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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摘要

發布時間: 2021-03-29 15:54:37

① 《合同信息備案摘要》是個什麼東西

購房合同備案這一手續是在買賣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進行的,也就是將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在房管部門進行備案。

根據我國建設部所頒發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進行購房合同備案的話對於買賣雙方的房產交易行為也是有保障的,特別是購買期房風險比較大,甚至還有可能會遇到拿不到房產證,得不到房子的情況。

而合同備案能夠對開發商進行有效的制約,購房合同備案不僅能促使開發商加快建房,對於購買期房的朋友來說,就多了一重保障,也能避免出現房子被一房二賣的情況。

(1)違約金摘要擴展閱讀

1、區分定金與定金

購房者在進行購房合同備案之前就是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通常都會涉及到購房定金的交納,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有關「定金」與「訂金」的區分,訂金只是表示自己買房的意願,如果最終不想買房了,開發商將需退回訂金。定金則不同了,定金代表著比已經決定買下這套,簽下合同並交付定金後,就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

2、注意違約事項約定

房產交易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意外情況,如果事情比較小還好,如果避免麻煩的話,就會產生糾紛了,那麼購房合同中關於違約事項的約定就非常重要了。

購房者在簽署購房合同時,一定要看好各項違約金究竟是百分之幾、千分之幾還是萬分之幾。少一個零,實際賠款時需要付出的人民幣數量可是有著大大區別的,另外,特別要警惕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更改違約金的比例。

3、注意辦理流程

由於大多數的購房者對於合同備案都不是很了解,就更不清楚購房合同備案手續的辦理流程了,通常情況下,住戶簽訂完購房合同之後,開發商就會把全部購房合同集中起來上交給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備案,如果是網簽合同,從簽合同的那刻起就提交了備案,大概需要3-5天的時間。

② 勞動合同書填寫好的樣本 商業秘密約定怎麼填寫、還有就是甲乙雙方違約責任怎麼填寫

勞動合同中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約定部分樣本參考如下:
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間直接或間接知悉甲方的有關商業秘密,且該商業秘密屬甲方合法所有; 鑒於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商業秘密予以有效保護,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商業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產品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技術信息;也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公司資信資料、員工手冊等經營信息。
二、秘密來源
乙方從甲方獲得的與工作有關或因工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三、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前或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針對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在此承諾並保證:
[1] 嚴守甲方商業秘密和本協議規定,並採取所有保密措施,保護該秘密;
[2] 不泄露任何商業秘密給任何第三方;
[3] 任何時候均不得利用該商業秘密;
[4] 不復制或通過反向工程使用該商業秘密。
四、返還信息
甲、乙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當日,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歸還涉及上述商業秘密的全部資料、文件以及包含該商業秘密資料的媒體及其全部復印件或摘要。如果該技術資料屬於不能歸還的形式、或已經復制或轉錄到其他資料或載體中,則應立即刪除。
五、保密期限
<1>、甲、乙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前或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無論任何時候,乙方均不得將甲方的商業秘密直接或間接提供給任何單位或個人,否則,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並賠償其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六、競業禁止條款
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前,乙方不得到生產甲方同類產品或經營甲方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處)兼職工作,更不得自行生產甲方同類產品或經營甲方同類業務,否則,屬於乙方違約,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XX萬元,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用人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③ 罰款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根據罰款原因不同而分別考慮我方原因

借:營業外支出

貸:現金

工程隊原因 但是我方墊付

借:其他應收款

貸:現金

收到工程隊的罰款 做相反分錄即可。

(3)違約金摘要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

在登記帳戶前,通過記帳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帳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每項會計分錄主要包括記帳符號,有關帳戶名稱、摘要和金額。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

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和另一個帳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與幾個帳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帳戶的貸方與幾個帳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

為了保證帳戶對應關系的正確、清晰、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內容,會計分錄必須嚴格掌握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的基本原則,不允許多借多貸。

三要素

一,記賬方向(借方或貸方)

二,賬戶名稱(會計科目)

三,金額

種類

根據會計分錄涉及賬戶的多少,可以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

簡單分錄是指只涉及兩個賬戶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

復合分錄是指涉及兩個(不包括兩個)以上賬戶的會計分錄

④ 房屋延期交給張三,支付給他的違約金.會計摘要欄該怎麼寫

確認來時:
借:營業外支出—自—違約金
貸:其他應付款
實際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如果是直接一筆支付:
借:營業外支出——違約金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你所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代替,可以詳細看以下附的4個文件(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復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06-09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全國性保險公司,國家郵政局: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現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利率水平。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四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三,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⑥ 財務會計問題。行政單位會計,支付租房(宿舍)違約金,該違約金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呢謝謝!!!

入管理費用(因管理失誤造成產生違約金),有設明細更貼近的就入該明細,沒有的放其他(這違約金不可能經常發生),摘要寫明白就好了。

⑦ 找關於合同違約責任的文章,謝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從該條第一款規定看,違約金屬於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應當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的約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從第二條看,違約金條款可以調整,體現了司法干預原則;但是對於違約金過高應該調整到什麼程度才為允當,該條只是規定適當調整,究竟什麼程度屬於「適當」,筆者理解一是授權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實現合同正義;二是違約金的調整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前提,只有在違約金明顯妨害合同正義時才予以調整。正是因為對違約金調整特別是對違約金過高時的調整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存在多種標准,有調整到實際損失的,有調整到守約方實際損失的130%的,有調整到實際損失的兩倍的,有調整到未履行合同標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違約金調整的參照標准、調整幅度大小的參照因素、調整的限度、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等進行探討,以期對違約金的法律適用有所裨益。

一、違約金的性質。

所謂違約金,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事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做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①。《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該條規定在民事責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以上規定,違約金首先體現補償性,當違約方發生違約行為時對守約方給予補償;但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是違約行為的發生,而不是守約方實際損失的發生;違約金正是因為不以損害發生和數量的多少為依據,使得違約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約方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為違約金具有明晰確定、簡單易行的特點,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其次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在違約行為發生,而守約方未發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錶現出顯著的懲罰性,通常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都是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害的。正是因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當違約金的數額不足於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再次違約金具有擔保性質,它擔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沒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擔違約金,從此意義上講違約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義。

所謂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在合同法上的體現,民事主體在不違背法律、不妨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社會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首先從合同的效力上講,當事人的約定具有優先於法律規定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從具體表現形式上講,當事人應依法決定是否締約、選擇締約夥伴、確定合同內容、決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權利②。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則,沒有合同自由原則的實施,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合同存在;沒有合同自由原則的實施,合同正義也難於存在,因為合同正義產生於平等競爭的市場;同時合同自由是建設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基礎,在我們建立市場經濟和法制經濟的過程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應該繼續得到弘揚、確立、鞏固。違約金條款首先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在沒有守約方證明顯失公正的條件下,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合同的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公正的,因此應當以支持違約金條款的有效性為原則。合同正義,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締約和履約,並保障合同的內容符合公平互利、誠實信用的要求③。筆者認為合同正義關鍵為合同相對方權利義務的平衡,主要為合同相對方對價的公平。合同正義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證;同時在合同主體實質不平等時,以社會公權力對合同私權利進行干預,以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實現實質公正。合同體現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對私權利的處分,因此公權力的干預應當為例外、補充的形式。民事主體實質不平等是產生合同實質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在認定合同主體存在實質不平等,違約金體現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顯失公正的條件下公權力才有干預的必要。違約金條款的無效應當和合同無效採納一樣的標准;對違約金「過高」的程度認定總體上應採納:一是違約金標准會比較嚴重影響合同正義,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顯失公正;二是違約金失去了其固有意義,其已經不再是促進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為了合同當事人追求的目標。

三、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

在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情況下,守約方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還可以主張實際損失大於違約金部分的賠償。在此情況下守約方也可以在證明實際損失大於違約金數額的前提下不主張違約金,直接主張賠償損失就可以得到救濟了。但筆者認為合同上既然約定了違約金,守約方應當按照違約金主張,當違約金過低的時候,在證明實際損失大於違約金數額時主張將違約金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等在邏輯上更為允當,只在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主張損失賠償。實際上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更傾向於這樣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違約金過低的調整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損失就是守約方因對方違約導致的履行合同收益的減少,具體數額為合同全面履行的收益減去違約狀態現狀的收益的差額即在正常履行合同後的凈收益;具體而言:(一)履行利益受到在簽署合同時可遇見損失原則的制約。違約方應該以社會理性人的標准遇見到損失,它不僅應該遇見到損失的類型,也應該遇見到損失的數額;守約方的損失是其正常經營范圍內的正常損失,其身份以外的偶然損失不屬於可預見的范圍④。但對於違約方發生違約行為時明知守約方會發生的損失,不管是否在守約方經營范圍以內,應該屬於可遇見的范圍之內,如出借人出借資金為向他人借入,違約金標准在借款合同違約金標准之內的違約金損失。(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因此應該減去守約方沒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擴大的損失。(三)履行利益須減去守約方因對方違約得到的收益。(四)履行利益還須減去守約方因不履行合同少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違約金過高時的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准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那麼如何認定違約金過高呢?筆者認為應當參照以下具體因素:(一)參照合同標的。如果合同的標的屬於特種物的,違約金標准可以採取較高的標准;如果合同的標的屬於種類物的,違約金標准可以採取較低的標准;如果合同標的屬於具有精神意義的物,則可對違約金的標准更開放一些。(二)參照合同主體的實質地位。對於公用事業、壟斷企業、提供供不不應求商品和服務的企業等處於實質優勢地位的經營主體提供格式違約金條款或准格式違約金條款,因為合同相對方不具備平等協商的力量,應當對優勢合同當事人提供、相對方當事人很難協商的違約金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當的程度。具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三)參照合同性質。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對於交易內容為生活必需品、服務為生命、健康、身體基本保障提供服務的合同,應當基於尊重基本人權的原則,對於社會弱勢群體的違約金應該體現補償性,捨去懲罰性的功能;對於當事人平等的經濟合同應體現對當事人的約定的尊重,以不調整或少調整為原則。(四)違約金調整的幅度應當體現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其主要意義在於促進合同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標准應該體現一定的懲罰性,應當高於守約方實際損失的一定幅度。(五)參照違約方的過錯程度。根據《合同法》合同責任屬於嚴格責任,只要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但筆者認為違約責任既然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在人民法院以公權力進行干預的時候,違約金條款就不僅僅屬於合同條款的私法性質,更應該考慮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權力進行干預的條件,因此違約方的過錯應該成為公權力予以調整的重要參考因素。因為違約金調整的幅度體現著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強度,對於不同的過錯應當體現不同程度的懲罰,才能罰當其錯,體現公權力干預的公正性。在具體判斷違約責任的時候,應當考查合同雙方在違約中存在的過錯,以及過錯大小⑤。當違約方惡意違約的情況下,應當適當調整,保持對惡意違約方的懲罰;當違約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著重體現補償性,減少懲罰性;當守約方利用優勢地位在自己不可能違約,以追求對方違約金為目的的情況下應當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當的標准。(六)違約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違約金的最低限度為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的損失;但是對於一般的合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為違約金和定金都具有擔保合同全面履行、懲罰違約行為的性質,所以筆者認為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可以參照定金的最高限度執行。對於違約行為自履行義務開始之日發生並處於連續狀態的,違約金的最高限度應當以標的數額為基數;對於部分履約部分違約的,應當以未履行部分的標的額為基數。
摘自:法律敎育網

⑧ 關於 商品房延期交付的違約金問題

1、可以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是交房的必要條件;
2、是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算,也就是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3、驗收合格證?沒明白,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必須提供,而且證明驗收合格。

如果從保存證據的角度來說,應該提出書面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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