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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研究7國際貿易法新課題

發布時間: 2021-03-06 15:15:30

『壹』 關於我國現行物權變動模式的研究

不要再關閉了

我國物權變動模式選擇的歷史比較考察

吳天

發布時間:200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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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立法的選擇關鍵在於與社會演進、觀念轉變相暗合,超出社會現實,與文化背景和民眾觀念相脫離的法律,只是游離於社會之外的法律文本,不能作為融入現實社會的規范,難以發揮實效。本文從歷史比較的角度,總結法、德立法經驗,考察我國物權行為理論的立法取捨。

[關鍵詞]物權變動 意思主義 形式主義 法律繼受

一、概說
物權變動模式即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對基於合同行為的物權變動進行法律調整的具體方式。當今大陸法系主要存在法國意思主義和德國形式主義兩大物權變動模式立法例。

(一)大陸法系兩大物權變動模式

法國意思主義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否定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其民法典並未明文意思主義,但從如下法條可判斷其主旨是交付義務的產生使債權人成為所有人:①第938條:「適法的承諾贈與,僅以當事人的合意完成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無需任何交付而轉移給受贈人」 ;②第1138條「交付物的債務僅以契約當事人的單純合意而履行,即使標的物未交付,自應交付時起,債權人為所有權人,風險隨之轉移,但債務人遲延交付者不在此限」 ;③第1583條「即使標的物未交付、價金未支付,只要就物及價金成立合意,買賣在當事人間即告完成,所有權為買方取得」 ;④第1703條:「交換以和買賣相同的方式僅以合意而完成」 。由此可見法國民法典在物權變動立法上的方針,即物權變動只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既不需有物權行為,也不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的交付、不動產的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即使標的物尚未現實交付,只要合意形成,債權人即被視為所有人,就承擔標的物意外受損的風險。依債權合同設立、轉讓物權時,物權變動是債權效力的當然結果,不承認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賦予契約具有債權發生和所有權轉移的雙重效果。

與法國式意思主義相對立的是,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德國形式主義,它肯定債權行為之外有物權行為的存在,物權的變動須符合法定形式。其民法典接受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說,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讓與和內容的變更,以物權合意和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原則。民法典第873條第1款規定:「為轉讓一項地產所有權,為在地產上設立一項物權以及轉讓該項物權或者在其上再設立他物權,如法律未另行規定,必須有權利人和因該權利變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權利變更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第875條第1款:「為放棄一項地產的權利,如法律未另行規定,必須有權利人放棄其權利的意思表示,以及該權利在不動產登記簿的注銷登記」。第929條:「為轉讓動產所有權,所有人必須將其交付給取得人,且所有人和取得人必須達成關於所有權轉移的合意。取得人已佔有該物的,只需所有權合意即可。」從法律條文可見,依債權合同設定、轉讓物權時,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原因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只在另有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物權行為時,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的履行行為。故不動產物權變動依登記而生效,動產物權變動依交付而生效。

(二)物權變動模式問題的研究方法

過去中國學者對物權變動模式研究,大多集中在介紹和評價一國的法律制度,且著重對德國物權行為理論進行探討,分析其利弊,並在理論上建議立法對此理論的取捨。但是法學研究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制度的選擇不能輕易地因主觀判斷而做出。每一項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歷史背景和逐漸適應現實社會的完善過程,對他國法律制度的研究不能流於表面化,要深入其法律制度的內部,全面了解其歷史發展概況,動態把握物權變動制度在該國形成、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只有全面把握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價,並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選擇。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國家和地區社會狀況與時代精神的反映和抽象,都以其特定的法律傳統為前提和基礎。因此,特定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狀況與時代精神、業已形成的法律傳統,通常會構成特定時代法律規范據以形成的前見。它們之間存在著互相滲透、彼此影響的關系,這種互動關系就是馬克斯·韋伯所謂的「有選擇的親和性」。(1)在此點上,無論是作為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代表的《法國民法典》,還是作為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代表的《德國民法典》都不例外。

基於上述認識,本文對法德兩國物權變動立法背景、形成、發展和完善的歷史進程進行解析,對其做出確切評價,以期對我國的物權變動制度選擇提供參考

二、法國的物權變動模式——意思對抗主義

(一)法國的意思主義的立法歷史背景

1804年《法國民法典》展現給人們的社會景觀更多的是農村風景,而非都市風景。(2)法典起草者們幾乎未考慮即將誕生的工業社會,所以里珀特才把《法國民法典》稱為18世紀規范農業經營的法。(3)法典制定時,參與市場交易的主體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手工業者,僱傭少數工匠的小業主和小作坊主。此時的商品生產,生產規模和社會化程度水平較低。該法典就物權變動所確立的意思主義模式,就著眼於此時與特定生產力水平相適應、依然盛行的特定物交易。

就時代精神而言,法國大革命前夕,批判封建政治制度、意識形態、宗教神學的思想啟蒙運動在法國如火如荼地進行。伏爾泰從功利主義出發認為好政府應保護每個人的自由權、平等權和私有財產權,國家任務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平等權和私有財產權」;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說,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不僅要分離,而且還要使三權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以權力約束權力」;(4)盧梭認為,按照自然法原則,人們要在完全平等基礎上,自願聯合建立國家、制定法律,以保護每個人的天賦權利——自由、生命和財產。啟蒙運動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作好了思想和輿論准備。大革命時代,自由精神高於一切,契約被作為當事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實現自由和擺脫等級身份制的手段,因此當時法國出現了民法典立法與高漲的革命熱情相結合的情形。(5)《法國民法典》在自由精神的渲染下頒布並實施,以自由思想為基礎,主張個人意思及自由的絕對權威,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干預必須是最低限度的,從而實現了市民階層追求自由、平等的要求。

(二)法國物權變動模式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1.法國意思主義的確立

繼受羅馬法的法國古法承認各種假裝交付,以書面交付和佔有改定代替交付,同時在契約公證書中加入已交付條款(實際上未交付),到16、17世紀已成為法國的交易習慣,即羅馬法上交付的觀念化。在物的二重轉讓時,第一買主是假裝交付,第二買主是現實交付,時間在先的假裝交付優先,在事實上承認以意思表示轉移所有權。

法國古法法系的重要部分之一的教會法也間接影響了意思主義的形成。隨著商業發展,法國法原則上堅持契約要式性,但在一定范圍內也承認諾成契約。自17世紀起單純合意產生訴權已成為教會法的原則,同時合意必須遵守的法諺也逐步滲透到法國法基礎中。雖教會法推動了契約諾成主義形成,但所有權僅以合意而轉移的理論仍未完全確立,其形成還得到了自然法學派的進步完善。

法國的自然法學派學者戈羅烏斯從自然法則出發,認為所有權是與客體佔有完全不同的觀念存在,所有權轉讓無需交付,自契約成立時所有權轉移乃是最單純的形式,從只以當事人間的合意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觀念出發,批判羅馬法交付主義,並在自然法中為不要交付觀點尋找理論依據。
可見法國古法傳統、教會法的影響以及私法學者的理論貢獻都為法國意思主義的最終形成打下了基礎。

法國意思主義的確立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為標志。意思主義原則與法國民法典總體精神相一致,是大革命個人主義自由思想的產物。法國民法典首次確立契約自由原則,尊重個人意思自由,個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完全取決於個人自由意思。契約之內容、方式、成立以及契約當事人之選擇,聽憑當事人自由,國家不作干預。(6)法國民法典把合同視為當事人間的法律,將契約自由的民法精神發揮到了極至,將當事人間物權變動的契約視為當事人間物權變動的法律,那麼自當事人就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發生轉移便成為自然之理。

2.法國意思主義的發展與完善

1848年法國第二帝國開始時,法國已進入資本主義時代,大工業生產已佔主導地位,機械化飛躍發展,商業發展促成借貸業發展,到1850年法國已有長期借貸銀行,但借貸機構無法在不動產秘密轉讓情況下保證抵押權的安全,故公示制度的呼聲開始高漲。於是1855年對民法典進行補充,規定所有權、抵押權要公示,將不為抵押權標的的權利如不動產質權、地役權、使用權、居住權、18年以上租賃權等納入公示權利范圍,但法定抵押權仍不以登記為必要。這次修訂在保持意思主義原則不變的基礎上,確立了大多數所有權及其他不動產物權設定、移轉,以登記為第三人對抗要件,擴大登記范圍,為公示制度在法國最終確立邁出了決定性一步。其後法國對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如1935年對登記事項作出很大修正,首次規定了幾乎所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都應登記,擴大了登記事項。1955年1月4日《土地公示制度改革統令》及同年10月14日《關於土地公示制度改革之1955年1月4日適用的統令》在以往公示制度原則下進行整體重編,規定法律行為及判決產生的權利,登記以前不能對抗依法律規定保有不動產上權利的第三人,登記成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從而構成法國現行公示制度。

(三)法國物權變動模式總體評價

綜上所述,法國物權變動的發展過程是意思主義形成流程和公示主義相互影響與排斥的互動過程,並最終妥協與調和,合流為意思對抗主義。總體而言,法國法對物權變動發生依據的規定還是較完備,通過法律自身的解釋和補充使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滿足交易安全的要求,因此其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意思對抗主義也沒有什麼太多可爭議的地方。

雖當今大多數學者並不認同法國意思對抗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並提出各種批評,許多國家的物權變動模式立法也不主張選擇法國模式,但法國採用的意思對抗主義歷時二百多年漫長歷程,其市場經濟發展良好,不動產交易秩序也並未因此陷入混亂,這就足以說明其存在的合理性。由於法國啟蒙思想對自由主義的過分渲染,因此《法國民法典》將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推向極端。這種物權變動模式雖最大限度地實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關於第三人保護上卻顯得較蒼白,但通過強制公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最終還是在總體上實現了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基本維護了第三人交易安全。

三、德國的物權變動模式——形式要件主義

(一)德國形式主義的立法歷史背景

19世紀末期,德國工業化生產規模和社會化程度都有很高水平,經濟活動重點從農業向商業、工業轉移,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在國家起主導作用的是具有自由主義傾向的大市民階層。故《德國民法典》起草者心中的民事主體形象是擁有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家和農場主。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著眼對信用型契約的規制。它明顯與《法國民法典》將特定物買賣作為規范的一般對象不同,是將種類物及未來物的買賣作為規范的一般對象。(7)這反映出《德國民法典》制定時,信用交易的發展使債權與物權在成立時間和職能上發生分離,並由此引發物權和債權在近代的對立,從而使交易界出現了對於形式主義的要求。(8)

就時代精神而言,《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新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義務在於有規律地干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保護經濟弱者。遺憾的是新經濟思想仍未深入私法觀念之中。受新社會經濟思想或多或少的影響,《德國民法典》確立的物權形式主義兼具羅馬個人主義法律思想和新社會經濟思想。一方面,物權變動的基礎仍建立在當事人物權合意之上,體現自然法思想的影響;另一方面,要求物權變動具備一定外部形式,以響應保護交易安全的社會政策要求。立法將觀念所有權通過交付和登記公示有形化。《德國民法典》將當事人間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轉換成對第三者的公示手段,統一了物權變動中當事人的對內對外關系。

(二)德國物權變動模式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1.德國形式要件主義的確立

1872 年《普魯士土地所有權取得法》對德國近現代民法發展具有承前啟後的意義。該法率先規定物權契約及其無因性,藉以摒棄登記實質審查主義。這直接成為1896年德國民法典物權契約及其無因性的立法基礎。為排除土地(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實質審查主義,1872年《普魯士土地所有權取得法》采物權契約無因性。此前,登記官既審查當事人申請書的法律形式,又審查申請書背後的事實關系。使得交易時間延長,成本增加,效率降低。故除舊立新,改采形式主義登記制度成為眾望所歸。依物權契約無因性,物權變動效力應與基礎關系的債權行為相分離,使登記審查僅限於物權契約本身。此後約霍夫起草的德國民法典物權編及1896年德國民法典均繼承了1872年《普魯士土地所有權取得法》。

1874年德國聯邦議會成立民法典編纂委員會,起草民法典。民法典第一草案(物權編)第828條規定:「(1)依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設定或移轉其他權利及設定擔保,如法律未特別規定,依登記權利人與取得人締結的契約,並在土地登記簿進行登記而發生;(2)第一項所稱契約,須由同意在土地登記簿冊登記權利變動的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對該同意的承諾的意思表示構成……」依該條規定,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把物權契約納入民法典條文中,無庸置疑,是對薩維尼、溫德沙特等人的物權契約及其無因性理論的忠實法律條文化。(9)

民法典第一草案於1888年1月31日公布,不久受到許多批判,但對采物權合意及其無因性基本上未有批評意見。此後第二委員會總體上維持了第一草案所規定的物權合意和登記形式審查主義,並用「物權合意」代替「物權契約」。兩稿審議後,第三草案經帝國國會討論通過,德國形式要件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最終確立——不動產權的設定、讓與、變更,原則上以物權合意和土地登記簿登記進行;動產物權的設定、讓與原則上以物權合意和交付進行。

2.德國對形式要件主義不足的自我完善

每一項制度都有相應的分工、制度界限和內在局限,都不可能或不能完全通過該制度本身解決其自身的缺憾。德國形式要件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也不例外。

德國形式要件主義,使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會出現債權契約無效而物權合意有效,買受人仍取得標的物所有權,這無疑使出賣人遭受不利益。德國立法者在確立形式要件主義時,當然考慮到了其有失交易安全與公平的一面,於是為完善這一缺憾,補救出賣人利益,在編纂法典時確立了不當得利制度。出賣人在喪失標的物所有權時,可提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彌補損失。德國民法典第812條規定:「無合法原因而受領他人的給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受到利益的人,負有返還義務。雖有合法原因但後來消滅,或者根據法律行為的內容未發生給付目的所預期的結果時,上述義務仍成立。」
正由於德國法中採納物權行為,使部分債權行為無因化,使因債權行為無效仍發生物權轉移的不當得利情形在德國極為普遍,因此不當得利制度成為彌補無因性制度缺陷而存在的必然調整機制。德國法學家Ernbury更是強調不當得利制度乃立法者用來治療自創的傷痕——物權行為無因性。

(三)德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總體評價

德國民法典在法國民法典頒布將近100年後公布,其立法社會背景與法國大相徑庭——交易頻繁化、時空化,信用經濟迅速發展,所以德國立法者根據現實需要,從維護交易安全形度出發,側重保護第三人利益,採納物權行為理論,最終確立了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主義。
從薩維尼創設物權行為理論到德國民法採納此理論至今,物權行為理論的存廢問題一直都有較大爭議,但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贊同物權行為理論的觀念在德國最終成為主流。我們可從當代德國最著名的民法學者集體編纂、並被認為是德國最權威的法典注譯《慕尼黑人〈德國民法典〉注譯·物權編》(第六卷)中看出來:「物權行為原則的產生並被立法所採納,根本上不是純粹的想像和典型的法學思維的結果,這一點不但表現在該原則所提出的一般要求和根據該原則建立的無可指責的法律技術上,而且也表現在它深刻的法理智慧上。尤其重要是,該原則建立的法律制度產生後的歷史表明,它一直能順利地實現法律功能目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相分離的法律結構從來沒有給法律交易製造困難。」

民法各項制度在追求自身特定製度價值時,不免存在價值上的失衡和沖突,這是「合理」的。只要通過承載相應價值的制度來解決,實現價值與制度的融合,也不失為「善」的民法制度。物權形式要件主義雖非盡善盡美,但通過不當得利制度完善了價值上的失衡,最終保護了交易安全,維護了交易公平,為德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四、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當前的立法背景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和生產力發展水平並不均衡,但社會化大生產仍是生產的主要形式。流通領域內,信用經濟高度發展。事實表明,種類物、未來物的交易等信用交易是經濟交往中的主流形式。其次,純粹的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從未在中國大陸土地上真正生根、發芽、成長。在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指導下,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的各種社會政策,構成了民法自由原則的界線。在法律傳統上,清末改制以來,取法歐陸的法律繼受思想一直占據的主導地位,即使1949年以後對蘇聯法制的學習,也未偏離這一主線。繼受過程中,中國大陸接受了物權與債權的區分,主張區分物權與債權的取得根據,物權變動采公示原則,並最終將物權與債權區別的一個側面定位在權利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上。

(二)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法律制度的繼受過程

我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就接受了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民國初期,就採納物權行為理論,法律制定及司法普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並加以運用。如,大理院上字第8號判決:「物權契約以直接發生物權上變動為目的,與債權契約異。契約成立同時履行,更無存留義務之可言。」上字第2359號:「不動產物權移轉,其買價曾否交足及稅契過割遲早皆與不動產物權移轉並無關涉,……」 (10)可見,民國早期民法典尚在制定時,我國司法部門就明確且准確使用了該理論。我國舊《民法》(1930年)第118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是對「區分原則」的明確肯定。其中物權法部分,都是建立在物權行為理論之上的。如,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發生變動的第758條,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的第761條,不論是條文設計,還是立法者編纂的立法理由,都明確地採納物權行為理論。從這些資料可以推出,采物權行為理論是我國近代以來民法傳統。

新中國,我國司法部門為適應迅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在立法之先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權行為理論的規則。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針對標的物交付後或權利證書交付後一方當事人反悔提出撤消並返還的問題,最高院在一些司法解釋文件中規定,標的物的交付應該維持,並許可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當事人的合同爭議,可用債權關系來解決。(11)2000年底,最高院召開我國「第五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文件明確宣告,在當事人物權意思表示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的有效。(12)這一處理與《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2款物權行為理論應用條款幾乎沒有區別。

現法工委物權法草案第二稿已出台,通觀草稿可看出立法機關已部分接受物權行為理論。如草案總則中第4條採納了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制度;在不動產物權變動部分可看到區分原則的影子。如第16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僅涉及物權效力,不影響合同效力。」草案採納了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的公示原則(草案第10條和第29條)。

(二)總結——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態度

法德兩國物權變動模式的制度設計和選擇,無疑各具歷史的合理因素。法國依大革命時已紮根的自由主義思想,確立意思主義,後為適應現實經濟需要進行修正,並最終確立意思對抗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在法國民法典制定後將近二百多年時間里發揮著巨大作用。德國受薩維尼的影響,將物權行為理論運用到民法典中,開創性地確立形式要件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其確立既滿足德國交易安全的客觀需求,又符合信用經濟的發展需要,實現了交易公正。可見,每一項法律制度的確立都有其歷史因素和社會現實,孰優孰劣需在各自法律制度中去評判。

各民族的法律發展史表明,一些法律進化模式會在不同的社會秩序中或在相似的歷史情勢下不斷重復出現。從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社會經濟背景很類似於德國制定民法典時所處的歷史狀態——交易頻繁,信用經濟急速擴張,對維護交易安全的呼聲日益增長。鑒於我國早有采物權行為理論的法傳統,加之我國正建設市場經濟的現實情勢,我國物權變動模式采德國立法例,是切實可行,也有現實客觀需要。

[注釋]:
(1)鄭戈 著《韋伯論西方法律的獨特性》第49頁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卡勃尼埃語 轉引[日]大木雅夫著 范愉譯《比較法》第180頁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里珀特語 轉引《月旦民商法研究2》第102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孟德斯鳩 著《論法的精神》上冊 第154頁 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5)[德]茨威格特和H·克茨 著《比較民法總論》潘漢典等譯 第162頁 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梁慧星 著 《民法總論》第36頁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朱岩 編譯 《德國新債法》 第59頁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日]稻本洋之助 著 《民法Ⅱ物權》 第95頁 青林書院新社1983年版
(9)參見[日]廣瀨捻《無因性理論的考察》載《法學論叢》第72卷
(10)楊洪烈 著《中國法律發達史》第1202頁
(1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
(1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0年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參考書目]:
(1) 於海涌 著 《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 茵 著 《不動產物權變動和交易安全》 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
(3) 田士永 著 《物權行為理論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 孫憲忠 著 《中國物權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 王文傑 主編 《變動中的物權法》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 [美]E·博登海默 著《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簡介:吳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04級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貳』 馮彥君的主要論文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點評》,《當代法學》,1994年第3期。
2、《試論我國工資立法的原則》,《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5期,人大復印資料轉載、高教文科學報摘摘要、獲獎。
3、《論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職權的特點與內容結構》,《法律科學》,1994年第6期。
4、《論勞動法是保障人權之法》,《中央檢察官學院學報》,1995年第1期。
5、《經濟合同的無權代理與濫用代理權》,《法學雜志》,1995年第1期。
6、《略論財產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經濟法制》,1995年第2期。
7、《勞動關系契約化:勞動法實施的關鍵》,《光明日報》,1995年11月28日。
8、《市場主體的經濟法義務》,《經濟與法》,1995年第2期,獲獎。
9、《關於中國人民人行法的法學思考》,《吉林金融研究》,1995年第6期。
10、《略論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與保障機制》,《長春城市金融》,1996年第1期。
11、《反壟斷法論綱——兼論我國制定反壟斷法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6年第1期。 《法學研究》「法學研究綜述」引用
12、《公司減資與債權人利益保護初探》,《法學雜志》,1996年第3期。
13、《論法律權威》,《長白論叢》,1997年第1期。
14、《減刑、假釋的法定程序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7年第4期。
15、《解釋與適用——對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之檢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9年第2期。人大復印資料轉載。
16、《論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1期。
17、《論勞動者錄用優先權》,《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第6期。 1、《世紀之交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年第1期。
2、《強迫職工勞動罪若干問題探討》,《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年第2期。
3、《從九五到十五: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當代法學》,2001年第1期。人大復印資料轉載。
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若干問題探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2期,高教文科學報摘摘要摘錄。
5、《民法與勞動法:制度的發展與變遷》,《社會科學戰線》,2001年第3期。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1年第4期轉載、人大復印資料2001年第8期轉載。
6、《信用:契約法的倫理基礎》,《法制天地》,2002年第1期。
7、《強化合同擔保機制》,《吉林日報》,2002年2月21日。
8、《契約自由與反壟斷規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5期。
9、《我國勞動法中應增設競業禁止條款》,《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年第6期,人大報刊復印資料2003年第3期轉載。
10、《市場信用機制的法律建構與保障》,《中國商法年刊第二卷》(文集),吉林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11、《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成就與未來趨向》,《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熱點問題探討》(文集),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2、《勞動權論略》,《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1期,人大報刊復印資料2003年第6期轉載。
13、《市場信用的法律求索——以經濟法、民商法為視角》,《經濟法前沿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 6月版。
14、《強化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新視野》,《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4期。
15、《勞動權的雙重屬性:社會權屬性與自由權屬性》,《中國勞動保障報》(理論版), 2004年2月3日。
16、《勞動權的多重意蘊》,《當代法學》,2004年第2期。
17、《跨國並購的反壟斷法規制,《經濟法學家》(文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18、《WTO:有限政府與現代經濟法》,《社會科學戰線>2004年第6期,《新華文摘》2005年第5期論點摘編。
19、《公司分立與勞動權保障——我國應確立勞動契約承繼制度》,《法學家》,2005年第5期。
20、《正確認識競業禁止制度》,《中國勞動》,2005年第12期。
21、《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問題論綱》,《當代法學》,2005年第4期。
22、《經濟轉型期中國反壟斷立法的挑戰與抉擇——以壟斷力的認定為核心》,《江西財經大學學報》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5年年會專輯。
23、《〈經濟法學〉課程內容體系的反思與重構》,《高教研究與實踐》2005年第2期。
24、《口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與事實勞動關系法律效果》,《中國勞動》2006年第1期。
25.《勞動合同解除的「三金」適用與<勞動法>的修改》,《社會正義的十年探索》(文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版。
26.《我國勞動合同違約金立法研究》,《社會法評論》(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
27.《定期勞動合同的認識與立法誤區分析》,《中國勞動保障報》,2007年4月3日。
28.《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與效力擴張——普通性與特殊性的雙重審視》,《月旦民商法雜志》,2007年第16期。
29.《職工參與制及其理論基礎質疑》,《當代法學》,2007年第5期。
30.《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載《勞動合同立法理論難點解析》(文集),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年4月版。
31.《中國應確立相對獨立的勞動訴訟制度——以實現勞動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為目標》,《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7年第5期。《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7年第6期摘要。
32.《非典型勞動關系中的報酬權及其實現保障——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之解析》,載《和諧社會建設與社會法保障》(文集),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年6月版。
33.《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勞動合同法——總體評價與創新點解析》,《當代法學》2008年第6期。
34.《穩定並非和諧:勞動者辭職權制度再檢討》,載《中國經濟法三十年》(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35.《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社會法學的理論貢獻》,《當代法學》2009年第1期。
36.《勞動合同服務期規則的適用——以東航返航事件為切入點》,《當代法學》2009年第4期。

『叄』 趙金龍的主要科研成果一覽

1.《虛擬股東會制度初論》載《商業研究》2015年第2期
2. A Masterpiece in Further Studies on the Self-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Instry in China --On Reading Professor Lou Xiao』s Latest Work,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Vol.1,No.4,2014
3.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Board of Directors inChin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Social Reserch, Vol 4, No 9, 2014
4.《文化因素對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運行的影響》載劉兆興主編《比較法在中國·2013年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9月第1版。
5.《股東民主的未來》(譯文,作者Lisa M. Fairfax)載黃紅元、徐明主編《證券法苑(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版
6.《證券網路討論區當事人法律責任的界定》載黃紅元、徐明主編《證券法苑(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版
7. Electronic Proxy Solicitation and the Relevant Regime Construction of Shareholder Democracy inChina, Frontiers of Law InChina, No:1,2013
8.《踐行中的股東民主:國際視域下強化股東權利的效用》(譯文,作者Lisa M. Fairfax)載趙旭東、宋曉明主編《公司法評論(2012年第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1版
9.《日本「毒丸計劃」問題之檢討》載 趙旭東、宋曉明主編《公司法評論(2012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10.《投票權價購問題之探討》載黃紅元、徐明主編《證券法苑(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
11.《股東網路投票制度的重構》載《科技與法律》2012年第4期
12.《網路環境下內幕人員的認定》載《人民司法》2012年第3期
13.《電子委託書徵集:股東民主的新路徑》載 吳志攀主編《經濟法學家(2010)》,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
14.《證券無紙化及相應證券監管制度的構建》載 張育軍、徐明主編《證券法苑(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第1版
15.《游離於公司法和破產法之間的債權人保護》載《商業研究》2011年第12期
16. On Ficiary Dutie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Targeted Corporation, JOPL, No: 2, 2011
17.《論網上證券欺詐監管措施的構建》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0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版
18.《網路環境下操縱市場之法制檢討》載《月旦財經法雜志》2010年第23期
19.《英國法上影子董事制度評述》載《北方法學》2010年第1期
20.On The Drawbacks And Improvement Of Legal System Of Supervision On Securities Fraud In Cyberspace In China,CSS,No.1, 2010
21.《董事主導毒丸反收購措施利弊分析》載《證券市場導報》2009年第11期
22.《論我國平準基金的設立》載《北華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
23.《我國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兩個問題》載《寧夏社會科學》2008年第6期
24.《最大誠信原則與<保險法>的完善》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2007-和諧社會構建中的商法建設》,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月版
25.China』s New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and Its Highlights IJBM, No.6, 2007
26.《高等學校法學專業雙語教學的幾個問題》載《河北大學政法論壇》(第2輯),中國城市出版社,2006年8月第2版
27.《英國公司中非執行董事的職能》載《河北法學》2006年第9期
28.《民法的時代特徵與中國民法典的制定》載《法學評論》2005年第5期
29.《仲裁員制度的現狀與改進》載《河北法學》2005年第8期
30.《論電子合同》載《當代法學》2003年第8期
31.《關於商品房購買者的特殊消費者地位問題》載《燕山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
32.《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載《人民檢察》 2003年第1期
33.《合同法上顯示公平行為的探討》載《河北大學政法論壇》(第1輯),中國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4.《反壟斷:一個不容忽視的話題》載《經濟論壇》2001年第11期
35.《論締約過失責任》載《中國法學》2001年專刊
36.《論反壟斷法對企業並購的規制》載《當代法學》2000年第6期
37.《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相關問題法律探討》載《牡丹江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
38.《合同變更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3期
39.《BOT項目融資相關問題法律分析》載《河北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
40.《論締約過失責任的獨立性》載《當代法學》1999年第6期
41.《完善現行增值稅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法制與經濟》1998年第1期 1.《股東民主論》(獨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證券法》(參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3.《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法律問題研究》(合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4.《合同法》(參編)中國社會出版社2007年版
5.《商法學》(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6.《市場經濟法律概論》(參編)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7.《經濟法概論》(副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8.《合同法釋義與適用全書》(參編),國防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9.《中國合夥企業法釋論》(合著),香港星輝圖書公司1998年版 1.2013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路技術推動下的公司法律制度創新研究》(主持人)
2.2013年教育部規劃基金項目《資本市場誠信法律制度研究》(主研人)
3.2013年河北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IT化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應對》(主持人)
4.2011年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股東民主理論與股東民主機制的構建》(主持人)
5.2011年教育部規劃基金項目《收入分配調整與金融法制變革——以金融資源配置為中心》(主研人)
6.2003年河北省教育廳課題《我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改革與完善》(主研人)
7.2003年河北省教育廳課題《仲裁法適用研究》(主研人)
8.2002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法律問題》(主研人)
9.2002年司法部課題《我國公司治理現狀及改革對策研究》(主研人)
10.2002年河北大學橫向項目《商法學研究》(主持人),經費5.1萬元
11.2001年河北省社科規劃項目《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研究》(主研人)
12.2001年河北省教委課題《商事合同訂立制度研究》(主持人)
13.2000年河北省教委科研項目《合同法適用研究》(主研人) 1.《股東民主論》獲第十四屆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14年8月)
2.《證券網路討論區當事人法律責任的界定》第四屆上證法治論壇三等獎(2013年)、河北省經濟法學研究會一等獎(2013年)
3. 2012年度岳成獎教金(2013年)
4. 2011至2013年度河北大學模範教師
5.《網路環境下內幕交易問題法律規制之探討》河北省金融法學研究會一等獎(2012年)
6.《民法時代特徵與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河北省法學會民商法研討會二等獎
7.《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幾個問題》 河北省法學會優秀論文二等獎(2000年)
8.《經濟法概論》河北大學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2003年5月)
9.《民商經濟法課程體系建設及教學內容改革的實踐》河北大學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2004年6月)
10.《民商經濟法課程體系建設及教學內容改革的實踐》河北省優秀教學成果三等獎(2004年10月)

『肆』 龍衛球的論文

《現今民商法的社會基礎與趨勢》(載《兩岸民商法前沿》2014年總第3輯);《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基礎——以現代化轉型為視角》(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1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構建與主要發展》(載《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12期,獲得第三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中國大陸當代侵權法制的變遷與發展——以2010年重點解讀為契機》,載王千維編《跨世紀民事法理之新思維(元照出版社2012年11月版);《人格權的立法論思考:困惑與對策》(載《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當代債法改革:觀察與解讀》(載《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3期,《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12年第2期轉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2年第9期轉摘);《人格權面面觀:走出理念主義與實證主義之爭》(載《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6期)、《民法主體的觀念演化、制度變遷與當下趨勢》(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1年第11期轉摘)、《中國航空立法的回顧與展望》(載《航空航天法律與管理專刊》2011年第1卷)、《民航機長權力的是非曲直——評南航機長逐客事件》(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1年6月28日法學版)、《物權法定原則之辯:一種兼顧財產正義的自由論視角》(載《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6期)、《一個鼻孔出氣的司法體制之爭--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西北大學講演評述》(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5期)、《超越現代國際法的盲點:尋求一種歷史型解決——獸首拍賣事案評論》(載《中國法律》2009第2期)、《規則嬗變與市場經濟——中國民商經濟法治三十年》(載《私法研究》2009年第總第7卷)、《走出孤島的比較法》(載《比較法研究》2009年第2期)、《西遊記中的救贖問題:豬八戒的法意識局限》(載《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1期)、《建立統一的中國航空法體系--理論初探與立法建議》(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6期)、《法治進程中的中國民法:紀念施行20周年》(載《比較法研究》2007年第1期)、《主合同變更而未取得保證人同意時的保證責任》(載《中國案例指導》2007年第1輯)、《編輯部的瓦爾登湖:生活散記》(載《比較法研究》2007年第6期)、《中國物權法制的變遷與展望》(載《月旦民商法雜志》2007年第6期)、《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結構的人性基礎--從林沖休妻說起》(載《人文論壇》2006年第2期)、《物權立法的合憲性問題》(載《中國法學文檔》2006年總第4輯)、《物權法政策之辨:如何確立市場經濟的法權基礎》(載《中國法律》2005年第2期)、《債的本質研究-以債務人關系為起點》(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6期)、《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改進:『董事會-監事會』二元結構模式的調整》(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6期)、《公法與私法的關系》(載全國人大常務會辦公廳《研究資料》2004年第17期)、《讓房屋拆遷走出以政促政的困境――從國辦發[2004]46號文件談起》(載《中國法律人》2004年11月號)、《規章專權,法治難行——從「瀏覽黃色網站案」的規章適用說起》(載《中國法律人》2004年10月號)、《中國憲法應如何設置人權》(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6期)、《自然人人格權及其當代進路:兼論憲法秩序與民法實證主義》(載《清華法學》2003年第2期)、《法家人物李斯評議》(載《社會科學論壇》2003年第4期)、《國家論》(譯文,載《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3年第5輯)、《民法典體系問題探討》(載《法制日報》2002年6月30日理論版)、《法律主體》(譯文,載《清華法學》2002年第1輯)、《法人的主體性質再探討》(載《民商法論叢--江平教授70華誕祝賀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法律主體概念的基礎性分析:兼論法律主體預定理論》(載《學術界》2000年第3、4期)、《評價法學的現代軌跡——評拉倫茨》(載《中國政法大學校刊》2001年11月20日版)、《習慣向學術權力挑戰》(載《社會科學論壇》2000年第10期,並收錄《學術權力與民主》,鷺江出版社2000年8月版)、《學術公共人的公共意識》(收錄《學術權力與民主》,鷺江出版社2000年8月版)、《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31 St. Mary』s Law Journal,l999)、《法人本質及其構造研究:為擬制說辯護》(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法律實在性討論:為概念法學辯護》(載《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3期)、《合夥的多種形式與合夥立法》(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3期)、《上海手錶廠鑽石金錶違約案判決評析》(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3期、《羅馬法的傳統性及其法律方法》(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1期)、《羅馬法的成就及對人類的基本貢獻》(收錄《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斯奇巴尼、楊振山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11月版)、《企業制度現代化問題:所有權實現第三種方式:》(載《研究生法學》1995年第1期)、《試論企業集團法律控制手段》(載《中國證券評估》1995年第9期)、《債務重組事關利害》(載《上海證券報》1995年11月20日專版)、《法人股出路探析》(連載《金融時報》1994年9月16日第4版、1994年10月15日第4版)、《國外企業兼並法律制度給我國的啟示》(載《中國證券評估》1994年第5期)、《民事救濟權簡論》(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3期,司法部直屬院校「八五」期間優秀論文)、《中國著作權目的及其均衡思想》(《載《研究生法學》1993年第3期)等。

『伍』 誰能給幾個國際貿易研究課題名稱

淺談國際貿易中得新規則
國際貿易與綠色壁壘
出口企業遭遇「反傾銷」的對策思考
國際貿易糾紛的處置策略
中國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現狀和發展趨勢

『陸』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或經濟法研究生考試科目

【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
民商法學專業考研參考書目,有時候也叫考研指定教材,基本上可以說是考研專業課復習最重要的考研輔導資料。考研專業課的考核是很有針對性的,因為考研 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民商法學專業的專業課考試是學校自己命題,這就要求考生要完全按照報考院校的要求進行非常有針對性的復習,具體來說就是一定要用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民商法學專業考研指定教材進行復習,進行認真的鑽研,考研真題試卷最終是根據考研指定教材出的,如果不按照中國政法大學考研指定的書目進行復習,那麼即使復習的再好,實力再強,也很有可能會在專業課上栽跟頭。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民商法學專業參考書與指定教材為:701法學綜合一:
法理學(40分):法理學導論。
憲法學(40分):中國憲法。
國際法學(40分):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含WTO]、國際投資法、國際技術轉讓、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公法(國際公法基本理論);國際私法(國際私法理論與制度、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
行政法學(30分):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801法學綜合二:
民法學(50分):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法總論、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繼承法;
刑法學(50分):刑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25分):刑事訴訟法學(含刑事證據);
民事訴訟法學(25分):中國民事訴訟法。

『柒』 請問人大法學教授王軼是鎮平哪裡人追加50分,謝謝!!!

王軼是鎮平高丘鎮的!

附上簡歷:

王軼 民法學博士、教授 、博士生導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1989年9月-1993年7月,在鄭州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3年9月-1996年7月,在吉林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民商法學碩士學位
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民法學博士學位
1999年7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
2001年8月-2005年9月,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工作
2005年9月至今 ,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9年5月被任命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研究領域:
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民法原理與民法學方法
主要著作:
1、《物權變動論》,王軼,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王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新合同法原理與案例評釋》,王軼(副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合同法新論•分則》,郭明瑞、王軼,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代表性論文:
《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載《民商法論從》(第6卷,1997年);
《論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載《月旦民商法雜志》(第2卷,2003年);
《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載《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
《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論物權法的規范配置》,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6期等。
主要社會兼職: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華南師范大學客座教授
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等
1993-1995年,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
1996-2000年,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
2001年至今,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

『捌』 邵建東的主要學術成果

1、《德國新史》(與陳曉律合著),香港開明書局1991年版,台灣1993年重印。
2、《競爭法研究》(與戴奎生、陳立虎合著),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本書獲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3、《東亞法律經濟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與丁邦開、戴奎生共任主編),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4、《中國競爭法》,獨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Unternehmensgruppen und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 in China: Empfiehlt sich eine Regelung nach deutschem Modell?》, Peter Lang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96.
6、《中德商法熱點問題研究》(主編,列第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中德法典編輯與法律繼受》(主編,列第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研究》,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9、《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0、《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1、《德國法學教育的改革和律師職業》,編譯(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2、《德國民法總則編典型判例17則評析》,編著,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德國的康采恩與康采恩立法》,載《國外社會科學信息》1993年第4期。
2、《從德國康采恩法看中國企業集團的法律問題》,載《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3年。
3、《論德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則和社會約束原則》,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4年創刊號。
4、《析德國競爭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控制》,載《法學雜志》1994年第4期。
5、《論德國民法中的可撤銷法律行為》,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4年秋季號。
6、《德國康采恩法研究》,載《現代法學》1994年第6期。
7、《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中德民法比較研究》,載《法律科學》1994年第5期。
8、《德國環境責任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載《國外社會科學信息》1994年第5期。
9、《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載《法學》1994年第8期。
10、《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載《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4年。
11、《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載《法學》1995年第2期。
12、《德國競爭法對中小企業的特殊規定》,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5年春季號。
13、《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應采推定過錯責任》,載《法學與實踐》1995年第2期。
14、《德國反壟斷法對卡特爾的規定》,載《法學雜志》1995年第3期。
15、《論意思表示的發出與送達――德國法的啟示》,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3期。
16、《Irrefuehrende Werbung als unlautere Wettbewerbshandlung im chinesischen UWG》, in: GRUR Int. 10/1995.
17、《論意思表示的解釋》,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季號(本文被人民大學資料復印中心製作成民商法類學術卡片)。
18、《德國法學教育制度漫談》,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季號。
19、《德國民法中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20、《論僱主責任》,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7年春季號(本文被人民大學資料復印中心製作成民商法類學術卡片,並被人民大學資料復印中心《民商法學》1997年第9期全文轉載)
21、《德國民法典與中國民事立法》,載《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6/1997合刊。
22、《規范企業合並――德國反壟斷法的啟示》,載《國際貿易》1998年第4期。
23、《論舊中國民法繼受德國民法的原因》,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年春季號。
24、《外國反壟斷法對名牌商品的特殊保護》,載《外國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
25、《中國法律對企業合並的控制》,載王曉曄主編《反壟斷法與市場經濟》,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題為《舊中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繼受》。作者先後在德國多所大學作該領域的專題報告。文章發表在德國著名法學刊物《法學家報》(Juristenzeitung)上。對於本文,德國最大的全國性日報《法蘭克福匯報》(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專題評論,影響甚廣)。
27、《論德國民法中的讓與擔保制度》,載《外國法學研究》1999年第1/2期。
28、《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
29、《競爭法方案――德國新招標投標法介評》,載《國際貿易》1999年第9期。
30、《論正當競爭權》,載《中德商法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論德國商法的最新修訂》,載徐學鹿主編《商法研究》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2、《Die juristische Ausbilng in China》, in: Newsletter der deutsch-chinesischen Juristenvereinigung, 2/2000
33、《卡特爾——自由競爭的天敵》,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8月16日理論版。
34、《中國繼受德國民法的實際效果與歷史功績》,載《中德法律繼受與法典編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5、《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最新修訂》,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0年春季號。(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全文轉載,收錄入《中國經濟法學精粹》2001年卷)《表示意識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錯誤擔保案研究》,載《民商法論叢》總第17期,金橋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6、《表示意識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錯誤擔保案研究》,載《民商法論叢》總第17期,金橋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7、《德國民法的百年發展》,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第八講,200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學作報告,報告內容登載在《中國民商法網》(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salon/lawfore/04.asp)。
38、《德國競爭法如何規范比較廣告行為》,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春季號。(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年第3期全文轉載)
39、《包機合同糾紛案研究》,載王利明主編《判解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編)總第三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
40、《善良風俗――德國法界分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一般標准》,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1、《德國「雙軌制」法學教育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啟示》,載《法學論壇》2002年第1期。
42、《論折扣與不正當競爭》,載《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43、《中國競爭法應當從實體上規范打折行為》,載《海峽兩岸經濟法學研討會論文集》(2001卷),徐傑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4、《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比較研究——以中國和德國競爭法為考察對象》,載徐傑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5、《中國學習借鑒德國民法經驗之我見》,載【台灣】《月旦民商法》2003年特刊。
46、《中國不應當對德國民法說「不」》,論文,載《法治時代》2003年秋季號。
47、《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論文,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春季號(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年12期全文轉載)。
48、《論私法在維護正當競爭秩序中的作用》,載《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
49、《憲政與民法》,載《唯實》(江蘇南京)2004年第1期。
50、《中國大陸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及其完善》,載【台】《社會文化學報》(台灣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學報)2004年春季號。
51、《德國法學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強化素質和技能》,載《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1、【德】松尼曼編:《美國和德國的經濟和經濟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2、【德】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獲江蘇省第七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3、【德】帕拉斯著:《內陸亞洲厄魯特歷史資料》,邵建東、劉迎勝譯,雲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德】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栻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德國反限制競爭法》,載《外國法譯評》1999年第4期,2000年第1期至第4期。
6、《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玖』 行政法和民商法哪個好

法碩院校重點學科優勢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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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國家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法制史(國家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民商法學、國際法學、刑法學、憲法與行政法、經濟法學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法學理論(國家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刑法學(國家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經濟法學(國家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民商法學、國際法學、訴訟法學、法制史。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為全國重點學科(含知識產權)、憲法與行政法、法學理論、刑法學(國家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民商法學、國際法學、訴訟法學、法制史。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主要研究方向有國際商法、公司法、投資法、合同法等,其中國際法學專業是國家重點專業學科,設法學博士點有國際經濟法、世貿組織法(WTO法)、對外貿易法、國際投資法(比較公司法、三資企業法、房地產法)、國際貿易法(合同法、買賣法、侵權法)、證券法若干研究方向。

清華大學:法學、憲法學 、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包括刑事訴訟法學、刑事偵查學、行政訴訟法學、物證技術學)、法學理論(含比較法學、中國刑法學、犯罪學)。

中央財經大學:經濟法學、民商法學,法理學與經濟法學設有金融法、稅法、公司企業法和WTO法律規則四個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碩士點設民法、商法、公司法、商事訴訟與商事仲裁等四個研究方向。

南開大學:法學院於2004年5月成立,由原法學系、法學研究所和國際經濟法研究所等單為組成。法學院現有法學理論與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刑法、國際法、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等八個教研室和法學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所等兩個研究機構。南開大學於1994年按法學門類組建包括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在內的安通學院,並於1998年開始實體化運作。為了推動各學科的發展,南開大學於2004年5月決定按法學一級學科成立法學院。

復旦大學法學院, 復旦大學法學院現有七個學科組(法理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法律史學、民商法學、國際法學、訴訟法學和刑法學)和七個學術研究中心(民商法研究中心、國際法研究中心、法治研究中心、中國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司法研究中心、比較法與普通法研究中心、日本與東亞國家研究中心)。現有國際法學可授予博士學位;法理學、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和國際法學等8個法學二級學科可授予碩士學位,每年招收150名法學一級學科可授予法律碩士專業(簡稱J.M.)學位。 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華東政法學院:是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原系司法部部屬高等院校,現為司法部與上海市共建、以上海市管理為主的高等院校。設有1個法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國際法學、法律史、刑法學、經濟法學4個博士點,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9個法學碩士點和1個法律專業碩士點,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現設有憲法與行政法研究所、民商法研究所、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訴訟法與司法制度研究所、法律基礎課研究中心、人權法研究中心、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等學術機構。法學院現有七個碩士點,其中一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點,六個法學碩士點(法理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環境法學、國際法學)。2003年法學院已獲批准設立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點,面向全國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2005年開始招收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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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淵源於 1980年創設於世界經濟系的國際貿易與經濟法教研室。1981年1月,院系結構調整,原世界經濟系國際貿易與經濟法教研室從事法學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全部調整至經濟學系, 1987年,在經濟學系開始設立經濟法學專業。1991年12月,以經濟法教研室的教師和經濟法專業的學生為基礎,設立經濟法學系,下設經濟法專業和國際經濟法專業。1998年12月,法學院正式成立。現設有經濟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國際法學等三個法學碩士點。 2006年法學院已獲批准設立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點。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該院設有民商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法學理論、經濟法學、刑法學、法律史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7個學科的碩士學位授予權。民商法學、法理學2個學科為省級重點學科。憲法與行政法學為校級重點學科。
法學院設有法理、法制史、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治安學等9個教研室,設有治安實驗室、微機室、圖書資料室、法制發展研究所和俄羅斯法律研究所。

吉林大學法學院:2002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學院法理學專業博士點法學理論學科為國家重點建設學科,並於2002年9月底完成了建設項目論證工作。法學理論重點學科以法理學、西方法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文化學、法律經濟學為主要研究方向。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現有法理學與法律史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事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點等碩士學位授權點。 、

2003年9月,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2003]57號《關於下達第九批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名單的通知》,法學院民商法學(含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具有了博士學位授權。

遼寧大學法學院: 的前身法律系建立於1981年,當年就進行招生,與國內教育部所屬重點大學的法學院系的建立與恢復幾乎同步。作為當時省內唯一一所招收法律專業本科生的教學基地,集中了遼寧省內高水平的法學教育和科研人才。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歷程,法學院形成了一支專業齊全、結構較為合理、教學與科研水平在省內具有很強優勢的教師隊伍。現設有訴訟法專業、經濟法專業、憲法行政法專業等三個法學碩士點,此外還是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28個試點單位之一.

煙台大學法學院:始創建於1984年,前身是由北京大學法律系直接援建的煙台大學法律學系, 1999年由系改院,現任院長為首屆「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名師獎」獲得者、法學博士房紹坤教授。 法學院設法律學系、法學研究所、英美法研究中心、大學生法律援助志願者活動中心等機構。法律學系下設理論法學、民商法學、刑事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訴訟法學六個課程組。現有民商法學、刑法學、法理學、國際法學、法律碩士等五個碩士點;其中民商法學為重點學科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於1998年正式成立。學院現擁有一個國際法學科的博士點,4個碩士學位授權點:經濟法、海商法、國際法、法律碩士專業。法學院注重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聘請多名國內外知名學者作為客座教授。同時,與美國紐約大學國際管理學院、俄羅斯遠東大學經濟系、韓國東義大學安通研究所以及日本關西學院大學法學部建立了積極的合作關系。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是東北財經大學具有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教學單位。2001年11月,法律系改建為法學院。法學院現下設理論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五個教學部。

法學專業開設的主要課程有: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制史、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物權法、合同法、WTO法律制度等。法學院現有經濟法學、民商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法律碩士四個碩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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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於2000年10月在原哲學系和法律系的基礎上合並而成,下設法律系、哲學系、政治學與行政學系三個系,設有法學、哲學、社會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學與行政學五個本科專業。 政法學院現有民商法學、憲法和行政法學、訴訟法學、中國哲學、馬克思主義思想政治教育、馬克思主義哲學和倫理學七個專業碩士授權點和一個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

山東大學:法律系始建於1983年,後改系為院。。法學院憑借山東大學濃郁的文史底蘊營造人文育人環境,並實踐教學改革和教育創新,努力發展法律專門人才培養質量。1995年,根據國家教委專業調整的要求,法學院原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三個本科專業合並調整為法學一個專業,並試行學分制。2000年,法學專業本科教育試行改革,實行文理兼招,並根據教育規律和社會需要開展法學專業平台上的特色教育。1995年始,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法理學、刑法學、國際法專業、法律史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學科相繼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1999年,開始試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2000年,理論法學專業獲得博士學位授予權。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鄭州大學:法學院是1980年初,鄭州大學從原政治系中分出並組建了鄭州大學法律系,85年,我院在全國第一批設立了經濟法專業,88年經濟法專業從法律系中分出,獨立組建了經濟法系。94年,法律系和經濟法系合並組建了現在的鄭州大學法學院。

1991年取得刑法專業碩士授予權。之後,又先後取得了經濟法學、民商法學、國際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法理學、法史學和訴訟法學專業的碩士授予權。並於1998年被批准為第三批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試點單位。 2003年學院的科研機構「鄭州大學私法研究中心」、「鄭州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被評為河南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

山西大學:作為山西省惟一一所綜合性大學,學校現有經濟學、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碩士學位3個專業碩士學位授予點, 學校擁有教育部在高校所設的國家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基地、國家理科基礎科學研究和教學人才培養基地、國家華文教育基地、國家職教師資培訓基地。

安徽大學: 學院設有法理學、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和國際法教研室,並設有法學研究所。 安徽大學法學院現擁有法律史、訴訟法、經濟法學、民商法學4個 法學碩士點,1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點。 安徽大學法學院承擔了包括國家社科規劃項目在內的一大批研究項目,出版了一批有影響的著作和大量的論文,其中以周枬教授所著的《羅馬法原論》和陳盛清教授主編的全國統編教材《外國法制史》為代表的一批成果,曾獲國家和省部級獎勵多項。目前法學院教職工正承擔國家社科規劃項目兩項,教育部和省社科規劃項目多項。http://www.fashuokaoyan.com/index.php

『拾』 王洪亮的學術成果

1、《物上請求權的功能與理論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Grundpfandrecht in China und Deutschland, Peter Lang, 2004。 1、 《違約金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載《法學》,2013年第5期
2、 《強制履行請求權的性質及其行使》,載《法學》,2012年第1期
3、 《非給付不當得利的構成與舉證責任》,載《月旦民商法雜志》2012年9月,第37期
4、 《權利推定:實體與程序之間的構造》,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1期
5、 《原物返還請求權構成解釋論》,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
6、 《論水權許可的私法效力》,載《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1期
7、Die prozessuale Realisierung von Hypothek nach chinesischem Recht, in Recht und Rechtswirklichung in Deutschland und China, 2011, S. 35-48
8、《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基礎》,載《法學》,2010年第12期
9、《交往安全義務基礎上的物件致損責任》,載《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5期
10、《中國動產抵押登記效力規則》,載《名城法學(Meijo Law Review)》,日本,2010年第3、4合並號,第70頁以下。
11、《論水上權力的基本結構》,載《清華法學》,2009年 第4期
12、《小產權房與集體土地利益歸屬論》,載《清華法學》,2009年 第5期
13、《論登記公信力的相對化》,載《比較法研究》,2009年 第5期
14、《動產抵押登記效力規則的獨立性解析》,載《法學》,2009年 第11期
15、《企業自由與社會約束視角下的消費者集團訴訟》,載湯欣主編《公共利益與私人訴訟》,2009年北大出版社
16、《妨害排除與損害賠償》,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2期
17、《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之辨——從物權請求權談起》,載《法律科學》,2009年第2期
18、Kreditsicherheiten nach dem neuen chinesischen Sachenrechtsgesetz— Veränderungen und Tendenz 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aus deutscher Sicht, 2008
19、civil pre-trail procere in China, in Cappi/Ramos ed. Oral and written proceedings: efficiency in civil procere, Universitat de Valencia, 2008
20、《試論履行障礙風險分配規則——兼評我國《合同法》上的客觀責任體系》,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5期
21、《我國給付不能制度體系之考察》,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5期
22、《論基於佔有的物上請求權——實體與程序上的理論繼受》,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3期
23、《事業單位在民法典中的定位——以學校為研究範例》,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4、《物上請求權的訴權與物權基礎》,載於《比較法研究》,2006年第5期
25、《物上請求權制度的理論繼受》,載於《中外法學》,2006年第1期
26、《分割所有權論》,載於《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27、《論所有權人與佔有人關系》,載於《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期
28、《物上瑕疵擔保責任、履行障礙與締約過失責任》,發表於《法律科學》,2005年第4期;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全文轉載
29、《土地債務制度上的抽象構造技術》,發表於《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30、《締約上過失的歷史嬗變》,發表於《當代法學》,2005年第5期
31、《從擔保工具到信貸工具——德國土地債務制度》,發表於《楊振山紀念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頁到第112頁
32、《繼受法律的理性化》,載於《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頁到第14頁(與楊振山教授合著)
33、《德國債權法的現代化》,載於《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3期,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2003-7全文轉載
34、《不動產物權登記立法研究》,載於《法律科學》,2000年2期;《中國民法學精粹》2001年卷,全文收錄,獨著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2000-7全文轉載
35、《精神損害賠償與法官造法》載於《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6期,李靜合著,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2000年5月全文轉載 1、《中國物權法原理釋義和立法解讀》,擔保物權部分,孫憲忠主編,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2、《國有股權研究》,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民法總論》,崔建遠等,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
2、《物權法》,崔建遠等,所有權、用益物權部分,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
3、《物權法》,馬新彥主編,擔保物權部分,科學出版社,2007年 1、《合同法熱點難點疑點理論研究》,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系列出版物,已經出版8卷 1、《德國物權法(下)》,與申衛星合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歐洲司法與民主》(譯文),載於《中德法學學術論文集》,第二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頁到第456頁
3、《經濟中的基本自由》(譯文),載於《民商法論叢》,第34卷,第486頁到第496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德國支付不能程序以外的債務人法律行為撤銷法(法律翻譯)》,發表於《合同法評論》,2004年第4輯,第153頁到第157頁
5、《法權感的產生(譯文)》,耶林著,載於《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3頁到117頁,人大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03-2全文轉載
6、《附隨性與抽象性之間的不動產擔保物權及其在歐洲的未來》,《清華法學》,第8輯,第232頁
7、《所有權保留制度在歐洲的未來》,施塔德勒著《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3期
8、《德國強制拍賣與強制管理法》,《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4期
9、《德國視角下的中國新物權法》,施蒂爾納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
10、《侵權行為法的變遷(下)》,克雷默爾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與李靜合譯
11、《德國公益訴訟》,施塔德勒著,載湯欣主編《公共利益與私人訴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
12、《法教義學的實踐功效》,維亞克爾,載《中德私法研究》第6卷,2010年
13、《國家責任法的體系》,海因岑,載《中德私法研究》第7卷,2011年
14、《失去「往日輝煌」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Fargnoli,載《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
15、情誼行為責任(判例)載《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
16、梅迪庫斯,《請求權基礎》,法律出版社2012年,合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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