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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格式6

發布時間: 2021-03-19 22:35:12

❶ 公文怎麼寫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中辦發〔2012〕14 號,2012 年4 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准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
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__________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准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准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准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型大小、分送范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
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❷ 辦公室秘書讓領導批閱文件,能用「請***閱處」之語嗎

辦公室秘書讓領導批閱文件,是不能用「請××閱處」之語。因為在公文辦理用語中的閱處是上級對下級講的,意思是閱讀後進行處理或辦理。

收文部門或辦公室秘書簽擬辦意見時應寫為「請××領導閱示(或閱批)」。因為閱示或閱批是下級對上級講的,閱示的意思就是請領導閱覽並給予指示,閱批的意思就是請領導閱覽文件並給予批准。

(2)批示格式6擴展閱讀:

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後重報」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後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後發」,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後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後,先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只適用於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報××簽發。」

3.先會簽(復核)後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並報××簽發。」(適用於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簽後簽發:「請××(單位)會簽並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註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並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並送法制司復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後,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於×年×月×日前研復」、「請××於×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徵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❸ 批示是什麼意思

(上級對下級的公文 )寫出書面意見,也指這種書面意見的文字。等批示下來就動手。。

拼音:pī shì

出處:清昭連 《嘯亭雜錄·聽報》:「每有軍報,上無不立時批示。」

注音:ㄆㄧ ㄕㄧˋ

拓展資料
造句:
1.胡錦濤總書記在對公安工作的重要批示中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隊伍建設是根本,也是保證」。

2.這行批示,大概是婆婆寫上去的吧。我草草翻完。

3.莫言說,後來,「有關部門找到我們領導」,領導批示「必須去」,然後他才說「一定去」。

4.接到批示後,將傷員送上艦艇,6時許,軍艦向大連全速行進。

5.創新幹部政績考核制度,提高依法執政能力,是醫治「等待批示執法症」的有效良方。

❹ 請示的一般格式及寫法

1/6分步閱讀
標題:(宋體加粗,二號字,居中,段落間距段前、段後各一行)

標題是整個文體的中心,人家拿到你的請示,第一時間應當能從標題中大概知道你的請示事項是做什麼的。所以標題一定要簡明扼要,字數不能太多,一般一行或者兩行。

標題一般採用宋體加粗,二號字,居中,段落間距段前、段後各一行。如果字比較多,可以分成兩行,但標題的兩行之間應當是單位行距,段前段後不空行。

如果剛好「請示」兩個字放在第二行,那麼「請示」兩個字之間空4個字元。反之就不需要空,但「請示」前面的「的」一般不要單獨放在第二行,如果第一行放不下,可以將字體間距進行壓縮一下。

注意事項:請示應當遵循「一文一事」原則,標題中一定不要出現「等問題」、「等事項」這些詞。

2/6
主送部門(機關):(仿宋、三號、單倍行距、頂格)

標題下方另起一起,頂格寫。這里主要寫請示的送達部門(機關)。請示的主送機關是指負責受理和答復該文件的直屬的上級機關。根據「誰主管、請示誰」的原則,每件請示只能寫一個主送機關,不能多頭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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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正文:(仿宋、三號、單倍行距、首行空兩格)

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先請前兩個部分)

(1)開頭。主要交代請示的緣由。這里主要寫明你寫這個請示的背景、原因或者前因後果等情況,也是請求事項的前提條件,是因為什麼原因才產生了後面需要請示的具體內容。

(2)主體。主要說明請求事項。它是你需要向上級機關提出的具體請求事項,陳述請示的目的。請示事項要寫的具體、明確、條項清楚,如果需要費用,應當寫明費用大概明細和具體數字,以及結算方法(如果有預算類的,可以另用紙作為附件附後)以便上級機關給予明確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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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結束語:(仿宋、三號、單倍行距、首行空兩格)

這個是屬於正文的部分,這里單獨講,是因為他實際上只是一小句話而已,跟寫信中的「此致,敬禮」一個意思。寫到這里,表明你的請示基本完成了。

結束語應另起一行,空兩格,習慣用語一般有「當否,請批示」,「特此請示,祈盼示復」,「以上請示,請予審批」或「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執行」等。

如果後面有附件,可以在結束語後另起一行並頂格書寫,而且需要加小括弧。如:(相關預算及效果圖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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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落款:(仿宋、三號、單倍行距、靠右側段後空4個字元)

文章的最後要寫上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兩個項目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落款與前面的結束語之間空三行,單位名稱靠右段後空4個字元,日期相對於單位名稱居中。如果在標題上已寫明是單位名稱了,這里可以不寫單位。

6/6
附註:

使用「請示」這一文種時,應寫上附註。寫法是,在成文時間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圓括弧註明發文機關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以方便上級對請示內容有疑問時或者有了批復意見時方便聯系。

❺ 通知的寫作要求

通知寫作要求:

通知的格式,包括標題、稱呼、正文、落款。



①標題:寫在第一行正中。可只寫「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緊急,也可寫「重要通知 」或「緊急通知」,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寫上發通知的單位名稱,還有的寫上通知的主要內容。



②稱呼:寫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職稱或單位名稱。在第二行頂格寫。(有時,因通知事項簡短 ,內容單一,書寫時略去稱呼,直起正文。)



③正文:另起一行,空兩格寫正文。正文因內容而異。開會的通知要寫清開會的時間、地點 、參加會議的對象以及開什麼會,還要寫清要求。布置工作的通知,要寫清所通知事件的目 的、意義以及具體要求和作法。



④落款:分兩行寫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寫日期。



寫通知一般採用條款式行文,可以簡明扼要,使被通知者能一目瞭然,便於遵照執行。

(5)批示格式6擴展閱讀:

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

通報的含義: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通報的特點:

1、內容的真實性。真實是通報的生命。通報的任何情況、事實都必須是真實的,不能有差錯。

2、目的的告知性。

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幹部。

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六大類:

1.發布性通知:用於發布行政規章制度及黨內規章制度。

2.批轉性通知:用於上級機關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給所屬人員,讓他們周知或執行。

3.轉發性通知:用於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的機關的公文給所屬人員,讓他們周知或執行。

4.指示性通知:用於上級機關指示下級機關如何開展工作。

5.任免性通知:用於任免和聘用幹部。

6.事務性通知:用於處理日常工作中帶事務性的事情,常把有關信息或要求用通知的形式傳達給有關機構或群眾。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發布范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公告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公告主要有兩種,一是宣布重要事項,如最近中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布法定事項,如宣布某項法規或規章,宣布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然而,公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偏離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團體事無巨細經常使用公告。公告的莊重性特點被忽視,只注意到廣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漸演變為「公而告之」。

❻ 批示,轉發類行政公文寫作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行政機關公文寫作常識
一、公文寫作的特點
公文寫作的對象是公務活動,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的工具。其特點:
(1)由法定作者制發,具有法定的權威性:
(2)具有法定的現實執行效用;
(3)具有規范的體式;
(4)必須履行法定的生效程序。
二、行政公文的種類及類型
公文的種類,共13種。主要是:( 1)命令(令);(2)決定 :(3)公告 :(4)通告;(5)通知;(6)通報;(7)議案:(8)報告;(9)請示;(10)批復;(11)意見;(12)函;(13)會議紀要。
文種適用范圍:
(1)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2)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4)通告 適用於公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5)通知 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6)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三、行政公文體式
公文的一般體式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印章、抄送機關、發文字型大小、機密級、緩急程序、閱讀范圍等。 文頭部分 行文部分 文尾部分
公文的規范體式:一指撰寫公文所採用的語體(現代漢語語體);二指格式,即公文結構與公文各組成部分的文字元號在載體排列上的規定形式。公文的擬制必須遵循規范化的體式,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文的法定效力和機關的權威性,也是為了實現公文工作標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❼ 怎樣批示文件

批示文件:
.
1、「同意」,簽名和日期

2、如果有方案,「同意按照該方案實施」,簽名和日期
.
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一、審批公文用語的一般規則
(一)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並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註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並」字按一定標准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並××、××、××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並××、××、××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局長並×副審計長」;「×主任並×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范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後重報」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後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後發」,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後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後,先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只適用於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報××簽發。」
3.先會簽(復核)後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並報××簽發。」(適用於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簽後簽發:「請××(單位)會簽並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註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並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並送法制司復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後,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於×年×月×日前研復」、「請××於×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徵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復」、「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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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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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nku..com/link?url=_QL0G_elq25bYUx-4XYjCSVYJRS3xF7p8_ET-KuO2qQwYwWdKTPXW7J88ofZIS

❽ 申請書怎麼寫

(1)標題:首先要寫明申請的標題。

(8)批示格式6擴展閱讀:

(1)申請的事項要寫清楚、具體,涉及到的數據要准確無誤。

(2)理由要充分、合理,實事求是,不能虛誇和杜撰,否則難以得到上級領導的批准。

(3)語言要准確、簡潔,態度要誠懇、朴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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