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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蓋章格式

發布時間: 2021-03-26 10:32:26

❶ 合同的一般格式是什麼樣的

合同一般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以個人借款合同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
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無息借款購買汽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項在借款期限內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還款期限:借款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以約定具體如何歸還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麼時候歸還,由公司從個人工資款項中扣回多少元等)。
4、還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確約定,則可以不要。
5、保證條款:(如果公司需要這方面的保證的話,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條款,要的話根據你和公司的協商進行補充。)
6、違約條款: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寫
7、其他:公司借款給你如果有什麼服務期限或什麼附加條款請註明。
8、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❷ word文檔製作合同時,最後簽字蓋章那裡的格式如何設置

選中需要調整的行文字,「布局」—「欄」—「兩欄」,就可以分為兩欄了。

❸ 公章和合同章的樣式和尺寸要求

公章包含合同章。

公章規格尺寸要求:

1、各級政府、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中央刊國徽,直徑為4.2cm, 圓邊寬為0.1cm,國徽外刊各級政府或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2、黨委機構一律為圓形,中央刊鐮刀、錘子,直徑為4.2cm, 圓邊寬為0.1cm,鐮刀、錘子外刊黨組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3、工會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外邊為雙邊,外邊為粗邊,邊寬為0.1cm,內邊為細邊,邊寬為0.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4、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門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徑為1.4cm,圓邊寬為0.12cm,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即單位部門名稱放在星下方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5、專用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專用章內容放在章的下邊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6、其他企業所屬部門及個體、私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字體一律使用簡化的宋體。

7、工商企業合同專用章不論何種經濟成分一律為圓形,直徑為5.8cm,圓邊寬為0.15cm,上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電話號碼及企業地址,自上而下橫排,如刻多枚合同專用章,印章下端應加刻編號,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8、有限責任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9、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圓邊寬為0.12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10、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橢圓形,橫徑為4.5cm,豎徑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業標志可准予),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自左而右橫排,根椐用章單位的要求,可刻制鋼印和中英文印章。

11、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12、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的印章一律為圓形,高等學校印章,直徑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0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職能機構名稱垂直於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學校印章,直徑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能機構名稱垂直於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級各類學校鋼印,直徑一律為.3.6cm

13、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3)合同蓋章格式擴展閱讀: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1、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一律憑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學校刻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廠刻制。

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須到該單位原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再到刻字廠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2、刻制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帳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簽發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3、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必須執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然後憑著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需到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屬違法行為,所刻印章無任何法律效力。

❹ 合同的標准格式

法律沒有對合同封面、格式、字體等作出詳細規定,只要能正確辨認、理解就可以。參照大家約定俗成的習慣,可以按以下標准操作。
合同封面:
1、合同名稱:黑體二號;
2、合同雙方、編號等:黑體3號;
3、封面其他文字:仿宋3號

合同內頁:
1、小標題:黑體四號;
2、正文內容:仿宋小四號。

❺ 合同書的格式

首先你需要明確你要的合同類型,采購合同,服務合作合同等,給你一篇服務範本,希望有幫助:

首先是主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開篇: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共同開展為甲方客戶提供****服務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1.雙方同意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一章 定義與解釋
1.名詞定義:(服務定義)

1.1中國法律:任何中國現行頒布的法律及法規。
1.2商業秘密:屬於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所有,並被該方視為商業秘密的技術、財務、商業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為公眾所知悉;
B.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C.具有實用性;
D.被權利人視為秘密並對其採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
1.3生效日: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視為生效。
1.4不可抗力:在本協議期限內發生的不可預見(或者雖可預見,但其發生或後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政府行為、地震、台風、火災、水災、疫情、戰爭、罷工、暴動、黑客攻擊、技術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為造成的災難。
1.5合作期限:協議中述及的本協議之期限。

1.解釋:
2.1本協議所指之日為公歷日,本協議所指之營業日系指中國的法定營業日。
2.2本協議中之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並不影響本協議任何部分之涵義及解釋。
2.3凡述及章、條款、段落時,均指本協議的章、條款、段落。

第二章 聲明及保證
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聲明及保證:
有資格從事本協議項下之交易,並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經營范圍之規定;
1.1可全權訂立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1.2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代表其簽署本協議(授權書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3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經注冊地或營業地政府部門簽發的、可能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文件;

2.法律效力:
2.1自生效日起,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2每一方均保證本協議的簽署與履行及根據本協議所計劃之商業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中國法律。

第三章 合作內容及方式
1. 合作內容:
2. 合作方式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收益
1.結算貨幣:
2.結算周期:
3.結算方式
4.結算流程:

第六章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年,即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2.延期:
任何一方可於合作期屆滿前**日內,向對方方書面提議延長,經雙方一致同意,可簽訂續約協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
1.一般性違約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要求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之日,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並在10日內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如違約方繼續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義務,守約方除就其所有損失而獲得違約方賠償外,亦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2.違約責任
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稅務

1.本協議中的每一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獨立承擔因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義務而應交納的任何稅款。

第九章 終止

1.終止之情形
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1合作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在續約;
1.2守約方終止本協議;
1.3任何一方宣布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4如不可抗力持續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

2.終止後之事項
2.1在本協議終止後十五(15)日內,雙方應取消彼此系統之間的鏈接。
2.2本協議之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未完成之結算義務。
第十章 適用法律與爭議之解決

1.適用法律:
本協議之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協議項下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2.協商與調解:
對於因本協議的解釋及執行而產生之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或)經由中立之第五方調解來解決。如爭議未能於前述方式在開始協商後三十日內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
3.仲裁:
3.1任何提交仲裁之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
3.2所有仲裁程序應以中文進行;
3.3仲裁裁決為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決,否則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任何仲裁裁決可由對敗訴方或其財產有管轄權之法院予以執行;
3.4在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協議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一章 附則

1.棄權: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時,不應視為棄權;而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的單獨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礙日後其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之行使。
2.修改:
本協議必須由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可進行修改。
3.通知:
3.1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或書面函件必須以中文寫成,以傳真、專人送達或掛號郵件之形式發送。
3.2除非事先以書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應發往合同雙方之法定通訊地址。
4.繼任者:
本協議乃為雙方及各自之合法繼任者之利益而制定,並對雙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繼任者具有同等約束力。
5.不可抗力:
5.1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終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據終止的期限而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5.2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不遲於十五日通知另一方,且應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5.3如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刻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三十日以上,且對本協議之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
5.4出現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任何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保密: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對在合作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規定外,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在本合作項目之外的任何不當用途,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6.2在本合同終止之後,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並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雙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
7.合同:
本協議以中文簽署,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8.補充協議: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所有補充協議以及有關文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為本協議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
9.附件:
本協議附件做為本合同不可份額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商定的內容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經簽字蓋章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❻ 合同的基本格式是什麼呢

首先是主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開篇: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共同開展為甲方客戶提供****服務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1.雙方同意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一章 定義與解釋 1.名詞定義:(服務定義) 1.1中國法律:任何中國現行頒布的法律及法規。 1.2商業秘密:屬於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所有,並被該方視為商業秘密的技術、財務、商業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為公眾所知悉; B.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C.具有實用性; D.被權利人視為秘密並對其採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 1.3生效日: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視為生效。 1.4不可抗力:在本協議期限內發生的不可預見(或者雖可預見,但其發生或後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政府行為、地震、台風、火災、水災、疫情、戰爭、罷工、暴動、黑客攻擊、技術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為造成的災難。 1.5合作期限:協議中述及的本協議之期限。 1.解釋: 2.1本協議所指之日為公歷日,本協議所指之營業日系指中國的法定營業日。 2.2本協議中之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並不影響本協議任何部分之涵義及解釋。 2.3凡述及章、條款、段落時,均指本協議的章、條款、段落。 第二章 聲明及保證 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聲明及保證: 有資格從事本協議項下之交易,並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經營范圍之規定; 1.1可全權訂立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1.2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代表其簽署本協議(授權書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3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經注冊地或營業地政府部門簽發的、可能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文件; 2.法律效力: 2.1自生效日起,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2每一方均保證本協議的簽署與履行及根據本協議所計劃之商業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中國法律。 第三章 合作內容及方式 1. 合作內容: 2. 合作方式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收益 1.結算貨幣: 2.結算周期: 3.結算方式 4.結算流程: 第六章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年,即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2.延期: 任何一方可於合作期屆滿前**日內,向對方方書面提議延長,經雙方一致同意,可簽訂續約協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 1.一般性違約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要求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之日,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並在10日內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如違約方繼續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義務,守約方除就其所有損失而獲得違約方賠償外,亦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2.違約責任 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稅務 1.本協議中的每一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獨立承擔因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義務而應交納的任何稅款。 第九章 終止 1.終止之情形 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1合作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在續約; 1.2守約方終止本協議; 1.3任何一方宣布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4如不可抗力持續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 2.終止後之事項 2.1在本協議終止後十五(15)日內,雙方應取消彼此系統之間的鏈接。 2.2本協議之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未完成之結算義務。 第十章 適用法律與爭議之解決 1.適用法律: 本協議之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協議項下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2.協商與調解: 對於因本協議的解釋及執行而產生之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或)經由中立之第五方調解來解決。如爭議未能於前述方式在開始協商後三十日內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 3.仲裁: 3.1任何提交仲裁之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 3.2所有仲裁程序應以中文進行; 3.3仲裁裁決為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決,否則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任何仲裁裁決可由對敗訴方或其財產有管轄權之法院予以執行; 3.4在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協議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一章 附則 1.棄權: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時,不應視為棄權;而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的單獨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礙日後其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之行使。 2.修改: 本協議必須由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可進行修改。 3.通知: 3.1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或書面函件必須以中文寫成,以傳真、專人送達或掛號郵件之形式發送。 3.2除非事先以書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應發往合同雙方之法定通訊地址。 4.繼任者: 本協議乃為雙方及各自之合法繼任者之利益而制定,並對雙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繼任者具有同等約束力。 5.不可抗力: 5.1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終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據終止的期限而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5.2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不遲於十五日通知另一方,且應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5.3如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刻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三十日以上,且對本協議之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 5.4出現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任何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保密: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對在合作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規定外,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在本合作項目之外的任何不當用途,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6.2在本合同終止之後,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並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雙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 7.合同: 本協議以中文簽署,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8.補充協議: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所有補充協議以及有關文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為本協議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 9.附件: 本協議附件做為本合同不可份額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商定的內容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經簽字蓋章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❼ 合同怎麼蓋章最規范

蓋在落款處,一定要真實、可靠,簽字必須的本人簽字,當面簽字,防止被別人代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既然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標志,那麼,對受訴法院而言,各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該合同是否已經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一般說來,某個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印章,當事人將不必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由此產生的後果便是法官將不對合同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法官將基於這一法定事實直接判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斷定是非、分清責任也將主要依據蓋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蓋章,法官將要對合同是否成立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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