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勞秀斯在1625年發表的作品
Ⅰ 自然法對啟蒙運動的重要性 現在等
啟蒙運動後,自然法理論終於變成一個獨立的理性主義思想體系。謂其獨立,是指獨立於教會與神學而言。荷蘭法學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統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質必然必然產生的准則所構成。英國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為走出自私和殘酷的自然狀態、而賦予統治者以管理權的契約,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19世紀,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責難,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虛構,純理論性作為法國革命的口號帶來了許多過分的結果,認為自然法已經死亡,並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復燃。但在20世紀,自然法又有再生跡象,有些學者恢復了對自然法的研究。馬克思主義者對待自然法觀念的態度時,批判其歷史唯心主義的本質,卻不拒絕其合理成分。
以上關於自然法學說,林林總總,各有不同,但卻在以下表現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恆的、絕對的。(2)人的理性可以認識、發現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於實在法之上,後者應當服從前者
自然法是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進程中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盡管二者的本質在邏輯上互不相干。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范,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准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准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學體系中,法律與道德的概念時有交會,這種理念稱作「交疊命題(overlap thesis)」。
自然法的學派可謂百花齊放,其差異在於,在法律規范的確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著何等重要的角色。本條目傾向分別闡釋對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簡單地將那些理論拼湊糅合。
「自然法」這個術語涵義頗豐,它既是一類道德理論,又是一種法理學說,而這兩種社會科學的核心卻是截然不同的。
Ⅱ 西方從古到今比較有名的思想家及其代表作品有哪些
古希臘蘇格拉底
柏拉圖
亞里士多德
義大利托馬斯.阿奎那
哥白尼
英國達爾文
恩格斯
培根
牛頓
羅素
法國笛卡爾
帕斯卡
伏爾泰
盧梭
德國康德
黑格爾
叔本華
尼采
馬克思
①孔子(前551-前479)。中國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開創儒家學說,其學說對中國四千年的封建文化、思想以及對世界文化、思想影響極大。
②柏拉圖(前427-前347)。古希臘哲學家、思想家。其哲學思想對西方世界影響很大,師承蘇格拉底。
③亞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古希臘哲學家、思想家。是古希臘哲學家中「最博學的人物」,是柏拉圖的學生。
④托馬斯(1226-1274)。義大利神學家、經院哲學家。
⑤哥白尼(1473-1543)。波蘭思想家、天文學家,日心學說的創始人。
⑥弗蘭西斯·培根(1561-1626)。英國思想家、哲學家。是英國唯物主義和整個現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
⑦牛頓(1642-1727)。英國物理學家、哲學家、思想家、數學家。終身未娶。
⑧伏爾泰(1694-1778)。法國啟蒙思想家、作家、哲學家。主張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
⑨康德(1724-1804)。德國哲學家、思想家。反對封建特權,主張平民應受尊重。
⑩達爾文(1809-1882)。英國博物學家、思想家,進化論奠基人。
Ⅲ 誰能介紹一下格老秀斯的生平經歷
格老秀斯,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捲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於途中。
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於荷蘭古代法和羅馬法的書,名為《荷蘭法律導論》,其他三本都是關於國際法的著作。
第一本是1604年~1605年所寫的《捕獲法》,但該書直到1868年,即他死後223年,才正式發表。第二本是上面已提到的《海洋自由論》一書。第三本《戰爭與和平法》是他的主要著作,於1623年一1624年在法國寫成,1625年出版。
《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的核心思想是:在國與國之間的一切關系中(包括戰爭在內),均應受法律的約束。全書除導論外,共3篇。導論著重闡述了以上基本思想以及自然法的含義等。第1篇(共5章)論述了戰爭、拉丁文Jus一詞的不同含義、正義戰爭、公戰與私戰、主權(國家)、君主與臣民之間關系等問題。第2篇(共26章)論述戰爭原因、財產、對人的權利、契約、賠償等問題,其中包括大量國內法問題。第3篇(共25章)論述戰爭中的合法和非法行為、戰爭行為的節制、中立等問題以及全書的結論。
直到1868年海牙一個書商將《捕獲法》正式出版後,人們才發現格老秀斯這三本國際法著作是密切聯系的。1609年出版的《海洋自由論》實際上是《捕獲法》一書的第12章;1625年出版的《戰爭與和平法》也脫胎於《捕獲法》,前者的大量材料都引自後者
《戰爭與和平法》雖然是在《捕獲法》的基礎上寫成的,但前者並不是後者的簡單的重述和修改,它們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首先,兩書撰稿時間相距約20年之久,在這一期間,格老秀斯已有了長期擔任司法、外交官職並具有國內、國際政治斗爭以及監禁、流亡生活的閱歷,已從一個年輕的律師成長為一個成熟的法學家。其次,《戰爭與和平法》的論述范圍遠遠超過《捕獲法》,且在出版當時來說,是最為系統的國際法著作,而《捕獲法》探討的主題是比較窄的。最後,更為重要的是,兩書寫作的目的和思想基礎是不同的。《捕獲法》的目的是一個律師為其當事人案件進行辯護的論述,其思想基礎並不是很清晰和有力的,但《戰爭與和平法》卻是17世紀初的一個古典自然法學家和國際法學家,以理性主義、人道主義作為思想基礎,向全世界提出的一種新的法學。正如J.B.斯科特在將兩書進行對比時所公正地指出的,「《捕獲法》是為與東印度群島通商和爭取敵對行動並取得其戰利品的權利進行辯護的論據。相反地,《戰爭與和平法》著作是為了正義與和平的利益而寫的,它是這種利益的成熟的產物。」
為了評介格老秀斯的學說,特別是《戰爭與和平法》這一著作,我們需要簡單地回顧一下格老秀斯所處的歷史背景。
他生活在西歐16世紀末17世紀初舊的、封建主義時代正在趨於解體、新的資本主義時代正在開始的年代。在此以前的許多巨大的社會變革,如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的發展、地理大發現、殖民地掠奪、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主權國家的形成等,都在他的著作中得到了反映,他的學說具有代表新時代的新興資產階級思想家所共有的特徵,但又夾雜了正在消失的舊時代的某些痕跡。
格老秀斯也生活在剛取得了早期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荷蘭。17世紀,荷蘭與西班牙、葡萄牙、英國和法國劇烈地爭奪海上霸權和殖民地。格老秀斯的學說反映了歐洲新興資產階級,首先是荷蘭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
格老秀斯的歷史背景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他的《戰爭與和平法》是在17世紀歐洲大陸正在進行三十年戰爭(1618年~1648年)的過程中寫成和出版的。這是一場以新舊教之爭為外衣的、大規模的殘酷的封建混戰。它不僅為德國廣大人民帶來了巨大災難,而且也阻礙了資本主義在歐洲的發展。格老秀斯在《戰爭與和平法》中強烈地譴責了這一類戰爭,它是推動他寫這一著作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