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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答辯

發布時間: 2021-03-24 19:14:29

⑴ 打官司的答辯狀怎麼寫

訴訟答辯狀網上有格式,主要針對訴訟狀的內容,不符合事實的予以反駁,可以到開庭時再交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⑵ 民事訴訟答辯怎麼寫

根據範文寫:
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雲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並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後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於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並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後,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於201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願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1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後,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於201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願達成補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願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於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麼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後,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並獲得履行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11年09月20日

⑶ 作為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注意什麼答辯是否要有怎樣技巧

在辯論中,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了並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一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下一輪的發言不得重復上一輪發言的觀點與內容;

四、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布辯論終結。

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布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3)打官司答辯擴展閱讀: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

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鑒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庭辯論

⑷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並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⑸ 民事訴訟中什麼叫答辯期屆滿

簡單來說,就是答辯期時間截止

⑹ 民事訴訟,開庭時提交答辯狀和證據可行嗎

按照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不論是一審或二審,被告收到法院發送的訴狀或上訴狀後均要求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要求提交答辯狀只是在庭審前給被告一個辯解的權利,可以選擇提交或不提交,不提交的在開庭時進行辯論也可以。作為應訴方,不提交也是一種應對戰術,不提交答辯狀可讓原告不知被告的應對措施,不失為一種策略。
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⑺ 如果打官司不請律師到法庭怎麼答辯

請不請律師由當事人決定,法律沒有規定訴訟必須由律師代理。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委託代理律師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當事人覺得自己可以應付整個訴訟,不請律師當然也照樣可以打官司。
訴訟流程:
1、准備好起訴狀(法院一份,被告有幾個人就加幾份)、證據(和訴狀份數一致)、其他基本材料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2、如果法院受理後會給受理通知書、繳費通知書。(有些法院不按程序來,具體根據立案庭的來就行)
3、立案後,會收到審理法官的電話,去拿傳票,記住開庭時間。
4、出庭,參加庭審。注意自己查詢一些開庭流程,最好提前看一下庭審的過程。
5、目前法院重視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如果願意,也可以調解。
6、參加庭審完後,就等著判決書。

⑻ 訴訟答辯期是什麼意思難道開庭前要先答辯嗎,雙方交換證據答辯好了才能開庭審理嗎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並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交換證據指的是雙方向法院提供證據及其復印件,並不是雙方交換證據。

⑼ 民事訴訟應該怎樣答辯

在民事訴訟中,要根據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及相應的理由來進行答辯。
主要的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答辯:
1、原告據以起訴的事實或理由是否成立。
2、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原告起訴的證據是否充足。
4、答辯人對本案是否負有責任或雙方責任的大小。
另外,以上只是通常的內容,具體如何答辯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庭審情況靈活處理。如果你本人沒有相關處理經驗和法律知識的,建議委託專業律師進行應訴,律師可以其專業知識及執業經驗,更好在維護你的權益。

⑽ 訴訟中被告答辯書怎麼寫

你好。

給你一個例子吧,修改下就可以用了

民 事 答 辯 狀

答 辯 人:孫學民,男,1953年1月12日生,漢族,農民,住萊州市平里店鎮前小朱村。

代 理 人:董振鶴,山東一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與萊州市平里店鎮前小朱村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之訴求沒有合同依據,且違背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農業部及省政府等部門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具體規定,應予駁回。

雙方合同第七部分第六條規定:「......合同期滿時,原承包關系不變,續訂合同。」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三部分明確載明「......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政策......」農業部(國務院批轉)《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山東省《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生產責任制,必須長期穩定。原承包合同期滿後,再延長30年,從事開發性農業生產項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煙台市人民政府文件也有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延長承包期的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但無義務返還原告承包土地,而且有權要求原告延長合同期限30年,這是答辯人享有的合同權利和法定權利。據此,答辯人對原告提出反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與答辯人續訂合同的法定和約定義務;賠償答辯人因其申請先予執行所造的經濟損失10000元,請人民法院一並審理。

此致

萊州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孫學民

200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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