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二審
⑴ 二審必須提交答辯狀嗎
不是必須要提交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條【受理上訴】
第一百五十條原內審人民法院收到上容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⑵ 一審勝訴後原告繼續上訴,我在二審時要寫答辯狀嗎還要開庭嗎具體程序怎麼進行能祥細表述一下嗎謝謝
看原告上訴後上訴法院是立案還是發回重審,但是總體上程序是和一內審差不多的,同樣需要舉證,容法院會通過送達傳票等方式通知當事人,被上訴人需要繼續寫答辯狀,但是不必太過著急,被上訴人屬於被動一方,等法院通知吧
⑶ 二審的答辯書如何寫,可以追加訴訟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答辯狀注意事項:
1、 製作一審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起訴狀中的內容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針鋒相對,直接指出並予以反駁;沒有明顯錯誤的,可以根據被告的觀點進行立論。
2、製作二審民事答辯狀時,內容要全面。由於上訴人的上訴不僅針對被上訴人,往往也會針對一審判決,因此,在進行二審答辯時,不僅要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和辯解,還要對一審判決的程序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和准確、採信的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適當的回應。
3、 答辯狀寫作規則。無論是一審答辯狀還是二審答辯狀,在寫作時都要做到內容簡短、精練,不要長篇大論,不要對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代理人進行人身攻擊,切忌受委託人的影響而感情用事。有些時候,可能由於接受委託的時間較短,准備時間不足而造成對案件事實不甚熟悉或者情況不明的被動局面。在這種情況下,答辯的內容可以圍繞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訴訟請求或者上訴請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實的次要方面進行,以免由於在情況不明時倉促涉及事實而構成自認。
4、按時提交答辯狀。在律師的執業實踐中,經常有律師主張在答辯期內不提交答辯狀,以免對方當事人事先摸清委託人的底牌再重新組織證據或者變換訴訟策略。本人認為,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還在一定程度上貶損了律師形象,歪曲了訴訟在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的作用,不應當提倡。
⑷ 二審談話要提交答辯狀、新證據和代理詞嗎
是的。
二審新證據就是在二審審判程序中向二審法院遞交的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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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三、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四、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⑸ 二審時需要答辯嗎
二審可以不提交答辯狀,不是強制提交。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條【受理上訴】第一百五十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⑹ 二審答辯狀是在收到上訴狀之後15天交還是收到傳票之後10天之內交交的話是交到原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
收到上訴狀後15日內,交給一審法院,不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在二審開庭時向法庭提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