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課題
① 跪求家庭暴力和女性主義或是女權主義這兩個課題的研究情況
唉看了這題來目就傷心,以前我也認真自回答過一個類似的問題來著,但是對方很無情地關閉問題了!
女性主義思潮 導論
Feminist Thought:
A More Comprehensive Introction
(美國)羅斯瑪麗•帕特南•童
Rosemarie Putnam Tong
艾曉明 等譯
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 2002年10月
我有電子版的,但是版權問題不能發,一共有六個流派的詳細介紹,建議你去書店找找這本書或者圖書館借一下。這本書把國外的理論和實踐總結的很詳細很全面。本人很贊這本書。國內的話,要去看每年相關會議的報告,畢竟在我國還是起步狀態。
祝一切順利
② 加重刑事懲罰是否能降低犯罪率
嚴刑峻法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犯罪問題,要解決犯罪問題需消除產生犯罪的土壤。而且過於嚴厲的刑罰會起到副作用,比如激化社會矛盾,秦朝的例子就是明證。
為便於對犯罪進行調查統計,可按不同的標准對犯罪率進行分類,如以犯罪主體為標准可分為少年犯罪率、老年犯罪率、婦女犯罪率等;以犯罪類型為標准可分為殺人犯罪率、財產犯罪率、強奸犯罪率等。
(2)最高人民法院課題擴展閱讀
作為犯罪密度相對指標,犯罪率是比較不同時空條件下犯罪嚴重程度的最常用指標。如果此時此地被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彼時彼地不規定為犯罪,就不能對不同時空范圍內的犯罪率作簡單的比較。即使需要比較的不同時空范圍的犯罪定義一致,這種犯罪密度的比較也還是有一定的條件的。
因此,在研究、分析、引用和比較一定時空范圍內的犯罪率時,犯罪率只是犯罪人數與總人口對比的相對數。如果犯罪人數與人口總數相應地變化,那麼,作為可能的犯罪被害人,每個公民遭受犯罪侵害的幾率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而作為相對數的犯罪率卻反映不出這種變化關系。
③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問題
可以。
依據是《憲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但願能幫到你,希望採納......
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奚曉明) 電子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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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王軍的主要項目
1. 「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項目負責人,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
2. 「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國際商法經典案例叢書》,項目責任人,共出版20卷,2011-2014年完成,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
3. 澳門以及葡語國家經貿法律問題研究,項目負責人。
4. 法律與經濟問題研究,項目負責人。
5. 《WTO爭端解決年度報告》,211工程重大項目。
6. 《論中國侵權法上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項目負責人,國家社科基金2006年度一般項目,已結項。
7. 《我國開展反補貼調查及WTO相關案例研究》,項目共同負責人,商務部委託研究課題,已結項。
8. 《不動產區分所有權法比較研究》,項目負責人,211工程重點項目,已結項。
9. 《中國應對國外反補貼調查策略研究》,項目負責人,211工程重點項目,已結項。
10. 《美國商務部反補貼案件裁決報告研究》,項目負責人,商務部委託項目,已結項。
11. 《2007年度教育部雙語教學示範課程建設項目》項目負責人。
12. 《案例教學法理論研究與教學實踐》,項目負責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十五」「211工程」第2期項目(2005-2007),已完成。
13. 《侵權法上嚴格責任比較研究》,項目負責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2002年度一般項目,已完成。
14. 《關於涉外商事海事的法律適用問題》,項目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委託研究課題,已完成。
15. 《新一輪規則談判中貿易救濟措施問題研究》(歐盟部分),項目負責人,商務部委託研究課題,2003年,已完成。
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正文
為了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有關問題作出以下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第二條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二)離職後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際蹩?⒐ぷ鰨???傘⑿姓?ü媼磧泄娑ǖ某?狻?br>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第三條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
第四條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並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後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第五條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第六條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所稱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包括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人民法院在對創造性貢獻進行認定時,應當分解所涉及技術成果的實質性技術構成。提出實質性技術構成並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第七條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前款所稱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
第八條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而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辦理前款所稱審批或者許可的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託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後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分別訂立委託開發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條下列情形,屬於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所稱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一)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二)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三)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四)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六)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第十一條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並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咨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
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條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並承擔保密義務。
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權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屬於共同侵權,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可以繼續使用技術秘密的人與權利人就使用費支付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確定使用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通常對外許可該技術秘密的使用費或者使用人取得該技術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費,並考慮該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成果轉化和應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規模、經濟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
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人民法院均應當判令其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人已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
第十四條對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於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根據有關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成本、先進性、實施轉化和應用的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以及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二)對於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有關咨詢服務工作的技術含量、質量和數量,以及已經產生和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
第十五條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履行期限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技術開發合同
第十七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所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包括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對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的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對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技術轉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但尚未實現工業化應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實現該科技成果工業化應用為目標,約定後續試驗、開發和應用等內容的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所稱「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包括當事人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工作。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屬於委託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所稱「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並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許。
三、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除外。
技術轉讓合同中關於讓與人向受讓人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發生的糾紛,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處理。
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並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三條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生在依照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生在轉讓登記之後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專利申請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明創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明創造,在合同生效後,受讓人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三)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並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秘密的許可使用方式,參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讓與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稱「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包括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
當事人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的「保密義務」,不限制其申請專利,但當事人約定讓與人不得申請專利的除外。
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授權以後,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不以當事人就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四、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特定技術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性技術項目。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受託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承擔。
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受託人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技術咨詢合同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數據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託人的,視為其對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等予以認可。委託人在接到受託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問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技術轉讓費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承擔。
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數據、樣品、材料、場地等工作條件不符合約定,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託人的,視為其對委託人提供的工作條件予以認可。委託人在接到受託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學員進行特定項目的專業技術訓練和技術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余教育。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技術培訓必需的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等工作條件的提供和管理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委託人負責提供和管理。
技術培訓合同委託人派出的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由委託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受託人配備的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或者受託人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導致不能實現約定培訓目標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受託人發現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或者委託人發現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按約定改派的,應當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以及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是指中介人在委託人和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前,進行聯系、介紹活動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調查研究等費用。中介人的報酬,是指中介人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以及對履行該合同提供服務應當得到的收益。
當事人對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中介人承擔。當事人約定該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未約定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由委託人支付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當事人對中介人的報酬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中介人所進行的勞務合理確定,並由委託人承擔。僅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技術合同中約定中介條款,但未約定給付中介人報酬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支付的報酬由委託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擔。
第四十條中介人未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報酬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託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必要費用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介人隱瞞與訂立技術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侵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根據情況免收報酬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中介人對造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沒有過錯,並且該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有關中介條款或者技術中介合同繼續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約定或者本解釋的有關規定給付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不應當被視為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的損失。
五、與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有關的程序問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訂立在一個合同中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案由。
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
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讓與人負責包銷或者回購受讓人實施合同標的技術製造的產品,僅因讓與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銷或者回購義務引起糾紛,不涉及技術問題的,應當按照包銷或者回購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由。
第四十三條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條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四十五條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後,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訴訟中,受讓人或者第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六、其他
第四十六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相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計算機軟體開發、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在搞一個人格權訪問課題研究,哪能找到一些權威的法律案例。
人格權十大經典案例和分析
一、「好一朵薔薇花」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發生的媒體誹謗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報發表了長篇通訊《薔薇怨》,《人民日報》予以轉載,對某縣農機公司統計員王某某與單位領導的不正之風斗爭的事跡作了報道。嗣後,女作家劉某到該縣體驗生活,根據一些人的反映,認為《薔薇怨》的內容失實,以「為正視聽,換回《薔薇怨》給某縣帶來的嚴重困難」為寫作目的,撰寫了「紀實小說」《特號產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實姓名,聲稱「要展覽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對話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瘋狗」、「政治騙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產的特號產品」、「一貫的惡霸」、「小辣椒」、「專門的營私者」、「南方怪味雞」和「打鬥演員」等語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該文在《女子文學》、《法制文學選刊》、《江河文學》和《文匯月刊》4個刊物發表,發行64。9萬冊。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發表這篇作品的刊物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這個案件是《民法通則》實施後最早發生的一件極有影響的侵害名譽權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於: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學作品的侵權問題,寫作小說會不會侵害人格權。案例的回答是,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來侮辱誹謗他人的,都能構成侵權的行為方式。第二,在事實基本真實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語言,是不是構成侵權責任。案例的回答是,無論是紀實性的文章還是評論的文章,事實不真實,當然構成侵權;事實真實但使用了侮辱、誹謗的語言,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構成侵權。第三,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究竟應當怎樣認定。法律並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尋死覓活的後果才是精神損害事實,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要件,而是侮辱、誹謗的言辭已經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為造成了侵權的損害事實。因此,這個案例是非常經典的,在人格權法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經理隱私被宣揚並加以批判」案。1987
入選理由:最早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被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擔任某供銷公司的副經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經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趁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現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初戀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自我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該男友比作渥倫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寧,感到自己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復印數份,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並加以誇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後,職工對其疏遠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情。她為維護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曲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支持了原告的訴訟主張。
「點評」《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因此隱私權究竟是不是一個人格權,受到很多人的質疑。在實踐中,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斷發生,需要對受害人予以法律保護。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確定,對隱私權採取間接保護方式進行保護,即侵害隱私權使受害人的名譽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譽權的法律規定處理。本案就是最為典型的一個。事實證明,對於隱私權的間接保護方式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沒有確立對隱私權直接保護的制度,就無法全面、完善地保護隱私權。盡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對隱私利益採取直接保護方式的司法解釋,但是,僅僅承認隱私權是一個人格利益而不是權利,顯然是不對的。可
以說,隱私權是最近十幾年來普及最為廣泛的人格權概念之一,社會的文明進步要求完善對隱私權的立法和法律保護措施。同時,這個案件也提出來一個問題,就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人格權難道就不是人格權嗎?主張「人格權法定」的意見,受到嚴峻的質疑。
三、「荷花女」案。1988
入選理由:最早發生並由此做出對死者名譽利益予以保護司法解釋的案件
「案情」原告陳某系解放前已故藝人荷花女的母親。1940年,荷花女參加慶雲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在當地紅極一時,後於1944年病故,年僅19歲。被告魏某以「荷花女」為主人公寫小說,曾先後三次到原告陳某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並向「荷花女」的弟弟了解情況並索要照片,隨後創作完成小說《荷花女》,共11萬字。該小說使用了荷花女的真實姓名和藝名,陳某在小說中被稱為陳氏。小說虛構了荷花女從17歲到19歲病逝的兩年間,先後同3人戀愛、商談婚姻,並3次接受對方聘禮之事。其中說某人已婚,荷花女「百分之百地願意」為其做妾。小說還虛構了荷花女先後被當時幫會頭頭、大惡霸姦汙而忍氣吞聲、不予抗爭的情節,最後影射荷花女系患性病打錯針致死。該小說完稿後,作者未徵求原告等人的意見,即投稿於某《晚報》報社。該《晚報》自1987年4月18日開始在副刊上連載該小說,並加插圖。小說連載過程中,原告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情節有損荷花女的名譽為理由,先後兩次到《晚報》報社要求停載。報社對此表示,若荷花女的親屬寫批駁小說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時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理由,將小說題圖修改後,繼續連載。原告以魏某和《晚報》報社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害死者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民法通則》規定了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但是沒有規定死者的名譽利益是不是要保護以及怎樣保護的問題。這個案件是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解決。對於這個案件的討論和關注程度是極為廣泛的,不僅在學術上和司法實踐上有重大影響,而且在普及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司法解釋,對於死者的名譽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其近親屬有權提起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訴訟請求。因而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以及理論研究上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今天,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保護已經寫進了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再也不是爭論的問題了。在這個問題上,這個案件的作用是不能忘記的,它的光輝永存。
四、「人體畫展覽風波」案。1988
入選理由:最為轟動、拖延時間最長的侵害肖像權案件
「案情」甲、乙、丙三人都是某美術學院模特工。在招聘的時候,美術學院和模特工約定按照《招聘簡章》處理聘用事宜。該美術學院招聘模特工簡章規定,模特工用於課堂教學、寫生,對模特工的工作情況予以保密。校方使用模特工規則規定:教學使用模特工,由任課教師填寫模特訂單,經系主任批准;教師創作,也應先填訂單經系主任批准。承包創作任務的單位所用模特工,須在訂單上註明,在任務結算時從稿費中償還模特費。按照上述規定,三位模特工為美術學院提供服務。1988年舉行全國首屆人體油畫大展,規模空前,中國美術館門前觀賞的人排成長龍。油畫作者未經三名模特工的同意,將以三名模特工為模特創作的人體畫也予以公開展覽,作者和美術學院獲得若干展出的收益。原告以被告違背原來商定的協議為由,認為公開展示其人體作品侵害其肖像權,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直到90年代末,這個案件才審判終結,判決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點評」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並不特別重大,但是它的影響極大。在當時,舉辦第一屆人體油畫展覽是一件轟動的事,再加上出現了肖像權糾紛案,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因此,它對普及人格權法律知識是極為重要的。之所以將這個案件存放了十年之久才審理終結,就是為了要「冷處理」。在這個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模特肖像權保護的特殊性。對於模特的肖像權應當進行保護,但是由於提供模特創作作品的特殊性,對其肖像權的保護是應當
有特殊規定的。我們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時,起草了一個條文,就是「自然人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視為放棄以其人體形象創作的作品的肖像權。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樣規定的理由就是,既然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就准許對方以其人體創作作品,如果既准許其以其人體創作作品,又不準許將創作出的作品展出或者出賣,主張這些作品的肖像權,那麼提供人體模特創作就沒有意義。至於本案之所以認為構成侵害模特的肖像權,是因為雙方約定了對模特身份的保密條款。如果不是這樣約定,不應當認為構成侵權。另外一點,對一個民事爭議的案件,長達十年才予以處理,顯然看出「長官意志」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干預作用。這不符合司法規律的要求。
五、「擅自使用病患肖像」案。1990
入選理由:肖像權受到侵害而沒有得到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朱某幼年患眼瞼重症肌無力症,於1967年去眼病防治中心防治所診治。應經治醫生請求,朱的家長提供了朱患病症狀的照片。後醫生陳某接受了朱的治療資料,接手為朱治療,基本治癒。朱的家長按照醫生的請求又提供朱治癒後的照片一張,交陳某作為醫學資料保存。陳某總結自己幾十年的治療經驗,撰寫了《重症肌無力症的中醫診治和調養》一書,自費出版。後來,陳某在該防治所開設業余專家門診,專治此症,從中提取50%的掛號費。1989年,陳某撰寫稿件,由某科技報社的編輯加工修改,在該報公開發表,介紹該病症的症狀及陳的治療效果,介紹陳的坐診時間和著作,並擅自配發了朱治療前後的兩張照片。朱某認為陳某與科技報社發表該文時使用其肖像,未經自己同意,具有營利目的,侵害了其肖像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宣傳醫療知識對社會有利,該行為不構成侵權,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本案的兩個被告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兩幅照片,其中一幅是其患病病容的肖像,其行為既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也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很嚴重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提到了兩個問題:第一,《民法通則》第100條中規定的「營利目的」是不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肯定者說既然是法律的規定就應當是構成要件,否定者說這只是一種表述而不是規定侵權責任。討論的主導意見是後者。第二,宣傳醫療成果是不是就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正當抗辯事由。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和隱私,是構成合法抗辯的,但是,這種宣傳醫療成果能夠達到這樣的程度嗎?一方面,肖像權和隱私權都是人的絕對權,除非需要犧牲人格權的那個公共利益特別重大,但本案並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使是需要介紹醫療成果,使用他人肖像也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對權利人本人進行保護,不使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受到直接的犧牲。盡管本案的判決不盡如人意,但是在這些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典型意義。
六、「擅自摘取死者器官製作標本」案。1992
入選理由:第一例屍體受到侵害起訴得到判決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1991年11月16日,原告楊某的丈夫、原告武乙和武丙的父親武甲因患病住進被告某軍區總醫院治療,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敗血症、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對武甲進行治療期間,曾會同醫學院的專家對病情進行會診,兩院的專家對武甲病情的診斷存在分歧意見。在此期間,武甲的病情迅速惡化。武甲死後,原告懷疑被告的診斷、治療有誤,要求被告在有外醫院專家參加並有武乙在場的情況下,對武甲的屍體進行解剖檢驗,以查明死因。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附加條件」未給予明確答復,在武甲死亡的當天,在沒有辦理完備屍檢手續的情況下,由本院醫務人員對武甲屍體進行解剖檢驗,並取出心、肝、肺等臟器留作標本以作研究用。次日,原告得知武甲屍體被解剖後非常不滿,在找被告解決問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1992年1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原告損害其名譽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點評」這個案例並不是第一件請求對屍體進行保護的案件,在此之前河北省也發生了
一件類似的案件,法院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自然人死亡之後,其屍體究竟是不是要予以保護,在此之前一直是存在爭論的問題。受理本案的法院根據法理,認為人的屍體不受法律保護是不符合情理和習慣的,因此直接做出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個成功的判決。但是究竟基於什麼理由對死者的屍體進行保護,則有不同主張。有的認為人死亡之後遺留的屍體是所有權的客體,由其近親屬享有這個權利。這個理論是不對的。我提出了一個身體權延伸保護的理論,是說自然人死亡之後,其生前享有的身體權就成為了身體利益,體現在屍體上面,由其近親屬予以保護。當然也有其他的理論。總而言之,從這個案例之後,我國司法實踐就開始了對屍體的法律保護,這個案件的功績就是奠定了這種保護的基礎。此外,這個案例對於認定身體權是不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也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生命健康權的概念,其中是不是包括身體權,理論上有爭論。既然死者的屍體是身體權的延伸,那麼身體權也就是當然的。
七、「疑似精神病予以強制治療」案。1991
入選理由:引發人身自由是不是具體人格權討論的典型案件
「案情」在「文革」中,某礦務局礦工醫院醫生張某經常發表一些評價林彪、江青等的「另類」言論,該院領導認為其精神不正常,依據精神病院個別醫生出具的為精神分裂症的「門診印象」和「初步診斷」,經研究決定不允許張某上班工作(如果不是這樣,張某可能會被定為「惡攻」罪而被判刑罰),工資照發。「撥亂反正」之後,新的院領導決定對張某按照病休待遇開工資,張某認為是領導決定自己不上班並且工資照發的,如果扣工資,就堅持恢復上班工作。院領導認為張某是精神病患者不能上班,並下發文件認定張不具備自主行為能力,並為其指定監護人(行使了法院的權力)。張某不服。該院在未經張某本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派人強行將張用汽車送到精神病醫院強制住院治療38天。醫院的結論為:「病員自住本院一月余,未發現明顯精神病症狀,故未給予抗精神病葯物治療。」張某以侵害自由權和名譽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認定侵權責任;對於侵害自由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點評」這個案例是全國第一例關於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案件。但是,法院認為人身自由權在《民法通則》上沒有規定為人格權,因此不能按照侵害人身自由權認定侵權行為,因而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性質審結本案。這個案件尖銳地提出一個問題——「人格權法定否定說」的意見,就是人格權不能實行法定,民法對於人格權的規定僅僅是列舉式的,並且要規定一般人格權作為總的概括,以免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那些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由於法無明文而不能得到保護。但是很多司法人員都固守權利法定的原則,認為沒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就不是權利,人格權同樣如此。本案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可惜的是,在民法草案人格權法編中,對人身自由規定為一般人格權的內容,而不是規定為具體人格權。此外,還有一個說法,就是人身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權利,因而是公權利,不能用民法保護。這也是一個荒謬的觀點。凡是法律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權利,都需要民法的保護。對此,民法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條文了,解決了這個問題。
八、「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 1992
入選理由:引發了一般人格權及其保護的討論並最終立法的案件
「案情」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某超市購物,當二人購物後離開該市場時,超市保安人員追出將二人攔住,責問二人有沒有拿超市的東西沒有付款。二人如實告知已經付清貨款,但是保安人員仍不相信,將二人帶到收銀台,告知其店方規定有權查閱顧客攜帶的東西。王某生氣地讓他們檢查,保安人員還是不相信,將二人帶到辦公室盤問,並摘下帽子、解開衣服、打開手袋進行檢查,逼得兩名女青年傷心落淚。直到最後沒有搜查出任何東西之後,店方才對二人道歉並放行。王某和倪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譽受到
損害,精神受到強烈刺激,造成嚴重精神痛苦,遂向法院起訴。經過法庭調解,超市承認錯誤,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各2000元,二原告撤訴。
「點評」本案是以侵害名譽權起訴,但是它所涉及的並不僅僅是名譽權的保護問題,而是涉及人格尊嚴的問題,對一般人格權的承認和保護問題。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各國立法一般都將人格尊嚴作為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立法規定了人格尊嚴就等於規定了一般人格權。我國《憲法》對人格尊嚴是作了規定的,但是在《民法通則》中卻將人格尊嚴規定在名譽權的條文當中,忽略了一般人格權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在這個案件發生時,立法機關正在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家們認為,這種行為所侵害的就是一般人格權,就是人格尊嚴。在民法上,如果不確立一般人格權的地位,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就無法完善保護。正是基於這樣的思想,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第43條規定了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保護,確立了一般人格權的地位。現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權法編的第2條對此明文加以規定,就是這個案件在人格權法發展中的最重要的功績。
九、「幼女被姦淫墮胎索賠」案。1994
入選理由:最早提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
「案情」史某為13周歲幼女,1994年7月21日被罪犯劉某姦淫,致其懷孕、墮胎以及治療等支出費用1300餘元。經公安機關偵查破案後,劉某被法院以姦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刑事訴訟中,史某的父親以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刑事被告人對侵害性自主權(當時叫做貞操權)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法庭沒有準許。後史父又向法院民庭起訴,列劉某為民事被告,要求其承擔侵害性自主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這是最早發生、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侵害性自主權的案件。但是這個案件的影響不夠大。影響最大的同類案件,是2001年發生的王某被**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二審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性自主權及其保護的問題上,立法和司法都存在偏見。性自主權就是指主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權利,對此,刑法和行政法都有規定,但是在民法上就是不保護。現實的結果就是,在這些偏見面前,本案的受害人以及王某這位受害人,以及許許多多的同樣的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就是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民法草案也還是沒有接受這樣的意見,不知這個問題的解決究竟要到什麼時候才會有結果。
十、「胎兒受到損害索賠」案。 2001
入選理由:第一次提出胎兒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的案件
「案情」女市民賈某懷有4個多月身孕,某日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戚某駕駛的奧拓車出行。在行駛過程中,計程車將正在前方右側車道修車的黃某、張某撞傷,坐在計程車內副駕駛座的賈某同時被撞傷,右額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顱內血腫。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司機戚天明及黃某、張某均違反有關交通法規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賈某認為,出了車禍後,自己吃了那麼多葯,肯定會對胎兒的健康有影響。某中級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鑒定認為,賈某屬十級傷殘,其受傷後服用的復方磺胺異惡唑等葯物對胎兒的生長發育有一定影響,但由於缺乏具體的用葯量及用葯方法、時間,加之人的個體差異等,對胎兒的生長發育的具體影響尚無法確定。由於賈某住院後司機戚某等三人拒付醫療費,賈不得不出院。賈某在生下小孩後,與對方多次協商無效後,向法院起訴,請求三名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及對胎兒的傷害費等,共計20萬元。
「點評」對於胎兒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並不是一個理論上的新問題,也不是一個試探性的民法措施,而是一個已經成熟了的民法制度,各國民法基本上都是有規定的。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於在實踐中第一次提出了這個問題,正式提起了訴訟程序。對於胎兒的人格利益的保護規則是:第一,胎兒在母體中受到損害,在其出生之後損害確定之時,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行使。第二,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出生時就是死體的,損害的是母親的身體或者健康,由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護人格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三個基本規則也是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在民法人格權法編中必須規定,不然只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不保護自然人出生前這個時期的人格利益,在制度上不平衡,同時對人格利益的保護也不均衡。至於本案,由於胎兒出生之後是不是已經受到了損害,尚沒有得到證實,因此還無法確定賠償的問題。
⑧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4〕2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切實發揮人民法庭職能作用,推動人民法庭工作不斷科學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准確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
1.正確認識新形勢。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要求,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基層的基層」,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一環,必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遇到更多復雜的問題,承擔更加艱巨的任務。
2.深刻理解新任務。人民法庭要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創新落實便民利民舉措,因地制宜做好巡迴審判工作,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擴大司法民主相結合,努力搭建陽光司法「窗口」,增進人民司法的社會認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積極穩妥在人民法庭推進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機制,加強人民法庭隊伍、裝備和信息化建設。要不斷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發揮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確把握職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代表國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職能。依法支持其他國家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職能。
二、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切實發揮人民法庭的審判職能
4.優化區域布局。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以「職能明確、布局合理、審判公正、管理規范、隊伍過硬、保障有力」為基本要求,綜合案件數量、區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脫離實際貪大求多的錯誤觀念,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和法庭建設、管理、維護困難。
5.規范設置調整。基層人民法院要隨著城市規劃調整以及城鄉發展一體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慎重穩妥提出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眾有需求,訴訟案件數量多,派駐人員有編制,建設用地能落實,建設資金有保障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設人民法庭。增設規模較大、影響范圍較廣、資金人員需求較多的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經濟社會發達、案件較多的地區,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探索專業化審判法庭的設置。
6.完善立案機制。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科學構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的人民法庭,可以通過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立案的方式,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山區、牧區、林區、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地區的人民法庭,要加強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並通過遠程立案等技術手段,著力解決當事人立案難問題。人民法庭具體受案范圍由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確定後,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確實不應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7.抓好民生審判。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總要求,切實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依法妥善審理與民生息息相關領域的糾紛,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推進人居環境整治,為科學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強訴訟服務。推進人民法庭窗口建設,努力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務。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對訴訟能力不高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導。對當事人舉證確實困難或案件審理確實需要的重要證據,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適時主動調查取證。依法選擇並適用更為經濟的訴訟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實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推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群眾及時有效獲取法律幫助。
9.做好巡迴審判。正確處理坐堂問案和巡迴審判之間的關系,認真落實《關於大力推廣巡迴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合理設置巡迴辦案點與訴訟服務點,提高巡迴審判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邊遠民族地區以及其他群眾訴訟不便地區,應當確立巡迴審判為主的工作機制,繼承和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為點、車載流動法庭為線、基層人民法院為面,「點線面」相結合、全覆蓋的司法服務網路。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應將巡迴審判的重點放在對社會和諧穩定影響較大,對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和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處理好調判關系。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基層民事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對適宜調解的民事糾紛要依法先行調解。積極總結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在法律規定框架內,恰當藉助鄉規民約,尊重善良風俗和社情民意,創新調解工作方法,力求從根源上徹底化解矛盾。堅決糾正強迫調解、久調不決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下達強制性調撤指標等違背審判規律的錯誤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書質量,注重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加強釋法說理,發揮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顯規則、維護秩序、弘揚美德。
11.改進執行工作。對執行工作難度較大、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以及人員裝備難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人民法庭審結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對可以當庭執結以及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訴訟群眾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方式構建直接執行機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提高執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審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結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擴大基層群眾入選比例,擴大參審案件范圍。規范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確定方式和流程,認真落實「隨機抽取」原則,改變長期駐庭做法。強化人民陪審員崗前和任職培訓,提高履職能力。積極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僅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的機制和辦法。建立經費保障標準定期調整機制,及時足額發放人民陪審員的交通、誤工等補助費用。
三、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切實發揮人民法庭橋梁紐帶和司法保障作用
13.為其他機構組織化解糾紛提供司法保障。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四個治理」中的紐帶作用和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示範、保障作用,為提高鄉鎮、縣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積極貢獻。主動加強與公安、司法、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基層國家機關、群眾自治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的溝通與協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做好司法確認等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工作。
14.對各類調解組織給予引導。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原則,依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以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治樣本和導向指引。特別注意加強和規范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聯系和溝通,共同維護良好的基層社會秩序。
15.立足審判職能參與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靈活運用公眾開放日、觀摩庭審、以案釋法、判後答疑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引導人民群眾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要通過及時向地方黨委、人大報送涉訴矛盾糾紛專項報告,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地方社會治理。不得超越審判職能參與地方行政、經濟事務,以及其他與審判職責無關的會議、接訪、宣傳等事務。
四、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
16.開展改革試點。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為司法改革的「試驗田」,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推進、求真務實、慎重穩妥的原則,推進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試。轄區內設有人民法庭的中級人民法院,選擇3-5個人民法庭,對適宜在人民法庭開展的改革進行試點,鼓勵具備條件地區積極擴大試點范圍。試點人民法庭應當至少每半年就試點工作情況向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匯報,並逐級層報匯總至最高人民法院,為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17.落實司法責任制。遵循司法規律,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探索建立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明確法官辦案權力和責任,逐步實現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簽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明確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規范人民法庭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做到權責統一明晰、監督規范有序。
18.優化人員構成。建立編制增補和動態管理機制,確保已增編制80%用於基層和審判一線,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堅持內涵式隊伍發展路徑,探索根據審判工作量,組建以主審法官為中心的審判團隊,配備必要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以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強審判輔助力量,解決一些地方因審判人員不足而出現的「一人庭」「二人庭」問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穩定審判隊伍,提高審判質效。
19.健全職業保障。推進法官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層法官職級待遇,實現人民法庭法官職務、職級和法官等級上的適當高配,以及工資福利政策向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適度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試行工資加辦案補貼、崗位津貼等薪酬確定方式。加強職業風險保障,完善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上級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法官延遲退休、返聘等改革時,要注意考慮人民法庭的特點和需求。
20.完善審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審判規律、不利於人民法庭工作開展和容易產生錯誤導向的管理考核指標。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復雜案件的分類標准,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探索在小額訴訟和其他適宜的簡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易文書,加快審理進程。探索審判輔助性事務集中專門處理的工作制度,讓法官專注於審判。
21.強化司法公開。全面公開法庭人員信息、管理制度、行為規范、訴訟指南,依法及時公開案件信息、司法依據、訴訟流程、裁判結果,滿足當事人知情權,杜絕暗箱操作。在推進「三個平台」建設過程中,注重考慮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積極發揮人民法庭根植基層的特殊優勢,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簡化旁聽手續,滿足人民群眾旁聽需求;開展司法公開主題活動,主動邀請和組織社會各界代表旁聽庭審、參觀法庭工作;進一步發揮巡迴審判在司法公開、法治宣傳方面的獨特作用,增強社會對法庭工作的認同。
五、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和組織領導,不斷提升人民法庭隊伍素質和物質裝備保障水平
22.加強黨建工作。堅持「支部建在庭上」,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有3名以上黨員的人民法庭應成立黨支部,黨員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聯合黨支部。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關系隸屬所在基層人民法院。強化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功能,嚴格黨內生活,充分發揮黨支部對幹警的教育、管理、監督職能,注重運用信息網路、新媒體開展黨建工作。
23.選好法庭庭長。要積極落實人民法庭機構級別和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優先從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設副庭長。要優先從具有人民法庭庭長任職經歷的人員中選拔基層人民法院領導。
24.健全定期輪崗和掛職鍛煉制度。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人民法庭庭長一般應在任職後三至五年輪崗一次。基層人民法院新招錄人員一般應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鍛煉一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選派法官到上級人民法院、發達地區法院學習鍛煉,應優先選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調法官,應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派有培養前途的幹部到基層,應優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掛職鍛煉。
25.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基層人民法院黨組要將人民法庭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主體責任范圍,對人民法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在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有關法院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基層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通過審務督查和專項檢查等,及時發現和糾正人民法庭幹警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辦違法違紀案件。人民法庭庭長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管好帶好隊伍,確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潔司法。
2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不斷強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導人民法庭幹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增進群眾感情,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六難三案」問題。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堅決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依託信息化手段,全面構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切實加強對人民法庭審判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執行力。要將作風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確保改進司法作風的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規章制度,注重經常性管理,注意以聽取基層群眾意見的方式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注重樹立和宣傳人民法庭先進典型,及時對人民法庭優秀幹警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文化體育場所建設,落實休假、療養制度,定期組織體檢,加強對幹警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幫助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實際困難。
28.改進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人民法庭庭長輪訓,確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業務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堅持分級分類培訓,充分發揮各級法官培訓機構主導作用,積極利用其他培訓機構和高等院校培訓資源,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傾斜。堅持以需求為導向,緊扣審判實踐的培訓方向。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和民族地區培訓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強雙語法官培養。
29.抓好基礎設施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現有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任務。新建人民法庭應依據《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准》,根據法庭編制人數、年受理案件數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嚴格審核設計方案,並按照《人民法庭統一標識設置規范》要求,安裝統一標識。
30.增強經費保障能力。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人民法庭工作任務和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預算編制工作,及時撥付資金。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法庭經費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有計劃、分步驟地為人民法庭配備必需的辦案辦公裝備,逐年提高裝備配備水平,改善審判工作條件。到2015年,全國人民法庭裝備配備均應達到《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要求的水平。
31.推動信息化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設為抓手,圍繞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確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設內容和規模,加大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規劃》要求,東部地區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區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區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層人民法院信息網路系統。要確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統軟體、硬體配置滿足人民法庭訴訟服務工作的需要,為人民法庭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辦公、辦案設備和軟體,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視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機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克服鬆懈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扎實做好日常安全保衛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時」要求,原則上為每個人民法庭配備至少一名司法警察,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干名安保人員。完善安檢、防爆、監控、液體危險品檢測等各類安全防範設施和裝備配備,優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體條件,確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實到位,嚴密防範各類重大惡性安全責任事故。
33.推動理論研究。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職能定位,為繁榮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創造條件,加強與法學教育研究機構進行多種形式交流與協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著重研究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和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進司法改革進程中開展好司法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課題。以問題為導向,從人民法庭的司法實踐中總結提煉理論研究的素材和課題,形成理論研究成果,切實實現成果轉化,指導和推動人民法庭工作科學發展。
34.加強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切實對人民法庭工作負起領導責任。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專門的人民法庭指導工作辦公室,堅持分類指導原則,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將監督指導人民法庭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問題發現、反饋、分析和解決機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風險評估、預警和化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
⑨ 怎樣搜集一個課題的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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