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政治把關
① 如何把好出版發行政治關
出版發行都已經是成品了,還怎麼把關啊?
要是引進國外出版物倒是要注意,要出版部門審核才可以在有資質的發行單位發行。
② 有關出版物如何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的論文
你好,建議您可以選擇機構一體操作,也可以去九品論文網看看,提供論文發表,職稱論文發表,教育論文發表,學術論文,建築論文發表,醫學論文發表。論文領域:教育,建築,經濟,管理,社科,醫學 ,文學 ,農業 ,體育 ,財會,科技,機械 ,計算機 ,法學,藝術,新聞,工程 ,交通 ,理工,護理等專業。
③ 和政治有關的書有哪些
《中國可以說不》很出名,觀點獨特又是大眾讀本。
《七個怎麼看》雖然是宣傳的,但書不錯,值得一讀。
大型圖書推薦《中國通史》但專業性較強。
平時多看看《人民日報》《南方周刊》會很有幫助的。
④ 國家對出版物內容上有何要求
《出版管理條例》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六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⑤ 從境外購買內地禁止出版的政治書籍,要不要經過海關審查
過海關時隨身攜帶的包不用過掃描。。。只有拖的箱子需要掃描,只要把違禁書籍放隨身包里就行了,但出關前會有一排海關人員站在那裡,他們會任意,隨機抽查旅客的包,至於查誰,查哪個包就沒有人知道了
⑥ 根據新聞出版署的規定,在出版物中,最忌諱出現的政治、宗教、民族、習俗的問題有哪些
出版物中最忌諱出現的政治、宗教、民族、習俗等有哪些。
如下網址解內答比較詳細。容
在報刊上發表涉及宗教問題的文章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http://www.sc.gov.cn/10462/11855/11905/11915/2012/9/19/10227802.shtml
民族、宗教及其相關知識.ppt - 豆丁網
http://www.docin.com/p-406929675.html
希望您能滿意。
⑦ 什麼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含政治性內容)以及相關法規,又未經宣傳出版部門批准私下印刷的文字刊物等,即為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⑧ 如何處理出版物涉及的政治性問題
可參考以下內容:
為進一步提高編輯人員業務水平,確保本社圖書的內容導向內正確,杜絕圖書中容出現各種政治問題,民族、宗教等問題,11月28日,明天出版社邀請人民教育出版社編審譚桂聲先生為本社的編輯人員舉辦了主題為「如何處理出版物中涉及的政治性問題」的專題講座。
在為期半天的講座中,譚桂聲先生從思想內容和編校技術兩個方面,詳細介紹了出版物中涉及到的諸多政治性問題,以及避免這些問題出現的方法。他還特別就地圖、政治性用語、常規性編校失誤等編輯工作中常見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講解。
本次講座使明天出版社的編輯人員,特別是年輕編輯,進一步強化了責任意識、陣地意識,使他們能更加嚴肅地對待出版物中涉及的政治原則、民族宗教政策等相關內容,提升了他們在編輯工作中對待政治性問題的敏感度,為今後不斷提高編輯業務水平、確保圖書的編輯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⑨ 國家對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規定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9)出版物政治把關擴展閱讀:
國家對宗教事務管理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