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維權論文
『壹』 論文與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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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12-3-9 下午 11:26:12友情為您提供回答,希望對你有用,如果有幫助就採納一下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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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針,特別是大學生維權機制的研究日益受到專家學者們的青睞。國家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採用專章明確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護學生權益,為學生維權提供平台。然而,保護學生權益,高校教師和管理者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視合法性和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與此同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高校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質。因此,江西省教育廳文件(贛教黨字[2005148號)明確要求高校應當建立法律咨詢室,在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切實加強學生法治意識培養。這些新精神無疑是對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好高校法律咨詢室,構建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也就顯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隨著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明確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均享有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大學生維權問題日益成為各大高校關注的焦點。因此,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一)開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實需要.部分大學生權利意識強而義務觀念淡薄。學校是教育、教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辦學的自主權。學生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和其他公民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學校的權利是學生的義務,學生的權利則是學校的義務,這二者是相互關聯、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確處理好這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學生只關注自己的權利,如獲得學位、獲得資助等權利,而對學校的學業管理、違紀處分等權和大學生的義務卻甚少認同。如:較典型的繳納學費是高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對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高等教育法從1999年就開始實施,但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和履行義務觀念淡薄,繳得起學費卻故意不繳學費、拖欠學費,或者將學費挪作他用。學費是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費繳納不足直接影響了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也使學生的學習條件得不到保證。此外,不繳費學生佔用了自覺履行義務學生的教育資源,對按期繳費學生也是一種不公,對於這些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卻認識不到。 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出現偏差且法制觀念淡薄。《中國青年研究》有這樣一組調查,對象是某高校三年級的大學生,他們對於「如果你涉及到訴訟,你對法律的公正裁決」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學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學生表示完全沒有信心;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認為「平等」的只佔9.5%;「當你作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23.3%的學生會採取自認倒霉的消極於段;對於「法不責眾」 6%的學生認為其正確;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屬於違法,有10%的學生認為不是。同時,近些年來,大學生犯罪問題呈現上升趨勢。據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康樹華所作的一項調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個社會刑事犯罪中約佔33%,其中大學生犯罪約佔1%;「文革」期間,青少年犯罪開始增多,佔到了整個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學生犯罪佔2.5%;而近幾年,青少年犯罪佔到了社會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為17%。Ill從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的認識和法制觀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應該只是形式上滿足學生維權的希望,不應該真正把學生維權作為其主要工作;還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可能會導致大學生維權意識高漲,給高校學生管理帶來不利影響。我們認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現代高校學生管理的實際。相反,只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提高師生的維權平台,才能加強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實處。 當前,大學生的權利現狀呈現權利漠視和侵權並存的特點。近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利的狀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憑其自行制定的校規校紀擴大了開除學籍的條件范圍,將留宿異性、吸毒、賭博、偷盜等列入開除學籍的范圍,剝奪某些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則沒有經批准而向學生「亂收費」或隨意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三是對學生公正評價權的侵犯。從現有學生訴母校的案件來看,學校對學生該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有些學校將本科生的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與大學英語四級統考成績掛鉤,與學費欠繳、貸款的歸還掛鉤等等。 四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高校制定的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學校教職工、學生的某此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往往限制權利,增加義務。例如,有的學校文本不規范,自設收費、罰款項目等。 五是大學生權利在校外也時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現為大學生在平時的社會實踐以及就業過程中所遭遇的欺詐與就業陷阱。在實習和勤工助學的同學當中,有很多就經歷過用人單位不買賬的情況;而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說,很容易被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的規定侵犯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員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借口予以解僱。這種隱性的侵權行為往往讓大學生們投訴無門而自認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江西省為例,只有南昌大學、江西師范大學、贛南師范學院、江西科技師范學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詢機構和學生社團,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說,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 一)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夠重視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團、學生會、社團等組織積極通過參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代表和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些高校還建立了專門的維權組織和機構,設立了維權信箱,建設了大學生維權網站等,這些維權機構和組織對於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學校不夠重視,目前仍然存在組織機構不規范、人財物投入不夠、學生參與度較低等問題。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現單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關機構和學生社團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單一的問題。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詢機構把功能僅僅定位於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解決實際問題,或者僅僅作為緩解校內矛盾的工具而沒有從根本上為學生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則建立了法制宣傳工作委員會名稱各異,也有學校稱為法制宣傳工作小組)或通過建立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推進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僅僅為學生灌輸法律基本常識,卻不能為學生提供專業而實用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機制上存在不科學性以大學生維權為例,目前採用較多的維權運行機制模式有以下幾種,但每一種都存在一些較大的不足: 組織——社會型。在這個模式中,組織是模式的核心。維權工作的實施,主要靠組織運作,社會(如法律援助、政策導向、新聞監督、輿論支持、道德維護等)起支持作用。其缺點主要是社會的不規范介入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給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不利於學校的穩定。 組織型。由學校成立的學生維權組織(學校專門成立或在團委學生會中設立),在學校內部進行維權,除直接牽涉的法律問題由法庭介入以外,社會一般不介入。其缺點是:缺乏社會的支持,維權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虛設,只是給學校提一提意見改進一下工作而已;學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認為學校不可能自己侵權又去維權,或懷疑團委學生會為學生說話的可靠性;學生的發動和參與程度不高,維權的深度、廣度不夠。 學生社團型。即由學生自己按規定成立專門的學生維權社團組織,從事大學生維權工作。其缺點比較明顯:權威性最低,人們容易把其他的維權工作看作是學生社團的一般性活動,不予重視,甚至不予理睬;維權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學生與學校的對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維權概念的泛化、維權手段的濫化、維權工作的無序化,甚至使學校的管理受到強烈的沖擊。 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詢室機構的設置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現狀與發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標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和維權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運作模式更適宜採用組織——.幸土團型,即在學校或學工處、團委設立作為大學生法律教育、咨詢和維權機構的同時,成立專門的法律咨詢室指導下的法學學生社團,配合學校組織的工作。這種模式與其他模式比較,主要優點是:由於有正式機構的存在,學生對維權機構的信任度較高,從心理上容易得到學生的認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減少維權的泛化和無序化,保證維權工作的正常化;同時,學生社團的活動使得學生參與的人數多,學生參與度大,能更好地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必然使工作的觸角延伸,可以擴大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職責定位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定位於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的專業性服務機構。其工作職責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負責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加強大學生法律普及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全面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對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從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加強校規校紀的宣傳。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一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必須在實踐中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建立科學規范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咨詢室應該而且能夠為學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積極主動地為學生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如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復期限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濟等進行有效的幫助,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緩解各種矛盾。 負責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的研討和交流工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法律知識傳授、法制意識的陪養、大學生權益的有效維護等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的保障及人員配備要真正發揮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必須首先加大資金和設備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詢室的組織機構,配備能夠勝任現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詢與大學生權益的維護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要加大設備和資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並設立專門為學生服務的咨詢室等場所,同時學校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法律咨詢室開展法律普及教育、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等活動。 鑒於高校法律教育與咨詢工作的現狀,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初步定位於高校常設性機構。為便於開展工作,特別是考慮到高校學生工作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應掛靠高校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 同時要與政法院系密切聯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專業教師資源和法學專業人才。另外,還要通過設立或加強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力度,擴展學生的參與面。 高校法律咨詢室應設一名專職負責人、一名常務負責人員和若干副職人員。負責人應由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負責人應由政法院系有關人員擔任。考慮到工作的復雜性和涉及面的廣泛性,其他成員應分別由政治院系法學專業教師、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宣傳部、保衛處等相關人員組成。最好還要聘請一、二位社會法學專家當顧問,以便結合社會法律現象和案例來指導法律咨詢室工作。 考慮到工作的連續性和常規性,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專門設立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事務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和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員應是法學專業人員。 四)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鑒於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非機關性,其應建立例會制度,通過例會,總結布置相關工作,溝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詢工作的體會,分析研討校園法律現象,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 定期開展法律咨詢服務。通過高校法律咨詢室設立的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咨詢室或法律事務辦公室,專門負責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同時適當安排專業教師為學生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一方面,在我校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校外主體的侵犯時,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建議,為學生提供及時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正確引導;另一方面,解答學生關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加強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宣傳和教育作用,引導學生遵紀守法;同時,通過與學生違紀申訴制度相聯系,協調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緩解各種校內矛盾。 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要重點對學生工作管理幹部、專職輔導員、兼職班主任和主要學生幹部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推進高校依法治校的進程。 開展法律知識交流會,解讀校園法規,交流學法心得,開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其中通過加強對法學專業社團的指導,通過社團活動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是一個很重要的途徑。 建立網路。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安排機構成員聯系掛點院系,建立專業教師聯系班級,各級學生會、班級設立法制委員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學習、宣傳、應用的網路。協助學校各級黨團組織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貳』 當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依法維權的論文3000字 最遲29日下午要 因為30日就要交了
(1)訴訟途徑。訴訟俗稱「打官司」,訴訟途徑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訴或申訴,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途徑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2)非訴訟途徑。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非訴訟途徑,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請求國家有關行政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處理、解決問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非訴訟途徑很多,主要有:投訴、申請、調解、申請裁決、申請仲裁、申請復議、申請復審、復核、申請行政復議和申訴等。
投訴是指公民就民事、經濟、行政等方面的違法、違紀問題,向主管機關、有關群眾性組織或其他單位反映並要求處理和解決的行為。投訴的內容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產品質量問題投訴、商業信用問題投訴、服務質量問題投訴、行政管理問題投訴。
投訴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沒有格式上的限制,說明情況、提出要求即可。口頭形式既可到有關部門當面陳述,也可以電話投訴。
申請調解是指一般的民事糾紛或者一般的治安違法案件發生以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行為。
可以申請調解處理的案件,主要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如宅基地糾紛等和一般的治安違法案件,如比較輕微的打架斗毆等。另外,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沒有起訴的,也可以申請調解處理。申請調解既可以用書面形式申請,也可以用口頭形式申請。
申請裁決是指治安行政違法案件發生以後,受害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及時向有關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處理的行為。
治安違法案件的處理權屬於公安機關。治安違法行為發生以後,公安機關不一定知道,受害人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及時報案,請求處理。申請裁決時,應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證人。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制裁違法人。
申請仲裁是指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或海事糾紛發生以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有關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其對糾紛或爭議居中調解、進行裁決的行為。仲裁主要有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和海事仲裁。實踐中與公民關系較密切的是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
申請復議是指公民受到紀律處分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後,因對處分或處罰決定不服而向處理機關提出申請,請求復議的行為。申請復議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服本機關本單位的紀律處分而申請復議。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自己的紀律處分不服時,應該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要求復議時,一般應陳述自己的理由和事實根據。
『叄』 依法維權的作文800字
依法維權
我們大家共同生活在同一個校園當中,每個人對某一件事物的見解和看法都是不同的,如果沒有一些制度來規范我們大家,我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各行其是的話那麼這個校園將變得混亂不堪,所以我們將制定一些制度來規范我們的言行,那麼這些制度又是什麼呢?答案就是:法律。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國家,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國的「母法」,在日常生活中主要靠以憲法為基礎制定的許多部「子法」來維系人們的次序,我國法律規定了我國公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使我們清楚的知道在平時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一旦違反法律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從而使人們不再違返法律。
如果說道德是人們追求的最高要求,那麼不違法則是我們學生的最低要求。在校園中如果沒有一些法律制度來規范我們學生的行為習慣讓我們任意妄為,那麼我們進入社會以後將很容易會走入犯罪的道路,所以我們學生要學法、懂法、遵法。
我曾經看過一則新聞,裡面講到:在一間山村學校了,一名女同學下晚自習後在飯堂買宵夜排隊時被幾名同校的男生強行拉到男生宿舍進行強奸,後來在凌晨的時候回到女生宿舍被宿管發現了並報警,當警察來到之後問那幾名男生為什麼要這么做?知不知到是犯法的?那幾名學生中的一名居然說不知道,由此而知現在學生法律觀念有多底,所以說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意識觀念教育。為了讓我們的校園變得和諧、美好從現在起我們應該為努力學習法律,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好公民而努力。
『肆』 法律權利與義務論文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會對個人的要求越來越高,法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依法辦事,已成為人們的共同信念。一個國家的法律體制完善與否也日益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現代化程度高低的標志。我國法律法規也日趨完善,只要留意不難發現我們身邊無處不存在法律的氣息。《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教師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代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作為一名青少年要學習法律知識,學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護法,只有全體人民的法制意識加強了,才能實行依法治國,我們的國家才能不斷強大。 然而,根據管家有關數據表明: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可見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對我們來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違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受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比如在社會不講社會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毆、偷竊敲詐。在學校不遵守中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這些青少年學生雖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為是違法違紀的,但他們無法真心地體會到事態的嚴重性。因此校園中違紀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同學認為違紀與違法是兩碼事,違反校規校紀大不了被老師批評,沒什麼大不了的,殊不知習慣成自然,違紀就會逐步成違法,以後到社會就有可能作為法的事。有的同學認為如今是追求個性化的社會,如果被學校這個規那個矩束縛,不利於自己發展,作了違紀的事才能體現自己的瀟灑,但是,設想一下,如果學校沒有了校規校紀,那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如何保障?一個從小沒有遵紀守法的意識與習慣的人,長大了很難說他能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 有人說「掌握電子計算機應用技術是跨入21世紀的名片,而具備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才是跨入21世紀的通行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促進生產力發展,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務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現。公民的生活離不開法律,學法才能明確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須做的,哪些是不該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四化建設的生力軍。青少年學法、知法、守法的狀況如何對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關系極大,青少年要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養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是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廣大青少年都想成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須健康的成長。由於青少年年齡小,閱歷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風氣的影響,青少年容易沖動,特別是當自尊心受到傷害或自己的利益與他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容易失去理智,導致違法犯罪。因此,為了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犯罪,就需要對青少年進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確引導、讓他們能懂法、守法、自覺約束自己的言行,養成守法習慣,培養守法意識,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需要。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運用好這個權利,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認清和揭露違法犯罪行為。
遵紀守法,學法護法是一種被人們公認的美德。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紀,遵紀是守法的基礎,青少年時代是處在長身體、長知識的黃金時代,我們青少年學生要認真學習《中學生守則》、遵守校紀校規,遵紀守法,嚴以律己,從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自強、自尊、自重、自愛,爭當一個文明的新時代青少年。
『伍』 關於如何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維權意識的論文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針,特別是大學生維權機制的研究日益受到專家學者們的青睞。國家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採用專章明確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護學生權益,為學生維權提供平台。然而,保護學生權益,高校教師和管理者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視合法性和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與此同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高校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質。因此,江西省教育廳文件(贛教黨字[2005148號)明確要求高校應當建立法律咨詢室,在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切實加強學生法治意識培養。這些新精神無疑是對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好高校法律咨詢室,構建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也就顯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隨著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明確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均享有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大學生維權問題日益成為各大高校關注的焦點。因此,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一)開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實需要.部分大學生權利意識強而義務觀念淡薄。學校是教育、教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辦學的自主權。學生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和其他公民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學校的權利是學生的義務,學生的權利則是學校的義務,這二者是相互關聯、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確處理好這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學生只關注自己的權利,如獲得學位、獲得資助等權利,而對學校的學業管理、違紀處分等權和大學生的義務卻甚少認同。如:較典型的繳納學費是高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對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高等教育法從1999年就開始實施,但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和履行義務觀念淡薄,繳得起學費卻故意不繳學費、拖欠學費,或者將學費挪作他用。學費是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費繳納不足直接影響了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也使學生的學習條件得不到保證。此外,不繳費學生佔用了自覺履行義務學生的教育資源,對按期繳費學生也是一種不公,對於這些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卻認識不到。
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出現偏差且法制觀念淡薄。《中國青年研究》有這樣一組調查,對象是某高校三年級的大學生,他們對於「如果你涉及到訴訟,你對法律的公正裁決」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學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學生表示完全沒有信心;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認為「平等」的只佔9.5%;「當你作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23.3%的學生會採取自認倒霉的消極於段;對於「法不責眾」
6%的學生認為其正確;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屬於違法,有10%的學生認為不是。同時,近些年來,大學生犯罪問題呈現上升趨勢。據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康樹華所作的一項調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個社會刑事犯罪中約佔33%,其中大學生犯罪約佔1%;「文革」期間,青少年犯罪開始增多,佔到了整個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學生犯罪佔2.5%;而近幾年,青少年犯罪佔到了社會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為17%。Ill從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的認識和法制觀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應該只是形式上滿足學生維權的希望,不應該真正把學生維權作為其主要工作;還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可能會導致大學生維權意識高漲,給高校學生管理帶來不利影響。我們認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現代高校學生管理的實際。相反,只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提高師生的維權平台,才能加強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實處。
當前,大學生的權利現狀呈現權利漠視和侵權並存的特點。近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利的狀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憑其自行制定的校規校紀擴大了開除學籍的條件范圍,將留宿異性、吸毒、賭博、偷盜等列入開除學籍的范圍,剝奪某些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則沒有經批准而向學生「亂收費」或隨意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三是對學生公正評價權的侵犯。從現有學生訴母校的案件來看,學校對學生該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有些學校將本科生的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與大學英語四級統考成績掛鉤,與學費欠繳、貸款的歸還掛鉤等等。
四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高校制定的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學校教職工、學生的某此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往往限制權利,增加義務。例如,有的學校文本不規范,自設收費、罰款項目等。
五是大學生權利在校外也時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現為大學生在平時的社會實踐以及就業過程中所遭遇的欺詐與就業陷阱。在實習和勤工助學的同學當中,有很多就經歷過用人單位不買賬的情況;而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說,很容易被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的規定侵犯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員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借口予以解僱。這種隱性的侵權行為往往讓大學生們投訴無門而自認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江西省為例,只有南昌大學、江西師范大學、贛南師范學院、江西科技師范學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詢機構和學生社團,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說,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
一)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夠重視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團、學生會、社團等組織積極通過參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代表和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些高校還建立了專門的維權組織和機構,設立了維權信箱,建設了大學生維權網站等,這些維權機構和組織對於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學校不夠重視,目前仍然存在組織機構不規范、人財物投入不夠、學生參與度較低等問題。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現單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關機構和學生社團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單一的問題。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詢機構把功能僅僅定位於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解決實際問題,或者僅僅作為緩解校內矛盾的工具而沒有從根本上為學生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則建立了法制宣傳工作委員會名稱各異,也有學校稱為法制宣傳工作小組)或通過建立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推進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僅僅為學生灌輸法律基本常識,卻不能為學生提供專業而實用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機制上存在不科學性以大學生維權為例,目前採用較多的維權運行機制模式有以下幾種,但每一種都存在一些較大的不足:
組織——社會型。在這個模式中,組織是模式的核心。維權工作的實施,主要靠組織運作,社會(如法律援助、政策導向、新聞監督、輿論支持、道德維護等)起支持作用。其缺點主要是社會的不規范介入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給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不利於學校的穩定。
組織型。由學校成立的學生維權組織(學校專門成立或在團委學生會中設立),在學校內部進行維權,除直接牽涉的法律問題由法庭介入以外,社會一般不介入。其缺點是:缺乏社會的支持,維權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虛設,只是給學校提一提意見改進一下工作而已;學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認為學校不可能自己侵權又去維權,或懷疑團委學生會為學生說話的可靠性;學生的發動和參與程度不高,維權的深度、廣度不夠。
學生社團型。即由學生自己按規定成立專門的學生維權社團組織,從事大學生維權工作。其缺點比較明顯:權威性最低,人們容易把其他的維權工作看作是學生社團的一般性活動,不予重視,甚至不予理睬;維權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學生與學校的對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維權概念的泛化、維權手段的濫化、維權工作的無序化,甚至使學校的管理受到強烈的沖擊。
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詢室機構的設置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現狀與發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標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和維權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運作模式更適宜採用組織——.幸土團型,即在學校或學工處、團委設立作為大學生法律教育、咨詢和維權機構的同時,成立專門的法律咨詢室指導下的法學學生社團,配合學校組織的工作。這種模式與其他模式比較,主要優點是:由於有正式機構的存在,學生對維權機構的信任度較高,從心理上容易得到學生的認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減少維權的泛化和無序化,保證維權工作的正常化;同時,學生社團的活動使得學生參與的人數多,學生參與度大,能更好地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必然使工作的觸角延伸,可以擴大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職責定位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定位於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的專業性服務機構。其工作職責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負責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加強大學生法律普及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全面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對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從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加強校規校紀的宣傳。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一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必須在實踐中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建立科學規范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咨詢室應該而且能夠為學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積極主動地為學生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如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復期限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濟等進行有效的幫助,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緩解各種矛盾。
負責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的研討和交流工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法律知識傳授、法制意識的陪養、大學生權益的有效維護等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的保障及人員配備要真正發揮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必須首先加大資金和設備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詢室的組織機構,配備能夠勝任現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詢與大學生權益的維護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要加大設備和資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並設立專門為學生服務的咨詢室等場所,同時學校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法律咨詢室開展法律普及教育、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等活動。
鑒於高校法律教育與咨詢工作的現狀,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初步定位於高校常設性機構。為便於開展工作,特別是考慮到高校學生工作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應掛靠高校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
同時要與政法院系密切聯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專業教師資源和法學專業人才。另外,還要通過設立或加強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力度,擴展學生的參與面。
高校法律咨詢室應設一名專職負責人、一名常務負責人員和若干副職人員。負責人應由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負責人應由政法院系有關人員擔任。考慮到工作的復雜性和涉及面的廣泛性,其他成員應分別由政治院系法學專業教師、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宣傳部、保衛處等相關人員組成。最好還要聘請一、二位社會法學專家當顧問,以便結合社會法律現象和案例來指導法律咨詢室工作。
考慮到工作的連續性和常規性,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專門設立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事務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和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員應是法學專業人員。
四)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鑒於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非機關性,其應建立例會制度,通過例會,總結布置相關工作,溝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詢工作的體會,分析研討校園法律現象,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
定期開展法律咨詢服務。通過高校法律咨詢室設立的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咨詢室或法律事務辦公室,專門負責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同時適當安排專業教師為學生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一方面,在我校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校外主體的侵犯時,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建議,為學生提供及時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正確引導;另一方面,解答學生關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加強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宣傳和教育作用,引導學生遵紀守法;同時,通過與學生違紀申訴制度相聯系,協調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緩解各種校內矛盾。
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要重點對學生工作管理幹部、專職輔導員、兼職班主任和主要學生幹部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推進高校依法治校的進程。
開展法律知識交流會,解讀校園法規,交流學法心得,開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其中通過加強對法學專業社團的指導,通過社團活動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是一個很重要的途徑。
建立網路。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安排機構成員聯系掛點院系,建立專業教師聯系班級,各級學生會、班級設立法制委員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學習、宣傳、應用的網路。協助學校各級黨團組織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陸』 依法維權論文500字,急求!急求!
維權一詞特指中國2000年代威權體制改革開放下形成的,為公眾利益及個人權利進行訴訟的文化。維權的范圍可能包括人身損害、土地糾紛、醫療事故、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所進行的行政及司法訴訟。維權也包括對政治異見者的基本司法訴訟權利辯護及行使,中國維權律師也因此成為危險的職業,而維權運動也和中國能否及應該要司法獨立的相關倡議有關。
維權日,中國中央及各省市設有不同的「維權日」,從最早的(消費者)維權日(3月15日),到沈陽市(9月25日)及重慶市的「農民工維權日」,還有「職工維權日」。中國共青團也曾辦過「青少年維權日」相關活動。
談到維權,一些企業的負責人也認為,由於人們習慣上將消費者定位為弱勢群體,所以,只要消費者買的產品有一丁點問題,不論其投訴理由成不成立,都會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受到保護。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責難,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難言。商家的忍氣吞聲,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某些消費者的蠻橫無理。其實,即使商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也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廠家解決不了,可找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解決不了,還可訴諸法律。所以,我們要有維權意識,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柒』 發表論文能否法律維權
比較棘手啊,節哀把
『捌』 關於發表論文 有沒有法律維權
雜志社那邊應該可以給開證明的,再問問吧
『玖』 淺論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的論文
淺談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內容摘要:隨著農村大量富餘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本就緊張的就業壓力更加突顯,在這種氛圍下,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每每受到威脅,為了保住工作,他們不得不忍氣吞聲,做出種種讓步。面對勞動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們有義務呼籲社會維護勞動者權益,協調勞動關系,為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繁榮昌盛做出貢獻。
關鍵詞:就業權、報酬權、休息權、安全衛生權、社會保險權、勞動爭議問題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在農村大量的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同時,城鎮中新增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也在不斷增加,由於我國勞動力供給量過大,而且長期增長,遠遠超過了就業需求量,勞動就業壓力非常大,並會長期存在。在這種形勢下勞動者就業方面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直接使勞動者更加看重勞動機會,也間接導致了在勞動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而放棄了合法權利的保護,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使之有增無減。據統計,80%以上的勞動爭議是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造成的。可見在這種勞動者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在勞動爭議案件不斷上升、涉及勞動者不斷增多的新趨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也關系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如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整個社會的問題,將不得不值得我們深深的思考。
一、勞動者就業權的保障
勞動者就業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是法律賦予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職業並通過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一項資格能力。包括勞動者平等就業權、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在各項勞動權力中居於首要地位,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力。
(一)、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機會的獲得方面,不因年齡、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准。賦予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有利於促進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社會公正的實現。可見如在招聘廣告中限制性別、信仰等條件,必需是國家特別規定的工種或崗位,否則就是違法招聘廣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在當地日報上登出招工啟事:「本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總投資為1000萬美元,實力雄厚。現招聘工人210人,條件如下:男女性別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產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身體健康,年齡在24歲以下。」並有其他事項的規定。但同為高中畢業的男女兩位同學,男的如願以償,女的卻未被錄用。當到該公司人事部詢問時,經理告訴她:「你的學歷大低,不適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沒有被錄用」。胡某認為自己具備了招工啟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憑」,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條件。人事部經理遂告訴胡某,公司總經理特意指出,男職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職工是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才行,當初的表述是因為限於篇幅,「大專以上也是高中以上,並不矛盾嘛。」胡某認為公司的前後標准不一樣,致使其辭掉了原工作,現在無工可作,況且,永聲家電公司的工作並不需要很多體力,因此招工時應當男女同等標准。胡某還了解到,公司總經理彭某曾表示過「女工將來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並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區別對待。像這樣隨意提高女職工錄用標准,甚至拒絕錄用女職工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企業都依此為標准招聘人員,那麼對於婦女和那些年齡大的下崗工人來說找工作就更難了 。筆者認為當前在反就業歧視方面缺少明確具體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們的認識觀念不強,一些廣告製作的部門、發布部門及廣告的審核部門沒有認真地履行審查的職責,才讓這種有違反勞動法的招聘廣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這種違法招聘廣告有繼續發展的趨勢。建議有關部門進行完善招聘廣告方面的法規,對招聘廣告審查上有一套更具體的審查程序;對「就業歧視」行為進行制裁,並且在人們的觀念上進行大力的引導和宣傳。
(二)、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保障。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是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體現,勞動者自主擇業有利於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聰明才智和勞動熱情,有利於提高勞動效率,有利於建立新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張某系職業高中畢業生,分到某合資飯店工作,並與飯店正式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的一個月,張某合同到期後不再與飯店續訂一事向飯店提出了請求,飯店人事部表示同意並答復張某過一個月後來辦手續。一個月以後,當張某手持接收單位的商調函找到飯店要求辦理調離手續時,人事部負責人卻突然提出:「要調走可以,但必須交齊後三年的培養費1200元,然後才給辦理調動手續。」 張某認為,與飯店簽訂的是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自己既沒有經過飯店培訓,又沒有提前解除合同,飯店收取培訓費是非法的。店方卻拿出《員工須知》說事,並說這是內部規定。後經多方籌借湊足1200元後,才辦理了離店手續。對於飯店這種違背職工意願,合同到期後職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飯店強行收取培訓費的作法,在一些企業相當普遍。筆者認為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勞動者在就業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興趣選擇用人單位,不受外力的強迫;另一方面是勞動者在就業後所享有的辭職權。當前對勞動者選擇職業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對勞動者辭職權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如過高的違約金、上崗保證金,讓勞動者辭工後付出較大的經濟代價;另一方面是在勞動者依法辭工後扣壓檔案、證件,向勞動者索要「保管費」、培訓費,特別是畢業不久的勞動者面對這種情況比較多。建議對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有一個合理的限制范圍,盡可能減少明顯不合理的違約金存在。勞動部門和公安部門應合力對亂扣壓勞動者的戶口檔案、證件的違法行為加大懲罰力度,切實有效的保護勞動力合法流動的權益。
二、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的權力,並提出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合法收入,應當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不受侵犯,《勞動法》第五章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所謂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指揮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它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目前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權所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不依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拖欠勞動者工資現象比較普遍、比較嚴重。隨著就業壓力的不斷加大,拖欠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幾乎比比皆是,每到春節臨近,工人返鄉過春節之際,追索工資的「壯觀場面」一幕幕上演著,甚至連我們日理萬機的溫總理都在為工人追要工資。此情此景,雖然體現了溫總理體恤人民生活,為工人維權的一面,誰又能否認這是拖欠工資性質之惡劣的真實寫照呢?筆者認為造成拖欠工資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規對拖欠工資的企業處罰太輕。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嚴重一點的勞動者打到勞動仲裁,也只是對用人單位加罰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對用人單位處罰太輕,也是對勞動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國還沒有專門統一的工資法對此進行規范,雖然不少地方有工資立法的准備,但當前總體上講法律依據還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勞動部門對隨意剋扣、拖欠、壓低工資的企業處罰不夠堅決,處理的時間過長。建議執法部門從源頭上預防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發生,加強勞動保障的監察執法,普遍建立舉報制度,嚴厲查處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事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建立重罰機制,使得那些惡意拖欠工資的單位得不償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應加強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據報載,一些單位規定按時發放工資,一部分農民工為了圖省事,或者防止丟失,竟然主動放棄及時付薪的權利,自願集中領取,給那些蓄意違規的單位以可乘之機。
(二)、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用「計件制」計算工資來規避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很常見。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廠實行計件制,讓勞動者多勞多得,工資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但用人單位制定的工作標准過高,一般正常的勞動者出滿勤,工資都在最低工資標准之下,迫使勞動者加班加點,加上加班費才超過了最低工資標准,這樣做雖然對調動勞動者積極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這已侵害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保障的權利。
三、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以及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意向基本的權利,是勞動立法的目標之一。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是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權利並創造休息條件讓勞動者有足夠的休息調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據11月8日《新京報》、《南方都市報》報道 11月7日,廣州番禺市橋東環路上一家工廠近千名員工因不滿意「一天要工作近12個小時,幾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個月的工資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費每小時2元,每個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這樣工廠還拖欠一個月的工資。」而聚集在工廠門口,要求廠方提高基本工資,保證員工每周能休息一天,並按時發放工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顯然這家工廠的做法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竟然還要通過罷工斗爭來討要,這一尷尬局面的出現,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權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為何沒有人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呢?筆者認為,想必每個人心裡都清楚,不管是誰,只要拿起《勞動法》和其所在工廠對簿「公堂」,或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去「調解」,那麼結果就可能會是「死路」一條:討回應得工資後被工廠辭退。也許這正是一些人寧願離開工廠,而另一些人寧願罷工也不願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權益的「雙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與權益之間做出惟一選擇,要麼工人索要合法權益而被工廠開除;要麼為保住工作而被剝奪某些合法權益。顯然,在同樣作為生存必須的二者之間做出惟一選擇是讓人痛心的,這一局面的出現也正是法律的現實尷尬:一邊是強勢者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一邊是弱勢者合法權益的被侵害,卻又無力拿起法律來對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選擇的工人,卻仍然採用了罷工這種相對原始的斗爭形式,這無疑是文明社會的一大悲哀。在個體權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時,群體式的維權必然被當成最優選擇,而怎樣來處理好這樣的社會沖突,也不是簡單的企業行為或個體行為,建議政府應加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力度,對於那些群眾反映強烈,查有實據的單位,重拳出擊,除採取強制措施保障職工權益外,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行政責任,使那些侵害職工權益的當權人有後顧之憂。
四、勞動者勞動安全衛生權的保障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保護其生命和身體健康的一項基本勞動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根據憲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了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勞動法》第六章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規定了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其中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第56條中還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7章還規定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為了切實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國家還通過《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勞動立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起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單位把勞動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與安全衛生的技術管理工作密切結合起來,形成一整套制度貫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勞動者的安全衛生權利得到有效保證。但即使這樣,我國每年像礦難、肺硒病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僅2004年就發生多起嚴重的礦難。據報載,當記者問及礦工井下安全條件這么差,礦難又如此頻繁,為什麼還要下井工作呢?礦工的回答令記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錢,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將難以為繼!」為了生存,礦工們在拿生命作賭注,然而,那些無視礦工生命的私營礦主卻拋開法律、法規的規定,只管自己掙錢,還喪心病狂地說:「中國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幹有人干!」這種事情的不時發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國在安全衛生制度的監督方面還缺乏力度,建議應加大礦山安全衛生的檢查工作,對違反安全和衛生的企業負責人加大處罰力度,堅持遏制住礦難及職業病高發的勢頭,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使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權利得到各項制度的保障。
五、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強行性的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勞動者生活狀況的不可缺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而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卻找出種種理由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筆者曾耳聞有這樣一家公司,單位為其員工繳納保險的人數只佔總人數的一半。而且還自圓其說說什麼臨時崗、固定崗,單位只給固定崗人員繳納保險,從事臨時崗位的職工要想參加保險只有自己去辦理,屬於個人的私事,為員工辦社會保險是對員工的一種獎勵,辦不辦社會保險由公司決定,還讓新來的員工簽訂不辦社會保險的協議。對於那些動不動主張權益的職工,公司都會想方設法予以辭退。這直接導致勞動者為了擁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會保險權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張權利。還有一些私營「小老闆」更是出口不凡,「在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樣就怎樣」;並且不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又為勞動者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辦理失業手續及下一步找工作帶來了很大的不便。還有一種情況是:勞動者主張自己的其他合法權利如要求加班費、辦社會保險等權利時,馬上就會被用人單位想方設法辭退,這也造成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棄其它權利的請求。這就需要行政部門的介入,深入用人單位進行突擊檢查,否則只看用人單位遞交的報表,什麼問題都發現不了;並且要進行廣泛的宣傳,讓社會保險深入人心,讓用人單位自覺的去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讓勞動者監督用人單位給自己辦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能更有利於消除和緩解社會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
六、涉及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幾個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便勞動者其它權利受到侵害時,有進行救濟的權利。對勞動爭議的妥善解決,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但從《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方面,筆者認為仍有幾個方面的問題須共同探討。
一、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成本過高。目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為「一裁兩審」制度。凡是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員會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過申訴時效等案件,因為未經仲裁,當事人便不能訴諸法院,這無疑間接剝奪了在非法用工情況下勞動者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其管轄范疇,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而當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法院經審理又認為是勞動爭議,告知當事人先申請仲裁。由於勞動關系所作的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對現實社會的許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筆者認為目前有必要對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范圍做出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以便統一理解,特別是要出台在用人單位主體不合法的情況下,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分清與其它法律責任的界線。
二、申請勞動爭議時效過短,不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由於勞動爭議訴訟時效過短,勞動者往往冒著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然而,大部分職工,在一些爭議發生後,往往抱著僥幸的心理,希望盡可能通過相對緩和的方式解決,比如,託人情、找關系。正是這樣左顧右盼的時候,訴訟時效匆匆而過,當勞動者拿起法律這把武器自衛的時候,法律又為勞動者亮起了紅燈。筆者建議在立法上對勞動申訴時效延長,特別是對於連續侵權行為如加班費、拖欠工資等方面,可適當延長,這樣會更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
三、勞動爭議案執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資矛盾必然突出,勞動爭議仲裁也因此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勞動爭議仲裁是一種准司法行為,是調解勞動者與企業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其裁決結果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盡管如此,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仍然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相當一些人法制觀念淡薄,對仲裁結果的法律權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在對自身的宣傳上還不夠,使很多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給予勞動爭議仲裁權力空間還非常有限,其法律權威性有待加強。基於此,筆者呼籲,無論從維護職工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的角度,還是著眼於提高司法效率,國家有關部門都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勞動爭議仲裁的地位許可權,以更好地使勞動爭議仲裁發揮作用。
七、對勞動者權利保障問題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對勞動者權利保障的認識,不應僅僅拘泥於對勞動者具體權利的保
障,而且還包括對勞動者權利保障的一般性規律的認識,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力度,建立監督體系規范企業行為。勞動監察運用行政手段規范企業行為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方式,應進一步發揮其作用。勞動監察工作的對象,應重點放在經常發生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權利的企業;工作內容應重點查處用人單位的亂辭退勞動者、強迫加班、欠繳社會保險費和剋扣工資等行為上;工作方式應採取接受勞動者舉報進行查處與定期和不定期到企業進行檢查督促相結合,發現企業違法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對於經督促或責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處罰,下大力氣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
(二)、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這即是《勞動法》賦予工會組織的神聖權利,也是工會工作的基本職責所在。在當前勞動侵權較多,而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的情況下,工會組織作為勞動者利益的代表其維權與協調職能應得到進一步發揮,讓勞動者能夠更多的與用人單位平等對話,並能夠在權益受到侵害及時的去維護。由於目前非公有制企業中大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嚴重製約著工會職能的發揮,因此要加強工會組織的建設工作。不斷要充實工會組織的力量,配備必要人員,使之成為相對獨立的組織機構。個別工會受用人單位影響太大,根本擔負不起為勞動者維權的責任,這還需加強工會的相對獨立性,切實發揮出工會的作用。
(三)、做好侵權的預防工作,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最好的立法。勞動行政部門應改變勞動爭議工作被動處理的現狀應逐步形成「重視預防,積極再調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勞動行政部門應深入到企業當中去,對發生爭議較多的行業、企業進行調查研究,向勞動者問情況,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對策並就容易出現的勞動侵權問題提出建議,以促進用人單位規范管理,預防勞動侵權的發生。發生勞動侵權後,應先由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力爭將矛盾解決在企業內部。在調解不成時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決。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加大對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幫助提高企業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制止不法行為,維護合法權益,使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都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實現勞動關系的協調發展。
(四)、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減少勞動爭議事件的發生,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現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單位憑借其優勢地位,有法不依,以權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才使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另一方面也幫助人們通過具體案件的處理增長法律知識,懂得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就能有效地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並及時妥善處理各種爭議,吸取教訓,總結經驗,穩定社會,是勞動者的權利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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