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答辯狀
『壹』 我能拿到對方答辯狀和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嗎
行政訴訟的案件,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 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也就是說,你是行政訴訟的原告,除非對方不提交,你能拿到對方的答辯狀和做出行政行為的證據。
『貳』 行政答辯狀能作為其他案件的證據嗎
不能,自說自話,但判決書可以
『叄』 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不提交行嗎
可以不提交答辯狀,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但被告必須提交證據,因為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行政不作為答辯狀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肆』 原告受到行政答辯狀,原告應該寫什麼文件答辯
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答辯權。作為原告收到被告的行政答辯狀,就不用版再寫什麼材料權了。等庭行政審判庭開庭吧。如果說原告一定寫一份什麼材料,建議還是研究一下,被告答辯狀中答辯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同性,合理性,以便在開庭審理中在法庭進行辯論。
『伍』 行政訴訟不提交答辯狀視為放棄答辯權利嗎
不是。被告在開庭審理時,可以當庭答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的審理。但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法條鏈接:《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陸』 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答辯狀如何寫
第三人的答辯狀非訴訟義務,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答辯狀也非訴訟義務,可以不交。
『柒』 行政答辯狀的行政答辯狀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需要進行答辯的,可能是作為第一審被告或第二審被上訴人的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范性的文件。」因而當被訴行政機關進行答辯時,不僅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還必須提供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就會導致敗訴的後果。當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進行答辯時,應當對上訴人上訴的請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答復、辯解和反駁。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捌』 行政訴訟中公安局為復議機關作為被告的答辯狀怎麼寫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玖』 行政部門的亂作為,不作為,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2)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3)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6)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7)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9)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9)行政不作為答辯狀擴展閱讀: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3、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迴避的權利;
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拾』 行政答辯狀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嗎
行政答辯狀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當事人應當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對加害人行為違法、加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害人有過錯、存在損害事實加以證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主張予以抗辯時,加害人就應當對該事實的存在加以證明。
例:《民法通則》第123條,(因為法條知道不讓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