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訴訟主體錯誤
1. 借貸糾紛訴訟主體不符答辯狀
訴訟主體不適格,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中止本訴訟程。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繫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2. 我被起訴!但是起訴書中的名字寫錯了,法院的傳票我已收了,應訴答辯狀我也交了!我能與名字錯誤為由要求
不能要求對方撤訴,即使你要求,法院也不會同意的,你只能要求把你的名字改過來。
3. 答辯狀嚴重的錯誤會影響判決嗎
不影響判卷,但肯定會影響准確性的,受損失的是寫錯分自己
4. 被告答辯狀與事實不符原告該咋辦
原告與被告說的事實有出入很正常,對自己不利的不說,法院訴訟是憑證據的,你准備好證據就好反駁他說的不是事實。
5. 民事起訴狀中原告起訴被告對象錯誤如何處理
有兩個處理結果:1、由原告撤回對其中錯誤對象的起訴(需要原告提交申請);2、由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對錯誤被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該被告不承擔責任)。
6.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狀,但又提起訴訟
這是當今訴訟中的一種惡象!
一、被訴人不提交答辯狀,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有很多訟棍(律師),就通過這種辦法,搞證據突襲,讓原告措手不及。被告通過故意隱蔽自己的答辯主張以「攻其不備」,使原告在庭上受到訴訟突襲而處於被動挨打地位。從被告代理律師的角度,拖延訴訟時間也可達到增加律師費的目的。
二、但又提起訴訟,這叫反訴,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1、反訴的權利,跟你起訴的權利一樣,這是無可指責的。
2、你應當積極准備應該,對被告的主張,要仔細琢磨,收集證據,進行有針對性地反駁。
3、同樣的,你對對方的反訴,也可以不提交答辯狀。
7. 原告的起訴狀關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寫錯了被告的答辯狀怎麼處理
這個不是主要的問題的,不會因為這個對訴訟有很大的影響,可以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以對方對公司情況不了解作為抗辯理由。
8. 訴訟中被告答辯書怎麼寫
你好。
給你一個例子吧,修改下就可以用了
民 事 答 辯 狀
答 辯 人:孫學民,男,1953年1月12日生,漢族,農民,住萊州市平里店鎮前小朱村。
代 理 人:董振鶴,山東一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與萊州市平里店鎮前小朱村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之訴求沒有合同依據,且違背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農業部及省政府等部門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具體規定,應予駁回。
雙方合同第七部分第六條規定:「......合同期滿時,原承包關系不變,續訂合同。」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三部分明確載明「......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政策......」農業部(國務院批轉)《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山東省《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生產責任制,必須長期穩定。原承包合同期滿後,再延長30年,從事開發性農業生產項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煙台市人民政府文件也有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延長承包期的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但無義務返還原告承包土地,而且有權要求原告延長合同期限30年,這是答辯人享有的合同權利和法定權利。據此,答辯人對原告提出反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與答辯人續訂合同的法定和約定義務;賠償答辯人因其申請先予執行所造的經濟損失10000元,請人民法院一並審理。
此致
萊州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孫學民
200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