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格式
❶ 協議書附屬條款格式怎麼寫
協議書就是合同,基本格式就是合同的格式,把你想說的某些細節寫清楚就好了,如果不明白可以追問或者在線咨詢,詳細聯系方式見網路空間或者資料。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❷ 通用條款內容格式
按合同範本的格式,合同內容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附件,在專用條款內還有補充條款的內容。因此,通用條款和合同協議書不是一回事。
協議書:是合同雙方就工程項目達成的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工期、價款、合同支付方式等。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因此,通用條款是格式條款,不容許修改,但允許在專用條款中進行補充和修改。
按合同範本規定的解釋順序,合同協議書效力最高,其次是專用條款,最後是通用條款。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❸ 什麼叫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針對不特定人事先擬定的、能重復使用的條款。
比如你去電信營業廳辦個業務,他會拿個已經擬好的合同給你簽,這個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其中他用印刷體印在紙上的條款就是格式條款,裡面有些橫線空著的,需要你填寫的一些其他內容這個就是非格式條款,是你和他之間可以意定的。
❹ 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並規定了提供方免責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訂人合同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並不能自動納人合同。格式條款訂人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合同法第39條第1款所規定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
此種提醒。應達到合理的程度,具體可從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時間等方面綜合判斷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4)條款格式擴展閱讀: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其具有如下特徵: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為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對象廣泛、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於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反復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❺ 格式條款法律上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1、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