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權力出版社
㈠ 權力與自由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權利和權力兩者的關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國最高權力來源於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權力在將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另一方面,法定權利的實現,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三、相互沖突。一方面,權力是保障權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利。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㈡ 自由與權利的區別
這位朋友的問題我來回答一下,希望能幫到你朋友!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權利和權力兩者的關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國最高權力來源於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權力在將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另一方面,法定權利的實現,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三、相互沖突。一方面,權力是保障權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利。
㈢ 自由權與社會權的區別
自由權與社會權的區別,其實相當於自由和權利的區別,只不過內容更加明確了而已。前面說過,近代憲法主要是保護自由權,包括三大自由權,而現代憲法則開始同時保護社會權。這個社會權的概念是大陸法系國家使用的,法國、德國、日本和我國都在使用,而英美國家和北歐的一些國家一般稱為福利權。在大陸法系國家,社會權下面一般又分為若干具體的類型,包括生存權、受教育權、勞工的一些特殊的權利,等等。因此,很多人認為憲法主要就是保護兩種基本權利:一種是自由權,一種是社會權。 當然,這個區分也具有相對性。現代憲法雖然保護社會權,但是它仍然在著力保護自由權。現代憲法保護權利的時候,與近代憲法的差別就在於,它補充了社會權,而並不是說,權利的保護以社會權為主了。就西方成熟的立憲國家的情況而論,情況不是這樣的,它們的現代憲法仍然再重點保護自由權,只不過對其中的經濟自由加諸了一些必要的限制而已。有些學者認為從近代憲法到現代憲法,經歷了「由以自由權為主」到「以社會權為主」的發展歷程。這個說法實際上是有一些問題的,應該看到,現代憲法只是補充了社會權,但是其保護的重點仍然在自由權。尤其是是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新自由主義重新崛起以後,現代自由權的保護在西方社會更加強盛,乃至其影響不斷擴大至全球。可見,再現代憲法上,自由權與社會權雖然有區別,但並非完全對立。另外,除了自由權和社會權以外,憲法還保護政治權利以及國務請求權,由此也可以說明自由權與社會權的區別具有相對性
㈣ 出版自由的理論發展和權力的法律確立經歷了哪些歷史階段
資產階級爭取出版自由的斗爭 當歐洲新興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台時,曾以言論出版自由這個口號,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爭取資產階級民主與科學權利的強大武器。它反映了資產階級處於上升時期的進步性、革命性,在歷史上曾起過積極的作用。列寧說:「出版自由這個口號從中世紀到19世紀,在全世界成了偉大的口號」。 最早提出出版自由這個口號的是英國政論家、詩人J.彌爾頓。 1644年在他向國會發表的演說 《論出版自由》中,抨擊英國教制阻礙科學和教育發展,以及對印刷業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出版管製法》,他呼籲「讓我有自由來認識、抒發己見,並根據良心作自由的討論,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1648年,英國平均派首領J.李爾本,發表了《人民公約》,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張實現普選權,保障出版等自由。 從歷史上說,言論出版自由的觀念在法律上得到確認,是從18世紀末期各種近代權利法典和人權宣言開始的,迄今只有200年的歷史。資產階級在取得政權之後,將出版自由作為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政治綱領,載入憲法。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的《人權宣言》宣稱:「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3年由雅各賓派控制的國民公會制定的憲法和1848年由資產階級共和派控制的立憲議會制定的憲法,也都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等自由。 1789年經國會通過、1791年生效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即「人權法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隨著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作為體現和保障出版自由的出版法制,也有了明顯的變化。不少國家逐步廢止了在歷史上對出版曾普遍採用的檢查制、特許制及保證金等制度,建立了具有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和法治精神的出版法制,總的趨勢傾向寬松,出版自由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擴大。但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於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出版自由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無法擺脫資本對出版的控制,其實質都是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資產階級利益,歸根到底是為維護資本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服務的。 無產階級爭取出版自由的斗爭 無產階級在取得政權之前,從資產階級那裡接過了出版自由的口號,為爭取自由、平等民主權利進行了長期的斗爭。早在1842年,馬克思就對普魯士書報檢查制給予尖銳的抨擊,指出這種制度阻撓和壓制了對真理的探討,禁錮了進步思想的傳播。他為爭取出版自由而大聲疾呼,說:「沒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國,列寧在闡述布爾什維克對出版自由的綱領性要求時寫道:「出版自由就是全體公民可以自由發表一切意見。……蘇維埃形式的國家政權要把所有的印刷所和所有的紙張拿來公平地分配……。」 中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代表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和民主輿論,發出了強烈的呼聲:「要求取消一切鎮壓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等項自由的反動法令,使人民獲得充分的自由權利。」並指出「這幾項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1918年在列寧指導和參與下制定的第一部蘇維埃憲法明確指出:「為了保障勞動人民發表自己意見的真正自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消滅出版事業對資本的依賴,把出版報紙、小冊子、書籍和一切其他出版物的全部物質技術資料交到工人階級和貧苦農民的手中,並保證它們自由傳播到全國各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把言論出版自由作為人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載入政治綱領和憲法之中加以保護。1949年 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5、4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的自由權」,「發展人民出版事業,並注重出版有益於人民的通俗書報」。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社會主義的出版自由 從根本上擺脫了資本對出版的控制,比之資本主義的出版自由具有更大的廣泛性和真實性。在中國,為了給人民群眾行使出版自由提供各種條件,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許多出版社、印刷廠和書店,並從資金、稅利、物資等方面予以扶持。國家支持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風格流派的競爭,作家、藝術家、科學家可以自由地發表、出版自己的作品和著作,探討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除違法或有害的出版物外,都給予法律保障。公民可以通過書刊等傳播媒介對國家大事發表意見,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建議直至公開的批評。這些都是人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的表現。 社會主義國家公民雖享有出版自由的權利,但出版自由必須要有一定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條件作基礎。馬克思說:「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發展。」 中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都較低,因此,要充分行使出版自由還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首先,社會主義公民權利的實現程度要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相適應,而中國政治體制的改革,特別是民主政治的建設還沒有達到應有的法律化、制度化,已付諸實施的一些具體形式也需要有一個不斷提高認識和積累經驗的過程,隨著改革的深化,公民的權利必然會不斷擴大。其次,出版自由的實現,離不開經濟和物質條件。中國現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還較低,在出版方面表現為紙張短缺,印刷生產能力不足,出版自由實現程度不能不受到這些客觀物質條件的制約。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社會主義的出版自由必然會逐步完善。 出版自由的相對性與限度 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抽象的,而是相對的、具體的、有限度的。它既受法律保護,又受法律限制。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在「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的規定之後,接著指出:「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在 《美國憲法》 第一修正案中,也有保護免受言論出版自由侵害的規定。美國的憲法學者主張,言論出版自由並不是公民的一項絕對的權利,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治安秩序,影響社會風化,妨礙司法獨立審判等的言論出版自由均可依法制止。只要是合理的限制言論自由,就不違反憲法。 1948年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決議指出,「人人應有思想之自由與發表之自由」,「發表之自由亦有其相對義務與責任,如有違反,則須受法律上明文規定之懲罰處分及限制」。經過幾個世紀的實踐,傳統的絕對自由主義理論的片面性日益暴露,並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尖銳批評,人們逐漸反省絕對自由思想的弊端,它已逐漸被「社會責任論」所取代。 在中國社會中,國家、集體的利益同公民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發展,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實保障和充分實現。因此,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出版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樣,不能孤立存在,自由與法律,自由與義務,自由與社會責任,自由與道德,自由與公益等都有著內在的辯證統一關系,不可分離。出版自由的道德標准,將以其對社會所負有的責任來衡量。 馬克思說:「沒有關於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自由領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為法律上所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建國以來,中國雖然在不同的時期都陸續制定了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出版事業的管理條例,但至今仍無一個與憲法相呼應的出版法。1987年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指出:「必須抓緊制定新聞出版的法律,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權利得到保障,同時依法制止濫用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中國正在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具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點的出版法。出版法是保護、促進出版自由的法律形式和手段,既是對人民出版自由的承認、保護,又是對濫用這種自由權利的限制。它對利用出版物進行犯罪現象的制裁和斗爭正是保護出版自由的有力措施。
㈤ 自由與權力的介紹
《自由與權力》是鳳凰出版傳媒集團,譯林出版社2011年10月1日出版的圖書。
㈥ 出版自由屬於公民政治權利嗎可以解釋一下嗎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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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㈦ 自主權和自由權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一、自主權和自由權兩者的定義不相同
自主權是相對人(主要是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所擁有的調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自行組織生產經營的權利。而自由權是人權的一個基本權利,所以兩者的定義就不相同。
區別二、自主權和自由權兩者的特徵不相同
經營自主權是指企業享有的權利。經營自主權是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其經營自主權非法干涉,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自由權是人權的一個基本權利,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區別三、自主權和自由權兩者權利的廣泛性不同
經營自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很廣泛的,它包括各種不同性質的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等,而且各種不同的經營自主權主體所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內容是不同的,且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
(7)自由與權力出版社擴展閱讀:
(1)經營自主權是指企業享有的權利。
(2)經營自主權是依法享有的權利。這里所說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規定,也包括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私營企業的權利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私營企業行使經營自主權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濫用其經營自主權。
(3)經營自主權不容侵犯。經營自主權是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其經營自主權非法干涉,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4)經營自主權的核心是私營企業獨立自主決定其經營事務的權利。
㈧ 個人自費出版書籍,能不能自由選擇出版社
自行選擇出版社是一個可行的選擇,但對此出書大師提出了一些相關建議:
第 一,選擇出版社時,首先要考慮費用問題。不同的出版社自費出書的費用是不同的,主要是書號管理費不同,目前國內正規出版社一般在一萬多到兩三萬不等,可以根據預算選擇合適的出版社。出書大師認為選擇價格合適的出版社,是實現自費出書的第 一步。
第二,根據出版的書的內容不同,對於出版社的挑選也有不同。出書大師認為,最 好選擇知 名度高,較為可靠的出版社,這樣價格會更合適,對作者更有利。
第三,一些特別的類別需要出版社具有這方面的專業出版資質,比如醫學類、教輔類圖書,就要求出版社具備出版醫學類圖書、教輔類圖書的出版資質。
第四,如果是出版評職稱用的學術專著,則要看自己單位對出版社的要求,有的單位要求必須是國家一級出版社才認可,有的則不做要求。這個需要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