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上國旗
1. 國旗可以印在出版物上么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專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屬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沒有特殊的規定!
2. 出版物封面上可以使用國旗圖案嗎
你好!一般來說是不能用的!用了違法!!求採納!謝謝
3. 關於國徽的知識
國徽:
國徽呈圓形.國徽中心為紅地上的金色天安門城樓,城樓正上方的4顆金色小五角星呈半弧形狀,環拱一顆大五角星.國徽四周由金色麥稻穗組成正圓形環,麥稻稈的交叉處為圓形齒輪;齒輪中心交結著紅色綬帶,分向左右結住麥稈下垂,並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分.
紅色和金色融合在一起,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和庄嚴.國徽圖案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斗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象徵著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斗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四顆小五角星環繞一顆大五角星,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大團結;
齒輪和麥稻穗象徵著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天安門則體現了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和民族精神,同時也是首都北京的象徵。
因為天安門是「五四」運動的發源地,又是新中國舉行開國大典、第一面五星紅旗升起的地方。國徽在顏色上用正紅色和金黃色互為襯托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吉壽喜慶的民族色彩和傳統,既庄嚴又富麗。
4. 有關國旗國歌國徽的相關知識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五條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第六條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第七條 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條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九條 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一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第十二條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 第十三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桿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附件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
5.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國旗國徽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使用國旗國徽
詳見國旗法、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 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
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
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五條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第六條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
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
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
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第七條 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
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
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
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條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
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九條 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一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第十二條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
第十三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
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桿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
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
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附件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 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
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 奧運會開幕式上為什麼那麼多國家國旗上有英國旗
因為這些國家都屬於英聯邦,所以他們的國旗上都有一個米字。
英聯邦(又稱共和聯邦,英語∶Commonwealth of Nations)是由53個獨立國家組成,其中多為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元首為
伊麗莎白二世,她同時是英聯邦王國的國家元首。
在英語里,因為歷史原因或為了將它從其他聯邦中區別時,它或會被表達為「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或「British Commonwealth」。
一、成員
[編輯本段]
英聯邦成員共53個,分別為:
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孟加拉國、巴貝多、貝里斯、波札那、汶萊、喀麥隆、加拿大、塞普勒斯、多米尼加聯邦、斐濟、甘比亞、迦納、格瑞那達、蓋亞那、印度、牙買加、肯亞、吉里巴斯、南非、賴索托、馬拉維、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爾他、模里西斯、莫三比克、納米比亞、諾魯、紐西蘭、奈及利亞、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基茨與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薩摩亞、塞席爾、獅子山、新加坡、索羅門群島、斯里蘭卡、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吐瓦魯、烏干達、英國、萬那杜、尚比亞、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曾於2007年11月22日被終止成員資格,現已恢復。
二、簡介
[編輯本段]
英聯邦是英國對聯邦其他成員國在政治、軍事、財政經濟和文化上施加影響的組織。由英國和已經獨立的前英帝國殖民地國家或附屬國組成。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英國勢力遭到削弱,各殖民地人民紛紛要求獨立,便逐漸用英聯邦代替英帝國的稱號。英聯邦沒有設立任何權力機構。主要組織機構有:聯邦政府首腦會議、亞太地區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聯邦財政部長會議及其他部長級專業會議。1965年起設立英聯邦秘書處,其職責是促進英聯邦的合作,籌劃英聯邦各級會議。秘書處設在倫敦。此外,還有一些英聯邦的聯系國和原英國直轄的屬地也包括在英聯邦之內。
英聯邦總人口約18億,約佔世界總人口的30%,總貿易額佔全球的五分之一。現有52個成員(2007年11月22日,英聯邦部長級行動小組發表聲明稱,鑒於巴基斯坦「未能滿足恢復憲法等要求」,英聯邦決定中止巴基斯坦的英聯邦成員資格),其中32個為人口在150萬以下的小國。每年4月27日為英聯邦日。出版物有《英聯邦潮流》(雙月刊)、《今日英聯邦》和《英聯邦手冊》。自1930年以來英聯邦國家每四年舉辦一次綜合性的運動會:英聯邦運動會(現名)
英聯邦不是一個國家,也沒有中央政府。英王是英聯邦的名義元首。英聯邦不設權力機構,英國和各成員國互派高級專員,代表大使級外交關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英聯邦內部聯系越來越不穩定,如今,英國已不再是英聯邦的主宰,英聯邦也只是一個鬆散的、政治經濟磋商和合作組織。
2007年11月,印度駐英國高級專員卡馬萊什·夏爾馬,在坎帕拉舉行的2007年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上,當選為英聯邦秘書處自1965年成立以來的第五位秘書長。他將於2008年4月1日正式接替現任秘書長唐納德·麥金農。
7. 國旗法中規定私家車前擋風鏡下可以放黨旗和國旗嗎
可以,但是黨旗和國旗要符合規格,且不能影響駕駛視線和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同時,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第十條 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7)出版物上國旗擴展閱讀
黨旗和用於懸掛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法說明製作。
1、黨旗的使用范圍:
(一)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2、黨徽的使用范圍:
(一)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8. 四報一紅旗指的是什麼
四報,指的是四種政治報紙:《人民日報》(中共中央 正部級)、《解放軍報》(中央軍委 正軍級 )、《光明日報》(中共中央 副部級)、《新華日報》(由中國共產黨江蘇省委員會主辦,新華日報社現為中共江蘇省委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自己網路看。他們的共同點就是都是中共機關報業
紅旗指的是1958年辦的《紅旗雜志》:1958年,在毛澤東倡議下,經黨的八屆五中全會決定,《紅旗》雜志創立。半月刊。在全國 15 個地區印刷,1984 年每期發行 330 萬冊。還有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五種民族文字的《紅旗文選》。主要任務是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社會主義建設,闡述共產主義運動中的思想理論問題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經濟、政治、哲學、歷史、科學教育、文學藝術等方面的問題發表評論。讀者對象主要是各級幹部和廣大知識分子。1988 年6 月,《紅旗》雜志停刊
他們通常並列成為「四報一刊」「兩報一刊」「三報一刊」等。「刊」指的就是紅旗雜志,所以也成為「四報一紅旗」
9. 辦公室擺放黨旗有什麼級別規定嗎
1、 基層黨支部(總支)的會議室或黨員活動室適宜配備4號或5號室內牆面旗;
2、黨委及其工作部門、黨委派出機構及其工作部門、紀委機關的會議室適宜配備立地式黨旗,黨委(黨組)成員辦公室也可以配備立地式黨旗;
3、 基層黨組織負責同志的辦公桌可以配備復式(黨旗+國旗)或單式(黨旗)桌面旗。
黨旗種類:黨旗主要分為兩類,分別是室內黨旗、室外黨旗。
黨徽的使用:
1、 召開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各級黨委召開大型會議,舉行黨內紀念、慶祝或表彰等活動,應當在會場主席台天幕中央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2、 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3、 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4、 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以上黨的組織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