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答辯書
㈠ 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陳訴書應該怎麼填寫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陳述書
患者:
醫方:
陳述人:
一、簡要治療經過: 患者 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傷左胸部在丘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左側開放性血氣胸,醫方給予清創縫合治療。之後,患者 胸悶、呼吸困難的症狀逐漸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嚴重轉文山州醫院途中死亡。
二、關於醫方存在的過錯: 1、患者 的傷情沒有得到全面、准確的診斷。蔡保林屍體檢驗鑒定報告表明,其左肺上緣肋面有長1.5cm,深1.2 cm的創口。而住院期間的多次檢查,醫方均沒有診斷出患者蔡保林左肺的損傷。故醫方在診斷方面存在過錯。 2、醫方在治療方面也存在過錯。患者 的入院診斷是血氣胸,出院診斷同樣是血氣胸,這個診斷是正確的。但醫方並沒有採取治療措施,作為治療血氣胸簡單、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時臵引流管或引流條。採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氣胸對肺及縱隔的壓迫,改善呼吸、循環功能;第二,能預防或減少膿胸及凝固性血胸的發生率;第三,通過引流觀察血流量多少確定有無活動性出血,以及確定下一步的治療措施。所以,對血氣
胸患者予以引流是診療常規。但醫方沒有對患者蔡保林採取引流措施,只是簡單地把皮膚創口縫合了事,從而導致蔡保林病情加重不治身亡。
三、關於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醫方在治療過程中,嚴重違反診療常規,導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結果的發生。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我方認為,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嚴重違反診療常規,導致患者 死亡的嚴重後果,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應鑒定為醫療事故,並由醫方承擔全部責任。
此致 醫學會
陳述人:
年 月日
㈡ 醫療事故鑒定開會雙方陳述答辯後,專家會怎樣取證
一、醫療事故專家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齲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三、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四、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五、 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八、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㈢ 鑒定書包括哪些內容,醫療事故鑒定書多久能
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後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准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後,討論結論於會議後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鑒定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准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
2.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准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准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幹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㈣ 醫療事故答辯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當中的答辯,即你們向醫療鑒定機構陳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由誰來承擔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㈤ 骨科醫療事故如何答辯
沒有內容,如何為你答辯。
㈥ 怎麼做醫療事故鑒定
一、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A.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鑒定委託書並簽字。
B.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存檔。
C.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司法機關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二、怎樣繳納鑒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託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鑒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鑒定費,並出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