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辯注意
A. 仲裁開庭注意事項與答辯技巧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仲裁開庭的注意事項和辯論技巧;
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會有些緊張,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參加一次旁聽,熟悉程序。
2、基於中國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現實,對結果不要報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現實,越低,那就心態就越平和,可以減少焦慮。最好的心態是,盡人事,知天命!我們盡最大的努力,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利,但結果很多時候不是我們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層級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謠說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區起點雲,傳到縣里變成雨,落到鎮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夠的耐心和信心與單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訴到法院的准備!【有律師的經典做法是:在寫好勞動仲裁申訴書的同時,改了抬頭和稱謂,寫好起訴狀,一起放進檔案袋!】
4、可委託一到兩位朋友和你一起去開庭,以狀膽氣,也可以幫你發言,提醒你!
5、問仲裁委明確的舉證期限,如單位可當庭舉證,則可要求仲裁委當庭給予審核證據的時間。如對單位設置了舉證期限,則須注意提前拿到證據副本,並加以研究。
證據的闡述和回應單位否認己方證據;
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後,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後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真實性:證據是否真實?如單位偽造了勞動者的簽名,則該證據就是不真實的。
合法性:證據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從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勞動者寫的辭職信,就不合法。
關聯性:能否證明證據提供者所證明的事實。
其一是說,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著某種聯系,因而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其二是說,證據間必須存在著互相印證的關系,即證據之間的聯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查,即是審查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聯性,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證明證據事實。
B. 勞動仲裁答辯問題
按工商注冊上面的寫應該可以成立,如果對方反駁,那麼就讓對方出具反駁的證據,有時候對方的律師往往都是無理辨三分的,我以看遇到的律師也是這樣的
C.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的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注意事項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因此,對於被訴人來說,在開庭之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並不是必須的。但一般說來,提交答辯書便於仲裁機關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裁決。
D. 勞動仲裁中反申請中答辯期是怎麼規定的
答辯書是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十日內提交,反申請則也是,應當在收到反申請應訴通知書後十天內遞交答辯書,目前在勞動仲裁中,不一定非要提供書面答辯書,這是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當庭口頭答辯。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五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並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 勞動仲裁開庭有哪些注意事項及辯論技巧
面對單位所提出的規章制度,勞動者以規章制度的制定未經法定程序特別是未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內容違法,予以反駁,這是有效的應對單位所舉證據的對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三)對於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對單位證據的反駁: (1)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問題:單位規章制度在規范員工行為、處罰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中起著重要作用。規章制度合法有效與否,直接決定著單位行為合法與否。
單位偽造的證據,單位甚至可能偽造勞動者簽名。對此,勞動者要堅決提出申請鑒定的要求。當然,這可能需要耗費時間,並預先繳納不菲的鑒定費用,但如果鑒定結果顯示證據是偽造的,則單位要承擔敗訴後果,並承擔鑒定費用。
(5)仲裁答辯注意擴展閱讀: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F. 在仲裁中我將如何進行答辯及質問
我初步判斷如下:
1、首先明確你的訴求,然後圍繞你的請求來進行必要的舉證。
2、從你的描述看,不知道你的核心要求是不是:
(1)讓公司補交社保
(2)支付加班費
至於雙倍工資、延遲支付加班費而導致的罰金,檔案費什麼的,有的可以看作是上述的延伸,有的不是最主要的訴求。所以我們可以暫時只關註上述兩點。
3、圍繞上述兩點,你再來舉證:
首先明確一點,在勞動仲裁中,單位的舉證義務是主要的,所以,你主要是提供一些輔助的,或者說列出一些證據的線索,便於仲裁員裁決。
4、對於補交社保,首先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盡管沒有合同在你手裡,但你可以列出一些其他證據,用以說明這點。比如你的胸牌、你的工資卡、工資條、任職通知書什麼的。
5、關於加班。不知道你說的周六上班,是一段時間的現象,還是上班兩年來,公司就是這種制度,即每周上六天班。對於這點,稍微復雜些。你們加班有沒有打卡記錄,或者簽到表,或者公司下發的加班文件、通知什麼的?又或者是你的上司給你的加班郵件什麼的?對於這塊,單位肯定會極力抗辯的。
6、在仲裁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你需要明確你的關注核心,計算一下你的請求金額,在心裡算好必須爭取的,和盡量爭取的。
大致說這些吧,沒有看到任何材料,太細節的,也不是這里簡單幾句話說的清楚。對仲裁不服,你還可以起訴到法院。祝你好運!
補充:已經簽署了合同,但沒有給你一份,僅憑此認定單位有欺詐,並雙倍支付工資,暫沒有看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果你主張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似乎可以依據下面的法條,但這個時候,單位可以說,是公司人事部的疏忽等等,盡管很牽強,但畢竟你們已經簽署了合同。
法條引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不知你是哪個城市的,不同的省市有自己的土政策。比如北京,雖然不是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一些會議紀要還是代表了官方的一些認識和理解的,對案件的審理也會有影響。我隨便舉一條: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2)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上述待遇的,應予受理。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G. 仲裁答辯問題
如果在承包合同中寫明土地使用目的,村裡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建築物也不受到合同保護。一般情況下,村裡的要求會被支持。一定不要口頭答辯,否則你會給仲裁庭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更吃虧。你可以要求村裡返還剩餘年限的承包費。
H.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仲裁開庭時都要注意些什麼
主要是你提出的仲裁理由對應法律條款及事實依據。另外,對於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依據也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