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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3-25 11:28:07

『壹』 淺談依法治國 論文

淺談依法治國
http://hi..com/51lunwen/blog/item/d39ac0fc142a2b82b901a0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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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依法治國1200字論文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都是上層建築組成部分,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是維護社會秩序,規范、調整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國是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 是保持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基礎,也是維系社會進步、保障人民福祉、促進經濟繁榮的關鍵所在。以德治國是根植於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優良道德傳統,繼承和發揚了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優秀成果,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進文化前進發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關鍵所在。首先依法治國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公正的執法、司法態度。依法治國須有法可依;依法治國需要司法公正。其次以德治國要建立社會主義的「德治觀」。社會主義的「德治」把道德建設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國方略的高度;社會主義「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過加強道德建設,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質作為實現中華民族振興的一個重要環節;社會主義的「德治」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最高道德准則。第三「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法治與德治,一個靠國家機器的強制和威嚴來起作用,一個靠人們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來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達到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對於一個正常社會的健康運行,各自起著獨特、不可替代的作用。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經濟基礎之上,並為經濟基礎服務,都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內容,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機制和手段,存在著相互滲透、相互轉化、相輔相成的關系。第四發展社會主義,必須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運用立法、執法、法制宣傳等手段,促進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發動群眾制定和執行各種道德守則、公約,法律對這種活動則給予一定支持;從嚴治黨,使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成為遵守社會主義法律和實踐社會主義道德的表率,成為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有力推動者。

『叄』 德治與法治的論文

摘要:法治在當下中國法學界中沒有統一的定義,「依法治國、舉措而已」、「君尊則令行」則是古代法家所述。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以德服人是傳承的文化。法治和德治是兩種互補的社會控制模式,但在現代社會中,法治是主流,治國在制度層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過轉化參與了治國,但不能謂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育人。因此,依法治國、以德育人,共創理想社會,既是法律與道德在現代社會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統一。人類關於法、德的經驗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義與構成,法治及德治的歷史和實踐表明,法治之法應具有道德性,法治離不開道德。但法治是現代化社會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來中國的必由之路。而為了促成法治的實現,從中國的社會實際出發,必須加強道德建設。從中國當今的實踐出發,從對歷史與現實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與法治互相契合的現實合理性。關鍵詞:法治;德治;社會控制模式引言:在現實社會中,社會控制和管理是極為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運用什麼樣的社會控制模式來管理當今社會,來促進新世紀發展進程中中國的各項社會事業,概括起來講,有法治和德治兩種典型的模式。用法來治理國家能給我們帶來什麼?如果沒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樣是否能夠給我們帶來理想的社會?本文主要對法治與德治的相關問題進行一些必要的探討。一、法治的含義、特徵和歷史演變(一)法治的含義法治是什麼,在當下中國法學界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在英文中,與之相對應的常見詞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這些詞的含義分別可以譯為「法的統治」、「依法統治」、「通過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應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模式,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二)中國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國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的強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統治方法;強調只要有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所立的法,並堅決貫徹實施,就能輕而易舉地治理好國家,即所謂「依法治國,舉措而已。」⑴基於好利惡害的人性論,他們認為必須依法為本,使法、勢、術相結合;為了法律的推行必須建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政權。他們的「法治」是封建君主專制政體下的法治,盡管他們說維護君權的目的是為了實行「法治」,即所謂「君尊則令行」,但由於君主手執權柄,有權立法也有權廢法,即便隨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對此法家只能曉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於後來西方資產階級提出的與民主制度相關聯的「法治」。而歷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證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三)現代法治的特徵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來源於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發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法治和憲政緊密相連,沒有憲政就沒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國家通過法律控制社會,而且它本身也要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理想社會生活方式的建立。(四)法治的構成要件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曾對法治作過相當經典的解釋:「法治應包括兩種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要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這揭示了法治構成中兩個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由於亞里士多德生活於並且也贊成將人分等級並視之為公平、合理的社會,所以我們應賦予他法治構成的框架以新的內容。在現代社會,所謂法的普遍性,即是人們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實質是法律至上;法的優良性應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權等這些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也即法的正義性。隨著法治的實踐展開,後世學者對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在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上有了擴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統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規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職業性;法治的實質要件則外化為以下制度和原則,即權力控制與制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保障和社會自由、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同時,法治還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等。⑶(五)法治的歷史及其發展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形成於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傳統可以上溯至古希臘。古希臘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達到了古典世界的輝煌,其在公民范圍內實現了較為徹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級性劃分和奴隸制度的存在,又使它與現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臘已在思想上和傳統上為後來所有類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礎。羅馬繼受了飽含法治精神的希臘理性法思想。羅馬從王政到共和到帝國初期,不僅創制了龐大的法律體系,而且將法制的精神貫徹於法律之中,其中體現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權利的私法可謂是對集中體現於公法領域的希臘法治精神的弘揚和拓展。⑸進入帝國後,皇權對法制精神的破壞和干擾很大,但歷史形成的傳統未曾消失。中世紀,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籠罩於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聖性和權威性依然在歷史和大眾中流傳。⑹近代以來,思想家們對權力本質的深刻認識推動著西方法治理論走向完備。「權力就其本質而言是邪惡的,不論其行使者是誰。」⑺但有組織的人類社會又無法取消權力,所以減輕權力對人的傷害的最佳途徑就是給權力劃分界限即「以權力制約權力」;而這一切都需要在體現民意的法律基礎上和框架內展開,也即將權力納入法律,從而使人的安全、財產、自由、尊嚴等得到法律的保障。這條思路引導出來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會控制模式就是法治。為了讓法治成為現實,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實施方案,將專制集權制度改造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分權體制,通過分權和制衡來實現法治和人權。建構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產物。它一方面源於商品經濟高度發展所引起的社會關系的契約化,⑻同時又植根於希臘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惡論。人性惡的文化促成人們優選客觀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觀性強的道德作為解決糾紛的社會控制方式。社會關系的契約化形成人們事實上的平等和獨立,這構成法治經濟基礎。在人類文明史上,這兩者的充分發達和結合僅限於西方,應該說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來,法治文明隨西方文明來至世界各地。現在法治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社會控制模式。但顯然各國的法治程度並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簡單地用西方法治的經驗和標准來衡量已發展了的現代法治。現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廣泛的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和與傳統相結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經驗和標准只是特定的一種,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實踐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義如同法治一樣,什麼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見解。筆者認為,德治是一種對應於法治的社會控制模式。簡單地說是以德治國或者說道德的統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們藉助或主要藉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二)道德的特徵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道德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它的內容與評價總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首先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道德總是統治階級的道德。不同於法律主要指向人們的外部行為,要求人們外部行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動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道德調整的范圍比法律調整的范圍要廣泛得多,幾乎覆蓋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和一切社會關系。道德調整的意義在於要求個人對他人,個人對社會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並不以行為人取得某種權利為前提條件。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的基礎之上,它主要通過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遣責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實踐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來協調相互間的關系。但由於人類艱於自律易受本性影響,由於德和人的品質相聯系,道德特別是個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懷,從而德治也成為一種理想。中國自孔子開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層面上始終以德治為目標,西方哲人柏拉圖在《理想國》一書中揭示他對德治的嚮往。但德治在現實中屢屢陷入困境。在中國,孔子的仁政德治從春秋戰國到漢初能競爭過「重刑輕罪」的法家學說;漢武帝雖然接受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治獻言,推行「禮法結合」,但實質上是「外儒內法」,德治的實質已不存在;即使是名義上的德治在晚清變法修律中也不敵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圖中年以後雖然內心固守但實際已放棄理想國的追求,改為第二等的選擇: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說:「人類的本性將永遠傾向於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樂而無任何理性,人們會首先考慮這些,然後考慮公正和善德。這樣,人們的心靈是一片黑暗,他們的所作所為,最後使得他們和整個國家充滿了罪行。如果人根據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陽光指導自己行動,他們用不著法律來支配自己,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識更有力量,理性不應該受任何東西的束縛,它應該是萬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實,而且本質上是自由的話。但是,現在找不到這樣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們必須作第二最佳的選擇,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盡管柏拉圖的《理想國》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總將其視為烏托邦,從亞里士多德開始,法治國是人類最理想的國家成為西方的傳統。中西的歷史實踐揭示出人類在法治與德治問題上的一個基本經驗:作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種理想,現實中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三、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在現實社會中,社會控制和管理是極為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德治雖不能作為主要模式與法治相競爭,但法治從來沒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須有道德的支持,這部分是由於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於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換的互補功能。舉幾個最慘痛的例子:一個是蘇格拉底之死。蘇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據當時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處死刑的。另一個例子是西塞羅的法治理論和實踐未能阻止羅馬共和國的蛻變,甚至他自己也被殘殺。還有一個例子是在世界公認的優秀的《魏瑪憲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過法定選舉程序上台執政實施專制獨裁。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種弊端。如果我們對這些弊端不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完全視而不見,那麼它們就會發展為嚴重的操作困難。法律的這些缺欠部分源於其保守的傾向,部分源於其形式結構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還有一部分源於與其控製作用有關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還有一個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並不萬能,因為法律只關注人們的外部行為而無法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會中的重要性,況且如前所述其互補性並非僅此而已。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源於法與道德的關系。第一、法治之法應該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國家人民的目標,但不是終極目標,終極目標是人們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勢必牽扯涉到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評判,而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抵觸。一旦法律變成缺德的東西,法治也會成為壓制人類理想的東西,很難想像,這樣的法律能被人們接受,這樣的法治能實現它自己的目標。歷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強權保護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時,最終不免背上「惡法」的罵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礎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歷史。例如,民法中關於善良風俗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刑事法中制止邪惡、保護善良的各項規范;憲法中關於尊重人格的人權規范;社會立法中體現人道和仁愛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類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堅韌的生命力。第二、法律應具有道德性,並不意味著道德可以直接成為治國的依據,進而將德治與法治在治國層面上相提並論。國家特別是現代國家機構龐大、事務繁多。按西方的設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復雜的系統。這些系統自身內部及其相互之間要保持有序運轉,才能確保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稍有紊亂和沖突便有陷國家和社會於混亂之中的危險。避免這樣的危險靠道德是很危險的也是很困難的。首先道德是有爭議的。不同的人對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個人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對同樣的人不同的事同樣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現道德評判上的變化。其次,道德還是不確定的。道德有部分表現為以信仰、意識、心理和習慣的方式存在,沒有明確成形的表現形式,呈現出不確定性。再次,憑藉輿論和內心,道德雖有一定的甚至強大的壓力,但這種壓力缺乏強制性,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這些屬性使它難以擔當治國重任。這是因為治國要以制度為依據,國家行為才能達到某種程度的統一性、確定性、連續性和有效性,將社會控制在有序和可預見的范圍內,人們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計劃。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種制度化的設置,它在一國主權內的惟一性、同一性、確定性、穩定性和權威性,特別是它獨有的強制性,保證了制度的規范和有效,從而成為治國的依據。正如羅斯科龐德所說:「社會控制是需要權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壓力來影響人們行為的那種權力。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高度專門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築在政治組織社會的權力或強力之上的。但法律絕不是權力,它只是把權力的行使加以組織和系統化起來,並使權力有效地維護和促進文明的一種東西。」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統性和強制力,使它在與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競爭中, 成為最有效的治國之具。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並不意味著它未參與治國,雖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確實無法成為法律這樣的治國之具,但間接來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轉化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人的塑造而參與治國。良法具有道德性,是從法律角度說的;從道德方面說,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轉化來的。人類歷史上相當多的法律是這種情形,傳統中國在這方面最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雖然在形式上已不同於道德,但我們也不能斷然地說道德沒有參與治國;當然我們也不能認為這就是德治,畢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義上的德,法律的屬性已使之與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質的區別。同樣,接受道德教育和影響的人成為法律職業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對治國的參與,但我們同樣不可以說這就是德治。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並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道德特別是特定社會中的主流道德與法律,在物質基礎、指導思想、社會任務和終極目標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們的內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疊,這恰好構成道德向法律轉化的基礎。脫離這個基礎將道德強行上升為法律,不只混淆了兩者之間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錯位,最終也將犧牲雙方。道德是對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質之上並以培養高尚的人為目標;法律是對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碼的要求,隱含對現實中人的理性認識,僅以人的守法為目標。甚至有一種說法:道德的底線即是法律的常規。例如,我們在道德上有樂善好施的義務,但法律上只禁止人們欺詐和傷害他人。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離異,但法律上還是允許人們自願離婚。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法治之法雖需要有道德性,但絕不是全部的道德化。法治和德治是兩種互補的社會控制模式,但在現代社會中,法治是主流治國在制度層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過轉化參與了治國,但不能謂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育人。因此,依法治國、以德育人,共創理想社會,既是法律與道德在現代社會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統一。論法治與德治

『肆』 法制論文

要充分而全面地構建一個法治社會,首先要從每個人、每一件小事上做起,才能團結一心、眾志成城,最後事半功倍。一個和諧美好的社會,要做到國泰民安,才能強盛興旺。而國泰民安,也並不是一件唾手可得的事情。雖說,現當今的社會沒有槍聲,沒有戰亂,但是我們總能從各個細節中感受到有些人行為的污穢,靈魂的骯臟,這本是與「法治社會」的醒目標題所相排斥的,如果不杜絕這一現象,讓犯罪者無法醒悟,或風華正茂的青年又走上絕望的不歸路,那麼無疑,「構建法治社會」將永遠成為一句空話,一句只能付諸東流、而無法兌現的空話。於是,我們也深深領悟到期間的意義之大,責任之重。同樣,這也需要每個人身體力行,把那些犯罪者從絕望的谷底拉回現實,邁向美好。作為祖國的花朵,未來的希望,除了要學好文化知識,全面發展,更重要的是竭盡所能,為這個社會作出一絲小小的貢獻。雖然我們力量微薄,但是只要有汗水的付出,就會有歡欣的回報。我是這樣做的,希望可以和大家共勉,以追求更大的進步:每天清晨,當我們邁著輕快的步伐,走進那個充滿歡聲笑語的校園,我會忙不迭地向夥伴們提醒幾句:「看到紙屑我們一定要把它撿起,丟進垃圾箱。「記得要打掃小崗位,保持校園整潔。」……我明白,這些並不僅僅是一個小小的舉動,一個小小的意識,它更體現了人們心中強烈的環保觀念,還帶動著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每天上課,我會提醒自己要努力學習,只有好好學習,全面發展,長大之後才會成為國家之棟梁,民族之驕傲,更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帶頭作用,為人民的幸福穩定盡一份自己的力量。每到假日,我會焦灼地打開電腦,不是為了休閑娛樂,而是希望能由我在鍵盤上的敲擊,來為網民們宣傳一些有關法治的信息,讓他們時刻記得:自己作為這個社會的一份子,肩上擔負著神聖的使命,同樣也為不法分子以及處在正義與邪惡徘徊點的朋友,敲響警鍾……

其次,要消除人們「萬事為己」的錯誤觀念,避免有些人走向極端,做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培養國民 「無私奉獻」、「勤勞朴實」的品質,多舉辦有意義的群體活動,並分設一些獎項,讓大家有更強的動力來全面構建法治社會。並且,在實踐中有突出表現的要給予嘉獎,讓他成為一個榜樣,希望每個人都來效仿,甚至是超越。

之後,強化人們的法制觀念,建設一個現代化的法制社會,否則,人們的言語和表情就只能永遠書寫「無知」二字。每個人都像我一樣,多了解法律知識,開闊視野。同樣也要在了解法制信息的同時,多閱讀書籍,因為書是無價的的,它的璀璨,超過了冬日最絢麗的那道光芒;它的深度,遠遠超過了人們想像中的疊加!讓大家不斷地充實自己,磨練自己,最終才能升華自己,提高自己。

只要人人都行動起來,終有一天,「構建法治社會」的諾言會用我們每個人的雙手來實現這個理想化的世界!

『伍』 寫一篇關於法治的作文600字議論文

法律是我們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話說:『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就是說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縛它的規則,否則就會方寸大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讓未成年人嚴於律己。在我們的身邊,沉迷網路的數不勝數;違法犯罪的人越來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為所欲為……他們這樣做,只是為了滿足那一時的慾望。而這樣做,只能使學習一落千丈,使自己沉迷不起,因為這就像是個「無底黑洞」,把你吸住了,就不再爬起。下面,我就給你們舉幾個例子!

節目中,有一個原來品學兼優的好學生因為父親的過世而借網路消愁,可誰知,網路使他變了一個人,不僅學習成績一落千丈,還經常跟母親吵架,並養成了逃課去網吧的壞習慣。不僅如此,他身邊的一個女同學去勸告他時,他不僅沒有悔改,還喪心病狂地把那個女同學殺了。美好的少年時代,就因為他沒有足夠的自製力去把握自己,而變得暗淡無光。

還有一位原生活在幸福家庭中的花季少年,經不法分子的利誘,他認識了毒品,並吸食了,可這一吸卻一發不可收拾。漸漸地,他喜歡上了毒品,還經常與不法分子來往,大手大腳地把家裡的錢換成了毒品。他為了那不值一提的毒品無情地把自己美好的花樣年華給浪費了……而時間,卻在一點一滴地飛逝著……

歷史上,能在關鍵時刻把握住自己的人才能有所成就,甚至青史留名,而那些不能及時把握住自己的人卻被列入了歷史的黑名單。同學們,你們是想百世流芳,還是想遺臭萬年呢?雖然我們不是重要的大人物,但在成長的過程中,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要因為一念之差而耽誤了自己的花樣年華!同學們,「把握」二字讀起來容易,但做起來卻很難。同學們,讓我們從現在開始,把握好自己的現在,從而更好地把握自己美好的未來!

『陸』 淺談什麼是法治國家論文

法治國家:就是以法律來管理國家,一個國家能真正做到法治就是有公平,公正,公開的獨立司法機構。

『柒』 寫一篇以法治建設為主題的論文

制約我國法治建設前進的因素

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歷史傳統的文明古國,曾經的輝煌文明造就了我們這個優秀而偉大的民族。在現代化建設的今天,中華民族也正在不斷創造著人類的輝煌歷史。這其中就包含了我們的法治建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當然,法治建設在其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和干擾。本文將就此問題做一個初步的探討。

從中國目前法治建設的基本現狀來看,我們感覺有以下幾大因素嚴重製約了中國法治建設的進行:

第一、我國的司法不夠獨立,各級共產黨的機關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預過大。

除全國人大在立法方面較為獨立之外,各級司法機關均被置於黨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這些司法機關的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權力都掌控在地方黨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國家機關和黨政要人違法時,這些機構在行使職權時常常感覺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員都不敢涉足。這樣就造成了地方黨政部分的法律盲區,我們國家在市場經濟時代出現的諸多腐敗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

第二、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無法實現真正的平衡。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廣大的貧困階層最需要法律的保護和幫助,由於經濟的因數,他們無法支付高昂的訴訟費用而被迫選擇忍受傷害和侵犯。當這種忍受達到一定限度時候,他們會為採取一些極端的手段來解決侵犯和傷害,從而成為法律懲罰的對象。因此,法律對他們來說就成一種專制的工具。從這一角度來說,法律實施過程中根本談不上「平等」。

第三、中國傳統的法文化嚴重製約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

我們國家有5000年的文明,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對國民的影響巨大。在處理日常的法律關系或相關問題時,我們常常習慣於 「私了」、「算了」,這樣的行為模式一方面使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證;另一方面,由於大多數人的讓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維護和自覺遵守無從實現。因此在我們國家經常出現公共權利受到侵犯而無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憤憤不平但又都選擇忍氣吞聲。

以上我從法律制度、社會經濟和文化三個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國法治建設面臨的挑戰,當然,中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決不僅僅受這些因素的制約。

挑戰就在眼前,當我們正確的把握和認識了挑戰,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國的法治建設比較實現長足進步和發展。

『捌』 法治建設論文

制約我國法治建設前進的因素初探默認分類 作者:羅洪印 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歷史傳統的文明古國,曾經的輝煌文明造就了我們這個優秀而偉大的民族。在現代化建設的今天,中華民族也正在不斷創造著人類的輝煌歷史。這其中就包含了我們的法治建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當然,法治建設在其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和干擾。本文將就此問題做一個初步的探討。 從中國目前法治建設的基本現狀來看,我們感覺有以下幾大因素嚴重製約了中國法治建設的進行: 第一、我國的司法不夠獨立,各級共產黨的機關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預過大。除全國人大在立法方面較為獨立之外,各級司法機關均被置於黨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這些司法機關的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權力都掌控在地方黨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國家機關和黨政要人違法時,這些機構在行使職權時常常感覺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員都不敢涉足。這樣就造成了地方黨政部分的法律盲區,我們國家在市場經濟時代出現的諸多腐敗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 第二、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無法實現真正的平衡。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廣大的貧困階層最需要法律的保護和幫助,由於經濟的因數,他們無法支付高昂的訴訟費用而被迫選擇忍受傷害和侵犯。當這種忍受達到一定限度時候,他們會為採取一些極端的手段來解決侵犯和傷害,從而成為法律懲罰的對象。因此,法律對他們來說就成一種專制的工具。從這一角度來說,法律實施過程中根本談不上「平等」。 第三、中國傳統的法文化嚴重製約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我們國家有5000年的文明,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對國民的影響巨大。在處理日常的法律關系或相關問題時,我們常常習慣於 「私了」、「算了」,這樣的行為模式一方面使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證;另一方面,由於大多數人的讓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維護和自覺遵守無從實現。因此在我們國家經常出現公共權利受到侵犯而無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憤憤不平但又都選擇忍氣吞聲。 以上我從法律制度、社會經濟和文化三個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國法治建設面臨的挑戰,當然,中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決不僅僅受這些因素的制約。挑戰就在眼前,當我們正確的把握和認識了挑戰,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國的法治建設比較實現長足進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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