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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證據答辯

發布時間: 2021-03-18 05:30:29

Ⅰ 在法庭上 手機錄音算證據嗎

錄音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一般的錄音容易剪輯或者刪除,所以其證明力不強,最好輔助其他證據一起證明事實。

大部分當事人提供的錄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錄的,對於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

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採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就本案來看,劉某取得的錄音雖是秘密錄的,但是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錄音證據答辯擴展閱讀:

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應該提供原始載體,即錄音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本案中劉某出具的錄音是其手機中的錄音,也當庭使用手機進行播放,錄音連貫、真實。且劉某在錄音中明確點明了雙方的身份及錄制時間,提高了該錄音證據的可信度。

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准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本案中劉某所提交的證據中就雙方是否繼續合同的表述並不清楚,在整段錄音中,劉某並未明確提出雙方是否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的問題,何某也沒有明確表態雙方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Ⅱ 民間借貸原告只有錄音證據,被告如何答辯

錄音證據是較弱的證據,看能否找到書證或者是證人證言。

Ⅲ 談話錄音作證據碰到一些問題,希望有律師能解答一下。談話錄音是不是只能做輔助證據

1、怎麼證明錄音的這個人就是張三?怎麼證明他就是銷售部負責人?你可以托你的朋友再去找張三談話並錄音,交代你朋友,談話中一定要提到張三的名字和職務。提交後面這段錄音作為證據來比對。
2、不能把張三叫到現場,當場問他。
3、在存在1所述錄音比對的情況下,張三否認是他,應由否認者申請鑒定。
4、仲裁委一般會稍微偏向於勞動者即弱勢一方。

Ⅳ 庭審錄音可否作為證據

庭審不允許錄音,錄音資料取得程序及來源不合法,不能作證據使用

Ⅳ 錄音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作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Ⅵ 如何製作錄音證據

因此,錄音作為一種證據形式,被我國的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所確認,目前訴訟中用到錄音證據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然而錄音既不同於原始的文書材料,也不同於證人證言。要使現場錄音,尤其是為了還原事實而在事後製作的錄音發揮證據效力,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最好選用錄音筆 採集錄音證據需要選用一款合適的錄音設備。現在電子產品越來越普及,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所以想找一個錄音設備易如反掌。 手機是最普遍應用的電子設備,而具備錄音功能的手機則比比皆是,市面上想找一款不帶錄音功能的手機可能不太容易。 MP3、MP4、數碼相機等隨身設備幾乎無一例外具有錄音功能,而且錄音效果也很好,可以作為應急之用。 當然,筆者認為有條件的話最好還是使用專業的錄音設備,比如錄音筆。錄音筆錄音的效果清晰,雜音很小,而且錄音隱蔽,容易存儲和轉移。 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 要善於引導對方多說有用的話 錄音時五大注意事項 製作一次錄音很容易,但做一個簡潔、實用、證明力強的錄音卻並非易事。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應滿足以下要求: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 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得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對方進行交涉,情緒就很難控制,話匣子一旦打開就自己滔滔不絕說個沒完,而且還不讓對方插話。更有甚者,在對方說的時侯自己卻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詞去壓制對方,根本忘記了自己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說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說; (5)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錄音設備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為了把空間節省出來,就把所錄制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碟、光碟等存儲設備上,但他卻忽略了法律的規定,可能因為他的這一個看起來無關緊要的行為,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那麼原件在法律上的意義何在呢?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訴訟當中相當重要,原件只能有一個,而復製件可以有很多個,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證錄音證據的原始性極為重要! 錄音證據的效力 有人質疑錄音證據的效力,認為未徵得對方的同意所錄制的錄音是不合法的,這是個錯誤的看法。 這一誤解來源於早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有過的一個司法解釋,即被錄像、錄音當事人不知情或未經其同意私自進行偷拍、偷錄所取得的視聽資料,不能作為證據採納。 但隨著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台,一向被視為非法證據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采視聽資料登上了證據舞台。 當然錄音證據也並非必然都是有效的,如果錄音錄制的過程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它的效力就值得質疑了。但只要沒有侵權就不會影響它的效力,所以取證者大可不必杞人憂天,大膽取證就是了。 錄音具有特殊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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