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記錄人
⑴ 答辯人是寫法人還是寫出庭人
如果法人是被告的話,應寫法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⑵ 第一個答辯的人會很慘么
一般來說,第一個和最後一個都不是那麼的理想,第一個沒有打分標准,最後一個導師們疲憊了,耐心可能會欠缺一點。按照大數規律來說,一般第一個的話沒有一個答辯的參考標准。導師們可能打分的話沒有參考,有可能會打得高一些,有可能會打得低一些,但是總的來說都會過的。
不管是個人還是導師要求,論文答辯總是對個人學習的一個總結和檢測,我們更多的時間應該放在准備料資上,深度挖掘論文的專業內容,以力求創新,在專業領域的細分垂直度更容易獲得導師的青睞,只要有充分的准備和實力,這也不用擔心是排在第幾個答辯了,內心會從容很多。
⑶ 答辯狀要寫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信息嗎
都要寫的,這是必須的基本的格式。
⑷ 什麼是被答辯人
法律工作是個非常考究語文的工作,不只是因為這個工作老得說和寫,而是因為法律和法都是通過語文這種實實在在的活動才能表現出來的。因此法律語文講究程式和概念化。所謂概念化就是你所使用文字必須是內涵明確,外延適當的概念,不能一個詞語有數種以上的概念,怎麼理解都對,又怎麼理解都不對,而是所指必須清楚明白。說的羅嗦不要緊,但務必說把意思說准確,道理講到家。這跟來法學的時候由於認識不到家,思想沒到位,總是圍著問題打轉,理論不清問題到底還不一樣。程式從前包括說的方式,現在講話基本不受它限制了,因為有了法律這種成文法。不過,對寫的程式要求一點也沒有改變,並且更講究,因為書面必須使人一看便知它是寫什麼的,不能讓人家通過閱讀來理解文句是寫什麼的。起訴狀就是起訴狀,絕不會出被錯當成上訴狀或答辯狀。這就是程式的作用。 老見有人寫的答辯狀里有「答辯人」說法。這是什麼意思?民事程序上第一、二審程序答辯都得具狀。答辯表示接受對方的要求訴訟的請求,表示要提出爭辯,請求審判,因此是對當事人地位的承認。承認自己是被告、被上訴人才答辯。同樣,原告、上訴人出答辯狀,也是表示不放棄自己的起訴和上訴,向被告、被上訴人提出爭辯。如果連自己的當事人地位都否認,那還答辯做什麼呢?這就是概念問題,直接與法律關聯著。 答辯在法律上有兩個意義,一個是向對方表示自己不同意其主張,予以爭辯反駁,進行訴訟。另一個是告訴法官,本當事人請求審理,或裁或判都聽法官的,橫豎就是不能照對方的主張來。即使對方整得明白整不明白可以不加考慮,但總得考慮讓法官明白吧。如果答辯只進行一輪就夠審理的了,答辯人是誰,法官還能弄清楚,不至於搞不清楚答辯是誰的。答辯需要進行多輪的時候,兩頭全都來「答辯人」,法官要弄清楚這是誰提出來的答辯可就費勁了。因此,答辯的時候要保持固有的當事人地位不變。表示答辯來自哪一方的程式是「某方於某年某月某日接到某方某狀,提出答辯如下」。說明接狀的期日,是為了表明答辯沒有超過法定或指定的期間,是有效的訴訟,沒有過期失效。 對於當律師的人,要求就要更高些,不僅得程式清楚,概念准確,而且應當積極研究和提出能成立審判的,真正有訴訟價值的抗辯。這就不僅要深入研究法律,更得要有充分可靠的證據了。答辯的目的是有效地阻止不適當的權利,絕不是使對方稀里糊塗找不著北。要知道訴訟不只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還有個法官呢。當事人糊塗,法官不一定也糊塗。因此律師要把訴訟建築在立證充分,證據方法得當的基礎上,不能靠投機取巧耍花招來解決問題。
⑸ 什麼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民事答辯狀中提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什麼意識
答辯人就是被告,也是你的對方!
被答辯人就是原告,也就是你們!
⑹ 民事訴訟答辯狀,答辯人是單位還是個人,還是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當然是A公司,A公司是被告。張三如果代表公司應訴,那麼長三就是訴訟代理人。
⑺ 畢業論文答辯記錄重要嘛有人看嗎
本科畢業論復文答辯記錄,我覺得應制該還是要如實的。記錄和填寫,雖然寫完問題忘記寫,回答兩個字。這個不是很大的影響,只要你其他相關的記錄。寫全面就好,有時候做這件事情並不是為了給人看。而是在於你自己的態度。
⑻ 論文如何答辯時是一個個進去,還是一幫人都進去
我們碩士時答辯時是所有學生都進答辯教室,答辯人站在講台上。也就是說是一幫人都進去。因為還有其他年級的來旁聽,不可能單獨答辯的。那樣也缺少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