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如何答辯
Ⅰ 開庭答辯的問題
1,可以承認是你自己簽字,但需要說明前提是在說明情況下簽字。
2、不知道你申請仲裁的目的是什麼,如就是勞動報酬爭議,公司需要承擔工資已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發放的證據,如工資發放憑證、社保繳納證明等,僅憑借一份你簽字的承諾書,不能起到證明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嚴格來說,這份承諾書是一份公司為自己免責的書面說明,不能在法律上免除公司應當承擔的比如工資、社保等責任。
Ⅱ 開庭自我答辯需注意什麼
按法官要求簡單明確地說明自己的觀點就可以。
Ⅲ 開庭中原告不會答辯怎麼辦
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原告不會答辯,可以去律師行請律師進行答辯,把案件的情況講清楚由律師負責一切事情就可以啦。
Ⅳ 我2012年12月4號要開庭了。在法庭上我應該怎麼答辯。是要寫個東西照著讀還是就憑自己想的說。謝謝各位
最好是寫個東西自己讀,有律師幫忙就更好了,讓律師寫答辯狀,可以避免疏漏和對己方不利的一些問題。自己隨便說很容易說漏嘴,法院是不會給你多次機會糾正的。做到有備無患
Ⅳ 現在馬上要開庭了,不知道怎麼寫答辯書
民事訴訟答辯書
答辯人(被告):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英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北京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建華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北京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於200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餘萬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並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於請求適用普通程序並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並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並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於2006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後,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200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200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後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餘萬元的支付密碼後台核驗系統,並交付了8600台價值500餘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2005年12月12日到200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200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並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00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後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後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200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並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並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並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並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於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並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06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於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於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並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後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於過早地主張權利,並且誇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Ⅵ 開庭怎麼答辯
一,你第一次住院是什麼時候。二,你出院以後開過病假單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