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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答辯狀

發布時間: 2021-03-06 09:41:22

Ⅰ 被告不寫答辯狀法院怎麼不通知原告

被告不寫答辯狀,法律沒有規定法院需要通知原告。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Ⅱ 被告不提供答辯狀會對自己不利嗎

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訴求所做的書面辯解,包括對事實對錯,法律關系的判斷及被告是版否應該承權擔原告所指責任等等的答辯. 提交答辯狀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程序,賦予被告足夠答辯期(15天)的權利. 答辯狀是否提交,在何時提交、以何種方式(書面、口頭)並不影響法院的審理,也不會對被告不利。因為答辯在庭審中是必經程序,庭審答辯意見是最終的意見。 從實踐中分析,律師會根據不同情形判斷是否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因為案件是在發展變化中的,經驗/技巧告訴我們,有時候先不亮底牌也是件好事。

Ⅲ 收到法院的傳票後被告不提交答辯狀可以嗎對被告是否不利

可以不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審理,是否對被告不利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3)被告不適格答辯狀擴展閱讀

對答辯狀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1、以提交書面答辯狀為原則、不提交答辯狀為例外;

2、對於原告在起訴狀中對案件事實陳述完全顛倒的案件,應提前提交書面答辯狀;

3、即使你的口頭表達能力有足夠的信心,也需要在口頭答辯後,給書記員書面答辯狀以方便其記錄,必要時應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4、答辯狀原則上應圍繞原告所述事實及理由逐一反駁,但不排除有些原告的起訴書並非律師起草或者律師水平有限,因此整個起訴狀給人的感覺邏輯結構混亂,法律適用錯誤,此時如果要圍繞起訴狀進行答辯,很多律師會覺得無從下筆,這就是所謂「亂拳打死老師傅」的道理,此時要跳出原告的思路,從本案的法律關系入手進行分析和反駁。

5、答辯狀的篇幅不宜過長,既要言簡意賅,又要一針見血,即使准備了書面答辯狀,也切忌在法庭上照本宣科、一字不拉的宣讀,應該提前進行背誦和記憶,並將其中的書面語轉化為口語進行表達。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Ⅳ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影響審理嗎

不影響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Ⅳ 如果被告不到庭,也不交答辯狀,法院會怎麼判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回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答,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Ⅵ 民事訴訟中,被告主體不適格,被告應該怎樣答辯才好

訴訟主體不適格,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中止本訴訟程。

民內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容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繫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Ⅶ 新民事訴訟法對被告不提交答辯狀有什麼規定嗎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

Ⅷ 被告應訴不寫答辯狀行嗎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針對你講的情況,你不識字、無經濟請律師,你必須按時到法庭開庭,對對方提出的是或不是事實的問題作出口頭答辯,以及提供你們夫妻感情未破裂相應的證據、或申請法庭要求證人出庭證實你們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證言,法庭會給予你們認真的調解或作出判決的。供稿人李姜谷

Ⅸ 被告主體錯誤如何寫答辯狀

首先闡明被告主體錯誤,不是本案的訴訟當事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然後陳述事實與理由。如果自書困難可以請求當地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律師代書答辨狀,一般二到五百費用即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規定了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首先,原告、被告應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稱及住址、聯系方式應當正確。同樣,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必須具體。

另外,第四個條件是要求符合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范圍,主管和管轄是兩個概念,前者著重於法院與其他機構的分工,而管轄的概念可參照本法第一編之內容。對於任何不符合此四個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後才發現的應當駁回起訴。

(9)被告不適格答辯狀擴展閱讀:

被告主體不適格處理方法:

眾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種不統一,頗不嚴肅,有損法律威嚴。此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筆者認為,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故而,法律對於被告的要求,僅僅是「明確」,而非「恰當」、「正確」、「適格」。現實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頗多,如果因為沒有明確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導致無法確定具體的被告,就屬於無明確的被告,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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