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更正
1. 提交的行政訴訟答辯狀在法律文書的編號上寫錯了,是否允許補正謝謝
任何法律文書,只要出現了實質性的差錯都允許補正(或更正)。
2. 物權法19條,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登記確有錯誤怎麼理解
這個規定個人理解是,利害關系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證據證明登記內容與事實不符,登記機關自行更正,實踐中這類更正通常並非重要的內容,如權利人的更正,這個規定並非是指依據判決或裁定進行更正。
3. 起訴狀中事情的經過描述有誤怎麼辦
原告可以直接去法院說明情況,會給你更正的。
如果是被告,答辯狀里寫清楚,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就可以。
4. 交通事故被起訴後要答辯狀嗎
答辯狀可做也可選擇不做。具體由被告決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該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4)答辯狀更正擴展閱讀:
被告答辯狀注意事項:
1、應當心平氣和面對,你被人告到法庭,雖然不是件好事,但也沒必要覺得丟臉。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爭議和糾紛也是正常的事,何況有些事情雙方確實沒辦法來分清是非。
2、因為答辯狀本身也可歸類於證據,故你在提交答辯狀時,稍有差錯,就可能會被原告抓住把柄。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盡量不寫或者簡單地寫幾句提綱式的答辯內容。
雖然法律規定答辯期在15天(簡易程序),30天(普通程序),但不提交答辯並不是答辯權的喪失,你仍然可以在庭審時答辯。如果原告訴請的事項屬實,在寫答辯狀前,應當首先考慮陳述目前的困境以便求的原告諒解,故你應當主動與原告協商,而不是如何去請律師,如何寫答辯狀。
3、如果發現受訴法院無權管轄本案時,你應當對管轄權提異議,而不是急於去寫答辯狀。因為,有些法律人士認為,答辯便是應訴,也就是認可了該法院的管轄,放棄了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另外還有合同履行地,不動產地等特殊管轄的原則,這里不作解釋了。
4、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你當被告,沒有證據反駁原告的證據,假如原告的證據很充足,而你即使說的是實話,法院也不能支持你的,這就是法律上講的是法律事實,而並非是客觀事實,有時候法律事實並非全部是客觀事實。
這就要求公民在發生民事活動中,保管好一切於活動有關的材料,為將來一旦發生糾紛提供證據材料。不至於「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5、如果原告提起了財產保全,應當權衡利弊,確定如何應訴。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一並申請了財產保全,你應當根據雙方的爭議事實以及保全對你公司或你個人的影響來確定如何應訴。如果原告無理或惡意訴訟,你應當提出復議,要求解除保全;如果保全超過訴訟標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
要求解除超過部份的財產保全;如果你認為原告的保全並無必要,你即使敗訴也有能力承擔債務的話,可以用現金或財產等提供擔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如果糾紛的責任確實在你方,而法院的保全導致你的經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時,我建議你盡快與原告協商。
6、案情比較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不一定請律師,因為與原告面對面對簿公堂,增加法律知識,也可省去一筆代理費用,何樂而不為,如果你確實錯了,平心靜氣與原告談一談,盡可能消除誤會
7、如果對方的起訴為事實,訴訟請求也是正當合理的,我認為沒必要去寫答辯狀,如果一定要寫,你就訴一訴你的苦,以便求的原告諒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答辯狀
5. 答辯狀答錯了能不能修改
要看在什麼階段了,如果只是在答辯期內提交給了法官,可以在開庭前或者開庭當天進行更正,但如果庭審已經結束,就不能改了。
6. 非訴訟業務包含哪些
律師的非訴訟業務范圍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辦理合同事務、接受委託對某一專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解決方案、辦理交涉和談判,主持調解和參與和解、代為辦理法律文書、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代理人與參與行政活動以及代理委託人參與仲裁活動這八大內容。
一、提供法律咨詢
通過法律咨詢,才能達成委託人對律師的理解和信任,雙方的委託關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說律師咨詢是律師業務水平和律師人格的充分展現,是每一個律師都不能忽視的重要環節。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咨詢是狹義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託關系的一般性的法律問題解答,包括有償的法律咨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詢活動。
二、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擔任機關、企事業位的法律顧問,依法向顧問單位提供系統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指導,通過參與內部規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動策劃、涉法文書審查、法律法規培訓等活動,適時掌握顧問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活動特點,以便對其運作實行全程的法律監控,確保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軌道上運行。
三、辦理合同事務
合同事務包括律師在顧問單位辦理合同事務和接受委託處理專項合同事務兩種情況,它是律師非訴訟業務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律師的工作重要性和律師責任嚴格性的統一,在處理時來不得半點的疏忽大意。合同事務的范圍涵蓋了投資決策、招標投標、項目開發、知識產權保護、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改制、股份轉讓等各個經濟領域的,其辦理過程包括方案制定、合同起草、招投標組織、商務談判、條款議定、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修改和解除、履約過程中糾紛的處理等環節。因為不論是經濟合同還是其它合同,都與當事人都有密切利害關系,在以後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企業的資源調配和發展方向都要圍繞合同進行,個別重大的合同甚至會影響到委託人的甚至生命存亡,處理起來不可不慎。
四、接受委託對某一專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解決方案
在委託人的生產、生活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而委託人自己又因為沒有專業知識,不能獨立處理或無權處理這些問題的問題,這時候他們會選擇委託專業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調查並提供專業的意見,作為他們決策的依據,其中聘請律師為最常見。律師接受委託從事專項調查活動,並根據調查和結果向委託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這種業務其實是律師法律咨詢的擴張和深化,但它比法律咨詢顯得更正式、更專業,後果也更嚴重。
五、辦理交涉和談判,主持調解和參與和解
在社會活動中,委託人的相對人由於對法律認識的誤區、對司法機關司法權的輕視,會憑一時的僥幸企圖逃避法律責任。這時候委託人可以聘請律師,向其發送律師函,從法律的角度告知其繼續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督促其停止侵權行為和其它不當行為、盡快履行法定義務。律師也可以接受委託直接與相對人進行面對面的交涉,主持調解或參與和解,以達到不訴而解決糾紛的目的。
六、代為辦理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一般都有嚴格的程式規定,欠缺法定要素的法律文書可能會被人民法律判決無效或撤銷;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法律文書會因格式的不對被發回。……所以接受委託代理委託人擬定涉及法律事務的文書,是律師工作的內容之一。律師擬定的法律文書包括訴訟文書和非訴文書,內容五花八門,不一而足。
七、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代理人與參與行政活動
根據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按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注冊、簽訂行政合同、參與行政仲裁,在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行政處罰時,代理行政相對人聽取行政機關的權力告知和違法內容告知,代理委託人進行辯解,申請並參與聽證、提出行政復議,對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控告、申訴,申請國家賠償等,在必要時還可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八、代理委託人參與仲裁活動
仲裁雖然從形式上與訴訟非常接近,但是仲裁的性質卻與訴訟大相徑庭,它沒有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而是以仲裁機構及其仲裁員的專業知識和信譽度作為生存的基礎。隨著仲裁製度的不斷完善,仲裁將成為更多委託人的選擇,律師依法代理委託人參與仲裁活動的機會會更多。
7. 有人惡意在微信朋友圈發我照片、恐嚇、辱罵損害我名譽的,可以報警或起訴嗎對方可以判什麼罪
可以報警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了侵害名譽權行為的基本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侵害名譽權責任如何認定作出了進一步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認定為名譽侵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名譽侵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名譽侵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不應認定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兩種情況: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機構擅自發表,致他人名譽受損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名譽侵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新聞機構應承擔責任。
新聞機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7)答辯狀更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