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制度論文
㈠ 求法治中國建設中的哲學使命論文1500字
如何推進依法執政?依法執政的內涵非常廣泛,它首先是一種新的執政思想和觀念,其次它意味著新的執政體制和機制,還有新的執政方式與方法和新的執政素質與能力,以及新的執政效果與水平,這一切都與依法執政的原則與制度息息相關,與黨的領導制度、執政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密切關聯。推進依法執政,必須實現執政理念的更新和轉變,踐行民主執政、科學執政和依法執政這一根本的執政觀。實踐依法執政的執政觀,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執政體制機制,變革和發展新的執政方式方法,需要塑造和提升新的執政素質和能力,改善和提高執政效果和水平,而這一切都需要依法執政原則與制度的駕馭和保障,需要黨內黨外相應的制度創新予以保障和促進,需要加強黨內法規體系的構建和國家法律體系的完善並保持兩者協調統一,由此為依法執政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如前所述,依法執政不是一個新概念,但它已經具備了豐富的內涵,在一段時期里將是一個恆定的命題,依法執政的實踐是這一命題的根本所在。實踐依法執政理念與原則,需要在「加強黨內法治建設、促進黨內依法治理」、「有效推進依法執政、重點推進依憲執政」與「立足於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切實通過人大執政」三個層面上探求依法執政的實踐途徑。加強黨內治理和黨內法治建設,為依法執政奠定製度基礎和積蓄法治定勢,將依法執政提升到依憲執政的高度並具體到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執政,是實現依法執政的必由之路。
1.通過加強黨內法治建設,促進黨內依法治理來推進依法執政。對當代中國而言、對中國共產黨面言,黨內無規則國家無矩,黨內法治與國家法治、依法治黨與依法執政息息相關。黨內政治生活沒有依規辦事的習慣,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就很難做到依法辦事。從一定意義上講,依法治黨,建設法治政黨,構成了依法執政的前提和基礎。促進依法執政,必須推進依法治黨,這就需要加強黨內法治建設,尤其需要加快構建完整的黨內法規體系。中共十八大之後,黨內法治建設全面啟動,2013年可以視為黨內法治建設元年。2013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這部黨內「立法法」為黨內法治建設尤其是黨內法規建設確立了基本規范;2013年8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300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通過黨內法規清理程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為黨內法治建設夯實了制度基礎①;2013年11月,第一個黨內法規建設規劃綱要———《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 2017)》發布,為黨內法規建設規定了近期目標和長遠方向②。無論是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黨內法規清理工作,還是中央黨內法規規劃綱要,都充分體現了「憲法為上、黨章為本」這一重大觀念和原則,尤其是中央黨內法規五年規劃綱要從黨的領導和黨的工作、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民主集中制建設等六大領域共37個方面布局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包括制定《中共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中共黨組工作條例》、《中共統戰工作條例》、《軍隊政治工作條例》、《中
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共巡視工作條例》、《中共紀檢機關案件辦理工作條例》等系列黨內法規,這無疑將為黨內依法治理奠定更加寬厚的制度基礎,也為依法執政提供更為豐富的制度資源。 依法治黨僅有黨內法規是不夠的,必須強調國家法律對於依法治黨的重要意義。黨內法規建設不可能孤立進行,在長期倡導以黨內民主帶動社會民主、以黨內民主促動國家民主的基礎上,近些年來已經出現了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協調、黨內法治與國家法治聯動建設的跡象,黨內法治建設與國家法治建設關系的重要意義得到深化③。國家法治與黨內法治聯動必然要求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與協同,就如同僅有國家法律難以充分實現依法執政一樣,僅有黨內法規也無法充分實現依法治黨。依法治黨需要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協調統一或者說一體建設,依法執政需要國家法治與黨內法
治相互聯動,只講黨內法規和黨內法治或者只講國家法律和國家法治,都無法充分實現全面加強依法治黨和全面推進依法執政④。加強黨內法治建設,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黨內立法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不斷提升黨內制度建設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程度,確保黨內制度建設質量,使黨內政治生活有規可依、有章可循。同時要強化和協調黨內法規體系與國家法律體系的關系,逐步形成由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銜接和相統一的制度體系,形成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合力,為依法治黨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另一方面,建立黨內法治與國家法治的有機聯動,將黨內治理與國家治理統一起來,尤其要從內在規律和外在需求上有效促進黨的領導方式的轉變和黨政關系的轉型,促進黨政關系規范化和執政活動制度化。從某種意義上講,加強黨內法治建設,促進黨內依法治理,旨在推進執政黨現代化轉型、政黨治理模式轉變和依法執政。
2.加快法治政黨建設,有效推進依法執政,重在實現依憲執政。國家政治生活主要立基於憲法規范基礎上,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也是法治政黨的基本特徵。依法執政需要政黨具有民主法治品性,根本在於塑造政黨的法治品格。概言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依法執政主要是依憲執政。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由之路。執政為民、依法執政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要求。實施依法治國戰略,必須堅持黨對法治國家建設的領導,這就必然要求執政黨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最關鍵的一條是將黨政關系建立在法律基礎上,在政治生活最關鍵的部分實現政與法的統一。這就需要執政黨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不替代立法,不包辦行政,不幹涉司法。
在政與法的關繫上,尤其需要處理好黨的領導與立法和政法的關系,需要正確處理黨的決策與國家立法的關系,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職權的關系,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立法工作和政法工作。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必須加強黨的各級組織與同級人大的關系,改進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方式,正確認識和全面把握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關系,通過建立健全體制機制促進黨的各級組織支持同級人大依法履職,善於將黨的政策經由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善於通過人大作用於政府工作和政法工作;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必須改革政法體制,改善黨領導政法工作的方式,正確認識和全面把握黨的政策對政法工作的意義,善於將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與人大相關工作結合起來,善於用制度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職權,通過制度防止黨的各級組織干涉政法機關依法辦案。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①。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際上就包含了依憲治國的根本要求,也意味著對依法執政、依憲執政的根本需求。「無論如何理解依法治國,如果沒有執政黨的依憲執政,任何意義上的法治都可能不復存在。在『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治國方略的實施中,執政黨依憲執政具有特別的意義」②。依憲執政是指執政黨以憲法為執政的根本依據,遵守憲法規范、原則和精神,實踐憲法確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民主集中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憲法原則,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的國家基本制度、基本國策和公民基本權利保障,運用憲法思維和方式解決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依法執政主要是依憲執政,這是由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反映了「黨的領導———依法執政———依憲執政」的政治邏輯,體現了執政黨新的政治思維和對新的執政規律的認識和把握。
加強和推進依法執政,應當將黨的領導和執政活動上升到憲法的高度加以認識,將依法執政與國家治理統一起來,將執政活動規范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將執政的合法性、權威性、有效性建立在與憲法的關聯上,在憲法確立的根本原則與根本制度上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根本是依憲執政,依憲執政就是要依據憲法確立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執政。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憲法確立的第一原則,是國家根本政治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憲法確立的第一制度,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依憲執政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確保執政活動遵循人民主權原則,保證執政黨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的政治框架內和政治舞台上執掌政權。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尤其是依法執政需要樹立起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極大權威,依照憲法監督和規范黨的各級組織的政治活動,使憲法真正成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最高准則。這里需要特別提及的是,推進依法執政,必須加強憲法與憲法相關法制建設,完善有關政黨的組織、行為和責任法律制度,規定執政黨和參政黨的性質地位、職能權責、組織原則、決策與立法(黨內法規制定)准則、違法違憲責任等。確保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依法執政主要是依憲執政,必須完善與政黨執政、參政相關的憲法相關法制建設,為執政黨的執政活動提供更加完備的憲法性規范,為規范依法執政形成憲法規范基礎,將黨的執政活動納入憲法規范框架內。同時,完善憲法實施監督制度,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機制和程序,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責,特別是要完善對憲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
糾正違反憲法的行為。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憲法監督制度或者違憲審查制度相適應,也應當完善黨內法規審查機制,通過一定的制度構建,比如設立黨內法規監督委員會或者稱為黨內司法事務委員會,依章履行處理黨內事務爭議職能,並擔當黨內法規審查責任,以此形成依法執政的監督和保障機制,以確保黨內法規的合法性、合憲性,保持黨規國法的協調性,確保黨內法規建設貫徹「憲法至上、黨章為本」的黨內法治原則①。
3.切實推進依憲執政,必須立基於國家根本政治制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執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黨的領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實施的制度保障,是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②。依憲執政就是要求執政黨立基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遵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原理和內在邏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執掌政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了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方式和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效組織形式,是關於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時也是關於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實現黨政適度結合、黨和國家關系科學化與規范化的制度依託,是關於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組織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實施、建設法治中國的制度保障。概括地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③。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依憲執政實踐,提升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這直接關系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水平和法治國家建設進程與國家法治化的程度。一般來說,政黨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橋梁,由此產生的人民———執政黨———國家的邏輯結構,其關鍵要素就是民主、法治及其相互關系,人民代表大會是民主與法治的基本載體和展示民主法治關系的制度機制。如果說依法執政就是將執政活動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加以認識並納入法治框架和軌道,那麼,這個框架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條軌道就是由憲法鋪設的「執政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府兩院」的法治軌道。換言之,人民代表大會是執政黨作用於國家政權的主要通道,是實現依法執政的有效途徑。
不僅依法執政(根本是依憲執政)內在地需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執掌政權,民主執政、科學執政與通過人大執政也存在邏輯關系。民主執政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應當強調黨內民主建設,建立民主執政的堅實基礎,堅持以黨內民主帶動國家民主,尤其是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黨內權力,保障黨員權利;二是執政黨應與人民代表大會結合起來實現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人民代表大會是最容易將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國家意志統一起來的政治場合,也是唯一實現黨的政策轉化為國家法律的政治機制。民主執政要求執政黨的各級組織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適度結合,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執政是民主執政的具體表現。拋開人民代表大會,黨的各級組織就會與政府組織高度關聯,不僅容易降低執政
的民主性,也不利於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科學執政也有兩個側面,一是執政必須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反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規律,統攬全局、協調各方必須貫徹科學發展觀;二是執政必須遵循政治規律,尤其是政黨執政規律。既有適用於世界各國的一般執政規律,也有各國不同的特殊執政邏輯。在當今社會,執政黨與民意機關的結合是政黨執政的一個普遍現象。在當代中國,健全和完善科學合理的政治結構,構建符合民主法制規律的政治機制,保證執政黨依據執政規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執掌政權,這是政治上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實踐科學執政原則的必然要求。
㈡ 論述慎刑思想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影響
慎刑理念作為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傳統司法文化中最能夠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內容。所謂"慎刑"就是主張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審慎、寬緩,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施用刑罰要慎重從事。儒家秉持的人本主義,"仁政"理念,為政以德和"執中致和"等思想是慎刑理念發展延續的理論基礎。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機構設置、司法官吏的執法要求和違法責任的追究、司法審判方式和原則、訴訟審判程序等方面對古代司法制度的設計與運行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研究這種理念、制度的發生和存在的意義在於不僅可以加深我們對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特徵及其歷史價值的認識,而且對於我們如何在當代的社會主流文化中創新與時代發展相適應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具有啟示意義。
參考論文:論慎刑理念對古代司法運行機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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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中國司法制度的幾個問題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我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
我國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嚴密的人民司法制度體系,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㈤ 2015形式與政策法治中國論文1500字
建設法治中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我們要建設的法治中國,是憲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權威的中國;是全體公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的中國;是政治清明、經濟富強、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生態文明的中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關鍵點有六:高層領導的政治決斷和信心;著眼科學民主立法;著眼保障法律有效實施;著眼保障司法公正;著眼用制度規范和約束公權力;著眼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建設法治中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中國的推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權利奠基石
法治以維護公民權利為宗旨,以限制和規范國家權力為要義。法治不僅要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而且要維護公民的各項民事權利。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現實中各種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只有有法必依,堅持公正司法、規范行政行為,讓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證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場經濟的護航員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主體需要法律確定其地位,保障其權利;市場經濟的各種活動需要法律來規范,各種矛盾需要法律來解決;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需要法律來確認;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需要法律保駕護航,離不開法律作用的充分發揮。沒有法律和法治,就沒有市場經濟。確立了法治國家的目標,有利於全社會名正言順地開展法制和法治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環境。
(三)法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安全閥」
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面臨的形勢仍然嚴峻,正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任務艱巨。在此背景下,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穩定,尤為緊迫和必要。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四)法治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
我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貧富差距逐漸拉大,實踐中出現的分配不公、勞動者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權力產生的「暴利」、利用壟斷地位產生的「暴富」等問題,其重要原因就在於規則的缺失或者是對現有規則的漠視。社會公平是人們所追求的理想目標,而公平正義只有通過法治的途徑才能實現。
(五)法治是實現中國夢的助推器
僅僅是GDP的提升並不等於民富國強,中華民族的復興、國力的富強,人權得到尊重,人民享受著良好的治安、優美的環境和健康的飲食的「中國夢」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是否把法治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
二、我們需要建設什麼樣的法治中國
建設法治中國,首先要明確什麼是法治中國。建設法治中國決不是一句時髦的口號,而是有著十分豐富內涵的真實目標。擇其要者,下列三個特徵構成了法治中國最基本的要素。
我們要建設的法治中國,是憲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權威的中國。這是法治中國最典型的特徵。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
我們要建設的法治中國,是全體公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的中國。這是法治中國最堅實的根基。建設法治中國,應當讓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成為全社會奉行的基本准則,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嚴格落實,讓人權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讓每一個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我們要建設的法治中國,是政治清明、經濟富強、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生態文明的中國。這是法治中國最重要的使命。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強則國家強。建設法治國家就是要為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治支撐和保障,讓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讓經濟發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讓社會運行更加穩定和和諧,讓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讓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中國與法治中國相伴而行。
三、我們應當怎樣建設法治中國
黨的十八大報告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針,堪稱新時期中國法治建設的指南針。建設法治中國的關鍵點有六:
(一)高層領導的政治決斷和信心
任何權力規范和約束都應該也只能是自上而下進行。政治家要有倡導和推行法治的決心和信念,運用足夠的政治智慧,能夠厲行法治、自我限權、帶頭守法。
(二)著眼科學民主立法
立法是法治建設的前提。我們立法建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必須切實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於每一部法律法規制定的全過程。要使立法真正符合人民意願,完善科學民主立法機制,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認真傾聽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群體的聲音,廣泛集中民智、匯聚民意。要使立法真正立足客觀實際,從改革發展穩定最突出的矛盾入手,從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研究和決定該立哪些法、怎樣立,該制定哪些制度、怎樣制定。要使立法真正解決實際問題,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切實增強每一部法律法規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著眼保障法律有效實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因此,我們要在繼續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一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二要堅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國家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辦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三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行使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重要職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行使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要職權,確保各國家機關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四是要改革現在的績效評價體系,建立一套以法治為重要指標體系的政績考核評價體系,即「法治GDP」,保證法律的實施。地方政府領導幹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關鍵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識,是不是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一旦建立起法治作為重要指標的政績考核評價體系,法律的實施就有了保障,法治中國建設才會更加順暢。
(四)著眼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反映社會的文明程度,關繫到國家長治久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要實現司法公正,必須樹立現代司法理念,推進司法體制的改革與創新。
1.樹立司法獨立理念
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現在如何認識我國的司法獨立,學術界爭論頗多。有的主張西化式獨立,有的主張逐步獨立等等。筆者認為,在當前不能離開我國的政治制度去談獨立,而要符合我國的國情。一是要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必須明確黨對司法的領導主要體現為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而並非是具體業務和工作的代辦與干預。二是規范和完善人大司法監督,高度重視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三是改革現有司法人事與財政制度。現行的司法管理體制是各級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產權受制於當地黨委政府。要從根本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就必須進行司法體制改革。首先可考慮基層、中級法院法官由省級人大任命,高級、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國人大任命,任命後即由最高法院統一管理的方式。其次,必須改變地方政府把持司法財政權的現象。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是將法院的經費獨立出來,單獨列入國家預算。為此,有學者建議應當吸取歷史的教訓和其他國家的經驗,重視司法經費獨立對於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四是正確處理好上、下級法院間關系,確保下級法院獨立辦案。上、下級法院並非行政領導關系,而是監督、審級關系,不同的審級設置是為確保當事人上訴權的實現,確保司法公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示、批示,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事先請示,都有違司法獨立原則,應予根除。
2.大力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尤其是法官隊伍建設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於司法公正。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的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質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導。一定要提高法官的道德修養,提高法官的業務素養,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五)著眼用制度規范和約束公權力
當今,許多法律得不到真正執行,公權侵犯私權的情況屢屢發生。如果不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權力就會是恣意妄為的猛獸,就會禍害社會。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籠子有哪些?第一個是民主的籠子,通過統一的程序規則約束公權力的行使。特別要通過立法和制度建設對地方黨政一把手的權力加以更加嚴格的硬約束。因此應當盡快制定《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規,為各種行政行為提供最基本的權力邊界和程序規則,防止決策機關規避程序法濫用決策權,確保每項權力都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第二個是法治的籠子,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規范;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還要求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凡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都必須積極履行,不能失職,不能不作為。同時,履行法定職責,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第三個是監督的籠子,通過公開約束規范公權力。應當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將領導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權力的表現形式納入信息公開的范圍,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黨務、政務、司法、公共事務的信息公開,通過公開約束規范公權力。要創造人民監督和批評政府的條件,拓寬民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決策權的渠道,充分利用現代新興媒體監督的便利,實現對公權力行使的全時空監督,惟其如此,才能讓所有官員在法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防止權力濫用和失控。
(六)著眼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法治中國就是大家都尊法守法。
只有當法律成為國民必須信仰與敬畏的規則時,人們才可能在這條規則的底線上行走,道德才不會失守,底線才不會被擊穿,秩序才不會崩壞,公平正義才能讓人有所期許。也只有全社會都把法治當成一種生活方式的時候,法治中國才會形成。因此要把「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作為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目標。一是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法治培訓。讓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這無疑是對整個社會法治精神的引領和提升。二是要深化對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建設法治中國,人民群眾是基礎力量。要在全社會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讓廣大人民群眾懂得依法按程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為構築法治中國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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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怎樣建設法治中國,法治政府的論文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深入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一、堅持科學立法,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出現的新領域、新情況、新特點,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及時制定、修改、完善各項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適合我國的具體國情。
二、堅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一個關鍵環節,是法治國家對政府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深入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求必須堅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恰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正確使用相關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損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盡可能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五是要求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六是要求權責統一。通過科學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規定和配置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責任,保持責任與權力的對應;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切實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三、堅持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發揮著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社會成員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等重要作用。實現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對於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要堅持司法公正。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時理性地權衡案件所關涉的各種社會利益,妥善把握和處理好案件所關涉的各種關系,對各類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對各種糾紛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要實現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不斷完善司法程序,切實改進司法作風,充分利用科學技術,全面提升司法活動的效率,有效應對社會生活中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
要樹立司法權威。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切實做到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會要依照憲法的規定,尊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尊重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
四、堅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社會成員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社會基礎: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每一個黨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模範帶頭遵守法律;每一個社會成員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利與自由,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運用法律規定或法律允許的方式與手段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身權益。要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使全體社會成員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五、強化監督制約,構建權力制約監督體系與機制。社會主義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權之治」。要從法律上構建起「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以道德制約權力」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與機制,以保證執政黨的權力和立法、執法、司法等各種權力的設置和行使始終不偏離我國民主政治的正確軌道。要圍繞權力運行的總體目標,進一步完善各種權力的配置,統籌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對於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以及行政機關自我約束與監督的作用,擴大公民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有序參與,強化人民群眾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廣泛監督,同時重視和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要從法律上規范各種監督行為,不斷提升監督的科學性、合理性,建設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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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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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國的《立法法》是一部規定立法規則、確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級」和「法律監督」四大問題。立法立法必須嚴格執行《立法法》的規定,堅決克服「立法不法」的現象。
立法是法治的關鍵和核心,其目的在於合理配置立法權力,有效規范行
政權力的運作,從而為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實現公平、正義、自由、
秩序等價值目標。實質意義上的法治不僅要求法的權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
價值,而且強調立法對普遍認同的價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內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實
質理性。法治已經演進為一個綜合概念,它融匯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諸
多價值觀念,包含著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權力制約、司法獨立、立法等豐
富的制度意蘊,其核心則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幾個世紀以來,法治理論與實踐
對政府權力予以高度關注,這與立法權力作用范圍的廣泛性、與人們生活聯系的
直接性密切相關。二十世紀以來,立法權在很多國家的權力結構中極度擴張的事
實,不斷提醒人們,對立法權力的制約是國家權力制約的重中之重。
在我國,立法尚處在初級階段,立法法治還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無論
是觀念上還是制度上都面臨著挑戰。因此,立法是一場深刻的觀念更新和制
度變革。當前,我國立法面臨的挑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在思想意識方面,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
領導幹部的觀念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
鄧小平同志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
統很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
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
又重新滋長。」由於我國缺乏依法治國、立法的傳統,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
淡薄,特別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觀念或思想,嚴重阻礙著立法的實現。它們是:
第一,人治觀念。有些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些領導幹部對立法重要性
的認識還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視,總認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辦事太麻
煩。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立法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並沒有真
正落實到行動上;有些領導幹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於不
顧。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觀念。有些領導幹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
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
而無視法律的規定。第三,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將法律僅視為一種治人的工具,
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標價值觀念。甚至認為,當對自己有利時就拿來適用,對自己
不利時就不執行。這些都嚴重阻礙了立法觀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
行。
因此,實行立法必須要大力培養和增強全民的法治觀念,重點是抓好各
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立法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建設,切實地進行為依法
立法所要求的觀念更新。
1.樹立法治觀念。為此,必須明確:第一,憲法至上。法治的實質是憲治,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體現,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靈魂。
第二,法律具有極大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不允許有超越
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法大於權。任何人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
法、以權廢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樹立權力制約觀念。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必然導致腐敗。
這是人類歷史證明了的真理。
3.樹立人權觀念。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
的執政黨,必須把保護人民的權利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社會主義
最講公平、最重視保護人民的權利。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講人權,高舉人權的旗
幟。
4.矯正法律工具主義觀念,樹立法律工具主義與法律目標主義並重的觀念。
將法律視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時,結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國
的重心轉向人民權利的保障及正義的實現,應是我國實行立法、依法治國的
策略選擇。
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關立法立法空白
較多,所立之法缺陷較大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的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國家
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與改
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立法法制建設還比較滯後,立法管理
的某些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質量也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突出表現在現存的
法律、法規與規章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使立法執法者難以適從;有些法律、法
規的一些條款太原則,不便操作和畸輕畸重;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對某些立法機
關設置的職權過大,尤其對自由裁量權,往往規定的幅度過大,並且沒有顧及到
公民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後的法律責任,容易造成少數立法執法人員毫無顧忌地濫
用立法權;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沒有實現立法程序法律化,嚴重影響了
立法機關的立法。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為立法創
造法律條件。
首先,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況。當前,
特別要抓緊制定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市場經濟秩序、宏觀調控、社會保障和救濟、
規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在建立商品市場、原材料市場、金融、資
本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等方面執法依據不足的狀況;改變實施細則滯
後、法規不配套現象,盡可能使法律法規及規章同步出台,並加強立法解釋工作,
使法律規范更加適應實際,操作性更強,以解決有法難依問題。
其次,注重立法質量,糾正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的傾向。法律、法
規的生命力在於其質量。近年來我國頒布實施的許多法律文件修改過於頻繁,並
且有些在實踐中難以施行,問題的要害在於立法時,立法者對該法所調整的社會
關系缺乏科學而精細的調查研究,或者著力於通過立法解決本部門的編制、級別、
經費及其他種種具體問題。應當看到,一個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與否以至於最終
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法是否正確而深刻地反映了廣大人民群
眾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調整的那部分社會事務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立
法必須提高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使法律充分體現民意,與社會生活相一致,符
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要防止立法中滲入局部利益和部門利益而影響法律的全
面、公正和完整。同時,避免各種規范性文件在調整社會事務時發生重復、沖突
或疏漏,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再次,抓緊制定立法程序法,改變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規范的現狀。可以說,
離開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立法。
最後,立法要依法。
三、在立法執法方面,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
影響了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執行效果
現存的立法執法體制不順。具體表現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從法
理上說,執法主體只能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企事業單位不
能擁有執法權,然而目前立法執法主體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現象並不少見。以
政企不分為例,工商部門管市場,又辦市場;城建部門管理城市建設,自己也搞
城市建設,並進行自我質量監督;種子公司既是種子的生產經營者,又是種子生
產經營的管理監督者,等等。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人為形成監督
不力。第二,立法執法部門縱向集權,條塊分割,部門壁壘,相互之間缺乏協調
配合,結果造成執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辦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
統交叉過多,職責不清。如對個體戶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等
多家執法部門,由於對同種法律行為有多種不同執法依據的交叉,客觀造成立法
執法者不作為、亂作為或難作為。與此同時,我國立法執法隊伍建設雖然經過多
年努力,有了長足進步,但是整體素質仍然不高。目前立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不
少,如越權執法、不作為違法、隨意執法、亂施處罰等問題的出現,既有不懂法
而出錯的,也有濫用權力而違法的。
因此,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於執法、
講求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要積極推行立法執法責任制。1997年,
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立法,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
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立法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通過明確政府機關法定
立法執法職責,健全立法執法評議考核體系,落實立法責任追究機制,實現規范
立法執法行為的目的。立法執法責任制,要力求做到實際、簡明、准確、可操作
性強。具體推行時,關鍵要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清理立法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依
據和執法許可權,切實減少立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的推諉扯皮現象,努力提高立法
效能;二是確定執法崗位,分解執法職責,嚴密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准,切實
改變過去那種執法崗位不清,職責不明,權力行使層級之間「上侵」、「下奪」、
「左擠」、「右占」,相互扯皮、攬功諉過的現象,有效地規范立法機關內部管
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構執法評考體系,突出執法效能評估,完善立法
責任追究機制,將立法職權的行使與執法人員的年度考核獎懲緊密掛鉤,實現行
政權的規范運作。
同時,要提高立法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其關鍵是要堅持「公開、平等、競
爭、擇優」的原則,健全對立法執法人員的錄用、考核、晉升、獎懲、辭職、辭
退等具體制度,突出嚴字,嚴格管理,嚴明紀律,賞罰分明,形成「能者上、平
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機制。
四、在立法監督方面,現行立法執法
監督體系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對立法權力的監督制約形成了自己的體系,這一體系包括權力機
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立法機關自身的監督、黨的監督
以及新聞輿論、人民群眾、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的社會監督。應該說,我國
的監督體系是比較全面和嚴密的,它在實際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實踐
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
權力監督乏力和監督體系存在缺陷。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監督機制上
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監督的法律規定,以致使人民群眾等一些社會監
督流於形式而得不到落實。監督機制上,主要表現為有些監督缺乏必要的獨立性,
直接影響其監督作用的發揮。例如,作為立法系統內的專門監督的立法監察,由
於它與立法機關有著立法隸屬關系,使得這種監督在實踐中很難真正履行其監督
職責,以致弱監、虛監、失監現象相當嚴重。還有,立法復議也存在著一些亟待
解決的問題。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煩、推諉等不願受理立法復議申請的情況還在
相當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復議決定上,還存在該撤銷或者變更而維持的情況,上
下級之間「官官相護」的問題尚未徹底解決,等等。
因此,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首先,
加強權力機關對立法執法工作的監督。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盡快
制定《人大監督法》。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選舉和任免幹部時,應該把是否具
備必要的法律知識,是否依法辦事作為衡量幹部是否稱職的重要標准。在聽取他
們的述職報告時,應把他們領導的地區或部門的執法狀況作為重要的考察內容。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聽取和審議所在政府和單位實施法律、法規工作報告以及
組織代表檢查、視察、評議執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機關做好執法工作。其次,
民主黨派的監督、社會團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也必須努力落到實處,
使它們共同服務於人大監督這個中心,並形成監督合力。
綜上所述,我國要實現立法,必須革除一切與立法的要求不相適應
的舊觀念,必須進一步完善立法法律體系,必須理順現行立法執法體制,提高執
法隊伍素質,必須強化和完善立法執法監督機制。惟其如此,才能為解決我國依
法立法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創造條件,不斷推進立法的進程,實現依法治國的
宏偉方略。
資料來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
http://www.drcnet.com.cn/ 12/0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