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言論出版社
① 如何理解憲法確立的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則的內涵
《憲法》賦予的「言論出版自由」是有原則限制的,並非漫無邊際。
所以,在行版使憲法賦予權的「言論出版自由」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言論出版自由」要尊重國家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② 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理論上是有這些自由的,可是……實際上,會有很多人,違背憲法來剝奪你的自由,理論上,那些不給你自由的人也確實是違法的,如果你有能力,你就能讓法律公正,如果你沒能力,就不要去對抗那些違背憲法的人。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網路言論目前國家還沒有完全開放到自由言論。畢竟網路的力量日益強大,不好控制。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和罷工的自由
該說法是正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1982年憲法確認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或檢舉及取得賠償等人身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 、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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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言論自由,就會極大地壓縮公共輿論空間,抑制公民之間、組織之間、公民和組織之間的信息交互。目前,世界主要國家《憲法》中均將言論自由納入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中。例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保障互聯網時代的公民言論自由屬於《憲法》與基本法律的當然解釋。
網路輿論與國家安全、政治穩定息息相關。網路主權是作為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主權國家對包括本國網路輿論在內的本國網路具有管轄權、獨立權、防衛權等。2013年6月24日,聯合國大會發布決議,明確「國家主權和源自主權的國際規范和原則適用於國家進行的信息通訊技術活動,以及國家在其領土內對信息通訊技術基礎設施的管轄權」。
另一方面從現實政治考慮,中國共產黨十九大報告中明確要求, 「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 「注意區分政治原則問題、思想認識問題、學術觀點問題,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各種錯誤觀點」, 「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
⑤ 自費出版究竟合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版集會、結社、游權行、示威的自由。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一條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民主ZF首要職能是保護言論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權,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保護人們組織和充分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機會。
因此,自費出版當然是合法的,當然你要是能找到一個出版社替你掏錢出版也不錯。不過,在中國也不是任何言論都可以自費出版的,要經過中宣部審查才可以出版,所以,出版自由在中國實際上是不存在的。
至於你說的流程,我認為任何一家正規的出版社都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你直接問出版社就是了。或者和出版社商量。其實正規的出版社很可能人家不理會你,你只能找三流甚至末流的出版社。好的出版社即便是你自費出版,他們為了自己的聲譽,也要嚴格審查出版物的內容是不是符合他們出版社的要求。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內容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是憲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6)自由言論出版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⑦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假的
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後,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並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煽動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請;接到主管機關許可的通知後,決定不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參加人已經集合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五條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七條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十八條
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二十條
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遊行在行進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改變遊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第二十二條
集會、遊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館領館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內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國賓下榻處;
重要軍事設施;
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並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必要時,應當指定專人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志。
第二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范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在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破壞公私財物或者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適用本法的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參加中國公民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
別以為自由沒有底線,只不過是相對論的節奏
⑨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這個是真的么大神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