地獲得他們想要的一切種類的工作的權利。由於自然和經濟的原因,這種權利的相應義務,是政府和任何社會性權威機構都不可能履行的。」[30]米爾恩的話揭示了一個本質問題:嚮往之物的實現必須具有現實性。將其應用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也是同樣適用的,對於企業社會責任這種「嚮往之物」,只有當其法律責任化後能夠實現才具有現實性。這里繼續以就業為例予以說明:就業是勞動者改善生活甚至維持生命的基礎,對於企業來說,它們一般有能力保障勞動者的就業,在經濟不景氣時它們也可通過減少管理層薪酬等方式盡量不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看,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特別是在經濟不景氣時不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但顯然的是,立法不可能將這種道德責任法律責任化,因為其不具備強制實施的現實性,「道德義務法律化的前提是該道德義務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和遵守,如果超越社會理解和接受的限度,對義務主體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不加考慮,勢必會導致法律的遵守狀況不如人意。」[31]
此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化還會受到其他一些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如社會和立法機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程度,立法水平,反對聲音的強弱——如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Lawrence E.Mitchell教授就堅持認為,「引起那些不負責任的企業行為和許多同公司治理有關的內部問題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公司法對公司實體以及它的管理層的道德限制。他的結論是:通過放鬆這些法律限制應該可以增加公司及其管理層的道德義務(accountability),並且因此增強責任感。」[32]如此等等。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軟法責任化與司法能動主義
根據制定(或形成)主體、產生程序、表現形式和保障措施(或約束力)等方面的不同,法有硬法(hand law)和軟法(soft law)之分。硬法是指由國家創制的、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規范體系,具備法律責任條款是硬法的典型特徵,前文中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化的規范即屬於硬法規范。軟法的界定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軟法的制定主體僅限於立法機關,「狹義上的軟法是指,由社會公權力所制定的不具有強制拘束力的行為規范,軟法與硬法的劃分標准在於『是否具有強制拘束力』。」[33]在國外,軟法也多在狹義上使用,如美國芝加哥大學Jacob E.Gersen和Eric A.Posner教授就將軟法「定義為立法權威制定的規則,它不必遵循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所必需的憲法的、其他正式的形式或程序。」[34]從廣義上看,所謂「軟法」,是指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范,它是一種由多元主體經或非經正式的國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的,並由各制定主體自身所隱涵的約束力予以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35]軟法的主要淵源包括國家立法和政治組織形成的規則和社會共同體形成的規則。[36]本文對軟法的界定採用廣義說。當企業社會責任由軟法予以規定的時候,企業社會責任便軟法責任化了。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軟法責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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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有沒有好寫的法學論文題目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浙江師范大學 2012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征題表 學院: 行知學院 專業: 法學 題目來源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序 號 題目名稱 生 產/ 題目類 科研/教 社 實驗室 其 新 改進 老 基礎理 應用性 綜合性 其 別 研項目 會 建設 它 題目 題 題目 論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實 際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污染問題研究 提單批註及其法律責任 提單管轄權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船舶留置權法律問題探討 論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歸屬問題 「不知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研究 完善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若干問題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國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問題思考 我國海事仲裁製度存在的法律問題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單簽發問題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國海商法下托運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治原則的實現途徑 市場經濟條件下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憲政人權之當代演進 憲法司法化研究 憲法適用性研究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研究 試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完善 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構建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 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 網路言論自由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 從網路暴力現象看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新聞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與新聞立法 論公民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論我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西方憲政思想對中國憲法發展的影響 論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沖突與重構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國憲政實踐中的權力制約原則 國家元首的立法權 試論在我國選舉中引入「競選」機制 法官獨立初探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權的特點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問題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憲法模式選擇中的本土文化傳統因素 單位犯罪問題探討 淺論我國廢除死刑制度的路徑選擇 論罰金刑易科制度的構建 論我國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制度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受賄罪客觀方面的立法完善 環境犯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刑罰輕緩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問題探討 從許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論 論我國洗錢罪的立法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賄賂入罪之探析 僱傭犯罪基本問題探討 論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論資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責任問題探討 教唆犯若干問題探討 危險駕駛罪若干問題探析 論激情犯罪 過度維權的刑法研究 隱私權的刑法保護 人身危險性研究 論被害人承諾 論間接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研究 論不能犯 不作為犯研究 論違法性認識 刑法解釋的方法 共犯人分類研究 責任事故犯罪研究 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論間接正犯的實行行為 刑罰目的研究 論刑法謙抑主義與犯罪圈擴大 盜竊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罰結構研究 論受賄罪的對象 惡意取款行為之探析 獨身女性生育權法律問題研究 屍體權益的法律問題 網路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購令」下的法律問題透析 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淺析網上虛擬財產若干問題 淺析不真正連帶債務 淺析民法優先權制度 醫療損害糾紛處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動物法律地位芻議 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制度探析 試析旅遊合同若干法律問題 用益物權視野下宅基地法律問題探討 論公眾人物人格權的法律問題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模式研 究 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研究 完善我國親屬間的侵權責任制度 我國離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 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的物質制約性與我國的國情有無必然的聯 系? 對法的強制性與公民的守法自覺性相統一的認 識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秩序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自由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平等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人權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正義內容的理 解 論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的關系 對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的認識 人身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 分析法律權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為的內在要求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責任法定原則與免責的聯系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 認識「人治」與「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中國傳統中的××法律思想對當今法治社會的 影響 從「法制」到「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如何認識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 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認識 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與解決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機與證券監管體制改革 庫藏股制度研究 中國公司海外上市監管制度研究 論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律地位及權力制衡 論我國上司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 論股東權利的訴訟保障 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及其法律規制 上司公司管理層收購法律監管研究 股份回購制度研究 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 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購反壟斷制度研究 論稅法的公平價值 經濟法的經濟和諧價值 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與國家主權關系研 究 析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試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完善 我國經濟壟斷的規制 銀行在我國宏觀調控中作用研究 經濟法在穩定我國房地產價格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國證券市場的大起 大落 論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城市失地農民的法律保護 網路法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地役權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權問題研究 《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 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沖突與協調 賄賂案件中的證據問題研究 司法鑒定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離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論租賃合同的順延履行問題 論財產保全擔保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論創作自由與名譽、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 論文 論股權質押中質押人權益的保護 論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的規定沖突及立 法完善 論文 論文 說明: 題目類別」欄填「論文 論文」或「設計 設計」; 2.「題目情況 題目情況」、「題目性質 題目性質」在相應欄內打「√」表示; 說明:1.「題目類別 題目類別 論文 設計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 3.「題目來源 前兩項請寫選項 後兩項打「√」表示。 題目來源」前 選項,後 題目來源 選項 √
2011 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2011 年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以下有些為選題方向,不能作為確定的論文題目,例如,如果選題方向是《論 反壟斷法》 ,那麼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論文題目擬成《論反壟斷法》 ,你應該擬成《論 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要是擬成 , 《論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從國家 質檢總局成被告說起》那樣就更好一些。有些則可以直接用作論文的題目,如試論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所以畢業生在具體選擇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對待。對學 生自擬畢業論文題目的,只要符合法學專業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們鼓勵選題應當 在法學專業范圍之內,並符合法學專業的特點,提倡選擇應用性較強的課題,結合 當前社會實踐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 一,憲法,行政法學類 憲法: 1.論憲法的社會調整功能 2.西方憲法分類學說述評 3.論憲法監督制度對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4.論憲法作用的局限性 5.舊中國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 6.美國,英國憲法特點比較研究 7.54 憲法研究 8.論 1982 憲法的修改歷程及其功能,論我國憲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地位 10.論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力劃分 11.論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現實性 12.中西權利觀念比較研究 13.論選民與代表的權利義務關系 14.論人權概念的歷史演變 15.論公民概念的變遷 16.法對婦女權利的保障 17.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18.論表達自由的憲政意義 19.中國憲政體制下的司法獨立 20.論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保障制度 21.從立法法規定看中國憲法的權威性 22.論憲法意識 23.代表機關代表資格限制比較 25.美國,法國,德國,日本憲法保障制度的比較研究 26.論憲法司法化 27.論憲法至上與依法治國 28.論憲法司法化的出現及對中國法治的影響 29.論憲法慣例 30.論憲法解釋 31.論憲法變遷 32.論憲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權原則探析 34.民主集中制與三權分立機制比較研究 35.論我國的憲法監督機制 36.論我國憲法規范的特點 37.論國體與政體的關系 38.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39.單一制,聯邦制比較研究 40.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平等權保障研究 41.新形勢下公民選舉權保障研究 42.農地徵用補償與公共利益 43.基層政權建設的憲法保障 44.當代中國農民政治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憲法問題研究 46.當代中國憲政語境下的司法獨立 47.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48.論遷徙自由 49.論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的法律規制 50.論直接選舉 51.論我國地方制度的特點 52.論我國緊急狀態立法 53.結社自由的憲政意義 54.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的憲政意義 55.試論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完善 56.論我國城鎮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機制 58.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權分立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0.集權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參與的效果問題研究(公民與國家的互動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探析 2.憲法解釋問題研究 3.論人大對司法的"個案監督" 4.論憲法的經濟功能 5.選舉制度改革探析 6.論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7.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邏輯分析和道德解讀 8.行政立法中的聽政制度分析 9.行政補償的憲政基礎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調節在行政訴訟中的生存可能與制度建構 13.對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質疑 14.論行政強制權的設定 15.論行政許可的性質 16.論授益行政行為的撤消 17.論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18.論比例原則及其適用 19.論受教育權的行政法保護 20.淺論行政知情權 21.論行政公開原則的法律實現 22.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二,法理,法史類 法理: 1.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淺論 2.試論和諧社會下社會邊緣人群的權利保障 3.法律與情理關系的辯證思考 4.中國"法治"思想的歷史觀察與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的保障 6.淺談傳媒與法制的關系 7.論公權與私權的平衡 8.論農村法制文化建設 9."禮與法"的思考 10.見義勇為中經濟補償問題研究 11.論法律漏洞 12.垃圾簡訊的違法性分析 13.淺議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問題 14.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司法保障研究 15.從許霆案看中國的法治 16.淺議自由視野中法律的品質 17.也談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困境 18.試論"潛規則" 19.論法,理,情的關系 20.法學專業本科生就業問題探析 21.論網路環境對傳統權利理論的影響 22.法律職業現狀與法學教育略論 23.論憲法中的權利與權力結構體系 24.試論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 25.憲法訴訟制度初探 26.論違憲審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運轉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8.論檢察職能與檢察改革 29.選舉制度與政治文明 30.新聞自由的法治價值 31.判例與中國法制建設 中國法制史: 1.論清末預備立憲 2.淺論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 3.試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4.論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5.試論唐律的歷史地位與影響 6.中國古代官僚特權制度研究 7.中國古代懲治腐敗的制度研究 8.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與中國當代檢察制度之異同 10.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的歷史地位 11.試論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創新 12.試論元朝法律對唐宋法律的反動 13.論清朝法律對資本主義萌芽的抑制 14.論北洋政府時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國封建社會法制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16.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及其社會影響 17.從《水滸傳》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試論宋朝民商法的發展與意義 20.秦朝法律制度的歷史意義探析 21.論馬錫五審判方式 22.論漢朝的春秋決獄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影響 23.試論大陸法系對清末和民國法制的影響 24.試論中國古代工商經濟法制的主要特徵 25.宋明兩代土地所有權制度初探 26.試論《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歷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設 28.試論漢朝的刑法改革及其歷史意義 29.試比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與近代公務員制度之異同 30.試比較新民主主義法制與南京國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區別 外國法制史: 1.羅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論羅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淺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對價理論 4.論教會法對現代婚姻制度的影響 5.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之比較研究 6.論神明裁判 7.淺議定書德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的影響 三,民商法,經濟法類民法學: 1.論民法上的正當防衛 2.試論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 3.論贓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試論樓頂空間的權屬爭議及解決規則 5.淺析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法學思考 7.關於醫療行為舉證責任問題的法律思考 8.我國民事優先權立法現狀與法理分析 9.論私力救濟及其行使 10.僱主民事責任淺析 11.發送黃色簡訊行為的性質及責任 12.試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 13.關於航班延誤的法律分析 14.論在校大學生的結婚權 15.試論保險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 16.試析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17.著作權法傳統邊緣的創新:資料庫特別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8.論"最低消費"條款的法律效力 19.試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的適用 20.試論有限合夥制度在我國確立之必要 21.電信服務合同規制的若干法律問題 22.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基本構想 23.淺談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質及法律責任 24.商品房預售交易之法律性質探討 25.試論非婚性行為損害的賠償問題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的探討 26.論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掛名車主民事責任 27.論出租汽車的拒載權 28.論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義務 29.論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 30.論賓館的安全注意義務 31.試析違約責任中可預見原則 32.試析我國入世後軟體保護的"合理水準" 33.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沖突與協調 34.論共同危險行為 35.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36.產品責任有關問題之比較 37.舉證責任倒置對醫患關系的影響與對策 38.淺談僱主責任 39.合同監督人探析 40.試論破裂主義離婚制度的完善 41.論離婚訴訟中的經濟幫助制度 42.淺談離婚訴訟中探望權有關問題 43.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與交易安全保障的關系 44.論遺囑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權研究 46.離婚制度若干問題探析 47.對缺席判決離婚問題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問題研究 49.論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50.論跨國婚姻的法律規則 51.人口老齡化的立法思考 52.論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現代科技的發展與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權的法律定位 55.論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56.同居關系問題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論變性手術的條件及其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59.與婚姻關系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介定 60.論違反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後果 61.論離婚損害賠償 62.論夫妻忠實義務與隱私權沖突的法律協調 63.論夫妻的法定代理權 64.女權主義與婚姻家庭立法 65.保護軍婚與訴權沖突的問題 66.婚姻關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問題研究 68.婚姻儀式的價值研究 69.夫妻間的相互債權債務關系問題研究 70.違約金,賠償金的比較研究 71.論民法中的推定製度 72."假唱"行為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4."****事件"的法社會學思考 75.論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護功能 77.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78.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79.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系研究 80.親權制度研究 81.對"80 後"離婚案件的分析與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83.協議離婚探析 84.論離婚扶養制度 85.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86.論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88.老人權益保障研究 89.試論大學生就業的法律保護 90.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92.論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責任探究 94.論遺產種類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95.胎兒法律地位研究 96.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97.論知識產權的繼承 知識產權法: 1.試論知識產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2.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3.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4.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的客體之比較分析 5.網路環境下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6.民間文學藝術與知識產權保護 7.論中葯的知識產權保護 8.廣告用語的法律保護 9.論信息網路傳播權 10.私權保護的削弱還是加強 ――網路版權保護思考 11.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12.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 13.網路服務商著作權責任研究 14.論專利制度的作用 15.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6.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17.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18.域名搶注的法律對策 19.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0.論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的區別與聯系 21.論人才流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22.論知識產權犯罪及其刑罰 23.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24.服務商標法律制度研究 25.論商標與著作權的沖突 債權法: 1.淺議第三人侵害債權 2.債的保全之優先受償性研究 3.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 4.債的清償抵充法律問題研究 5.債權讓與制度探析 6.淺析高空拋物行為的侵權責任 7.網路侵權形式及對策研究 8.網路鏈接侵權問題探析 9.共同危險行為疑難問題探析 10.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11.淺議不當得利的財產返還范圍 12.自然債務若干問題探討 13.請求權競合法律問題探析 14.淺議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15.共同侵權法律問題新探 合同法: 1.論電子合同主體的締約能力 2.淺析合同的附隨義務 3.論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4.電子合同訂立法律問題探討 5.論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6.拆封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7.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8.淺析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論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10.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淺析情事變更原則 12.最高額保證合同法律問題探析 1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研究 14.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物權法: 1.論大陸地區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問題研究 3.淺談物業管理中弱者權益保護 4.商品房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問題淺析 5.市場經濟中充分行使國家所有權 的法律制度設計 6.論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7.論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8.論中國大陸地區拾得遺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論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10.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論物業公司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 13.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社員權 14.論物上請求權 15.居住權制度初探 16.采礦權轉讓的法律分析 17.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完善 18.淺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 19.論權利質權的客體 20.論整體財產的抵押 21.論最高額質押 22.論權利質押的新發展 23.論優先權擔保 24.論轉質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1.勞動爭議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3.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4.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5.醫療保險改革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建議 商法: 1.論民商合一立法體制 2.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 3.商法的維護商事交易安全原則 4.財團法人制度研究 5.保險法的誠信原則 6.有限合夥評析 7.商事登記立法研究 8.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維護機制 11.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評論人的法律責任研究 14.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論股東知情權 16.淺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 17.隱名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 18.論保險合同中的"不利解釋"原則 19.保險合同如實告知義務辨析 20.論社會中介組織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研究 22.非營利組織董事的義務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規制研究 24.票據抗辯研究 25.票據的無因性 26.我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動取款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28.論共同海損 29.社會變革環境下的社會法 30.社會救助立法問題研究 四,刑法,訴訟法類 刑法: 1.許霆案件引發的刑法學思考 2.論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或司法)體現 3.情節犯若干問題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5.刑法溯及力問題探討 6.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8.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9.論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10.搶劫罪若干問題研究 11.我國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13.論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問題研究 15.罰金刑制度研究 16.論窩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與完善
⑩ 本科生法學論文選題
國際法:預防性自衛權,打擊海盜的依據(關於海盜船舶的處理方式),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國際法的發展
民商:一人公司的完善,發展。物業合同的法律規制。
刑法:犯罪三構成的研究
法理就不怎麼清楚了,因為好像沒有什麼熱點。
建議選擇國際法方面吧。因為目前國際社會的事件頻發,每件事情的背後都有很多國際法問題值探討。可以涉及到一些政治問題經濟問題。更能夠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