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科學家
① 有沒有法律專家,法律是不是對科學家著重保護
【R】從法律規定上來說,沒什麼不一樣。
你所說的減刑,是在判處刑法之後、執行刑罰過程中才會出現的情形。
憲法第五條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建議你了解下:德國科學家弗里茨.哈伯(使用氯氣、芥子氣),美國的托馬斯·米基利(含鉛汽油、氟利昂)
② 提出中心法學的科學家是誰
中心法則(英語:genetic central dogma),又譯成分子生物學的中心教條(英語:The central dogma of molecular biology),首先由弗朗西斯·回克里克於1958年提出。答
分子生物學的中心法則旨在詳細說明連串信息的逐字傳送。它指出遺傳信息不能由蛋白質轉移到蛋白質或核酸之中。
希望幫到你。
③ 為什麼很多名人是學法律出身的或者他們的父母是學法律的
好象並非你說的這樣。
中國更多的名人不是學法律的父母也不是學法律的。呵
當然,美國之類國家包括從政的律師出身的比較多,總統也是法律背景的比較多,但這只是制度的原因,並不能說明法律使人更聰明。——學法律成科學家的就不多,但學科學的當領導的卻不少。
④ 「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是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更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法律受到客觀規律的支配。
說明的是法律制定的科學性原則.即法律制定必須從實際出發,從現實的國情出發,符合國情,還要求立法應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
⑤ 亞里士多德的法律觀和物理觀的淵源
亞里士多德(前384-前322)是世界古代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科學家和教育家。他創立了形式邏輯學,豐富和發展了哲學的各個分支學科,對科學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公元前三八四年,亞里士多德生於富拉基亞的斯塔基爾希臘移民區,這座城市是希臘的一個殖民地,與正在興起的馬其頓相鄰。他的父親是馬其頓國王腓力二世的宮廷侍醫。從他的家庭情況看,他屬於奴隸主階級中的中產階層。他於公元前三六七年遷居到雅典,曾經學過醫學,還在雅典柏拉圖學院學習過很多年,成為了柏拉圖學院的積極參加者。
從十八歲到三十八歲——在雅典跟柏拉圖學習哲學的二十年,對亞里士多德來說是個很重要的階段,這一時期的學習和生活對他一生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蘇格拉底是柏拉圖的老師,亞里士多德又受教於柏拉圖,這三代師徒都是哲學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在雅典的柏拉圖學園中,亞里士多德表現的很出色,柏拉圖稱他是「學園之靈」。但亞里士多德可不是個只崇拜權威,在學術上唯唯諾諾而沒有自己的想法的人。他同大談玄理的老師不同,他努力的收集各種圖書資料,勤奮鑽研,甚至為自己建立了一個圖書室。有記載說,柏拉圖曾諷刺他是一個書獃子。在學院期間,亞里士多德就在思想上跟老師有了分歧。他曾經隱喻的說過,智慧不會隨柏拉圖一起死亡。當柏拉圖到了晚年,他們師生間的分歧更大了,經常發生爭吵。
公元前三四七年,柏拉圖去世,亞里士多德在雅典繼續呆了兩年。此後,他開始游歷各地。公元前三四三年,他受馬其頓國王腓力二世的聘請,擔任起太子亞歷山大的老師。當時,亞歷山大十三歲,亞里士多德四十二歲。公元前三三八年,馬其頓國王腓力二世打敗了雅典、底比斯等國組成的反馬其頓的聯軍,從此稱霸希臘。次年,腓力召開全希臘會議,會議約定希臘各邦停止戰爭,建立永久同盟,由馬其頓擔任盟主。在會議上,腓力宣布,他將統帥希臘各邦聯軍,遠征波斯。至此,馬其頓實際上掌握了全希臘的軍政大權,希臘各邦已經名存實亡,成為馬其頓的附庸
⑥ 法律與科技關系是什麼
法能夠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法也可能阻礙科技的發展,如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對科學的禁錮和對科學家的迫害,都影響到科技的進步。法對科技的影響是有限度的,往往通過反作用於一定的生產關系來實施對科技發展的影響。
科技的發展對法律調整的范圍和方式等也產生明顯的影響。當前及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科技的發展會產生一系列新的社會關系,其中一大部分將有必要納入法律調整的領域,如航空法、太空法,災害法、環保法等。
對科技成果的獎勵、保護、轉讓、應用等也需要法律調整。科技發展促進著法律調整機制的改善,有助於提高法律調整的效率,還促使同違法犯罪進行斗爭手段的變化和強化,並引起法律調整標准和技術的變化,如死亡的標准,安樂死、人工授精等都對傳統的法律觀念帶來了沖擊。
科技發展也促進著法學研究和法律調整的方法的變化,如系統論、資訊理論、控制論等方法和技術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等。
(6)法律與科學家擴展閱讀
法律對科技的反作用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法組織和協調科技活動,為科技活動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學的規則和秩序。
2、法律利用激勵原理促進科技發展。
3、法調節科技成果應用中產生的利益關系,保證和促進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廣。
4、法確認和保障科技活動主體科學研究、發明創造的自由,為科技活動創造自由、寬松、安定的政治和社會環境。
5、法協調科學技術與人的各種關系,保證科學技術為人類福祉服務的正確方向。6、推動國際間科
學技術合作,促進科學技術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運用。
⑦ 哪些偉大的發明家和科學家因為新的發現而被迫害和嘲笑
哥白尼
尼古拉·哥白尼 Nicolaus Copernicus 波蘭名:Mikolaj Kopernik (1473~1543)
現代天文學創始人,日心說的創立者
哥白尼1473年2月19日出生於波蘭維斯杜拉河畔的托倫市的一個富裕家庭。18歲時就讀於波蘭舊都的克萊考大學,學習醫學期間對天文學產生了興趣。1496年,23歲的哥白尼來到文藝復興的策源地義大利,在博洛尼亞大學和帕多瓦大學攻讀法律、醫學和神學,博洛尼亞大學的天文學家徳·諾瓦拉(de Novara,1454-1540)對哥白尼影響極大,在他那裡學到了天文觀測技術以及希臘的天文學理論。後來在費拉拉大學獲宗教法博士學位。哥白尼作為一名醫生,由於醫術高明而被人們譽名為「神醫」。哥白尼成年的大部分時間是在費勞恩譯格大教堂任職當一名教士。哥白尼並不是一位職業天文學家,他的成名巨著是在業余時間完成的。
在義大利期間,哥白尼就熟悉了希臘哲學家阿里斯塔克斯(前三世紀)的學說,確信地球和其他行星都圍繞太陽運轉這個日心說是正確的。他大約在40歲時開始在朋友中散發一份簡短的手稿,初步闡述了他自己有關日心說的看法。哥白尼經過長年的觀察和計算終於完成了他的偉大著作《天體運行論》。他在《天體運行論》(De revolutionibus orbium coelestium)中觀測計算所得數值的精確度是驚人的。例如,他得到恆星年的時間為365天6小時9分40秒,比現在的精確值約多30秒,誤差只有百萬分之一;他得到的月亮到地球的平均距離是地球半徑的60.30倍,和現在的60.27倍相比,誤差只有萬分之五。
1533年,60歲的哥白尼在羅馬做了一系列的講演,提出了他的學說的要點,並未遭到教皇的反對。但是他卻害怕教會會反對,甚至在他的書完稿後,還是遲遲不敢發表。直到在他臨近古稀之年才終於決定將它出版。1543年5月24日去世的那一天才收到出版商寄來的一部他寫的書。
⑧ 對科學家這個職業的理解和認識
科學家和工程師作為社會的成員,除了做個好公民以外有沒有特殊的倫理責任?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科學在本質上是進步的、有益於全人類的.科學是探索真理的活動,而科學知識作為真理的代名詞在本質上是有利於社會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因此,科學家的責任就是做好本職工作.科學研究的成果越多,科學家對社會的貢獻也就越大.至於有人利用這些成果危害社會、危害他人,那與科學家無關.另一些人則相信,科學知識可能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危險,因此,科學家在道義上有責任去避免科學知識被用以危害社會.
一、現代社會中責任的含義
責任(responsibility)與和社會角色聯系在一起的義務(ty)、責任(obligation)、法律上的應負責任(liability)含義稍有不同.責任在倫理學中是較為新近出現的用語,其詞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e」,意味著「允諾一件事作為對另一件事的回應」或「回答」.它在西方宗教倫理傳統中用於接受或拒絕上帝的召喚.「人行善就是指他充當應上帝召喚而負責任的人……就我們回答上帝對我們的啟示而言,我們的行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總是在於責任.」英語中作為抽象名詞的「責任」已知最早(1776)被用來描述統治者的一種自我權利,即「對他行使權力的每一行動的公眾責任」.法語、西班牙語、德語中相應的名詞也在那個時期才出現.在漢語中,責任最通常的含義是指與某個特定的職位(社會角色)或機構相聯系的職責,指分內應做的事或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當承擔的過失.
責任一詞最常用於倫理和法律時的含義是人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種行為應該是可以答復的、可以解釋說明的.如果說法律往往討論行為發生以後的責任,那麼倫理責任則有前瞻性.在法律體系中,角色、因果關系、義務和能力都和責任相關.但是在傳統的道德體系中,對公民的要求只是盡自己的本分,遵守與其在社會中的地位相應的約定俗成的規則.責任概念並沒有起顯著的作用.(至今在國內的許多網路全書,包括哲學大網路全書中也查不到「責任」的詞條)
在重視功利、強調個性和民主的現代社會,人不僅是社會中的一個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行為者.現代人的行為選擇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指認識到對公平和社會秩序的責任的人的自由.因為原來的社會等級制度被沖垮以後,每個人追求自我利益、進行個人奮斗,會導致社會的混亂,所以人們必須學會考慮他人,以同等地位的水平來負責任.因此,現代人對「責任」的思考越來越多.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區分了「責任倫理」和「信念倫理」.「信念倫理」的信徒需要的僅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讓它熄滅,他的行動目標從可能的後果看毫無理性可言」.責任倫理的行為則必須顧及自己行為可能的後果.他強調在行動的領域里責任倫理優先.
關於責任的道德理論有的強調行為者,即把責任的基礎放在行動著的行為者(例如康德把自治——自我的責任——作為他的倫理哲學基礎);有的把對行為者的社會角色和社會職業作為倫理的基礎;還有的強調自我和他人的對抗,自我存在於和他人、世界的活動關系之中.總之,作為行為者的人和行為後果之間的關系是責任的核心.
從哲學上講,責任觀念和因果性聯系在一起.「責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其次,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預見後果.」然而,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不是一一對應的單向線形鏈,而是錯綜復雜的.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之分,一個原因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一種結果也可能由多種原因共同造成,其中有些被人們了解,有些卻不甚被了解.因此,討論責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責任是知識和力量的函數,在任何一個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例如醫生、律師、科學家、工程師或統治者,由於他們掌握了知識或特殊的權力,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對社會、對自然界帶來比其他人更大的影響,因此他們應負更多的倫理責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規(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來約束其行為.
但從前人們的知識和力量還相當有限,以致常常把許多後果都推給了命運和永恆的自然規律,人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做好現在不得不做的事情.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增長,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為本性也發生了變化.個人的行為的後果越來越復雜、越嚴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預測.現代技術已經引入有如此巨大規模的行動、目的和結果,技術的力量使責任成為倫理學中必須遵循的新原則,特別是對未來的責任.哲學家漢斯·喬納斯在他的《責任命令》一書中提出,「人的『第一命令』是不去毀滅大自然按照人使用它的方法所給予人的東西」.
如果說在相當長時期內西方關於公民的理論還更多強調公民的個人權利和利益的話,那麼近幾十年來,人們越來越強調的是「責任」.「責任」正在起著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已成為當前社會中的主導性規范概念和最普遍的規范概念.用卡爾·米切姆的話來說,在當代社會生活中,責任在西方對藝術、政治、經濟、商業、宗教、倫理、科學和技術的道德問題的討論中已成為試金石.在當今大科學時代,科學技術滲透在社會的所有領域,科學家、工程師不僅人數眾多而且參與社會重大的決策和管理,因此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倫理責任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話題.
二、科學是價值中性的嗎?
雖然「責任」是一個現代話題,但科學家的責任似乎被看作例外.近二三百年來,許多人相信科學是價值中性的:科學知識(純科學)不反映人類的價值觀;或者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僅僅在於科學自身,不參與個人的價值;或者科學理論不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科學家不對其成果的社會後果負責.
「中性論」中最具代表性而且在科學界影響甚廣的是邏輯實證主義.這種觀點認為,只有那些由經驗的語句組成、擺脫了主觀和價值因素的、能藉助於數學公式和進行嚴格邏輯推理的具有精確性概念和穩定體系的有用知識才是科學.於是,人的社會、歷史、文化、心理因素統統被排除在科學之外.科學被看作建立在事實和邏輯基礎上的客觀知識,它不受社會價值的影響,也無善惡之分,是價值中立的.
還有人認為不僅科學知識本身價值中性,而且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只在於科學自身,不參與個人的價值.例如,馬克斯·韋伯視科學為工具理性並從科研機構的科層制(bureaucracy,一種有效的、合理性的組織形式)要求出發認為,科學的目的是引導人們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動,通過理性計算去選取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過服從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張科學家對自己的職業的態度應當是「為科學而科學」,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識上的誠實……確定事實、確定邏輯和數學關系」.他甚至斷言「一名科學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價值判斷之時也就是對事實充分理解的終結之時」.
不同時期的「中性論」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它反映了科學發展一定階段由於專業分工過細,專業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視整體的局限性(把科學活動和科學的社會後果截然分開);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理性活動與人類的其它活動(例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建立在經驗事實和邏輯基礎之上的科學確實有其客觀性的一面,但經驗事實也不可避免地滲透著價值觀念);也反映人們對自然界基本圖景的理解(近代機械論世界觀把精神世界徹底和物質世界分離開來,與第二性質相聯系的價值的根源不在上帝或自然界而是工業和人的功利,作為科學研究對象的自然界本身是沒有價值的);還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對自主發展的要求(為保證科學活動的正常運行,科學系統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正是由於這後一點,有人稱「中性論」是一種面具、一種盾,甚至是一種劍.例如,17世紀,羽毛未豐的英國皇家學會的科學家以向保皇黨保證保持價值中立,不插手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的事務,作為不受檢查而自由發表文章和通信的權利的交換條件.而在20世紀,在科學日趨強大甚至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時,「中性論」又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摧殘)的武器.
「科學價值中性論」在某種意義上、某個特定范圍內似乎可以成立,至今在學術界仍很有影響,並常常被用來作為拒絕考慮科學家的倫理責任的擋箭牌.但是如果從認識角度、從整體上來歷史地考察科學產生及其發展的社會背景,科學對社會、尤其是現代社會的影響,那麼我們只能把「中性論」看作一種神話或一種理想.邏輯實證主義的「價值中性論」受到歷史主義和其他科學哲學流派的批判.而韋伯本人對「工具理性」以及把個人看作內行而又無意識的齒輪的「科層制」的局限性就有所認識.
在當今「科學-技術一體化」、「科學技術-經濟社會一體化」的大科學時代,科學在工業、軍事中的占據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發展科技在各國都已成為國家行為,價值中立的純科學理想的基礎不復存在.「純科學」概念已被相對於應用科學的「基礎科學」所代替.科學研究概念也被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在內的R & D所代替,純科學早已不足以代表科學整體.「科教興國」、「國家利益中的科學技術」等口號明確地表達了國家投資科學的社會目標.從科學自身來看,現代科學已成為一種社會事業,科學家一般都是屬於某個機構或組織的成員或雇員(既然科學研究已經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科學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持(資金及其它社會資源),而這種支持是不可能不期望回報的,雖然不一定是短期的或直接的.「為科學而科學」的清高和超脫已不符合時代的要求.科技工作者必須考慮科學的社會後果以及自己的社會倫理責任.
三、對科學的社會後果的關注是科學家的倫理責任
美國科學社會學家默頓從「為科學而科學」的態度出發把科學家的共同精神氣質和倫理規范歸納為普遍主義(universalism)、公有主義(communalism)、無利益性(disinterestedness)、有條理的懷疑主義(organized skepticism)和獨創性(originality).對這些規范有很多爭議,本文暫不作討論.後來又有人增加了謙虛、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實、不弄虛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等等.科學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實驗)還應遵守人道主義原則(比如紐倫堡法典)以至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原則(例如,1978年保護動物權利國際聯盟通過「動物權利世界宣言」,認為所有動物都有出生的自由,也有生活的自由,每一動物都有權受到尊重等.
⑨ 被稱為「科學之光」、「法律之舌」的人是誰
是弗蘭西斯·培根
弗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是英國哲學家和科學家。他竭力倡導「讀史使人明智,讀詩使人聰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論理學使人有修養,邏輯修辭使人善辯(Histories make men wise, poets witty, the mathematics subtle, natural philosophy deep, moral grave, logic and rhetoric able to contend)」。他推崇科學、發展科學的進步思想和崇尚知識的進步口號,一直推動著社會的進步。這位一生追求真理的思想家,被馬克思稱為「英國唯物主義和整個現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
培根死後,人們為懷念他,為他修建了一座紀念碑,亨利·沃登爵士為他題寫了墓誌銘:
聖奧爾本斯子爵
如用更煊赫的頭銜應
稱之為「科學之光」、「法律之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