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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3-15 20:38:40

1. 老師問你為什麼選擇正當防衛作為你的論文題目,我該怎麼回答

應當圍繞正當防衛的概念,意義及法律規定來回答。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 誰知道正當防衛的論文怎麼寫

一>法律解釋: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對於預備的或想像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怎樣正確運用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第一、 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第三、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第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第五,必須有防衛意圖的存在 哪些是非正當防衛 1、 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 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借口加害於對方。 3、 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 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 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准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 事後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二>一個第三人稱動作類游戲。 中文名:正當防衛 英文 名:(Just Cause) 發布時間:2006. 秋官方網站: 製作廠商:avalancheStudio 代理廠商:Eidos 適應平台:電腦單機 游戲的故事背景設定在一個名為SanEsperito的南美洲島國上,游戲中玩家的任務就是推翻SanEsperito腐朽政府的殘暴統治,這個島國的政府秘密儲藏了大量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一場惡戰是在所難免了,總之玩家扮演的角色將是戰場勝敗和政權更迭的關鍵人物。《正當防衛》將會具有完全開放性的結局、超過300以上個的任務以及廣闊的島嶼叢林可供玩家從海、陸、空三方面探索。另外Eidos還透露,玩家在游戲中可以自由地選擇完成任務的方式而不受任何拘束,比如設法挑動敵人自相殘殺、與反政府武裝甚至毒品販子結為同盟或是煽動當地百姓起來反抗政府的統治。

3. 求有關正當防衛的著作、文獻。謝謝!!!

這個對你有幫助嗎,看看:

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

www.biyelunwen.cn/papers/878.html

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

作者: 包雯 胡利敏 [摘要] 正當防衛制度經歷了久遠的歷史沿革,完成了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嬗變。在法治社會的今天,為了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正當防衛制度內含相互協調的多元的法律價值追求。但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在整體構建上卻存在法律價值缺失的問題,值得關注。
[關鍵詞] 正當防衛 個人本位 社會本位 法律價值
Abstract: the regulation of self-defense has a long time history,and it has transformed from indivial department to social department. In the society of rule by law it purses much legal value which co-ordinate with each other to promote the human civilization. However, there is defect of legal value in the whole structure of regulation of self-defense in our nation, and we should focus on it.

Key words: self-defense indivial department social department legal value

一、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嬗變中的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從本能的反應到理性的肯定
人由動物進化而來,動物自身的防衛本能也在人類身上得到繼承,但是有意識的行為活動使人與動物的界限得以劃清,正如讓•雅克•盧梭所說:"在我看來,任何動物無非是一部精巧的機器,自然給這部機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動起來,並在某種程度上對於一切企圖毀滅它或干擾它的東西實行自衛。在人體這部機器上,我恰恰看到同樣的東西,但有這樣一個差別:禽獸根據本能決定取捨,而人則通過自由行為決定取捨。" ,因此,正當防衛只能是由本能和大腦共同支配行為的人類所擁有,體現出本能反應之外的理性特徵。隨著人類的群體形式——人類社會的出現,防衛行為也表現出內外有別。人們對來自人的攻擊的防衛反應與人們對來自自然界攻擊的反應都是出自本能的自我保護,但是前者除了消極的反射本能,還被賦予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能動的社會屬性,即人類社會所包含的人對人的攻擊的爭斗則要求一定的正當性。這種正當性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則表現為充滿恐怖的自然復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古老格言在廣為流傳的同時,將復仇形態的正當性防衛凝化成一種習慣在漫長的原始社會予以保留。隨著奴隸社會階級統治的出現,穩定的統治秩序需要行為規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 普遍的遵從,因此,復仇形態的正當防衛經過庄嚴的儀式以社會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公元前1792年的漢穆拉比法典就是一個例證,其中規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應在此侵犯出處死並掩埋之。」 在一千多年之後的古羅馬,「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應認為是合法的。」 的嚴肅文字永遠刻在了矗立的銅柱之上,歷史的沉積遮擋不住理性的閃光。此外,雅典、古印度、古代中國等的相關記載無不表明正當防衛所走過的從本能到個人理性再到社會理性的進化歷程。
(二) 正當防衛——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嬗變
正當防衛行為從原始社會的行為習慣到奴隸社會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現,歷經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完成了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嬗變。這種正當防衛所維護的價值中心的轉變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個人的正當防衛行為受到了國家權力的關懷——法律給個人的防衛行為穿上國家意志的外衣,在這層華麗的外衣之下的防衛行為是正當的,受到保護,而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反擊行為則成為社會的棄兒。因此,防衛權由個人的防衛本能,發展為整個社會意識所認可的權利;防衛行為由私人報復行為,發展為合乎社會利益的法律行為,這不能不說是一個質的飛躍。〔1〕(P47)
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正當防衛的防衛對象的范圍及防衛限度等方面的量的變化上。首先,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的范圍經歷了從個人及他人的私人利益到社會利益的擴大。由於正當防衛行為來源於早期的自然復仇的個人行為,因此,奴隸社會的法律規定一般限於對私人利益侵害的正當防衛。例如,上述漢穆拉比法典及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的規定,並且雅典法也有這樣的規定:妻子與人通姦,丈夫有權當場殺死姦夫。我國古代的著作中也有記載,如《周禮•地官•調人》中說:「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勿令讎(仇),讎(仇)之則死。」其中,「殺人而義者,即今日之所謂正當防衛及(緊)救護緊急危難之行為也。」封建社會的規定也呈現出這一特點。例如,《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者,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之後的北齊律、唐律、明清律等均有典範的規定。近代以來資本主義法律中一個明顯的特點是突出了對於「他人」利益的正當防衛的規定,即明確肯定除了針對自身及與自身有密切關系的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的合法性。如被西方國家刑法奉為藍本的1791年的法國刑法典中規定:「防衛他人對於自己或他人生命而為殺人行為時不為罪。」 之後的英國和1845 年沙俄的刑事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如果說這一階段的法律規定中「他人」只限於自然人的生命權利,那麼到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律中「他人」中則內含有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國家或公共利益之意。如德國刑法典第32條第2款規定:「緊急防衛是為了避免對自己或者他人的現實的違法的攻擊所必需的防禦。」 (「緊急防衛」多數學者譯為「正當防衛」)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37條中 「為了保護防衛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權利、社會和國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的明文規定則從立法上給予了肯定。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充分體現國家的本質,旗幟鮮明的將國家、社會的利益擺在正當防衛保護對象的前列。如195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第9條規定:因防衛國家政權、國家財產,或自己、他人正當權利的現在不法侵害,……; 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其次,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的變化也呈現出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在原始社會表現為自然復仇的正當防衛只是遵循著同態復仇的習慣 ,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被統治階級允許的正當防衛沒有度的限制,甚至超出了同態復仇的模式,如對盜竊者殺之無罪的規定,表現出正當防衛權膨脹的趨勢。這是當時社會統治的殘酷性與人治的特點所決定的。在資本主義啟蒙運動時期為了沖破中世紀對人性的極端束縛和壓抑的黑暗,給個人的天賦權利罩上神聖不可侵犯的光環, 在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的前提下,個人權利幾乎沒有其他任何限制,正如洛克所說:我享有那以毀滅來威脅我的東西的權利,這是合理和正當的。因為基於根本的自然法,人應該盡量地保衛自己,而如果不能保衛全體,則應優先保衛無辜的人的安全。一個人可以毀滅向他宣戰或對他的生命懷有敵意的人。 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個體意識走向了極端個體主義的形成為刑事立法中無限防衛權的規定提供了思想基礎。但是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到來,與經濟領域出現的國家調控相一致,法律上正當防衛權利的行使的限度也受到國家意志的限制,即國家賦予的個人權利的行使不能有害於國家統治的社會整體利益。如果防衛行為產生過分的 傷害,則造成個體間利益的失衡,從而有害於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會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必須制止。同時在這一時期,資本主義思想家提倡的「人是世界的模型」的思想也從早期的矯枉過正走向成熟,所以,各國的正當防衛立法中出現了對防衛過當進行制裁的規定。社會主義本質上是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相一致的,正當防衛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成為必然的要求。因此,歷史發展到今天,作為個人權利的正當防衛在得到肯定和保護甚至提倡的同時受到社會整體利益的限制,實現了轉向以社會為本位的歷史嬗變。
二、 法治社會中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價值追求 從上述正當防衛的發展演變來看,正當防衛作為法律制度得以確立和發展始終與人類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從人治走向法治的歷史同步進行。法治社會作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並存的二元社會〔2〕(P229)其法律制度不再僅僅是統治的工具,而在更大意義上成為促進人類社會整體幸福的指引,因此法律價值當然受到法學界的諸多關注。由於法受到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約,法存在多元的價值追求,我們在不忽視法所具有的外在形式價值的同時,更應該關注法所促進的價值??法的內在價值或實質價值,例如正義、自由等內容。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法理學學者沒有理由不對正義的法律秩序的基礎進行探究,即使這個任務可能有必要從側面涉入哲學、人類學和其他非法律學科的領域。社會科學不能拒絕考慮『善社會』的問題,也不應當把這一責任推給政治家和立法者,因為他們全神關注的乃是那些在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如果最有才智的人也因認為正義是一個毫無意義的、空想的、非理性的概念而 放棄探求法律中的正義與公正問題,那麼人類就有退回到野蠻無知狀態的危險,在這種狀態中,非理性將壓倒理性,黑暗的偏見勢力就可能摧毀人道主義的理想並戰勝善良與仁慈的力量。」 正當防衛制度步入法治社會的今天,在促進人類文明方面如何做出更大的貢獻,就必然面臨更為深刻的法律價值的探究。 (一) 正當防衛制度與秩序

4. 正當防衛的開題報告

1、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是我國刑法理論中阻卻犯罪構成的法定事由。防衛行為本身是對對方的傷害行為,但因有防衛的「正當性」而不構成犯罪。
2、正當防衛中不法侵犯的主體不應有單位主體,因為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不法侵犯的行為人實施的,如果是單位主體實施的不法侵犯,那麼,正當防衛應針對誰來實施?
3、感覺你寫論文的思路存在問題,我想應該是圍繞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來分析不法侵犯的含義及特徵。
4、我認為不法侵犯的內容是對他人生命健康權利的侵犯。如抓正在實施盜竊的,只是公民行使對犯罪行為的檢舉、揭發的權利,而不是正當防衛,只有當盜竊犯為抗拒抓捕具有暴力威脅或暴力行為時,才具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因為這是的不法侵犯已對他人生命健康權利的侵犯。
希望對你寫論文能有幫助,不對之處,請指教。

5. 畢業論文——論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處理與正當防衛有關的一切問題時,都要把握這一核心內容。正當防衛的客觀特徵是,在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採取對不法侵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正當防衛的主觀特徵是,在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情況下,意圖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正當防衛具備的條件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道義上的義務。但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就會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因而,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於緊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脅之中,才使防衛行為成為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狀態,如行為人使用工具要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搶劫行為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受侵害的本人或他人可以實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不得實行正當防衛。如果在此狀態下實行"防衛"則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防衛不適當。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即著手"防衛"是事先防衛。
(三)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也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具有防包意識的行為斗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導防衛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正當防衛之所以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關鍵是正當防衛是為使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就說明實行正當l防衛的行為人具有明確的防衛意圖。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合法權益而是非法權益不具備防衛意圖而實行「防衛」行為,則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必須是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圖。防衛行為的的正當性,就在於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實行正當防衛,就必須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所謂防衛意圖,是指推動和支配防衛人實行正當防衛的心理態度。
(五)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在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也具有防衛意識時,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決定的。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人直接實施的,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便不法侵害不再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三、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行為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便是防衛過當。其中的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為標准。至於是否必需則應通過全面分析案情來判斷。一方面要分析雙方的手段、強度、人員多少與強弱、在現場所處的客觀環境與形勢。防衛手段通常是由現場的客觀環境決定的。防衛人往往只能在現場獲得最順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衛人在現場選擇比較緩和的工具。問題在於如何使用防衛工具即打擊部位與力度。對此,應根據各種客觀情況,判斷防衛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應否、能否控制防衛強度。另一方面,還要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性質與防衛所損害後果,即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之間,不能懸殊過大,不能為了保護微小權利而造成重傷或者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是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是防衛過當,只是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首先,輕微超過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衛過當,只有在能夠清楚,容易地認定為超過了必要限度時,才可能屬於防衛過當。其次,造成一般損害的不成立防衛過當,只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才可以屬於防衛過當。最後,上述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條件不適用於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無過當防衛)。
四、無過當防衛的情形和條件

鑒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的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無過當防衛的條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外,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
五 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於刑法沒有專條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對防衛過當案件的定罪也不一致,很有必要研究而予以統一。
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一種犯罪形態,並非獨立的罪名,只是量刑時應當減少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因此在處理防衛過當案件時,不能定「防衛過當罪」,也不宜採用防衛過當「致人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和「致人死亡罪」,或者是在上述罪名之後附加以防衛過當。應當根據防衛過當的行為、後果和防衛人的主觀心理態度,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來確定罪名,符合什麼罪的構成要件就定什麼罪。
關於防衛人在防衛過當情況下的罪過形式問題,存在著四種不同的意見:一是故意說。認為防衛過當都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衛人是故意造成損害的;二是過失說。認為防衛過當都是過失犯罪,因為防衛人都是出於正當防衛的意圖,並沒有危害社會的故意;三是故意與過失並存說。認為防衛過當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過失犯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分別而定;四是間接故意與過失並存的。認為防衛過一般是過失犯罪,但也可能有間接故意犯罪,而不可能有直接故意。我們認為,在防衛過當的場合,防衛人的行為還是屬於防衛的范疇,其主觀上出於正當防衛的意圖,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反擊,只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此,雖然防衛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但防衛人並沒有危害社會的犯罪故意。防衛人對自己防衛過當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結果通常並非故意,而是由於他在向不法侵害人緊張搏鬥時的疏忽或者判斷失誤所致。因此,一般地說,把防衛過當定為過失犯罪是適當的。不過,也不能排除在少數情況下,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在防衛中卻抱著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態度。如果這種損害結果真的發生了,就應當按間接故意犯罪處理。但是,由於直接故意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而防衛過當的防衛性決定了防衛人只能有在當防衛的目的,因而防衛過當不可能構成直接故意犯罪。
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但是,這種犯罪同一般的刑事犯罪有著重大區別,表現在防衛人是在實施正當防衛的特殊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損害而構成的犯罪,有可原諒之處。同時,在防衛過當的場合,並不是說防衛人就不應該對不法侵害造成損害,因而也不能讓他對所造成的全部損害都負責任,只能追究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損害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量刑,要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情節,充分考慮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性質和程度、以及造成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原因等情況,依法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別是在現行刑法第20條3款中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的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擴大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的含量,劃定了對上述暴力犯罪進行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必將起到保護的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作用。公民在遇到暴力犯罪時可以充分運用刑法的規定,勇敢地積極地實行正當防衛。司法機關應當運用刑法的立法規定,對與暴力作斗爭,實行正當防衛的公民,給予法律保護。

6. 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外國文獻 高分

[edit] History
Founded in Riyadh on May 3, 1993 by six scholars, the Committee served to "pass on the views of the Islamist opposition that was rapidly developing in the universities and mosques" of Saudi Arabia. In its Arabic language pronouncements the CDLR maintained a strict "Islamist line," claiming to defend "the rules laid out in the sharia," while its English language statements denounced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in Saudi.[1]

Following an interview by the BBC of Mohammad al-Masari, its official spokesman, the CDLR's "signatories and their sympathizers promptly lost their jobs and were thrown into jail."[1] The organization was banned, and its members either left Saudi Arabia or went underground.

Following a campaign by Amnesty International, al-Masari was released from prison, and along with Sa'ad Al-Faqih reestablished the CDLR in London, United Kingdom in April 1994. The group made "feverish use" of fax machines and later an Internet website to criticize the ruling family and deliver its message to Saudi Arabia. Their campaign was effective enough that the Saudi royal family threatened the British government with an end to "lucrative defence contracts and other commercial deals" if "Mr Masari was not silenced," and a court battle ensued over Whitehall's attempt to do just that. "In the end, Mr Masari won a legal battle ... but soon after that he faded from public prominence."[2]

In 1996, Faqih broke with al-Masari, "arguing that the Saudi opposition should operate only within the strict boundaries of UK law," and created the rival Movement for Islamic Reform in Arabia (MIRA).[2]

[edit] Criticism
Scholar Gilles Kepel has described CDLR and Al-Masari as "failing to raise any groundswell of support" within Saudi Arabia and "sadly lacking" in Islamic "doctrinal ... ballast", as became evident after "he was confronted by a barrage of fatwas issued by the regime's ulema supporters."[1] Al-Masari is also criticised for being two-faced, presenting himself as a fighter of human rights abuses and corruption to English language audiences, while regailing Arabic speakers with attacks on Saudi for its lack of shari'a law enforcement and even pronouncing "takfir against all Muslims who obeyed the laws of Riyadh". In particular, his takfir "destroyed much of his support among [Saudi] dissidents." [3]

In recent years the CDLR has been denounced by the U.S. government for expressing its "understanding" of the "bombings of U.S. military facilities in 1995 and 1996 and sympathy for the perpetrators." Its splinter group, the Islamic Reform Movement, has also been denounced as having "implicitly condoned the two terrorist attacks as well, arguing that they were a natural outgrowth of a political system that does not tolerate peaceful dissent."[4]

In the US State Department's 2005 report[4], the CDLR is described as an extremist organization which seeks the overthrow of the Saudi monarchy by force.

Although blacklisted in the US and many EU countries, the CDLR does not appear on any US or UN list of terrorist groups.

自己去英文網站查一查也可以,我從一個網站上復制了幾段。

7. 論文:論「正當防衛」

內容摘要: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採取的正當行為,為避免其濫用,對其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對暴力犯罪規定了特殊防衛的內容。

關鍵字:正當防衛, 特殊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屬於正當行為中之一種,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刑法理論中違法性阻卻事由之一,(我國刑法學界將這類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實質上不具備社會危害性,也不具備刑事違法性的行為,稱作「排除危害性行為」、「排除違法性行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為」。)但是行為人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為避免正當防衛被利用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對正當防衛的成立做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其中包括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及限度條件。在此只分析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限度條件。
(一)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正處於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
(1)對不法侵害的開始,我國理論和實踐中均有較大爭議,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進入侵害現場說。此說認為,侵害者進入侵害現場即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2.著手說。此說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開始就是不法行為的「著手」,正當防衛在不法侵害著手時進行的。
3.直接面臨危險說。此說認為,不法侵害的開始應該指合法權益已經直接面臨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險。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法侵害行為已經著手進行,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實行迫在眉睫,合法權益將要遭受不法侵害。
4.綜合說。此說認為,一般應以不法侵害著手實施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行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以上四種觀點,綜合說是最為全面,最接近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宗旨,最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應在實踐中作具體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而其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是有些情況下,雖不法侵害所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正當防衛行為並不能將其排除,則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正當防衛的結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動停止或不可能繼續進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經既遂且不能及時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失。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前或結束後進行的防衛行為則是不適時的。
(二)限度條件。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何謂必要限度,有三種觀點:
1. 基本相適應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
手段、強度和後果上要基本相適應。
2. 需要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損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衛在強度、後果等方面超過對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認為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3. 相當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
准,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
上述三種觀點中,基本適應說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徵,即承認相適應不是絕地等同,而是可以超過,但同時又強調不能明顯超過,差距過大,此種學說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衛權的行使,也能防止防衛者濫用權利,故而有其合理之處。但它僅從防衛和侵害兩方面的性質、強度等客觀特徵上加以權衡,沒有考察防衛者的主觀目的,因而缺乏考察問題的高度,有可能導致將那些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雖然基本相適應,但卻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況作為正當防衛處理,從而會不適當地擴大正當防衛的范圍。而客觀需要說以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為必要限度的標准,強調了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關鍵。但是這種觀點過分強調客觀需要,而完全忽視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相當性,沒有對防衛者設定必要的約束,有可能導致防衛者濫用防衛權,從而給不法侵害人
造成不適當的損害。上述相當說實際上是客觀需要說與基本適應說的有機結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質的、關鍵的特徵,有利於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又提出了對防衛者的必要約束,有利於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從而汲取了基本適應說與客觀需要說的合理之處,避免了兩者之不足,可謂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張。正是鑒於此,相當說後來逐漸成為我國刑法理論上的通說和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的主導理論。
應當注意的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實質是正當防衛限
度條件的一體兩面。「造成重大損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具體表現;「超過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損害」判斷標准。也就是說,「並不存在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換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不存在所謂的『手段過當』而『結果不過當』或者相反的現象」。對正當防衛加以限度條件是否會使防衛人在防衛時考慮到自身行為是否過度而影響其權利,刑法典規定了對某些不法侵害可實行無限防衛權。

三.特殊防衛
根據修訂後的新刑法典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開創了我國無限防衛權刑事立法化的先河。這一規定的立法用意,主要是為了糾正過去司法實踐在處理防衛過當案件時普遍存在的一種偏嚴的傾向,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以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但是同一般防衛一樣,如果以防衛是否受到不法侵害為標准,可將特殊防衛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直接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實施的防衛,即自我防衛;一類是未直接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實施的防衛,即防衛他人。由於沒有將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區分,將使特殊防衛適用的范圍過於寬泛,從而造成對不法侵害人應有合法權益保護的漠視。
法律應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們在強化保護防衛人的合法權益時,決不可致不法侵害人應有的合法權益於不顧;否則法律將失去其應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也將會失去其存在的基礎。需要強調的是,受害人反擊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衛權是國家賦予公民一般防衛權的派生性權利,是特殊條件下的救濟措施。孟德斯鳩說過,在公民與公民之間,自衛是不需要攻擊的。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難免喪失生命,他們才可以行使這種帶有攻擊性的自衛權利。所以應以一種客觀而理性的思維,站在公正的立場,將現有特殊防衛規定中「防衛他人」歸入一般防衛而遵循一般防衛的規定,而將特殊防衛嚴格限定在「自我防衛」的范圍之內。這樣,既兼顧了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也不會挫傷公民見義勇為的正義感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相應地,《刑法》第20條第3款可表述為: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自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主要文獻:
張明楷.刑法學(上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2
韓軼. 特殊防衛權主體之審視 法商研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201

8. 論正當防衛論文

淺論正當防衛
摘要正當防衛是刑法理論中違法性阻卻事由之一,但是行為人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文認為
應將現有特殊防衛規定中「防衛他人」歸入一般防衛而遵循一般防衛的規定,而將特殊防衛嚴格限定在「自我防衛」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正當防衛違法性特殊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屬於正當行為中之一種,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
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刑法理論中違法性阻卻事由之一,但是行為人
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為避免正當防衛被利用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對正當防衛的
成立做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其中包括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
主觀條件,及限度條件。在此只分析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限度條件。
(一)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所謂正在進行,
是指不法侵害正處於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
1.對不法侵害的開始,我國理論和實踐中均有較大爭議,主要有
以下四種觀點:(1)進入侵害現場說。此說認為,侵害者進入侵害現場
即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2)著手說。此說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開
始就是不法行為的「著手」,正當防衛在不法侵害著手時進行的。(3)
直接面臨危險說。此說認為,不法侵害的開始應該指合法權益已經直
接面臨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險。(4)綜合說。此說認為,一般應以不法
侵害著手實施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
顯,不實行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
侵害已經開始。以上四種觀點,綜合說是最為全面,最接近於正當防
衛的立法宗旨,最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應在實踐中作具體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
行為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而其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
續中,但是有些情況下,雖不法侵害所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
正當防衛行為並不能將其排除,則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二)限度條件
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
害。何謂必要限度,有三種觀點:
1.基本相適應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行
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和後果上要基本相適應。
2.需要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人制止不
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損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
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衛在強度、後果等方面超過對方可
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認為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3.相當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
害所必需為標准,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
方面,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
上述三種觀點中,基本適應說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徵,即承認相
適應不是絕地等同,而是可以超過,但同時又強調不能明顯超過,差距
過大,此種學說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衛權的行使,也能防止防衛者濫
用權利,故而有其合理之處。但它僅從防衛和侵害兩方面的性質、強
度等客觀特徵上加以權衡,沒有考察防衛者的主觀目的,因而缺乏考
察問題的高度,有可能導致將那些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雖然基本相適
應,但卻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況作為正當防衛處理,從而會不
適當地擴大正當防衛的范圍。而客觀需要說以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
所必需作為必要限度的標准,強調了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因而抓住了
理解必要限度之關鍵。但是這種觀點過分強調客觀需要,而完全忽視
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相當性,沒有對防衛者設定必要的約束,有可
能導致防衛者濫用防衛權,從而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適當的損害。上
述相當說實際上是客觀需要說與基本適應說的有機結合,既抓住了理
解必要限度的本質的、關鍵的特徵,有利於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又
提出了對防衛者的必要約束,有利於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可謂
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張。正是鑒於此,相當說後來逐漸成為我國刑法理
論上的通說和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的主導理論。
應當注意的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實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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