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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答辯狀

發布時間: 2021-03-13 07:47:51

① 我想知道所有法律上的時效 請達人支招

好傢伙,您這個問題問得范圍真不小,我即把我以前整理過的資料給你看看,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實體法上:

(一)、先說民商法上的:
分為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前者式適用於物權的時效,不過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後者適用於請求權,如果超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力,就會導致喪失「勝訴權」。
1.[1年]
①《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③《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④《海商法》第263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2年]
①《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合同法解(一)》第6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③《專利法》第62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④《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⑤《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⑥《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⑦《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⑧《海商法》第258條 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⑨《海商法》第259條 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⑩《海商法》第261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262條 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264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3年]
①《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②《環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4.[4年]
《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5年]
《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20年]
①《民法通則》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②《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③《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概念就是「除斥期間」,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針對與實體權利,也就是法律規定你的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有一個固定的期間,如:

《民通意見》73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繼承法》25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婚姻法》的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運到期間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二)、刑法上的
1、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行政法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重點需要注意的是但書後面的內容:「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6個月。

《稅收征管法》第51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征管法》第52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訴訟法上:

(一)民事訴訟法時效
三日: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2.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4.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日:
1.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4.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5.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6.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8.督促程序: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七日: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十日:
1.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3.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出公告。

十五日:
1.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3.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6.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7.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三十日:
1.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2.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4.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5.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6.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7.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8. 涉外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涉外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六十日:
1.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三個月:
1.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3.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4.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六個月:
1、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4.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一年: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3、普通共同訴訟中: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4、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二年

1、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2、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仲裁法

五日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十日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六個月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刑事訴訟法:
十二小時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十二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二十四小時
1、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
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將被告人逮捕後,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記錄在卷。
7、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准後,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四十八小時
在偵查階段,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包括公安部機關和檢察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三日
1、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5、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6、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7、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8、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二)對於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9、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10、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11、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後,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對於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後三日內移交。
12、對於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

② 律師答辨屬於著作權保護嗎

律師答辨屬於著作權保護的。
尊重知識產權固然是理所應當,回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答益更是值得提倡,但是,被答辯人故意不採取事先防範措施,以訴訟牟利為目的,此等作為乃濫用權利、違反誠信之作為;網民代表的是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代表著公共利益,被答辯人的行為於公共利益有損,其訴訟請求必不應得到支持。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於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③ 著作權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你好,知夫子平台為您解答
著作權糾紛,涉及很多內容,需要專業人士。

④ 淘寶圖片著作權侵權,要我賠償16萬,需要提供什麼證據才能把損失降低

不知道你的解決沒,我跟你日期差不多,本來是五月份開庭的,但是提前和解了,我說下我情況。我是去年十月份開始賣侵權的產品的然後雙十一銷量上去了就收到律師函年初收到法院傳票,我銷量一百多每個利潤20左右,跟我要和解金四萬我肯定不答應,然後我收集了證據作為答辯狀寄給法院了,然後法院調解員給我們調解,最後和解金3000

⑤ 如何書寫商標異議答辯書

異議答辯是沒有規范的模式的。只要針對對方提出的異議理由逐條答辯,說清楚理由.
答辯時應把握住的幾個要點是:
一、抓住重點
將有理有利的方面論述得全面、詳細。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二、突出優勢
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為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但是被異議人要注意的是,主張商標申請和注冊方面的在先權利時,權利人是否已在我國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比較關鍵,因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和注冊原則,在我國已申請或注冊的商標就比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標更有說服力。
三、針對性強
被異議人答辯內容不能與商標異議的內容脫節或與異議的內容完全無關,就是我們常說的答非所問。答辯就要對異議人的理由逐條進行反駁,顧左右而言他的答辯,起不到反駁異議人異議的作用。
商標異議答辯最好交由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辦理,因為答辯的好壞直接關系著商標注冊成功與否這樣的結果,所以需要謹慎對待
還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收到異議書的30天之內把答辯遞交到商標局,否則視為放棄答辯。

⑥ 求教一道知識產權法論述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故宮博物院的委託,指派我作為他們訴x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依法出席了庭審調查, 現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准繩,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1、被告x出版社嚴重侵犯了原告故宮博物院的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是指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享有的專屬性權利。 理由:(1)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張圖片是經過原告故宮博物館對文物進行攝影,編寫文字而成,原告對每一張圖片享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2)原告對900多張圖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編輯,擁有對900套圖片文字匯編而成的匯編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權.原告基於攝影、測量、編寫說明文字等活動而自然享有了對該作品的著作權。但是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沒有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以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告的行為符合該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理由:(1)出版社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其圖片,不僅是一種剽竊抄襲的侵權行為,而且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權,不屬於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2)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匯編790張圖片,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和演繹權中的匯編權.(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權,原告擅自使用790張圖片,編寫《宋清瓷器圖錄》一書,是對包含900張圖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報酬權.原告向社會出租圖片資料版權費400元,加工製作費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圖片,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2、關於版權費。原告公開向社會出租相片,每張400元,有原告的文件為證,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因此也應當支付該筆費用。 3、關於加工製作費。原告為了製作該套照片,花費很大。因為屬於珍貴文物,在拍攝的時候對光線等環境要求很大;在製作說明的時候也專門請專家撰寫,平均每張花費400元。 4、關於雙倍賠償。由於攝製作品都屬於珍貴文物,因此我方要求雙倍賠償。根據《著作權法》等法規的規定,被告應當立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貴文物,因此被告應按每張800元乘2予以賠償,應賠償共計800*2*790元. 答辯狀 答辯人:xx出版社,xx省xx市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經理 委託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接受某某律師事務所,作為被告出版社的辯護人現就故宮博物院訴我著作權糾紛案提出答辯意見: 如下: 1,出版人未侵犯故宮的著作權,不付賠償責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我方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我方為了說明宋清瓷器而需要在書中引用照片,並且引用照片不到總照片數的一半,應當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2,該書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沒有侵權圖書的著作權.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圖片790張,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權行為,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應由出版社承擔.原告應起訴作者的侵權行為.2、原告製作加工費於法無據。製作照片是取得著作權的前提條件,否則原告就沒有照片的著作權,因此該費用是原告應當承擔的費用,我方不應當承擔。 3,故宮博物館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但原告故宮博物館提出的按每張800元乘2方式予以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賠償額顯然跟我國法律規定相違背.作為被告的辯護人認為這種賠償方式是不應該成立的.就賠償問題來說,這個價格不應該這樣計算,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翻兩倍的演算法,對於賠償損失范圍,《著作權法》規定,以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照片不屬於稀有文物,不應當使用雙倍賠償規定。 綜上所述,我方屬於合理使用,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無力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日 附:1、答辯狀副本兩份 2、證據目錄

⑦ 電大法律專業作業:故宮博物院狀告出版社一案。(詳見題內)急急急急急!!!!!!!!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金隅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故宮博物院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活動。經了解案情和收集證據,我認為,原告被告侵犯其著作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現就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故宮博物院為組織活動,於1994年起組織人員從院藏文物中精選900多套國家一、二級珍貴文物進行攝影、測量、編寫說明文字。活動後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務印書館分別出版。該書由原告獨立完成,由原告享有全部著作權。現有該書原稿、出版合同、印刷版圖書可以佐證,見原告提供的證據清單的第1、2、3項。
被告於1999年,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學教授編寫的《宋清瓷器圖錄》一書,並通過新華書店公開發行銷售,共計銷售1萬冊。該書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原告圖片790張,抄襲文字圖片說明,侵犯了其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取得報酬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證據見原告提供的證據清單的第、4、5項。
根據我國著作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294000元(直接損失:原告對社會出租圖片資料每張版權費400元,加工製作費400元,其作品系珍貴文物故要求按每張800元乘2倍賠償,即800*2*790=1264000元;合理開支30000元,包括律師費、調查費、取證費等)。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合議庭仔細斟酌研究並予以採納。
謝謝!

被告代理人:北京金隅律師事務所
律師:唐波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性別:____年齡: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因故宮博物院訴我單位侵犯其著作權一案,答辯如下:
原告訴稱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缺少法律依據。
原告訴稱,被告於1999年出版的《宋清瓷器圖錄》一書,非法使用原告圖片790張,抄襲文字圖片說明,侵犯了其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取得報酬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事實上,被告的確在1999年出版了《宋清瓷器圖錄》一書。但被告並沒有侵犯原告訴稱的著作權,因為被告出版《宋清瓷器圖錄》一書,是在取得了其作者――天津某大學教授的同意並簽訂了出版合同,即取得其著作權人的授權之後進行的。根據該出版合同,天津某大學教授保證其對《宋清瓷器圖錄》一書享有完全的著作權。因而,被告的出版品,有著合法的著作權來源,其出版行為是合法的。
如果說,天津某大學教授對《宋清瓷器圖錄》一書的著作權有瑕疵,被告是不知情的,被告不應承擔責任。因為,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認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中包括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本案中,被告盡到了合理地審查著作權和取得出版授權的義務,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訴稱的著作權的故意或過失,即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其行為不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本案中,被告可以提供合法的出版授權。因而,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故根據民法、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被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由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⑧ 我是淘寶代購,年初我賣的一件東西收到深圳法院發來的傳票,說我侵犯著作權權屬,要我賠償5萬我改怎麼辦

你要收集證據准時參加就行,看一下法院是怎麼判決,如果你不參加你會吃虧,法院是缺席判決對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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