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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貪污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3-22 06:29:09

㈠ 貪污犯罪的論文寫作提綱

貪污犯罪

我能寫肯定好

㈡ 關於貪污的論文,500字左右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一、貪污的主體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3條的規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二、貪污罪主觀方面
貪污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貪污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放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三、貪污罪侵犯的客體
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屬於信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為公共財產,即使不佔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於侵犯公共財杉的所有權。
四、貪污罪的客觀方面
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責范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行職務的形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因工作關系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境,憑借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所謂主管,是指具有調撥、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例如廠長、經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所謂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許可權;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例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為人如果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㈢ 關於貪污的議論文事例100字

國家工作人員。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委託的受委託人員。四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㈣ 刑法小論文論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㈤ 有關貪污的論文1500字

貪污的論文都有 蠻全的/.

㈥ 貪污罪論文國內外研究狀況怎麼寫

貪污罪論文國內外研究狀況大概就是這樣子吧,具體的你參考下就可以了,你還可以繼續完善的,你自己去研究分析看看。
一、貪污罪的犯罪主體。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該條規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有二類:1、國家工作人員。2、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上總稱「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貪污罪的犯罪客體。
學習貪污罪犯罪客體,有幾個問題需要探討。
(一)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否僅限於公共財物
1、認定受委派的人員構成貪污罪是否還區分該人員職務所產生的來源。
2、根據1979《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並不必然得出受委派人員貪污非國有單位的財產構成貪污罪。
(二)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三)貪污罪的犯罪客體的變化。
1、受國有單位委託的人員,其犯罪客體如何認定?因為其本身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無職務,其管理國有財物的許可權來自於與國有單位簽訂的民事合同,雙方是平等民事主體關系。
2、對認定犯罪形態沒有幫助。貪污罪的既遂標准以「控制說」為標准,即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
三、貪污罪主觀方面。
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四、貪污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
四、貪污罪與相關犯罪的區別。
1、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區別。
(一)是行為方式不同,共同貪污國有財產通常表現為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人共同利用職務之便,共同實施一般秘密進行,而私分國有資產則在單位內部往往是公開的。
(二)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范圍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只能由對私分國有資產直接負責人員承擔刑事責任,被動分得國有資產的人依法不構成犯罪,只承擔返還所分得財產的民事責任。
2、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有單位委託經營管理國有財物的人員。二、犯罪客體不同。前者是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後者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㈦ 杜絕貪污可能嗎的論文

  • 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社會形態的漸進轉型,腐敗之風呈現蔓延、擴張趨勢.

    作為一種病態(Unhealth)經濟現象,腐敗在表現形式上具有多樣化特點.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腐敗產生的經濟學根源進行了分析:腐敗主體(腐敗者)自身分析;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產生腐敗的經濟原因;體制轉換時期法制建設滯後,權力制衡約束力量軟化,缺乏獨立監督體系.

    腐敗危及政府形象,影響經濟改革政策執行、實施,嚴重惡化經濟環境,導致社會經濟的「內耗」,阻礙經濟增長.

    基於此,作者認為應當通過「制度創新」途徑遏制、削化腐敗,並且倡導建立一門新型經濟學科——「腐敗經濟學」,嘗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腐敗這一人類社會的共存現象進行分析、研究.

    一、腐敗——種病態經濟現象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社會形態的漸進轉型,腐敗,也像瘟疫一樣在神州大地滋生、蔓延.從1982年起,中國共發起五次「嚴打』高潮:1982年、1983年、1988-1990年、1993年、1995年.時至今日,全國范圍的腐敗之風非但沒有抑制住,反而呈現出規模增大、頻率加快趨勢.(見圖表1、圖表2)

    從1988—1992年的五年中,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21431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5818人,追回贓款、贓物計25.8億元,涉及縣處級638人,廳局級38人,省部級4人.

    而從1993—1997年,全國共立案查處違法違紀案件387352件.其中:立案偵查貪污案102467件,賄賂案70507件,挪用公款案61795件,徇私舞弊案5507件,玩忽職守案22211件.通過辦案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229.2億元.五年中共起訴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被告人181873人,其中縣處級領導幹部2903人,廳局級幹部265人,省部級幹部7人.

    1998年檢查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35084件、40162人,通過辦案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3.8億元.共立案偵查徐炳松等3名省部級幹部、103名廳局級幹部和1714名縣處級幹部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50萬元以上案件1773件.

    1999年全年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38382件,比上年增加9.4%.通過辦案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0.9億元.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幹部2061人,廳局級幹部136人,省部級幹部3人.

    世紀之交的2000年,更是腐敗分子「前赴後繼」、大案要案頻傳的一年:先是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因行賄受賄被判處死刑,繼而又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因收受3700萬元巨額賄賂而被送上斷頭台,緊接著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被公諸於眾,這是建國以來查處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極為復雜、危害極其嚴重的走私犯罪案件,走私貨物價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00億元,首批案件涉案14人被判處死刑,25名涉案黨員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中包括8名廳級幹部.

    這些數據警醒我們:中國的腐敗速度正以遠遠超出GDP增長速度「同步逼進」:一方面腐敗主體由中低權力層向高層甚或最高權力層蔓延、滲透、擴張;另一方面,腐敗數額呈現高額、巨額特徵,具有驚人化、高速化發展趨勢.(見圖表3)

    數字,令人振聾發聵;現實,更加觸目驚心.

    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正在危及政府的形象,成為社會經濟不穩定的「重磅定時炸彈」.有識之士不無憂慮地指出:今後最有可能中斷中國改革與現代化進程的因素來自惡性腐敗.

    現實的嚴峻和嚴峻的現實迫使我們從經濟學角度對腐敗這種病態(Unhealth)經濟現象進行理性分析與冷靜思考.

    從政治學的角度看,腐敗是指公職人員為實現其私利而違反公認規范行為.該定義的假定條件是一國制度和法律是完善的,即腐敗是違反制度和法律的一種與權力相關的活動,適用於現代市場經濟國家.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腐敗是一種「制度化逃避」現象.這里,制度化是指社會行為符合社會規范體系(即具體社會制度和規章制度)的程度以及與之相符合的過程,亦即制度的制定與實施的狀況.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腐敗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權力與經濟財富之間的交換,實質是「權錢交易」.馬克思說,貨幣是特殊商品,其實在特定經濟條件下權力是一種更加特殊的商品.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示範效應的結果,只要有一個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撈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會跟著這樣干,在消

    費慾望極高而消費水平極低情況下,就會出現一種被稱為「權力泛化」的社會現象.商品交換被「權利交換」所取代,而權力已經成為一種特殊商品,「權力上市」促成了權錢交易的實現,進而確立了權利交換關系.在與其它商品,包括貨幣這種特殊商品交換時,權力具有連續的交換價值.用權力和社會做

    生意,百分之百賺錢,簡直可以說是一本萬利.

    本世紀70年代,美國的澤.布坎南等學者提出一種「尋租理論」,他把種種生產要素供求差價及優惠條件,亦即支付給要素所有者的報酬中,超過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得到的報酬的那一部分,稱作「租金」.這些租金是政府管制、干預市場的結果.「尋租活動」就是指企業為了尋求租金,向政府官員行賄以獲得這些差價.通俗地講,尋租就是用較低的賄賂成本獲取較高的收益或超額利潤.澤.布坎南認為,要克服「尋租」現象,根本出路就是解除行政權力對市場干預和管制,通過市場開展公平競爭.政府對微觀經濟的管理應有明確規范,提高透明度.

    腐敗雖然給尋租人帶來收益,但並不增加社會財富,相反卻增加全社會的交易成本,消耗相當部分的社會經濟資源,使得資源配置低效率以及資源嚴重浪費,導致社會經濟的「內耗」.由於尋租活動具有示範效應,導致腐敗惡性化.尋租者不需通過市場競爭和技術創新,輕而易舉地獲得高額甚至超高額利潤,這為尋租者提供強烈激勵,同時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尋租活動,造成更大范圍的腐敗蔓延.

    作為通過權力上市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資源和公共財富非理性侵吞和佔有的反經濟行為,腐敗這種病態經濟現象,不是基於對社會經濟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而只會造成對經濟秩序的震盪與破壞.腐敗是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一種反動.

    二、腐敗的主要表現形式

    在形式上,腐敗具有多樣化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貪污,賄賂,以權謀私,生活腐化,揮霍國家資財,為特殊利益者提供優惠便利,任人唯親,兼職經商,嚴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

    從1988一1998年這10年中,在社會坐標圖上,貪污賄賂案件呈曲線上升趨勢,此間全國檢查機關根據群眾舉報立案偵查的各類職務犯罪案件共計64.2萬件,查處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6100餘人.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們往往對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深惡痛絕,而對危害同樣嚴重的官僚主義、失職瀆職行為並未引導起足夠的關注和重視.

    1991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玩忽職守案件高達3189件,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多達8.3億元,平均每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有26萬余元之多.同樣,經全國各級紀檢部門處分犯有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錯誤的黨員幹部就有3339名之多,立案標准僅局限在10萬元以上.

    據有關人士最保守評估,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腐敗行為,一年給國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至少也在十幾億到二十億元,加上間接經濟損失,估計約有30個億.驚人的數字意味著全國12億人平均每人每年都要掏出2-3元錢來填補因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所造成損失的經濟「黑洞」,意味著人均3000元年收入的100萬名職工一年勞動成果被付之東流.

    從某種程度上說,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甚至要比貪污受賄、以權謀私行為給國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更大、更多、更慘重.

    三、產生腐敗的經濟學根源分析

    (一)從腐敗主體(腐敗者)自身分析.

    l、慾望的無限膨脹及擴張超過「慾望滿足均衡點」,此時佔有欲處於強勢、統馭狀態.

    在市場經濟中,官員作為經濟人具有自利性動機,以慾望的滿足為追求目標,而人的慾望是經濟行為的原動力.在經濟學中,理性的經濟人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因此,政府官員具有自利動機並非不正常.但是在消費慾望極高而消費水平極低情況下,人的慾望無限擴張趨勢和社會經濟滿足慾望實際狀態之間差別不斷加劇,意味著人的「滿足慾望壓抑」的增強.為了彌補這種差別,人們便產生了「補充壓抑」需要.於是在利益動機驅動下,腐敗主體慾望逐漸逼進或超出「慾望滿足均衡點」,而這種慾望的滿足要通過權力上市和權錢交易的順利完成來得以實現.

    2、自利性動機擴張一(導致)公共權力異化一(獲取)個人特殊利益一(誘導)尋官、跑官、要官一(形成)「權力拜物教」(「拜權主義」)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公職人員自利性動機擴張,他有可能將公共目的(利益)轉變為他的個人目的(利益),當這種可能性轉變為現實的時候,實際上的公共權力異化便出現了,其實質是將國家的目的和公共的利益變為官員個人的目的和利益,即官員個人獲得了特殊利益.這種現象誘使人們去「尋官」、「跑官」、「要官」,甚至不惜重金「買官」,然後又以官撈本.權力和官位在這里代表著名利,在權、錢的關繫上,權力占居主導地位,從而使權力蒙上一層神秘色彩和誘人光環,權力大小和職位高低成了衡量人的價值標准.於是,「權力拜物教」(「拜權主義」)在整個社會盛行開來.因為人們深信,不經濟怎麼改革,只要政府還管經濟,權力就永遠是最有價值的財富.

    3、主體行為的示範效應,導致腐敗惡性化.

    尋租活動具有惡性循環趨勢.由於尋租活動具有學習示範效應,其本身是企圖獲得一種壟斷和特殊利益,破壞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其他人或部門就會感到「吃虧」,進而也想「不拿白不拿」、「不幹白不幹」,這樣促使更多的人參與尋租活動.由此出現從上到下,從官到民,形成比以往更普遍、更廣泛的腐敗.

    (二)在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基於經濟特權與壟斷權的上市而形成的不公平競爭,政府對微觀經濟干預過多造成的價格扭曲和價格雙軌制,國有經濟產權模糊形成產權虛置、資產流失,以及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誘發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投機心理等,都是腐敗產生的經濟原因.

    l、權力上市形成不平等競爭.

    前面講過,權力上市促成了權錢交易的實現,進而確立了權利交換關系.一旦這種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超越法律和制度限制之外的經濟特許權或壟斷權作為市場要素投入市場,便具有連續的交換價值,並且保證百分之百賺錢.

    而這一切與經濟學中的「機會均等」原則是完全相悖的.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是創造個人收入的機制,只有在平等基礎上的競爭所帶來的收入才能被認為是真正符合「等量貢獻獲得等量報酬」的第二平等原則.競爭,通俗地說就是人們在市場上的競相爭先以及人們為此付出的努力.所謂的「競爭基礎」其實是指個人參與競爭之前手中所掌握的生產要素產權的大小,個人找到和進入競爭場所的可能性大小,以及競爭過程中「裁判」的執法在每個人之間保證公正一致性的大小.人們又把競爭基礎的平等稱之為獲勝機會的均等,即「機會均等」.

    權力作為市場要素上市所形成的非經濟的強暴力造成了機會不均等和不公平競爭,它使各經濟主體一開始便處在不同的起跑線上,因此獲勝機會對不同主體來說是不可能均等的.

    2、價格扭曲和價格雙軌制.

    改革以來,在市場經濟轉型條件下,政府過度干預造成價格扭曲,生產要素價格市場化程度還比較低,仍存在少數商品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化程度的迅速擴大,商品價格雙軌制正趨於向市場價格單軌制過渡.目前農副產品價格、社會商品零售額價格、生產資料價格中由國家直接控制或者計劃指導的比重已經很小,然而部分租金仍然存在,這就為尋租者提供了相應的市場活動空間.

    3、國有經濟產權模糊,導致產權空置和資產流失.

    這里產權指的是企業資產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統稱,即企業資產的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相分離.現實中由於國有經濟產權關系的模糊,導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落空,而國有資產運營及保值、增值有效監督機制的空白或不健全,使得企業對出資者不承擔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浪費現象.傳統的國家所有是理論上的公有(所有權虛置),現實中的空有(造成經營者對生產資料的離異),這種產權責任主體模糊不清,是與現代市場「企業所有,經營者權、責、利界定明確,二者各司其職,共同配合,保證企業有效營運」要求相悖的.

    4、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勢必使人們在心理上存在著個人慾望膨脹與擴張,誘發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投機心理.

    (三)體制轉換時期法制建設滯後,權力制衡約束力量軟化,缺乏獨立監督體系.

    在由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過程中,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已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新的法律法規尚未出台,導致法律空缺滯後,直接影響經濟秩序和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化.加之受部門利益比較均衡化的驅使,司法機關一些掌權人利用手中的權力以法謀私、貪污受賄,走上執法犯法的道路,直接導致司法腐敗.

    體制轉換時期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權力制衡外部力量軟化,約束機制懸空,使得權力失去有效的監督制約,從而導致權力泛化、濫用,使其作為要素進入市場,權錢交易盛行,造成尋租活動和腐敗的滋生與蔓延.

    四、腐敗的經濟破壞性與危害性

    (一)危及政府形象,影響經濟改革政策執行、實施.

    貪污、賄賂、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扭曲政府的經濟政策、國家法律法規,破壞其執行、實施,危及政府形象,破壞改革開放聲譽.而行業不正之風,又使作為經濟主體的企業和勞動者重負難堪,進而挫傷其生產積極性,在社會上產生動盪和不安定因素,是政府掘墓人.

    (二)在市場經濟轉型中腐敗成為中國最大的社會經濟污染,嚴重惡化經濟環境.

    市場經濟是商品化、貨幣化經濟.一切商品是由金錢來衡量、買賣,金錢往往越界,對權力產生極大的腐蝕性.由於權力的上市,使得市場經濟秩序和經濟主體行為扭曲,導致市場競爭一開始就處在不同的起跑線,機會均等原則在權力要素麵前顯得無可奈何、蒼白無力.這種非經濟的強暴力直接導致市場化改革步伐與進程放緩,嚴重惡化經濟環境,成為中國最大的社會經濟污染.腐敗的惡性化趨勢甚至可以斷送中國改革與現代化已取得的成果.

    (三)導致社會經濟的「內耗」,資源配置低效和嚴重浪費,並使公共財富受到掠奪和破壞,公眾利益直接受損.

    腐敗雖然會給尋租者帶來個人收益,但卻增加了全社會的交易成本,消耗相當部分社會經濟資源.它不是以「看不見的手」來對經濟資源進行公正、合理、有效的配置,而是通過政府對微觀經濟的過度干預來獲得部門壟斷利益,而使另一部分經濟主體在競爭中受損.經濟資源配置低效和嚴重浪費,使得社會財富在不均等競爭中受到破壞和掠奪,而公眾利益直接受損.

    (四)腐敗現象妨礙私人投資,阻礙經濟增長.

    腐敗造成經濟環境污染,使得投資者對市場望而卻步,一些本應付諸實施的投資項目也因此「流產」.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在不平等競爭機制下顯得猶豫不決,投資曲線呈左下趨勢,而經濟的增長也因此而受阻.

    五、遏制、削化腐敗的經濟學途徑

    (一)「制度創新說」

    一些學者認為,現行中國社會腐敗是與市場經濟轉型過程相關的,包括制度缺陷、體系變動、法制不完善等,當腐敗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時,必須以制度創新鏟除滋生腐敗的溫床和土壤.

    所謂「制度創新」,就是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包括取消價格雙軌制,取消經濟特權,取消經濟壟斷,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和貿易自由,限制特殊利益,糾正政府過度干預,減少政府失效程度.通過堵塞經濟體制中的漏洞,鏟除滋生腐敗現象的溫床.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反腐敗與市場化改革並不是相互矛盾、相互對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說

    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所謂「標」就是已經形成的腐敗現象,所謂「本」就是腐敗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體制、機制、法制、思想、世界觀問題,是帶有根本性的原因.治標就是懲治腐敗現象,治本就是消除腐敗現象產生的基本原因,鏟除其得以滋生的土壤.治標和治本,二者相輔相成、互為促進.

    而在治標與治本的著力點上,又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加大治本力度,以「預防為主」;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腐敗現象的特點與反腐敗斗爭的形勢,確定治標與治本的對策以及各工作機構的任務,做到各有側重;第三種觀點認為,在當前腐敗還沒有得到根治及治本措施力度不夠的情況下,要繼續著重治標,同時,要加大治本力度,並使兩者緊密結合.

    (三)「國際反腐敗協議公約」說

    由於腐敗問題正在國際化,所以一些人士指出,要在國際上採取有力的反腐敗措施,達成國際反腐敗協議,對成員國國內企業賄賂外國政府官員也要進行懲罰.而持反對觀點的學者則認為,雖然誰都明白腐敗在全世界造成的有害後果,但國際社會難以採取共同行動,因為在國際性腐敗中存著一種經濟學家所說的「囚徒困境」,所有有關方面都可以從沒有腐敗的世界得到好處,但是,促使一個國家單方面採取反腐敗措施的刺激卻非常小.

    追本溯源,中國社會現階段尋租活動的猖獗,從制度上講,主要是源於資源分配權掌握在各級政府手中.與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相比,資源配置不是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承擔,而是由各級政府代行市場功能來進行資源配置,從而使權力這只嚴重變形的手介入國家資源配置,導致腐敗現象叢生,尋租活動蔓延.

    基於此,本文認為,應當通過「制度創新」途徑來遏制、削化腐敗.這里的『制度創新」包含五個層面:一是經濟制度創新,即推進市場化改革,創造機會均等、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二是政府行為改革,即政治權力從經濟活動中退卻,或者如哈耶克所講,社會與國家應分開;三是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即加強法制建設,真正朝「依法治國」方向邁步;四是構建強有力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新聞監督體系,對尋租活動說「不」;五是國民意識創新,即全力提高民族整體素質,樹立、倡導國民「納稅人」意識、民主意識、憂患意識.

    作為現代化與現代市場經濟的後來者,中國可以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花費上百年時間,付出巨大代價不斷發展完善的制度創新經驗,包括制度框架、經濟體系和法律規范,為我所用,發揮所謂的「後發優勢」.

    六、創立「腐敗經濟學」的緊迫性

    在當今文明社會,貪污腐敗現象被人們視為公敵,稱作「灰色瘟疫」.環顧全球,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也無論是在哪一種社會制度下,腐敗現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嚴重地危害著社會和公眾利益.

    當中國政府高舉「反腐倡廉」大旗向腐敗現象毫不妥協宣戰的時候,世界上其他國家一些有識之士也開始驚呼「狼來了!」.德國《經濟周刊》曾以「賄賂風行全球」為題向世人警示——腐敗問題正在國際化.面對腐敗的滋生與蔓延,國外的經濟學家們不無堪憂地指出,腐敗現象妨礙私人投資和經濟增長,會在全世界造成有害後果.因此國際社會應當採取強有力的反腐敗措施,進而達成國際反腐敗協議,向腐敗這種病態(Unhealth)經濟現象舉起「達摩克利斯劍」.

    腐敗,危及政府形象,影響經濟政策的執行、實施,是政府的掘墓人,成為社會經濟不安定因素.腐敗的滋生與蔓延,成為最大的社會經濟污染,嚴重惡化社會經濟環境.正如投資風險具有不可避免性一樣,腐敗作為一種經濟現象亦不可能完全消除,只可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削化,將其控制在最小范圍、最低程度之內,使社會經濟資源在市場化、規范化基礎上得到較為公正、合理配置.因此,經濟學界應該像醫生那樣,對處於病態的社會機體及時進行治療,使之早日恢復健康.

    由此看來,從經濟學的角度對腐敗這一人類社會的共存現象進行分析、研究,已勢在必行,而作為研究腐敗現象產生根源、表現形式、造成危害、治理途徑的新型經濟學科——「腐敗經濟學」的創立,應該真正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

㈧ 關於社會熱點反腐的議論文1000

反腐倡廉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國民經濟正在高速發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倡廉是加強黨風建設的重中之重。新形勢、新任務向我們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在這充滿機遇與挑戰的新時期,廣大幹部職工都應該認真自覺的學習、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方針,大力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樹立良好的行業作風,切實履行好監督職能。

目前,我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現狀總體來說是好的,我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廉政制度,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加強黨內監督約束實施細則》等。這些制度是充分建立在我們黨反腐敗工作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實際之上,體現了我們黨反腐敗斗爭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意志,且在工作中很具有可操作性,既符合我們的工作實際,又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保證。目前,就現狀來講,我們已經確立了一個好的反腐倡廉的大環境,有很多人都能做到自節自律,兢兢業業,克己奉公。但是,在某些范圍來講,有些人在執行制度的時候並不能一切均以制度為准繩,還有些人趁著某些制度並不是很完善,鑽空子、找漏洞,千方百計的謀取個人利益。他們並不是不懂法,而是為了滿足一己私慾,就視各項規章制度於不顧,貪婪的索取。這樣的人雖說只是少數,但是恰恰是這些人的做法,敗壞的我們的黨風,使得廣大的群眾為之痛恨。他們的行動為我們所不齒。但是我們有沒有靜下心來好好想想這其中的原因呢?

如何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就我現在的粗淺認識,發表自己對廉政建設的一點看法。我認為,首先,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工作,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增強領導幹部的自覺性,不斷提升領導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其次,加大考核力度,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獎懲辦法》等,加大了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的力度,使反腐倡廉工作與企業管理工作密切結合,進一步增強了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出不斷強化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工作措施。最後,我認為還應經常進行深入檢查,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報道工作戰線上的先進工作者,當然對於腐敗貪污分子也應及時給予暴光。這樣既激發了廣大幹部的工作熱情,又肅清了行風。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創新,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行動上,都需要每個人認真去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反腐倡廉需要完善廉正建設制度,將責任、壓力、措施的進一步到位,這需要我們廣大職工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不斷改善行業作風,只要我們每個人都從思想上樹立反對腐敗,提倡廉潔的思想,以進步的思想來指導我們的行動,這項工作一定會取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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