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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三答辯

發布時間: 2021-03-16 22:36:27

⑴ 民訴中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如何寫答辯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般其權益是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判決結果如果判決與其相關的一方勝訴,則會有利於無獨立請求權人權益。故答辯的時候可以從有利於自身權益的角度支持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請求。

⑵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享有答辯,質證,舉證,辯論,陳述等權

《民訴意見》第66條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⑶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這個第三人指的是誰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一)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益,既不歸責原告所有,又不歸被告所有,而是全部歸自己所有。另一種是僅主張部分實體權利。
2、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慾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後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於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並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系。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民事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關系,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義務性關系。其二是權利義務性關系,即一方當事人敗訴會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性的一面,又有獨立性的一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但另一方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獨立的訴訟權利。
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取得與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三) 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頒發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將下列人員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法律關系之外的下列人員:其一是證據已證明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向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的;
(4)已經履行其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
(四) 兩種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

⑷ 被告申請法院追加第三人(無獨三),法院以「應在答辯期間提出」當庭駁回,是否合法

合法。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7、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有獨三答辯擴展閱讀

法定代表人:余為,該公司董事。

再審申請人華天實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天集團)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宏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光公司)、一審原告湖南新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地園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天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華天海運)、鄭永龍、鄧躍進及第三人華天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華天海運)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民四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華天集團申請再審稱:

(一)《股權轉讓協議》第三條對華天海運的控制權有明確約定,宏光公司支付轉讓款後即取得華天海運的控制權。二審判決認定宏光公司沒有取得華天海運的控制權,認定事實錯誤。

(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華天集團對「隱性債務」承擔責任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華天集團沒有任何隱瞞「隱性債務」的故意和行為,二審判決以華天集團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隱瞞「隱性債務」為由草率認定應承擔協議解除的法律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且有違合同履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宏光公司執意單方面解除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其實際控制深圳華天海運和香港華天海運(以下簡稱目標公司)後經營不善造成巨額虧損,試圖將損失轉嫁給華天集團。

(三)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權轉讓款之後,於2002年9月將深圳華天海運進行了搬遷,於同年9月29日與鄧躍進、案外人樂斌訂立《股權合作協議書》對深圳華天海運的股權進行重新分配和處分。公安機關對鄧躍進、樂斌在另案中所做的詢問調查筆錄以及證人姚某(會計)、黃某(出納)等證詞,均能證實宏光公司自2002年8月21日正式接管並實際控制了深圳華天海運。

按照通行的商業規則和常識,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權轉讓款後,沒有理由不積極接管和經營目標公司。按照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在華天集團已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宏光公司行使了股東權利並實際控制了目標公司的前提下,如果宏光公司主張華天集團仍然控制目標公司或者干擾、阻止宏光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導致其無法實際接管和經營目標公司,宏光公司理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

二審判決認定有關宏光公司實際接管和經營目標公司的事實證據不充分,錯誤地將本應由宏光公司承擔的舉證責任轉嫁給華天集團,違背了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予糾正。

(四)宏光公司對目標公司在2002年8月1日以後經營虧損的責任承擔,系基於《股權轉讓協議》及後續補充協議的約定義務,符合私法自治原則,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五)宏光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根本性違約,應當承擔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判令被申請人承擔目標公司經營虧損8352155.42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華天集團未提供證據推翻二審判決查明及認定的事實。根據華天集團的再審申請,本案涉及:

(一)被申請人宏光公司是否實際接管並經營了目標公司;

(二)目標公司在2002年8月1日後解除前的經營損失,應否由被申請人宏光公司承擔;

(三)宏光公司是否單方面解除了《股權轉讓協議》、後續補充協議及應否承擔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

⑸ 起訴狀裡面有第三人,第三人需要答辯嗎

如果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應該答辯

論文答辯有三辯么

論文整體思路
1.課題研究原因及目的
2.課題研究思路
3.新思路的新穎性、可靠性及可行性論證
文章框架及填充本是最簡單的一件工作,關鍵就是修改與檢測

⑺ 畢業答辯有沒有三辯啊,兩次了都沒過,真的想死了

沒過就繼續努力,實在過不了,就讓畢業答辯滾蛋,凡事都要樂觀點哈,朋友。

⑻ 第三人如何答辯

王與你已訂立買賣合同,卻又來委託書?王與中介公司何種關系?
你還是先確定自己的定位吧

⑼ 經濟糾紛答辯具有哪三個特點

經濟復案件的答辯狀抄,與民事案件的制答辯狀基本相同,全部內容可分三部分。首部,應寫明文書名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及是否有委託代理人等,百同時要寫明案由。正文是答辯狀的核心,要針對起訴狀的內容答度辯,做到有理、有據。當然,這並不排除可以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問排除可以結合被答辯人提出的問題進行反訴。尾部答,應寫明受訴法院名稱、答辯人和答辯日期。有的還應寫明附項。

⑽ 民事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答辯狀如何寫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答辯狀需要根據起訴狀等進行書寫,網上說不清,建議帶相關材料當面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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