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離婚答辯詞
㈠ 離婚被告女方的答辯狀
㈡ 離婚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人:紅
答辯人因原告綠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離婚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後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後出雙入對,感情很好。答辯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務、勤懇持家,是一位賢惠的妻子。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後,答辯人不願意在家中,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
3、原告在訴狀中稱夫妻共同債務共計26800元,沒有此債務,均是捏造的不實之詞。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願意改變自己。如原告一定堅決離婚,請原告給予答辯人七年的青春損失費共計:300000元。將孩子歸於答辯人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並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後曾多次實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將答辯人致傷,還是答辯人娘家人給予治療。2012年4月份原告將答辯人又實施暴力,在河濱公園將答辯人暴打,說拉到黃河中扔掉,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後因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其舅舅將答辯人該出家門,將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趕出家門後答辯人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辯人未曾出門打工,因此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打工和事實不符,出門後答辯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給予看望,實屬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以維護婦女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