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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科學性

發布時間: 2021-03-08 03:55:46

⑴ 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七個方面

具體有以下意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2、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3、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4、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5、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

6、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7、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1)民法典的科學性擴展閱讀:

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將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與依法治國理論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社會根基,只有築牢這一根基,才能協調推進「三個一體建設」。民法典系調整人民群眾、各行各業社會生活與經濟生活的基本法,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其頒布施行應成為全面加強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契機。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充分認識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全面加強法治社會建設

⑵ 我國民法典為什麼需要創新與突破

一、民法典是民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和標志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民法學是一門科學。民法學有科學性,民法也有科學性;如果民法沒有科學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學性,那麼民法學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科學性源於何處?源於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規律性。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的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質資料,就需要有財產權;人活得自由、有尊嚴,就需要有人身權。隨著商品經濟發展,法人也成為民事主體。民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是調整社會生活關系和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各部分都有其豐富的內容,各有其不同的特點,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則。明確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就能掌握民法發展的大方向和規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集中體現在民法典中。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重視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注重商品交換,發展市場經濟。伴隨著的是民事立法的大發展,成果輝煌。立法機關宣布,2010年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經形成的民法體系是初級層次的體系,不夠完善,科學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總則;缺少債法總則;關於人格權的規定不能適應新情況;單行法之間存在著重復、矛盾、沖突,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民事司法的統一、公正、高效和權威性,是產生社會矛盾的原因之一。這些問題都屬於立法問題,不能用司法解釋的方法解決。
進一步說,即使全部單行法都修訂好了,而不將其整合為民法典,也不是高層次的、科學的民法體系。因為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其內在的聯系和規律性,單行法各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能體現民法整體的內在聯系和運行規律。《物權法》和《合同法》各自獨立,沒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債法的組成部分,不能反映債是財產的組成部分。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以及其他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之間,不僅是互相聯系的,而且往往是互相轉換、互相制約的,其聯系、轉換、制約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規則。例如:市場交易可以請他人代理,需要適用代理制度;買賣合同可能會發生不動產轉移,需要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採用擔保方法,需要適用擔保制度;請求履行合同、清償債務不能沒有期限,需要適用時效制度;違約或者侵權的,需要適用責任制度;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體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體規則,它們是密切關聯的整體。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規范民法的基本內容,形成總則與各法分則結合的完整體系,體現全部民法規范的內在聯系、規律性、邏輯性和科學性。有了條理清晰的民法典,處理民事關系就能以簡馭繁、事半功倍。反之,沒有民法典,單行法則不好掌握、處理號民事關系,會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發展史證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歐洲聯盟的民法典草案於2008年完成,這個草案進一步說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發展的趨勢。民法典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很重要的標志,我們不應當忽視民法典在我國的重要性。我國是有悠久歷史的泱泱大國,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過卓越的貢獻。雖然當今我國的民事立法還不夠完善,但是我們有後發優勢。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21世紀的先進的民法典,將是我國法治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將是對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貢獻。
二、民法典能夠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關系每個人的切身權益,因此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在19世紀中後期歐洲的語境中,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一種實質上的「憲法性」的地位,這在歐洲學界基本上得到公認。知道當代,這樣的判斷仍然得到歐洲各國學者廣泛認同。20世紀30年代我國學者黃右昌說:「根本法有二:一為憲法,一為民法,其他非憲法的附屬法,即民法的附屬法。」本世紀初日本學者星野英一說:「民法是與憲法並列的法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基本理念和構造,而民法規定的是社會的基本理念和構造。」但是,在我國,民法作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不能與憲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民法典才能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門,功能不同,不可偏。我國自古就有「重刑輕民」的傳統觀念,1949年建國以後這種觀念還長期存在。記得改革開放初期,媒體上經常這樣講:「要用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經濟。」這里講的與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並列的法律的方法,實際是指制裁經濟犯罪的刑罰方法。改革開放以來,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是,全民的民法觀念和民事權利觀念的提高還需要一個過程。至今,還在一些人、包括少數領導幹部的心目中,加強法治就是加強政法,加強政法就是加大處罰、嚴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是「重刑輕民」典型表現。
作為《法國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說過,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構成政府的基礎,也是維系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權利才能保障公權力。」行政權力直接維護社會安定,民事權利為社會安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基礎牢,則上層穩。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是長治久安法,是強國之法。
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目的在於人民當家作主,保護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權利法,民事權利是人們生產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確認、規范和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基本作用。通過民法規范和保護民事權利,調動全民的積極性,對於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義重大。從這個角度說,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為本」是當代我國的科學發展觀和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護民事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內涵。民事權利是人們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傷根,不離本,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乃富民強國之道。民法典能夠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為了強國富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規范,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查找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等諸多困難,難以充分發揮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們的行為規范,具有行為規則和指南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人們難以懂得民法是什麼;有了民法典,便於人們適用民法。
民法還是人們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工具,是人們與侵害民事權利者作斗爭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國民法典是拿破崙親自領導制定的。拿破崙希望法國民法典能為法國人民人手一套,這一點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傳法國大革命成果工具。如果我國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國有一部保護民事權利的民法典,那就標志著我國的法治文明達到了較高的境界。
三、全國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國深化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這就對市場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規范商品歸屬規則、商品交換規則和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制度,從而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
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容之一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實質是限制行政權力,加強民事權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這是轉變重行政權力,輕民事權利的傳統觀念,改善官民關系,社會發展的基本途徑。民法典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有利於推動這項改革和鞏固這項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確立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就為正確處理行政權力和民事權利的關系奠定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實現在民事上「法無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無授權不可行」,從而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是集中體現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踐活動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學校、大課堂。制定、頒布和實施民法典,不僅對於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利於培養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識。
民事立法不僅要描述社會,而且應當引領社會發展。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在較長時期成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未來的我國的民法典應當成為中國的「民事權利經典」,成為全國深化改革的推進器,成為宣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工具。

⑶ 民法典的編纂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民法典的編輯體現的科學練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民法典就是為了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

⑷ 民法典的誕生對中國有幾方面意義

「民法典的誕生具有里程碑意義!」5月28日,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家金平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行的《親歷見證民法典》報告會暨「民法典百人宣講團」成立儀式上,回顧了自己三次參與民法典編纂的過程。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確定三條立法標准
28日下午,即將迎來98歲生日的金平走上報告席,現場頓時響起熱烈的掌聲。金平教授是目前唯一健在的參加了我國第一、二、三次民法典起草的專家組成員,被譽為「當代民法史活化石」。
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以後,便開始了新中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同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學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從事新中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那一年,他才32歲。
他回憶說:「憲法的頒布為民主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很快就把刑法、民法等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就是在憲法頒布當年開始的,民法典起草小組就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中央向我們強調了立法工作要掌握的三條原則:一是黨的領導,二是群眾路線,三是從實際出發。民法典的起草從搭班子到具體工作的開展都是按照這三條原則進行的。這么多年,我一直記得這三條,這是我工作的指導思想,很有用。」金平說。
按照「成熟一個、解決一個」的辦法出台了民法通則
1962年,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復甦,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議程。金平受邀再次來到北京,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的主持下,繼續從事民法典起草工作。
金平回憶說:「在近3年時間里,我們參加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後庫(全國人大機關原來的一處辦公地點,位於北京市西城區西黃城根),加班加點,全力以赴地工作。終於在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試擬稿』,並鉛印成冊。這個草案共三編24章262條。」
1979年底,金平再次受邀到北京參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並被任命為「民法起草小組所有權分組」的負責人。金平說:「經過大家10個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拿出了一個民法草案『試擬稿』,並開始向部分經濟單位和政法部門徵求意見。這個草案包括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獎勵、損害責任、財產繼承等共六編,計501條。後來我們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第四稿。」
金平稱,當時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才剛剛起步,在短期內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中央決定按照成熟一個、解決一個的辦法,針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一個民法大綱。這就是1986年4月12日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民法典有三大亮點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我們目前的民法學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涌現出一大批優秀的民法學研究者,民事司法審判工作也積累了很多有益經驗。民法典的誕生具有里程碑意義。」談及此,金平激動不已。
他認為,民法典主要有三大亮點。第一,在法典的定位上,民法典編纂作為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極大擴充了民法典的社會功能。
第二,在民法的理念上,引入了生態保護的觀念,提升了民法典的思想水平。
第三,在具體制度上,民法典與時俱進,反映了時代的要求

⑸ 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重新啟動民法典編纂對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性

、 形成完備的民商事法律規范體系的要求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其中,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以及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在民事及商事領域就需要制定民法典,從而使民事活動、商事活動由一整套系統的、完備的、具有邏輯體系的法律來進行規范。

2、 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要求

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而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依法治國需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同樣意味著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

3、 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而民法是規范民事主體行為的規則,民事主體無論在經濟活動中如訂立和履行合同,還是家庭生活中如結婚、離婚,均應遵循。如發生民事糾紛,訴請法院裁判時,法院應以民法作為裁判基準 。因此,通過制定民法典,統一裁判規則,從而使民事案件審理有統一的裁判基準,進而實現「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4、對全民進行法律教育的要求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民法典規定民事生活、商事活動的行為規則,並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據。通過將現行的民法通則及各民事單行法進行科學、系統編纂形成民法典後,必將成為對全民進行民商事法律教育的教科書,也會是增強全民法治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的有效規范和指引。

二、 重新啟動民法典編纂的可行性

1、 市場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

中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經濟社會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已確立,市場經濟領域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績。 雖然中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完善,但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績,充分證明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活力和生命力。

2、 公民的法律素養在不斷提高

經過「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素養在不斷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及義務意識在不斷增強,公民懂法、守法、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成為一種普遍的行為。

3、 法學理論研究已很深厚

民法典第三次編纂從1979年開始至今已30多年,在這30多年時間里,中國民法學界以梁慧星教授、江平教授、王利民教授等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們進行了持之以恆、深入、細致的研究,發表了大量的學術文章及著作。對幾種代表性的編纂思路和方案,以及民法典編纂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和論證,法律研究深厚,成果卓著。

4、法學教育培養了大量的人才

30多年的法學教育,培養了大量的法學人才,人才儲備充分。

5、司法審判積累了大量的經驗

中國在民商事方面30多年的司法審判,積累了大量的審判經驗,也培養了大批具有豐富經驗的民商事法官。同時,法官對於民商事法律規則的不足及各單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也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

6、其他國家的經驗可資借鑒

目前已編纂了民法典的國家及民法典有: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蘭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蒙古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哈薩克民法典、吉爾吉斯斯坦民法典、土庫曼民法典等。據中南政法學院民法典研究所的統計,現在世界上有113個國家有民法典。其中,歐洲32國,南北美洲24國,非洲34國,亞洲23國。此外,還有若干國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中國在制定民法典方面,有大量可資借鑒的經驗。

7、 民法典編纂已具備良好的基礎

在梁慧星、鄭成思、王利明、巫昌楨、唐德華、費宗禕起草的專家建議稿基礎上,經過討論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已於2002年12月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並在新聞媒體予以了公布。在此基礎上,結合2002年之後中國民事、商事領域發展的實際,重新啟動民法典的編纂已具備了良好的基礎。

⑹ 關於民法典編纂的看法與意見

充分來體現了以人民自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民法典編纂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它是對我國現行的、制定於不同時期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貫穿於這次立法全過程的,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增加規定居住權,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實現人格權獨立成編。

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讓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權利法典。

(6)民法典的科學性擴展閱讀:

民法典編纂的相關內容:

1、民法典分編草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使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外化於法律規范,內化於人民心中。

2、編纂民法典,以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保護制度為基礎,制定民法各分編草案,大大增強了民事法律規范的系統性,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了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同時實現了法律體系的科學協調。

⑺ 從公民參與民主抉擇的角度分析說明,如何保證民法典的科學性與民主性

你說的是公民參與民主決策吧。
郭明可以通過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參與民主決策。以保證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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