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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格式單

發布時間: 2021-03-08 22:42:38

Ⅰ 稿酬的稅收如何計算

我國的稅法規定,對於稿費或版稅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其稅率規定為:稿酬所得適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次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1-30%)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4000)-800
每次收入額(>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此外,本稅徵收適用殘疾人、烈屬、孤老、傷殘軍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確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如果讀者朋友還是不太明白的話,不妨參照如下更為白話的公式來進行計算: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說出版,獲稿費20000元,後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費10000元。
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Ⅱ 稿費計算方法

稿酬國家有統一的制定標准,方式可分為1、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2、版稅,3、一次性付酬三種基本方式。1、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計算:基本稿酬*稿件字數。一般而言,基本稿酬原創作品標准為:每千字30—100元。散文、小說字數統計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十字計算。詩詞每10行作一千字計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計算。印數稿酬金額一般不很多,就不介紹了。2、版稅方式則是:圖書定價*印數*版稅率來計算,版稅率大多在3-10%。3、一次性付酬就是雙方講好價格,一次性買斷該作品的版權。

Ⅲ 出書一般稿酬是怎麼計算給作者的

這個要與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體稿費支付方式有版稅制和稿費制。此前國家有稿酬規定,但是比較老了。具體材料參加以下:
書籍稿酬暫行規定

(1990年6月15日國家版權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著譯者的正當權益,繁榮創作和學術研究,鼓勵著譯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著譯一經出版或發表,應根據作品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付給適當的稿酬。初版的書按照字數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並且按照印數付給著譯者印數稿酬;再版時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
第三條 基本稿酬標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的專著,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40元。
(2)翻譯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35元。
由外文譯成中文,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對翻譯者,按上述標准付酬。
由中文譯成外文,對翻譯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准付酬。對原著作者按該著作翻譯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數民族文字譯成漢文,對原著作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準定級支付60%的稿酬。
對少數民族文字翻譯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規定的外文譯成中文的標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漢文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譯、箋證、注釋、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對特別繁難,質量又高的,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過30元。
古籍資料的輯錄、匯編,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數稿酬)。
各種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
斷句、校正錯訛,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數稿酬)。
標點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難度大的標點加繁重校勘,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超過15元(均不付印數稿酬)。
(4)詞書稿:詞書條目,照本條第(1)款標准,按版面摺合的字數計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網路全書詞條編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5)根據他人著作改編和縮寫的書稿,按本條第(1)款標準的40%至60%向改編者付酬。並按改編費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編費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譯文的校訂費,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由譯者請他人代為校訂者,費用由譯者自付;出版社請他人校訂者,校訂費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圖書資料輯錄,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數稿酬。
(8)約請社外人員編選的書籍付編選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約請社外人員編輯加工的書稿,付編輯加工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9)約請社外人員審查書稿,付審稿費。一般書籍的審稿費按每萬字10至20元付酬;對於繁難的專著,可適當提高,但每萬字不超過40元;不付印數稿酬。
第四條 印數稿酬:(一)一般書籍的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1)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數超過一萬冊的,其超過部分以千冊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千冊的,按千冊計算),每千冊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數超過一萬冊的,按本條第(一)款之(2)的規定支付。
(三)本條(一)(二)兩款規定的印數稿酬,每次重印均應累計過去的印數。不論初版還是重印,出版社均應在版本記錄頁上如實註明印數。
(四)學慣用書、臨時教材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譯,在第一次出版後兩年內,印數在10萬冊以下者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酬;超過10萬冊以上,視不同情況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條 曾在報刊上發表過的著譯,輯成個人專集出版,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編選不同著譯者的報刊文章合集出版,對著譯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分章撰寫,內容相互有連貫性的專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撰寫,單篇獨立(沒有連貫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期刊轉載其他報刊上已發表過的作品,按第三條第(1)款標準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並按第三條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刊付酬。
第六條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譯,屬於非作者原因未能出書者,出版社應按該書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給作者著譯費(書稿歸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動約稿,但因稿件質量不合格未能出書者,出版社視具體情況,酌付少量的約稿費。
第七條 解放前出版過的著譯重印或校訂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對已故作者著譯的付酬辦法見第八條)。解放後出版(或再版)的已付過基本稿酬的著譯,再版以及輯成個人專集(包括全集、選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著譯修訂再版,視修訂程度支付修訂費。修訂費按增補部分的實際情況付酬;修訂後,質量有顯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數稿酬,仍應累計原來的印數。
第八條 對已故作者稿酬的繼承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1)著譯者死亡在30年以內者,出版其未曾發表過的遺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只付印數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譯者死亡超過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其首次發表的遺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
第九條 一部書稿分別出版不同字體的版本,或以幾種裝幀形式出版,或改變書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轉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編進另一書時,除對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對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應累計印數,付印數稿酬。
出版社將一種書籍分地印造,或經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貨,其印數均應一並累計。印數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給。
第十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計算單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詩詞每10行作千字算(曲藝等韻文體行數計算從詩詞)。舊體詩詞稿酬可酌量提高。樂曲、歌詞、畫稿、地圖等付酬辦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字數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題目按1行計算。標點排在行外的,字數加十分之一計算。
出版社編輯部增加的例言、說明、註解、目錄、索引或其他附件,書上排印的中縫、書眉、頁碼和翻譯書籍中就原書復制的圖表以及附錄轉載的文件資料,均不計稿酬;但翻譯書籍的附錄、圖表內夾有譯文的,譯文部分計酬。
第十一條 封面和圖表的設計,以及中外文對照表的編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付酬標准另行擬定。
第十二條 出版者同著譯者應簽訂約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預付稿酬,由合同約定,但書籍出版後,應在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應在出版後一個月內結付印數稿酬。
第十三條 書籍出版後,出版社應送給著譯者樣書,一般性的書籍可送10至20本,情況特殊的可以酌增酌減。對著譯者購書應予以優待,在100本以內者,可以按批發折扣售給。情況特殊者,在售書數量上可酌增酌減。
第十四條 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著譯,按本規定以人民幣支付稿酬。外國人(包括中國血統的外籍人)的著譯(國外未曾出版過),在我國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譯或重印),稿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出版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制定本社的稿酬實行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送有關出版行政機關和國家版權局備案。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和出版社的有關領導部門要加強對稿酬的管理,監督執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壓低稿酬標准,如有違反者,版權行政機關要予以糾正。各出版社應實行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和總編輯三級審查確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的付酬標准,報紙、期刊可參照執行,但不付印數稿酬。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實行,計酬界限以版本記錄頁上的出版日期為准。初版的書籍以本暫行規定的稿酬標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書的印數稿酬,根據本暫行規定的基本稿酬數額,按第四條的規定付酬。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國家版權局。

參考資料: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1990年第二輯第271頁。

Ⅳ 稿酬的稿酬規定

基本稿酬: 字數稿酬的組成部分之一,即根據書稿的字數及內容質量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稿酬標准或出版合同約定的稿酬標准,以每千字若干元為單位計算稿酬的稿費計算方法,基本稿酬按版面字數計算,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 稿酬一般分三種形式。
1. 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按作品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1%向作者支付印數稿酬。圖書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例:你的作品是20萬字,初版印數為1萬冊,按千字50元計。 你的初版稿酬就是:200*50+200*50*10*1%=11000元。
採用此種付酬方式的,作者可與出版社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預付稿酬的30%~50%。作品一經出版,應在6個月內付清所有報酬。
附:基本稿酬標准 (1) 原創作品為每千字80~300元。 (2) 改編作品為每千字10~50元。 (3) 匯編作品為每千字3~10元。 (4) 翻譯作品為每千字20~80元。
2013年,國家版權局制定的《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這預示著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的時代即將結束。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確定了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稿酬標准為:文字作品每一年的使用費用是千字300元;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錄音製品每首50元。

Ⅳ 急急急!稿費回執單格式

第一行正中間二號字寫 「回執」兩個字,2個字中間可以有空格。
空一行,然後採用仿宋三號字寫正文。
正文第一行頂格寫:****(原發函單位名稱)冒號。
第二行空2格開始寫正文,你所要表達的內容。文章內稱原發函單位為貴局(處)等。
正文末段段尾寫上,特回函。或另起一段空兩格寫。
再空兩行以上,右對齊,寫上發函日期。
如果是單位,注意只寫日期,然後加蓋單位公章。如果是個人或其他,先署名,再另起一行寫日期,名字和日期均右對齊。

Ⅵ 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算

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如下: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上述計算公式也可寫成: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14%

起征點與稅率

我國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等同於勞務報酬的計稅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1980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布,稿酬個稅起征點為800元。

在近30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工資、薪金個稅起征點上調了兩次:2006年由800元提為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到2000元。稅率則從5%開始,採用九級累進制。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即為14%。

(6)稿酬格式單擴展閱讀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將稿酬所得獨立劃歸一個征稅項目,面對不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考慮了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應當與般勞務報酬相對區別,並給於適當優惠照顧。

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參考資料:網路-稿酬所得 網路-稿酬

Ⅶ 稿酬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計算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確定:

I、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兩處或兩處以上)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II、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III、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7)稿酬格式單擴展閱讀

稿酬是指作品發表後交付給作者的稿費,它是出版機構發表作品後給付作者的報酬。

稿酬是作者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是對作者創造性勞動的物質補償,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任何人不能隨意剝奪。

我國目前實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稿酬計算有兩種:基本稿酬、印數稿酬。

實際上我國現行的稿酬制度,不是國際上通行的版稅制。

所謂的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制,還是以基本稿酬為主,印數稿酬為輔的。

基本稿酬的確定,又以作品的「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為依據,其基本原則是以質論價,按質付酬,同時兼顧印數

網路時代對稿酬的定義又增添了新的內容,網站擁有者對刊登在該網站上的作品按點擊率付給作者的報酬。

Ⅷ 圖書稿酬計算標準是什麼(文字和圖片)

圖書稿費是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經常起爭執的問題,在出版社數年,遇到的沖突多由出版社結算稿費不及時、作者對稿酬計算方法不理解等方面引起,

一、常見的三種支付方式及計算方法

圖書稿費常見的有版稅、千字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種形式,它們的計算方法分別如下。
1.千字稿酬制
稿費=基本稿酬+印數稿酬-個人所得稅
其中
基本稿酬=Y元/每千字×千字
印數稿酬=印數(以千冊為單位)×基本稿酬×M%。
說明1: Y(單位:元/每千字)一般為30至100元/每千字之間,多數在30元或稍高,突破50元的就很少了,還有一部分是低於30元的(匯編類的千字稿酬標准更低);
說明2:千字的核算方法通常按版面字數計,如,如Microsoft Word 默認為A4頁面,每頁排44行,每行40字,則一頁A4的版面字數為44×40=1760字,即1.76千字。高校教材多為16開,每頁1482字,有時按1500字估算。
說明3:印數(以千冊為單位,不滿千冊按千冊計),如果印3100冊,則為「4」。
說明4:M一般數額很小,多數情況下為1%。
說明5:圖書重印後只支付印數稿酬,印數稿酬一般情況下很少很少,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也就是說針對大多數圖書千字稿酬和一次性稿酬區別不大。
2.一次性付酬
這沒什麼說的,談好合同後按合同約定給錢完事,標准可參照千字稿酬中的基本稿酬計算,或者另行確定。
3.版稅制
稿費=圖書定價×版稅率×發行數(或實際銷售數)-個人所得稅
說明1:版稅率通常在7%至10%之間。
說明2:發行數(或實際銷售數),最早的是指印數,也有出版社對自己銷售能力非常有信心,為簡化計算而採用印數(這樣說好聽一些,實際早期的版稅根據規定採用印數,至今有的出版社未改而已),也有的社不計算樣書和退貨。
說明3:正常情況下銷售數和印數之間差距不會太大,如果相差20%之內一般都是正常的。以下等式用以簡單說明圖書印出來後的去向:
印數=庫存數+發貨數-退貨數-報廢數-樣書數
實際銷售數=發貨數-退貨數
退貨率我沒詳細的數據,印象中教材的退貨率一般應該在5%之內,樣書數就幾十冊,不過現在隨著教材營銷力度的加大,一般教材的樣書可能達幾百冊甚至上千冊。
說明4:各社支付的稿費用的實際銷售數是否包含報廢和樣書這兩項則根據各社自已的規定執行,不太一致。
說明5:報廢的產生由以下幾種原因,圖書破損,不能再銷售;環境變化使書不能再銷售使用,如2007年財務政策變化致使大批財務類圖書報廢;老舊積壓圖書,失去銷售可能。
說明6:作者實際所得稿費為已代扣個人所得稅後的稿費。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參考:根據國家稅務規定,稿費不高於800於不納稅;稿費高於800元但不高於4000元,繳納超過800元數額的14%;稿費高於4000元應繳納全部稿費的11%。(具體請參閱相關稅務規定)。
二、稿費中常見的幾種問題釋疑
1超高版稅
不少教師經常會被游說以高版稅,超過10%,甚至有的接近20%。這種超高版稅在正常情況下國內外均多用於暢銷書,如於丹《論語》感悟、《哈利·波特》等,而且接近20%的也是很少很少的。在高校教材中採用高版稅制多為非正常合同,如版稅與包銷量掛鉤,老師承諾出版後自用N千冊才會得到超高版稅,否則沒戲。正常教材的版稅一般在7%至9%之間,10%的都很少。
正常情況下各社版稅率差距不大,作者的收入和教材的銷售量線性相關,建議作者選擇該教材類別里的強勢社,如外語類的外研社、上外社、機械類的機工社等,能帶來更大的收益。
2.千字稿酬與版制制PK
三種稿費支付方式如何選擇呢?如果排除一次性付酬,對比千字稿酬制和版稅制各有如下特點。
千字稿酬制支付時間早,一般在出版後一至三個月;版稅制則有些晚,一般要實現銷售後支付,隨著圖書重印及銷售會細水長流的流進作者口袋,結算時間有的按半年或一年結算一次,有的在重印時結上次稿費。
千字稿酬基本上與圖書印刷數量無關,版稅制高度與銷售量相關。不細心的讀者可能會問,千字稿酬不是還有一塊是印數稿酬嗎?實際上這一塊有和沒有沒什麼區別,印個幾千冊也就百把十元,不信您去算一下。
千字稿酬與版稅的平衡點一般在七八千冊之間,低於此數,千字稿酬拿稿費多,高於此數版稅制拿稿酬多。
個人傾向於版稅制,很少與作者簽千字稿酬制,原因是版稅制能更好的調動作者積極性編好書,並且維護好、共同營銷好,對出版社與作者均有利,千字稿酬則有一錘子買賣的嫌疑。
3.圖書銷售數據公開的問題
不少作者會問,銷售數到哪裡去查呢?現在在出版社外部基本上不可能查到某本書的銷售數據,但出版社內容很容易,且不視為機密。作者可以向責任編輯索要銷售數據,我建議出版社在支付稿費時附上圖書銷售清單或經常向作者通報圖書銷售情況。
按常規印數應印在圖書版權頁上,作者可以以此對照稿費結算情況,只要誤差在10%范圍內都是正常的。但現在有些出版社不印印數,對此還是向出版社索要印製或銷售數據即可解決。
4.稿費拖欠問題
估計遇到此問題的作者不少,但一般來說大的出版社有可能拖延稿費,但不會欠著不給,現在各大出版社信息系統做得都不很完善,由人工完成稿費支付的各個環節,難免有錯漏,所以作者最好在有疑問時向責任編詢問一下一般即能解決。但極個別不守信用的出版或工作室也是存在的,遇到這種情況建議作者拿起法律武器。
5.個人所得稅問題
以前計算機個人所得稅只需要作者身份證號,現在則要所有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所得稅基數按(稿費數÷主參編人數)來確定。如某本書稿費4000元,該書共有5人參編,且均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人均稿費800元,則不用再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只提供了4個人的身份證,則還是要扣一點點稅的,如果只有一個身份證復印件,則扣得稅就不是一點點了。

Ⅸ 作家的稿費是怎麼算的

與王韜一樣有著當代盛名的另一位文化界大師——魯迅,在經濟意識上與王韜的表現恰恰相反。用今天的話說,魯迅是一位離經叛道的大師,他親手砸破了飯碗,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職業者。不同於王韜的恥於言錢同時又不得不向人乞錢,魯迅正是以錢、以賣文所得保持了他人格上的超脫與獨立,擺脫了他最不願意看到的「官場幫忙」與「商場幫閑」的窘境。而這一切,又不得不從現代的稿費與版稅制度說起。
現代稿費制度出現之前,由報館實行的免費刊載文章,成為古代自費刻書和潤筆制度向現代稿費制度過渡的中間環節。當1872年4月30日《申報》創刊時,曾宣布「如有騷人韻士有願以短什長篇惠教者,如天下各名區竹枝詞,及長歌紀事之類,概不取值;如有名言讜論,實有系乎國計民生、地利水源之類者,上關皇朝經濟之需,下知小民稼穡之苦,附登斯報,概不取酬」。聲明願意提供一個發表文學作品的園地,不收作家的錢,在當時文人眼裡,屬於十分寬厚、前所未有之事,很快就激起了反響。一個月後,報館又刊出徵求新聞稿件的啟事:「望諸君子不棄遐僻,或降玉趾,以接雅談;或藉郵筒,以頒大教。」但是,用這個方法徵求到的新聞稿子多數不符合刊登條件,刊登之後是否給予稿費,尚無佐證。實施之後,因合適的新聞稿不足,申報只好改用聘請本埠和外埠訪員采寫新聞的辦法(相當於現在的記者),訪員寫稿,是拿報館的工資,而不是稿費。不久文人的詩詞歌賦一類的文學作品因為不付錢就可以刊登而日漸增多,來稿踴躍,以致《申報》容納不下,因而出版專刊《瀛寰瑣紀》、《四溟瑣紀》和《寰宇瑣紀》,這是最早的以文學為主的月刊。《瀛寰瑣紀》1872年11月11日刊出第一期,目錄有:開辟討論源,地震附見,日星地月各球總論,海外見聞雜記十五則,花史二則,魚樂國記,眉子硯南曲白,桃花詩社唱和偶集。除天文地理及外國小說外,其他稿件大都是當時文人雅士投到《申報》來的稿件。
在免費發表文人作品數年後,申報館又最早實行以一定的報酬購買書稿,它表明中國現代稿酬制度首先由晚清上海的報館實行。申報館不但出報紙,還印刷出版各類圖書。1878年3月7日,《申報》刊《搜書》啟事,願意出資徵用並重刊士人手中的珍本書、暢銷書,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內容:「啟者,本館以刷印各種書籍發售為常。如遠近諸君子,有已成未刊之著作,擬將問世,本館願出價購稿,代為排印。抑或俟裝訂好後,送書數十或數百部,以申酬謝之意,亦無不可,總視書之易售與否而斟酌焉。」申報館願意出錢購買士人手中已寫成而尚未排印的著作,為之出版並在市場上銷售,根據銷售情況付給報酬,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願意出價購稿,所出價當然就是稿酬,只是考慮到當時不少有身份的作者還不願意出賣自己的著作,故採取變通辦法,按照慣例以出版的新書作為酬勞,這些新書理應視為變相的稿酬。申報館的這則啟事,應該可以視作現代稿酬制度的開端,不過在報館刊印的新書中,屬於這種性質的究竟有多少,尚難統計,但可以肯定確實有。蔡爾康為申報館1872—1877年間所出書作《申報館書目序》中說到:「邇日申江以聚珍板印書問世者,不下四五家,而申報館獨為其創。六載以來,日有搜輯,月有投贈,計印成五十餘種,皆從未刊行及原板業經毀失者,故問價之人踵相接也。」未曾刊行的著作底稿如何得來,在申報1888年9月3日刊登申報館主出售新印的《綱鑒望知錄》廣告中,可以得到說明:「此書為沂陽倪思藻先生輯,由本館購得底稿,用活字排印,每部四本。」
書稿付酬實行若干年後,報刊來稿也開始給付稿酬,但據包天笑在《釧影樓回憶錄·時報的編制》所言,當時報刊上發表的文學作品,除小說外,其他類型的文學作品是沒有稿酬的。鄭逸梅也曾認為報刊稿酬制度始於上海的《小說月報》,後有學者尋找到1903年廣東《嶺東日報》的一則徵稿廣告,注有詳盡的稿酬等級,比《小說月報》早了10年。但申報館在實行書籍給付稿酬的數年之後,又發展到對報刊投稿也給予一定的報酬,始於《點石齋畫報》中針對繪畫的稿酬,時間上較《嶺東日報》又早得多,對稿酬多少也有具體的說明,由此可見,並不像一些研究者所言,稿酬制度是圍繞小說這種文學體裁而建立的,事實上,在報刊上對畫稿支付稿費開始,便已經出現了稿費制度的雛形。
我們從申報館書稿和《點石齋畫報》給付稿酬的原因、付酬的方式和標准中,可以很容易就找到江南文化商人和西方文化商人習慣做法的烙印,如果就《點石齋畫報》給付稿酬的具體原因而言,可能有這樣兩點:一是與其作為報刊的特點有關。因為書籍可以新舊並存,新書創作未成,可以先印舊書,不會因此影響出版業務,報紙則需要每期更新,必須有確定的稿源保證。二是社會對此報刊有熱烈需求,市場熱銷,促使其以稿酬換取更多稿件。《點石齋畫報》出版以後,確實很受社會歡迎。前三期問世後,三五日即告售罄。1884年6月19日《申報》發表消息說,《點石齋畫報》前三期出版以後,供不應求,購者踴躍,報館又添印數千,也很快賣光,《點石齋畫報》印數一般為三五千冊,最高達萬冊左右。這在當時是個巨大的數字。當其熱銷時期,最困難的是新聞來源少,傳遞速度慢,不得已,就必須給予一定利益,刺激人們為其寫稿投稿。於是1884年6月4日點石齋主人為《點石齋畫報》徵稿刊登《請各處名手專畫新聞啟》。啟事稱:「本齋印售畫報月凡數次,業已盛行。惟各外埠所有奇奇怪怪之事,除已登申報外,能繪入畫圖者,尚復指不勝屈。故本齋特請海內大畫家,如遇本處有可驚可喜之事,以潔白紙新鮮濃墨繪成畫幅,另紙書明事之原委,函寄本齋。如果惟妙惟肖,足以列入畫報者,每幅酬筆資洋兩元。其原稿無論用與不用,概不寄還。畫幅直里須中尺一尺三寸四分,橫里須中尺一尺六寸,除題頭應空少許外,必須盡行畫足,里居姓氏亦須示知。其畫收到後當付收條一張,一俟印入畫報,即憑本齋原條取洋。如不入報,收條作為廢紙,以免兩誤。」登廣告徵求畫稿,公開聲明願意付給稿酬,並對稿酬如何計算如何支付給予詳細說明,這是申報館首次表示對報刊投稿者給付稿費,也是目前所見最早的報刊徵稿付酬資料,它的出現無疑就成為了近代報刊建立稿酬制度開始的標志。
《點石齋畫報》給付稿酬的實行與否,在其他資料中可以找到旁證。19世紀80年代,王韜給畫報的作品《淞隱漫錄》就得到了稿酬:「七月杪,《淞隱漫錄》已盈十二卷,主者意將告止。因畫報閱者漸少,月不滿萬五千冊,頗費支持。然韜月中所入,又少佛餅四十枚矣。」
後起的以新聞為主的報紙都採納了《申報》的做法,主要稿件由拿薪水的報館雇員采訪、寫作、編譯,以外來新聞稿和文學雜稿為補充,這部分稿件需要付給稿酬。維新時期和晚清最後十年大量創刊的報紙,多數屬於同人刊物,稿件寫作多由參與辦報的同人承擔,故其支付稿酬很有限。申報館率先實行稿酬制度,到19世紀90年代已非孤鴻獨鳴,上海各報館、書局實行者所在多有。《汪康年師友書札》中,有不少資料,都涉及19世紀末(約在戊戌變法後)上海稿酬情況,說明當時撰稿取酬已是文化人圈子中常見的現象,收取稿酬也成理所當然之事。汪康年朋友陳壽彭受其囑托,翻譯《江海圖志》一書,在討論出版事宜時,陳壽彭與之約法三章:一、必須保留譯者之名;二、必須收回譯費1500元整;三、書印出後,必須送譯者五十部。擺明不如此即不賣書稿之勢,全然沒有傳統文人以賣文為恥的心理,足見當時賣稿付酬已成為公認的游戲規則。同樣,汪康年請陳錦濤到北洋大學堂找人譯書,也須事先說明稿酬為萬字十元。
稿酬制度實行初期,如何分級、酬款標准、酬款方式等,是五花八門、各自為政的,沒有固定和統一的做法,可以由出版機構自定標准,也可由出版機構與著作者商定,取雙方都願意接受的方式和標准,稿費既有論字數計算,也有論篇或論本計算的,報刊文章篇幅短小,多按篇計算。如陳壽彭與汪康年之間就是採取互相商定的辦法,按照陳壽彭最初的打算是:「弟之初意當擬請兄積股為之,一時不必與我譯費,立一公道合同,各執一紙,以後出售,於贏余之利均分之,是我兩人始終與此書之事皆得也,非欲將稿出售耳。」後因有人願意出版此書,詢問譯費,汪康年要求陳壽彭自擬款數,陳遂提出論本計算的1500元之數(以全書共約50萬字計,約合千字3元),並聲明,如對方不願意,就收迴文稿,另謀出路。
包天笑《釧影樓回憶錄》稱:1906年以後,他在上海《時報》,每月寫論說6篇,另外再寫點小說,得80元。包天笑同時在《小說林》兼職,每月40元。當時,論說以篇計,每篇5元,小說論字,每千字2元,也有1元,甚至5角的,平江不肖生的《留東外史》便是每千字5角。民初商務印書館各雜志的稿酬最低2元,最高5元,魯迅在《小說月報》上發表其第一篇小說《懷舊》,稿費是大洋5元,林琴南的翻譯小說商務印書館付給千字5元,後來增加到6元,屬於稿酬偏高者。胡適也是千字6元,梁啟超待遇最優厚,為千字20元。名中醫陳存仁此時正在讀書,給申報副刊「常識」投稿,每篇為1元。從清末到民國,上海圖書市場已逐漸形成一個通用的稿費標准,為每千字2元至4元,5元、6元的很少,小書坊甚至收每千字5角至1元的書稿。
與稿酬制相配套的版權制度等,到晚清最後十年方才初現端倪,成為著譯者稿費之外的又一收入來源。因其一時難以完備,著作者的權益只能得到部分保障。80—90年代著作人的版權尚未受到應有的尊重,王韜的一部分書頗受歡迎,江西書商翻刻他的《遁窟讕言》,易名為《閑談消夏錄》,用以賺錢,但是這一暢銷書並沒有給他帶來多少經濟效益。清末,翻印書籍大量出現,形成書籍出版的又一高潮,經過多年的商海弄潮,文化人的市場經濟觀念日益增強,由恥於言利到賣稿取酬,進而發展到有意識地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益。其中,一些具有西方文化背景的人士如嚴復等,提出了著譯中的版權問題,並開始翻譯介紹西方有關版權問題的論述,對版權制度的出台起了催化作用。1900年前後,嚴復在與張元濟商討有關翻譯《原富》等書事宜時,明確提出了譯作的版權問題。當時南洋公學以2000兩買下《原富》書稿,並同意嚴復要求,於該書售價中抽十成之二給予譯者。嚴復進而希望給予分利憑據,並參照西方版權原則,提出一些具體條款,如「一、可限以年數。外國著書,專利版權本有年限,或五十年,或三十年,今此書譯者分利,得二十年足矣;二、二成分利,如嫌過多,十年之後尚可遞減,如前十年二成,後十年一成,亦無不可。」約1903年左右,嚴復為維護版權,致書管學大臣張百熙,詳細論證實行版權法的利益所在,認為「版權者,所以復著書者之所前耗也」,國無版權,使寫作翻譯者裹足不前,則出書必少,最終有害社會教育和民智開啟。信中提到,因京師大學堂令各省官書局自行刷印教科書之事,引起誤會,致使南洋及上海各商埠書坊以為官府要撤毀版權,於是商議互相翻印出售私家譯著各書,足見當時官府已開始施行版權法。清末,中外商人之間因版權問題引起數起訴訟糾紛,1908年11月,日人齋藤秀三郎控至誠書局翻印《正則英文教科書》案,1911年2月,美國經恩公司向上海會審公廨控告商務印書館翻印該公司出版的《歐洲通史》案,1911年5月12日,英商伊文思書館向會審公廨控告上海商務印書館竊印美國有名史書案,促使出版界開始重視這一問題,並對國內版權、中國與國際版權之間的差別,有所辨析。不過這時期民間書局關心眼前利益,版權觀念還很淡薄。只有一些大的書商開始重視這一問題,1903年商務印書館在我國第一次使用著作權印花,與此同時,還出版了周儀君翻譯的《版權考》一書。
在稿酬制度出現初期,社會對它的看法仍受傳統觀念支配,為報館寫稿取酬仍被視為文人末路不得不做的低賤之事。不是迫於飢寒,一些文人仍恥於為市場、為稿費寫作。林琴南等譯《茶花女遺事》,刻成後,《昌言報》准備刊登,「告白」中稱該書系用重價購取,引起林琴南等不滿,致信高鳳謙,要其轉告汪康年,更正此事,聲明不願收受酬資。高鳳謙致信雲:「並乞更登告白,將『重價購取』一語削去,但雲譯書人不受酬資,只收板價而已。此書魏君所刊,林、王二君不願得酬資,尊處之款,自當以歸魏君。」為此,高鳳謙代汪康年擬告白如下:
《巴黎茶花女遺事》告白
此書為福建某君所譯,本館喜其新穎,擬用重價購買。承譯者高義,不受酬資,只收原刻板價,並將原板寄來。特此聲明,並致謝忱。昌言報告白。(《汪康年師友書札》二,第1656頁)
到19世紀90年代,恥於賣文的觀念已開始發生明顯變化,稿酬制度已為人們所接受。原先因仕途擁塞、謀生艱難,大量流入上海和江南一帶的秀才童生乃至舉人進士、候補官員,現在發現能夠通過業余時間寫作文字,賺取稿費,對自己的生活稍有補貼,往往為此喜出望外,為報刊和書局寫稿的積極性特別高。翻閱時人書信文集,此類資料比比皆是,一些文采煥然、下筆神速的名士如林琴南,或學養深厚、具有聲望的學者如嚴復,甚至可以從中獲得可觀的收入。林琴南最初翻譯小說不願取酬,後來不僅取酬,且稿酬十分可觀,他的老友陳衍曾與他開玩笑,說他的書房是造幣廠,一動就來錢。其結果,造就了上海圖書報刊涉及面廣泛的寫作人群,並使之日漸職業化。
清末民初的作家單靠寫作仍然難以為生,除了寫稿之外,都要兼作其他工作。李伯元、吳趼人吃小說飯。家無余財,生活貧困。魯迅在民初《小說月報》上發表的小說《懷舊》,稿費是大洋5元。當時,一個綢緞鋪的掌櫃先生每月薪水8—10銀元,普通職員4—6元(1914年左右)。一個下等巡警的月收入是大洋8元,稍好一點的工廠工人的月收入也有8元,吳趼人在江南製造局作抄寫員,每月也是8元。也就是說,一個作家必須每月寫出兩篇《懷舊》這樣的文章,才能達到下等巡警的收入水平。因此,這一時期還不可能產生民國時期那種完全靠寫作為生的自由撰稿人。
然而到了民國時期這種情況獲得了很大改觀,尤其是在上海,以賣文為生、以寫作為職業的知識分子數量頗巨。究其原因,一方面,國民政府遷都南京,北京更名為北平,不復政治中心的風范,其文化勢力迅即南下;另一方面,上海已成為當時全國商業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其報業的現代化程度和商業化程度都是領先於全國各地的,使得投身報業而獲利成為可能。從心理因素方面來講,一方面,至民初前,文化人以從事報業為恥和視賣文為生為辱的心態逐漸發生了變化,而這種變化同樣使他們不再恥於言錢,並且積極投稿取酬;另一方面,新文化運動表明了當時的知識階層普遍需要一種言論的媒介、身心的自由,公共租界的存在使文化人不會因為言論過激而遭逮捕,而上海寬松的言論語境和社會輿論具有巨大的誘惑力,一時令各方俊傑無不景從。
魯迅,是這群齊集上海的知識分子中極有代表性的一位,而稿費、版稅、編輯費與兼職所得正是魯迅經濟來源的最主要渠道。

Ⅹ 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稿費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我國的稅法規定,對於稿費或版稅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其稅率規定為: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次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1-30%)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4000)-800
每次收入額(>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此外,本稅徵收適用殘疾人、烈屬、孤老、傷殘軍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確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如果讀者朋友還是不太明白的話,不妨參照如下更為白話的公式來進行計算: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說出版,獲稿費20000元,後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費10000元。
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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