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據與答辯期
A. 提供新證據,訴訟另一方是否有權要求答辯期
可以主張或向法官延期
B. 關於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訴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的規定,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答辯期限不少於15日,舉證期限雙方當時協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於30日的規定。
C. 答辯期限與舉證期限區別
法律規定上:
答辯期限,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這是關於答辯期限的規定。該期限適用於所有的審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為30日)。
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應做工作上:
答辯期限內被告應該提交答辯狀。由於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辯期內並不提交答辯狀。然而,如果被告要對受理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舉證期限,《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這是舉證期限內當事人的重點工作。如果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就認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過期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會要求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採信或採信但訓誡、罰款。第三十六條又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一般情況下可申請兩次。
(3)新證據與答辯期擴展閱讀: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短於或等於答辯期限,一二審普通程序的舉證期基本上要限長於答辯期限。所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定要注意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短於答辯期限,當事人不要大意在提交答辯狀時提交證據,有可能就錯過了舉證期限。
D. 民事訴訟中,舉證期和答辯期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民事訴訟中,舉證期和答辯期者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個期限。
答辯一般是說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主張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事實和主張。那麼答辯期就是說針對原告的請求和主張提出自己主張的一個時間段。
舉證從證據規則來說,誰主張誰舉證,答辯中的主張需要證據來證實。那麼舉證期就是在這個時間段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用來證實主張的證據。這兩個期限是可以重疊的。
比如,人民法院給被告送了副本、舉證、應訴通知書,那麼一般從送達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答辯期和舉證期。
舉證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 一方提交新證據,對方有權要求法院給予答辯期嗎是根據什麼法律規定
一方提交新證據,來對方無權要自求法院給予答辯期,但可以主張或向法官申請延期,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5)新證據與答辯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F. 舉證期間和答辯期有什麼關系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專見,提出自己的屬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於舉證期結束。
G. 舉證期限以及答辯期限分別是幾天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三十四條第3款,當事人對勘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H. 法庭上證人提出的新證據需要答辯期嗎
證人的作用是證明他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對於證人來說不存在提出所謂新證據的規定。
I.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並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