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行政答辯狀
1. 求助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農村土地是指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適用本規則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指申請人因農村土地發包、承包、經營、流轉、調整、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項發生的爭議。承包土地、林地等權屬爭議不屬於本規則仲裁對象。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理和一級仲裁製度。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請人的書面中請和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書面調解結論。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審查,調解或仲裁。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具有該土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由該土地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解仲裁。
(二)公平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三)平等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及時原則:仲裁委員會對受理案件要及時調解或裁決。仲裁影響生產的應先子執行。
(五)可行原則:仲裁意見必須明確,有可操作性,避免裁而不決。
(六)獨立原則: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非法千預。
第二章仲裁組織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仲裁委員會由縣人大、政協、農業、國土、林業、水利、畜牧、公安、司法、法制等相關部門組成,主任由分管農業的副縣(區)長擔任,副主任由農委、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具體辦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案件的受理、文書送達、開庭審理、調解裁決和檔案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開展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自仲裁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並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共同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參加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 簡單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從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中聘任仲裁員若幹人,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也可在各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中聘任仲裁員2-3人,協助仲裁委員會開展仲裁工作。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辦案需要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士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和專職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同等的地位。
第十三條 仲裁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5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掌握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相關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具有農村工作經驗,辦事公道正派,並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處理能力。
第十四條仲裁員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頒發仲裁員證書,取得仲裁員資格。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聘用上崗。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申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單位;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事實與理由和明確仲裁請求;
(三)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仲裁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做當事人參與仲裁,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參與仲裁。
第十七條 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或死亡的,可由法定代理人、繼承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按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及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對下列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無明確被申請人的;
(三)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四)當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五)超過申清仲裁時效的;
(六)仲裁終結,當事人一方又申請仲裁的;
第二十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力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提出。本辦法實施前或當事人自願接受仲裁的,不受上述時效限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仲裁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仲裁和變更仲裁請求的權利;
(二)申請先予執行恢復生產的權利;
(三)委託代理人參與仲裁的權利;
(四)申請延期開庭的權利;
(五)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權利;
(六)陳述案情、舉證、質證、仲裁庭辯論的權利;
(七)請求調解的權利;
(八)申請執行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代理人參加仲裁承擔下列義務:
(一)有履行仲裁程序的義務;
(二)有遵守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三)有如實陳述案情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四)有按規定時間,標准交納仲裁費的義務;
(五)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和仲裁決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中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審查符合仲裁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立案並書面通知中請人。受理通知書載明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不符合仲裁條件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中請後5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5 1--1內向被申請人送達應裁通知書,通知書載明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將仲裁中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庭提交答辯書及其有關證明材料。被申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仲裁庭審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參加仲裁的代理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寫明委託的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十七條 仲裁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並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仲裁文書送達人必須兩人以上,要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起,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拒絕簽字的,由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回證上記明情況。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章 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九條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先由案件所在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受理先行調解並形成書面調解結論。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對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應根據自願的原則先進行調解。仲裁庭對不願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進行仲裁。
第三十二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仲裁申請,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仲裁員簽字,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提出的不先予執行將影響生產經營的先予執行申請應當先予執行恢復生產。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5日將開庭時間、地點、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第三十五條 與土地承包糾紛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三人,可以申清參加仲裁活動或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提出。是否延期開庭由仲裁庭決定。延期開庭不得超出15日。
第三十七條 仲裁應當開庭審理。簡單.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協商同意不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由仲裁庭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成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要求該仲裁庭成員迴避。
第三十九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一)是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或與當事人、代理人是近親屬的;
(二)與土地承包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接受當事人或代理人財物和宴請的。
第四十條 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四十一條證據有以下七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經過仲裁程序公正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 仲裁庭應當作為認定事時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仲裁庭可以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受委託的單位必須按照委託事項、鑒定標准和要求等認真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單位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當事人和代理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都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都退庭的,申請方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終止;被申請方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開庭按《仲裁程序》審理,應作出庭審筆錄或錄音。參加庭審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拒絕簽名蓋章的,須註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六條 仲裁裁決應依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出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在裁決重大的或疑難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時,可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仲裁庭要懸掛國徽,仲裁員要著裝統一。
第五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收費標准和辦法按省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寶清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僅供參考
2.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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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 住所地:蘇州市錦帆路239號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職務:局長
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於2004年7月16日頒發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為政府審批制、核准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並且對屬於政府審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也是建設項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復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 [198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並推定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屬引證不當。
2、 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蘇州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 [2008] 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
(1)根據《拆遷計劃和方案》中載明的安置房源情況可以認定:本次拆遷項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銷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訂購的、蘇州利景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濟南路8號地塊商品房(期房),並有相應的證明材料所證明,不存在憑空之說。並且,近階段的拆遷實踐也可證明上述房源是客觀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實和支付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答辯人所要審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實。至於安置房源要符合國家質量標准這是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假如安置房交付時不能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除了建設單位要承擔法定責任外,對產權交換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的內容是針對拆遷人用安置房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時所作出的具體要求,而不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時審查的依據。
因此,上訴人訴稱《拆遷計劃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客觀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蓋章)
2009年3月1日
3. 土地行政訴訟中《答辯狀》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簽辯狀」是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或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這是一種辯駁性的文體。它的目的就在於使對方敗訴,讓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見和主張。
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對原告人或上訴人提出的起訴或上訴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復和辯解。於答辯之中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可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人或被上訴人在進行辯駁時,必須重視客觀事實,提出證據,依據法律。不能空發議論,強詞奪理。必須抓住雙方爭執的關鍵性問題,不可漫無邊際,不得要領,也不能迴避要害。必須注意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無理的或違背事實的主要問題有理有據地駁斥。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避免生硬、武斷,否則,就達不到分清是非的目的。這對於人民法院了解訴訟雙方的意見、要求和主張,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全面分析案情,正確判斷是非,恰當地行使審判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為土地違法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參加訴訟時,所使用的答辯狀的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首部。要求寫明下列事項:
①標題。一般寫「答辯狀」,也可以寫作「行政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全稱、機關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答辯人的情況不用另寫,可在「答辯事由」中指明起訴人或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③寫明答辯事由。可以這樣行文:「答辯人於×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交來原告人(或上訴人),因××一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現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答辯狀的內容(即答辯理由)沒有統一的規定,要根據原告人的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的內容來確定。除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願意承認原告人或上訴人的上訴狀的訴訟請求外,答辯狀的理由部分一定要針對原告人在起訴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針對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提出的意見和要求是合理的。
(3)結尾。寫完答辯理由後,要寫明「此致×××人民法院」。由答辯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右下方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如系律師代書,可註明×××法律顧問處×××律師代書。
4. 兄弟因土地承包確權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逐一作答,建議找專業的律師書寫
5. 行政機關民事答辯狀中支持違法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要看具體情形,原則上,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公民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法條鏈接:〈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6. 答辯狀格式
答辯狀的寫法
1.首部。包括標題和答辯人基本情況。
其中標題一律寫「民事答辯狀」或「行政答辯狀」,不分一審還是二審。
2.正文。答辯緣由、理由和訴訟請求,理由是中心。
3.尾部。受訴法院名稱、附項、起訴人姓名或名稱、起訴狀製作日期。其中,附項部分要註明副本的份數,如起訴時提交證據的,還要依次註明證據的名稱和數量。
答辯狀的內容和結構由五個部分組成:
(1) 答辯狀標題。直接寫「答辯狀」即可。
(2) 答辯人的基本情況。依次寫出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3) 答辯的案由和理由。案由,寫明因為何人上告何事提出答辯。一般用「現將×××為××一案上告我一事,答辯如下」,或「×××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等語句表述。理由,是答辯狀最重要的部分。要擺出充分理由和證據來反駁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這種反駁最重要的是從實體上反駁,即以法律規定為理由,反駁原告人或上訴人關於實體權利的請求。可以用事實、證據、理由否定原告或上訴人實體上的訴訟權。也可以從程序上反駁,即以訴訟程序在立法上的規定為理由,反駁原告人或上訴人的請求,證明其沒有具備起訴或上訴所發生和進行的條件。
(4) 答辯的意見。在充分闡述理由的基礎上,進行綜合歸納,簡潔明了地提出答辯者的觀點和主張。即指出自己答辯理由的正確性、合理性及原告人或上訴人行為的謬誤性。
(5) 結尾。由三部分組成,即答辯狀呈交的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蓋章和書寫答辯狀的年月日。
7. 打土地證官司起訴書怎麼寫
第一審普通程序全過程問答
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如何提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什麼內容?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准備
人民法院審理前應作什麼准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內日告知當事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開庭審理
(一)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嗎?
人民法院審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行?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的過程是什麼?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四)當事人的法庭上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並審理?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六)法庭辯論的過程是什麼?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六)原告不到庭怎麼辦?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七)被告不到庭怎麼辦?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嗎?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九)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審判過程如何紀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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