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條款
『壹』 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就是保險合同、車船票、飛機票等等,就保險合同來說,即保險公司先對我們的保險約定好了一定的規則,有固定的合同文本,顧客同意只需在合同上簽字就可以了。但是格式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的或者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見,贈與房屋,財產,還有捐贈行為等等。但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貳』 對合同的格式條款的解釋,應採用什麼方法
不利於格式條款一方
合同法中有三條規定:
1、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版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權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有一條規定
1、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叄』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專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屬,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肆』 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並規定了提供方免責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訂人合同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並不能自動納人合同。格式條款訂人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合同法第39條第1款所規定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
此種提醒。應達到合理的程度,具體可從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時間等方面綜合判斷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4)格式合同條款擴展閱讀: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其具有如下特徵: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為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對象廣泛、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於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反復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伍』 什麼是標准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陸』 什麼是標準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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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以下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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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經濟交易內容不同,合同的內容就會不同,但各種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條款,缺少這些基本條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會存在問題。合同的基本條款有: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稱(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住所地、經濟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或主要經營場地)、電話、傳真、銀行賬號等。這些因素應當盡量註明,主要是為了經濟交易的一般需要(如發貨收貨地、通信地址、聯系地)和經濟管理的特殊需要(如發生糾紛時司法文書送達地、強制措施的執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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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標的。標的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買賣合同中的具體買賣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為等。
(3)數量。數量是衡量合同權利義務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數量(如噸、台、量、個、間),勞務的數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時),有些標的的數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樓,倉儲一批貨,中間涉及到個別物品的單價,也涉及到工作、服務的時間等多種數量標准。概括性數量常用於以勞務作為標的的合同中。在社會生活中,通常沒有數量約定的合同,是沒有效力的合同,在階段供貨合同中,可以約定以收貨單計算合同數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還應當約定損耗的幅度和正負尾差。
(4)質量。質量是對合同標的品質的內在要求,如貨物屬於優等品還是合格品,技術服務是一般技術服務還是特殊技術服務,質量高低直接影響到合同履行的質量以及價款報酬的支付數額。質量標准有不同類型,應當謹慎適用,一旦選擇其一,必須忠實履行,不能「偷梁換柱」。在社會生活中,質量條款能夠按國賓質量標准進行約定的,則按國家質量標准進行約定,沒有質量標準的標的,可約定按樣品來規定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在約定中,除應當注意採用大小寫表現合同價款外,還應當注意在大寫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錯誤、簡寫等情況,以免對以後的履行造成障礙。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確定的各方合同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的時間限度,是確認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的一個主要的標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後,也可以同時履行。經雙方協商,還可以延期履行。在連續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規定期限。履行地點是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享受權利的地點。履行地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發貨地、交貨地、提供服務地、接受服務地,具體選擇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確立履行地主要是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義務。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履行義務採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合同標的的履行方式,這種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貨上門、包工包料、代運、分期分批、一次性繳付、代銷、上門服務等;二是價款或報酬的結算方式。這種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現金支付、信用證支付、按月結算、預支(多退少補)、存單、實物補償等。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當對守約方進行的救濟措施。違約責任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完整履行而由雙方自主約定的。它可以給合同各方形成壓力,促使合同如約履行。違約責任的種類有: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等。
(8)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協商的一種可取途徑。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四種: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第三人介入進行中間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特別約定的條款
基本條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條款,除此之外,根據不同的情況,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別約定的條款,如貨物買賣中的標的物包裝條款等。總之,合同條款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強制性。對於遺漏條款,當事人可以通過訂立補充協議(合同)的方式進一步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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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是律師,依據我辦案的經驗來說,除了以上主要條款以外,在缺乏誠信的當今社會,選擇受理法院特別重要。
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選擇受理法院的辦法:
1、在合同約定受理法院,確定管轄地。因為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合同爭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2、明確合同簽訂地。因為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明確履行地。因為民訴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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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合同爭議不能解決時的處理原則是:息爭(平息爭端)
應該說平息爭端,解決合同爭議的辦法和途徑在合同的主要條款中第八條講得很明白:
解決爭議的辦法。解決爭議的辦法是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協商的一種可取途徑。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四種: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第三人介入進行中間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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