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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合同模板

發布時間: 2021-03-27 18:22:25

『壹』 招投標中標書和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及時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人及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就是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告知其中標的書面通知文件。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屬於一種要約,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則為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

所謂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也就是說,投標人保證其投標被接受後對其投標書中規定的責任不得撤銷或者反悔。否則,招標人將對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屬於要約邀請。而招標文件實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所以也屬於要約邀請的范疇。招標人的招標屬於要約邀請。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依照《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產生法律效力。

『貳』 聯合體中標後與招標方簽定合同範本

截止目前,還沒有很成熟的範本用於普遍的業務實際中,都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在合同中要體現分配關系,把聯合體各方在投標前簽訂的聯合體投標協議作為與招標方簽訂合同的附件。招標方主要對聯合體牽頭人發生主要業務,至於聯合體各方的分配只能由其自己解決。

在實際工作中,聯合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1)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及中標後簽署的合同協議書對聯合體每一成員均具法律約束力;
(2)聯合體的各成員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責任,並將該共同投標協議隨投標文件一並遞交給招標人;
(3)聯合體中標後,聯合體各成員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為履行合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4)聯合體的各成員應當共同推薦一聯合體代表人,由聯合體的各成員提交一份授權書,證明其代表人資格,該授權書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並提交給招標人;
5)聯合體代表人應被授權作為聯合體所有成員的代表承擔責任和接受指令,並負責整個合同的全面履行;
(6)參加聯合體的各成員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合體投標。出現上述情況者,其投標和與此有關的聯合體的投標將被拒絕。

『叄』 中標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你好,你的問題為你解答如下:

1、嚴格說來,法律上並不存在你說的所謂的中標合同這個概念。

2、你所說的中標合同,應該是中標通知書。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招標人應當在確定最終中標人後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並同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4、中標通知書對中標人和招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或者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均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招標文件中,對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提出要求的,那麼中標人應當提交。

『肆』 中標後合同條款苛刻

我並非專業人士, 我個人認為政府存在霸王條款的情況下都是當事人不知情,如果知道又為何去競標,中國有句俗話叫做不知情者無罪,而且政府辦出這事是在給國家抹黑,馬上要開全運會和19大了 ,希望到時候你能把握機會,打官司就一次性打贏,要麼你就再無翻身機會,畢竟民不與官斗。

『伍』 招投標中標書和合同的區別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及時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人及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就是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告知其中標的書面通知文件。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屬於一種要約,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則為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
所謂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也就是說,投標人保證其投標被接受後對其投標書中規定的責任不得撤銷或者反悔。否則,招標人將對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屬於要約邀請。而招標文件實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所以也屬於要約邀請的范疇。招標人的招標屬於要約邀請。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依照《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產生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以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發生法律拘束力)。具體體現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如宣布該標為廢標,改由其他投標人中標的,或者隨意宣布取消項目招標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如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承擔該招標項目的,應對對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於違約責任范疇而非締約過失責任范疇。所謂締約過失責任,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責任制度,而中標通知書的送達後應意味合同已經成立並已生效(除非招投標文件附有生效條件或另定生效時間),因此不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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