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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摘要

發布時間: 2021-03-18 18:53:57

⑴ 岩土工程勘探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岩土工程勘察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工程地質測繪。
(2)勘探與取樣。
(3)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
(4)現場檢驗與監測。
工程地質測繪是岩土工程勘察的基礎工作,一般在勘察的初期階段進行。這一方法的本質是運用地質、工程地質理論,對地面的地質現象進行觀察和描述,分析其性質和規律,並藉以推斷地下地質情況,為勘探、測試工作等其他勘察方法提供依據。在地形地貌和地質條件較復雜的場地,必須進行工程地質測繪;但對地形平坦、地質條件簡單且較狹小的場地,則可採用調查代替工程地質測繪。工程地質測繪是認識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高質量的測繪工作能相當准確地推斷地下地質情況,起到有效地指導其他勘察方法的作用。
勘探工作包括物探、鑽探和坑探等各種方法。它是被用來調查地下地質情況的;並且可利用勘探工程取樣進行原位測試和監測。應根據勘察目的及岩土的特性選用上述各種勘探方法。
物探是一種間接的勘探手段,它的優點是較之鑽探和坑探輕便、經濟而迅速,能夠及時解決工程地質測繪中難於推斷而又急待了解的地下地質情況,所以常常與測繪工作配合使用。它又可作為鑽探和坑探的先行或輔助手段。但是,物探成果判釋往往具多解性,方法的使用又受地形條件等的限制,其成果需用勘探工程來驗證。
鑽探和坑探也稱勘探工程,均是直接勘探手段,能可靠地了解地下地質情況,在岩土工程勘察中是必不可少的。其中鑽探工作使用最為廣泛,可根據地層類別和勘察要求選用不同的鑽探方法。當鑽探方法難以查明地下地質情況時,可採用坑探方法。坑探工程的類型較多,應根據勘察要求選用。勘探工程一般都需要動用機械和動力設備,耗費人力、物力較多,有些勘探工程施工周期又較長,而且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因此使用這種方法時應具有經濟觀點,布置勘探工程需要以工程地質測繪和物探成果為依據,切避盲目性和隨意性。
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的主要目的,是為岩土工程問題分析評價提供所需的技術參數,包括岩土的物性指標、強度參數、固結變形特性參數、滲透性參數和應力、應變時間關系的參數等。原位測試一般都藉助於勘探工程進行,是詳細勘察階段主要的一種勘察方法。
原位測試與室內試驗相比,各有優缺點。原位測試的優點是:試樣不脫離原來的環境,基本上在原位應力條件下進行試驗;所測定的岩土體尺寸大,能反映宏觀結構對岩土性質的影響,代表性好;試驗周期較短,效率高;尤其對難以采樣的岩土層仍能通過試驗評定其工程性質。缺點是:試驗時的應力路徑難以控制;邊界條件也較復雜;有些試驗耗費人力、物力較多,不可能大量進行。室內試驗的優點是:試驗條件比較容易控制(邊界條件明確,應力應變條件可以控制等);可以大量取樣。主要的缺點是:試樣尺寸小,不能反映宏觀結構和非均質性對岩土性質的影響,代表性差;試樣不可能真正保持原狀,而且有些岩土也很難取得原狀試樣。現場檢驗與監測是構成岩土工程系統的一個重要環節,大量工作在施工和運營期間進行;但是這項工作一般需在高級勘察階段開始實施,所以又被列為一種勘察方法。它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
現場檢驗的涵義,包括施工階段對先前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驗證核查以及岩土工程施工監理和質量控制。現場監測則主要包含施工作用和各類荷載對岩土反應性狀的監測、施工和運營中的結構物監測和對環境影響的監測等方面。
檢驗與監測所獲取的資料,可以反求出某些工程技術參數,並以此為依據及時修正設計,使之在技術和經濟方面優化。此項工作主要是在施工期間內進行,但對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以及一些對工程有重要影響的不良地質現象,應在建築物竣工運營期間繼續進行。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在岩土工程勘察領域中不斷引進高新技術。例如,工程地質綜合分析、工程地質測繪制圖和不良地質現象監測中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即「3S」技術的引進;勘探工作中地質雷達和地球物理層成像技術(CT)的應用等。

⑵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的摘要

工程建設建築技術制約機制概況要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不但要有完善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而且還要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技術制約機制。世界上各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為了規范建築市場,均實行一套完整的建築技術制約機制,採用的是技術法規與技術標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建築技術制約體制由建築技術法規和建築技術標准兩部分組成: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利益的技術要求以及考慮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要求,用法規的形式規定下來,嚴格貫徹在工程建設工作中,不執行技術法規是違法的,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技術標準是作為技術法規的支撐性文件,是推薦性的,允許自願採用,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採用。
技術法規是制定技術標準的依據,技術標準是制定技術法規的基礎,兩者是互相聯系、協調配套的有機整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工程建設管理方面也同樣面臨與國際接軌的課題,而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工程建設標准管理體制的接軌,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模式,建立起在發達國家業已成熟的技術法規與技術標准相結合的技術控制體制。建築技術制約機制,在建國初期基本借用或參照了原蘇聯的模式,後來一直到計劃經濟時期,採用的是單一的強制性標准體制,規定標准一經發布,即是技術法規,所有條文按強制性標准實施。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198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90年4月,國務院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實施條例》,確定了我國實行強制標准與推薦性標准相結合的標准體制。
建設部於2000年4月20日發布了《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並於同年8月25日發布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這是推行建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准相結合的關鍵舉措。
從此以後,凡在工程建設中,列入標准中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若有違反強制性條文者,將按《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處罰。
盡管我國已建立了技術法規和技術標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但是與國外的體制對比,還存在較大的差異。例如:國外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法律屬性不同,兩者是各自獨立制定而又緊密配套實施,由於技術法規的技術要求比較原則,條款無需經常修訂,因而具有較高的穩定性;而技術標準是對非強制性技術要求的途徑和方法做出具體規定,條款也會隨技術進步而及時修訂,具有較大的適應性。
而我國則存在同一個標准中強制性標准與推薦性的技術要求同時混存的情況,修訂也必須同步進行。以國標《岩土工程勘察規范》為例,本《規范》中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文就是相互混存的。因此,當本規范從(GB50021-94)修訂成(GB50021-2001)時,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文也同時進行了修訂,但作為強制性條文,兩個版本的公布中僅相差兩年多的時間,變動過於頻繁。
除上述區別外,國外的建築技術法規只有一本,它集中了全國各行各業與建築相關的強制性技術要求。而我國現行的建築工程強制性標准就有260多本,太分散,不利貫徹執行。同時,我國還有一些技術管理規定是以政府文件形式發布的,表達形式也與國外不同,如此等等,因此在與國際接軌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自2000年8月建設部發布2002年版《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的通知,並要求該標准於2003年1月起執行以來,各地區都在組織開展該強制性條文的宣傳貫徹工作,同時建設部還組織開展2002版房屋建築強制性條文實施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勘察、地基篇和施工質量篇條文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強制性條文的貫徹實施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當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貫徹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視質量為企業生命,把貫徹實施標准化作為質量的保證,確保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同時,各單位要加大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宣傳力度,使各級技術人員熟練掌握標准,合理運用標准,嚴格執行標准。
准確理解強制性條文內涵,做好技術控制《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由《強制條文》咨詢委員會對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由建設部審批於2002年8月18日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國標《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中的16條技術要求被列入該《強制性條文》,成為該《強制性條文》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述的16條技術要求,屬於基本規定的2條,屬於一般場地和地基勘察的7條;屬於特殊場地和地基勘察的7條。列入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的條目內容,與《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中以黑體字為標識的強制性條文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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