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課題答辯 » 社會科學涉密

社會科學涉密

發布時間: 2021-03-10 19:45:02

1. 涉密管理,涉密的范圍是怎麼界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 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1)社會科學涉密擴展閱讀:

企業日常保密措施:

首先,應根據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將企業信息劃分為不同等級,設定不同的知密范圍,限制信息的傳播途徑,積極主動的防止競爭對手竊取或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本企業的信息。

其次,企業應明確涉密人員的范圍、許可權和責任,嚴格控制商業秘密在本企業之中的傳播范圍,明確規定作為一項商業秘密,哪些人需要知道,哪些人不需要知道。否則人多口雜,一不留神就泄密,而且不利於責任的有效追究。

第三,在庫房管理中,可確立多人負責和有限職責的原則,採用分割組合方法保管存儲商業秘密文件。例如,可將商業秘密的關鍵部分分解,限定員工只接觸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擁有完整的商業秘密。庫房設施要可靠,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密碼門,只有文件管理人員才有密碼通行證、定期更換密碼;密件平時應鎖入保險櫃。

第四,在用戶利用管理中,要規定借閱范圍、時間和簽閱手續,管理者要跟蹤密件的流動,最好借閱者就在機要室或閱文室查閱該文件,有特殊情況的也要當天借當天還。文件的復制要有規定和限制,原則上不應允許復制。商業秘密文件辦完要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以免發生商業秘密糾紛時無法舉證。

為確保敏感的公司文件的安全,對於廢棄的文件,不要將它們往廢物簍一扔完事,而應廣泛使用文件粉碎機,將企業廢棄文件徹底銷毀,使文件無法復原,以免競爭對手從中分析出本企業的競爭動向。

2. 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包括哪些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有關的問題作了規定。
范圍: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或外交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違規界定:
修訂草案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五)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一)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二)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3. 國家規定的涉密內容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涉密內容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有: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3)社會科學涉密擴展閱讀

國家涉密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有: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4.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是指科學技術規劃、計劃、項目及成果中,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以及個人開展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同步規劃、部署、落實、檢查、總結和考核,實行全程管理。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保密防護措施,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檢查。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 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後可能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應當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削弱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國家科學技術國際競爭力;
(三)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
(四)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應當根據泄露後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
除泄露後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特別嚴重損害的外,科學技術原則上不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國內外已經公開;
(二)難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圍;
(三)無國際競爭力且不涉及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四)已經流傳或者受自然條件制約的傳統工藝。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符合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機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和個人產生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科學技術事項時,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依照下列途徑進行定密:
(一)屬於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根據定密許可權自行定密;
(二)不屬於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向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上級機關、單位提請定密;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向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定密;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三)個人完成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應當經過評價、檢測並確定成熟、可靠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六條實行市場准入管理的技術或者實行市場准入管理的產品涉及的科學技術事項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在科學技術管理的以下環節,應當及時做好定密工作:
(一)編制科學技術規劃;
(二)制定科學技術計劃;
(三)科學技術項目立項;
(四)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與鑒定;
(五)科學技術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同時確定其名稱、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和知悉范圍。
第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要點是指必須確保安全的核心事項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不宜公開的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專項計劃;
(二)涉密項目研製目標、路線和過程;
(三)敏感領域資源、物種、物品、數據和信息;
(四)關鍵技術訣竅、參數和工藝;
(五)科學技術成果涉密應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後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已經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提前解密:
(一)已經擴散且無法採取補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三)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原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延長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進行備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當年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況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在確定、變更、解除後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解決。
第四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檢查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負責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三)依法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項目及成果;
(四)確定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並加強對涉密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五)加強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涉密載體和涉密會議活動保密管理,嚴格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六)發生資產重組、單位變更等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管理的事項時,及時向上級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涉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
(三)產生涉密科學技術事項時,先行採取保密措施,按規定提請定密,並及時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四)參加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與涉外商務活動前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參加學術交流等公開行為前按規定履行保密審查手續;
(六)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七)離崗離職時,與機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接受脫密期保密管理,嚴格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下列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中,不得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講學、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動;
(二)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廣播、電影、電視以及公開發行的報刊、書籍、圖文資料和聲像製品進行宣傳、報道或者發表論文;
(三)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展覽和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三)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四)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六)其他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經過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確需提供的,應當經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機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對外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機關、單位開展涉密科學技術活動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明確保密紀律和要求,並加強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簽訂保密責任書;
(二)組織實施涉密科學技術計劃應當制定保密制度;
(三)舉辦涉密科學技術會議或者組織開展涉密科學技術展覽、展示應當採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四)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進行公開宣傳報道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四條涉密科學技術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在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立項批復、項目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評價、轉化應用及科學技術獎勵各個環節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學技術項目下達單位與承擔單位、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參研人員之間應當簽訂保密責任書;
(三)涉密科學技術項目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台賬;
(四)涉密科學技術項目進行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宣傳展示、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承擔單位應當提前進行保密審查;
(五)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原則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員,確需聘用境外人員的,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三十五條涉密科學技術成果應當按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內轉讓或者推廣應用,應當報原定密機關、單位批准,並與受讓方簽訂保密協議;
(二)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外開辦企業,在境內與外資、外企合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檔案歸檔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應當為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條件。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保障涉密人員正當合法權益。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研製的科技人員,有關機關、單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而影響其評獎、表彰和職稱評定。
對確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對論文的實際水平給予客觀、公正評價。
第三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申請普通專利或者保密專利;
(二)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批准可申請保密專利;
(三)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普通專利或者由保密專利轉為普通專利的,應當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四十條機關、單位對在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貢獻、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於違反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怎麼樣確定涉密部門

凡是涉及到以下事項的部門,均是涉密部門。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參考

6. 涉密人員脫密期有哪些保密要求

要求如下:

1、涉密人員調動或退休須及時移交所經管的涉密文件、資料及其它秘密載體,並簽訂《保密承諾書》。經本部門驗證無誤後,方可予以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

2、離崗涉密人員實行脫密期制度,脫密期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2年。脫密期自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

3、涉密人員在崗脫密期間,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

(6)社會科學涉密擴展閱讀:

1、「脫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從就業、出境等方面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採取限制措施。「離崗」,是指離開涉密工作崗位,仍在本機關、本單位工作的情形。

2、在這段時期之內,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調至不需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秘密,因此,脫密期也可以稱為提前通知期。

7. 單機涉密與涉密信息系統的區別是什麼單機涉密是否就是指只有一台電腦涉密(而不是多台獨立電腦都涉密)

涉密計算機各自單獨運行,不通過線路直接互通信息的叫做單機涉密;多台(大於等於2台)涉密計算機通過線路連接成網路,直接通過線路互通信息的,是涉密信息系統。

8. 關於保密單位涉密人員定密的求助

首先,這取決於你的崗位工作內容是否涉密,這個要按照你公司涉密事項范圍細目來確定;
其次,該崗位如果涉密,你在該崗位工作就必須界定為涉密人員,不存在商量不商量,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組織你填寫有關表單執行審查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你不配合,單位應當將你調離該崗位。

9. 國家涉密的單位有哪些

1、國家保密科技測評中心中國科學院系統測評實驗室

國家保密科技測評中心中國科學院系統測評實驗室隸屬於國家保密科技測評中心。2019年12月17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保密局授予「全國保密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2、國家保密科技測評中心

國家保密科技測評中心是由國家保密局決定,報中央領導同志批准並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成立的,並已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的實驗室認可和檢查機構認可。

3、國家保密科學技術研究所

國家保密科學技術研究所是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暨國家保密局下屬唯一的研究所。主要任務是為國家保密局制定全國保密技術政策、規劃提供技術依據,為開展保密工作提供支撐與服務。

4、國家安全保密總局

國家安全保密總局是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輪「大部制」改革方案及《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草案)》組建合並的一個新機構。

5、國家保密局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序列,承辦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職能。

熱點內容
塗鴉論文 發布:2021-03-31 13:04:48 瀏覽:698
手機資料庫應用 發布:2021-03-31 13:04:28 瀏覽:353
版面217 發布:2021-03-31 13:04:18 瀏覽:587
知網不查的資源 發布:2021-03-31 13:03:43 瀏覽:713
基金贖回參考 發布:2021-03-31 13:02:08 瀏覽:489
懸疑故事範文 發布:2021-03-31 13:02:07 瀏覽:87
做簡單的自我介紹範文 發布:2021-03-31 13:01:48 瀏覽:537
戰略地圖參考 發布:2021-03-31 13:01:09 瀏覽:463
收支模板 發布:2021-03-31 13:00:43 瀏覽:17
電氣學術會議 發布:2021-03-31 13:00:32 瀏覽: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