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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

發布時間: 2021-03-07 04:17:30

A. 行政訴訟立案後,被告是15天答辯嗎,原告多久才能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辯狀和答辯證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並提出答辯狀(發表觀點等)。被告沒有答辯是被告的行政機關沒有針對起訴狀進行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B. 行政訴訟的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限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 A.5日內 B.7日內 C.10日內 D.l5日內

行政訴訟的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限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2)行政訴訟答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C. 行政訴訟被告沒有答辯是什麼意思

根據行政訴訟法抄規定,法院襲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並提出答辯狀(發表觀點等)。被告沒有答辯是被告的行政機關沒有針對起訴狀進行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D. 行政訴訟被告上訴原告如何答辯

主要部分應寫明:
事實和理由:
一、行政處罰決定主體適格
二、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三、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實充分
四、行政處罰行為未超過訴訟時效
最後,要寫明
綜上,答辯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體適格、程序 合法、證據確實充分,並未違反時效規定,作出的行政行 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 求。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 行政訴訟答辯狀還需要陳述案情嗎

被告提交答辯狀的目的是回答、反駁對方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以減輕或免除本方的責任。是否需要陳述相關的案情,應當根據答辯的需要而定。

答辯的目的: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並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這樣,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F. 行政訴訟答辨狀

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G. 行政訴訟不提交答辯狀視為放棄答辯權利嗎

不是。被告在開庭審理時,可以當庭答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的審理。但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法條鏈接:《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H. 行政訴訟被告可以當庭答辯和當庭提交證據嗎

不可以,行政訴訟被告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I.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答辯狀

^視頻就來不及看了,給你一個範文,你參考參考吧。希望能幫到你吧!^_^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 住所地:蘇州市錦帆路239號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職務:局長

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於2004年7月16日頒發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為政府審批制、核准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並且對屬於政府審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也是建設項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復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 [198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並推定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屬引證不當。

2、 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蘇州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 [2008] 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

(1)根據《拆遷計劃和方案》中載明的安置房源情況可以認定:本次拆遷項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銷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訂購的、蘇州利景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濟南路8號地塊商品房(期房),並有相應的證明材料所證明,不存在憑空之說。並且,近階段的拆遷實踐也可證明上述房源是客觀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實和支付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答辯人所要審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實。至於安置房源要符合國家質量標准這是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假如安置房交付時不能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除了建設單位要承擔法定責任外,對產權交換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的內容是針對拆遷人用安置房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時所作出的具體要求,而不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時審查的依據。

因此,上訴人訴稱《拆遷計劃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客觀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蓋章)

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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