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出版價值活動
㈠ 如何識別價值活動
識別價值活動要求在技術上和戰略上有顯著差異的各種活動相互獨立。將企業的價值活動分成基本活動和輔助活動有助於識別企業的價值活動,從而識別出企業的競爭優勢。
(1)基本活動。涉及任何產業內競爭的各種基本活動有五種基本類型,每一種類型又可依據產業特點和企業戰略劃分為若干顯著不同的活動。具體地講: ①內部後勤。它是與接收、存儲和分配相關的各種活動, 包括原材料搬運、倉儲、庫存控制、車輛調度和向供應商退貨等。 ②生產作業。它是與將投入轉化為最終產品形式相關的各種活動, 包括機械加工、包裝、組裝、設備維護檢測和各種設備管理等。 ③外部後勤。它是與集中、存儲和將產品發送給買方有關的各種活動, 包括產成品庫存管理、原材料搬運、送貨車輛調度、訂單處理和生產進度安排等。 ④市場和銷售。它是與提供一種買方購買產品的方式和引導它們進行購買有關的各種活動,包括廣告、促銷、銷售隊伍、報價、渠道選擇、渠道關系和定價等。 ⑤服務。它是與提供服務以增加或保持產品價值有關的各種活動, 包括安裝、維修、培訓、零部件供應和產品調整等。 根據產業情況,每一種類型對於競爭優勢都可能是至關重要的。對批發商而言,進貨和發貨的後勤管理最為重要;對於像飯店和零售店這樣提供月艮務的企業而言,外部後勤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根本不存在,而經營則是關鍵;對於一個致力於向企業貸款的銀行而言,市場和銷售通過其收款人員的工作績效和貸款的包裝與定價的方式對競爭優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於一個高速復印機生產企業而言,月艮務則成為企業競爭優勢的核心來源。然而,無論在任何企業中,所有類型的基本活動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並對競爭優勢發揮作用。
㈡ 區塊鏈是什麼意思
區塊鏈(Blockchain),是比特幣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資料庫,同時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是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批次比特幣網路交易的信息,用於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
㈢ 現在做區塊鏈投資怎麼樣靠譜嗎
你可以將區塊鏈理解成技術,加密貨幣就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技術本身靠譜,也可應用在其他行業。但加密貨幣大火之後,很多魚龍混雜的人就進來了,你如果想對此進行投資,必須得認清哪些是真項目,哪些是騙錢的。新手建議多了解區塊鏈行業相關信息再說,並且投資都有風險,虧不虧錢就看個人了。 密碼財經 專注區塊鏈信息
㈣ 電子貨幣對金融實務活動的影響
網路金融與電子貨幣在發揮巨大作用的同時,將為金融業發展帶來極大變革與挑戰。
電子貨幣發展影響宏觀調控的主要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傳統的貨幣理論體系受到了沖擊。傳統的貨幣理論體系將貨幣等同於商品或實物資產,認為貨幣金融體制嚴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在網路貨幣時代,電子貨幣、數字貨幣作為純價值體與其他商品交換,作用是完全自發的,不像現行的紙幣制度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
二、網路貨幣將促使貨幣結構和貨幣內涵有所改變。網路貨幣將部分替代流通中貨幣的作用,商業銀行將實現部分貨幣發行,這將弱化中央銀行壟斷發行貨幣的特權。這種替代還將影響到傳統意義的基礎貨幣的作用。
三、網路貨幣將對貨幣供給和貨幣需求產生重大影響。網路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會直接影響到貨幣供給,尤其是狹義貨幣M1;對貨幣需求方向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加快貨幣的流通速度,減少貨幣的需求。網路貨幣具有的信用創造作用,會導致利率波動,降低利率作為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傳導作用。
在微觀層面,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主要問題。
一、貨幣劃分層次的模糊。使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中總量目標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下降,以利率為代表的價格信號中介目標成為未來貨幣政策的選擇主流。
二、貨幣計量的混亂。政府在統計本國經濟中的貨幣量時還須考慮居民手中持有而未存於本國銀行中的貨幣的影響。
三、動搖傳統貨幣需求理論隱含的假設——貨幣的不同用途之間存在確定、穩定的界限。
四、貨幣乘數上升,預測貨幣乘數的變化量更加困難。
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率成為影響貨幣流通速度的非惟一因素,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也會受到影響。
六、可能降低貨幣需求余額,削弱制約流動性的金融政策的作用。
七、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
八、央行制定貨幣政策必須與有關國家進行相關政策的協調,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受到質疑。
九、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如何防範各類風險還需進一步研究。
金融創新使融資證券化趨勢日益增強,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創造出的介於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間的新型負債種類逃避計提法定準備金,從而改變了金融機構的負債結構比例,整個銀行體系的存款將大為減少,由此導致實際提繳的法定準備金隨之減少,法定存款准備金的效力弱化。同時,金融創新為金融機構拓展了更為廣闊的資金來源渠道,降低資金的借入成本、提高了資金借入的便利度,從而使得金融機構對再貼現的依賴程度下降,大大削弱了中央銀行再貼現窗口的重要性,調整再貼現率的效力因此大打折扣。
電子貨幣對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影響(二)
一、金融監管框架的建構問題
歐美一些國家目前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電子貨幣系統的監管問題。一是在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如央行或者財政部貨幣總署建立一個有關電子貨幣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研究電子貨幣對金融監管、法律、消費者保護、管理、安全等問題的影響,跟蹤電子貨幣系統發展的最新動態,提出有關電子貨幣發展的宏觀政策建議和報告。二是現有的監管機構根據電子貨幣的發展狀況,修改不適用於數字和網路經濟時代的原有規則,同時制定一些新的監管規則和標准1。
主要採用的措施包括:1.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限制:這種限制分為兩類,一是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德國、義大利規定,只有信貸機構可以發行多用途電子貨幣;二是對發行行為的限制,如按日本《預付卡法》的規定,商家與發行者同為一人時(2-partyissuers)發行電子貨幣只需向大藏省備案,其他發行者(3-partyissuers)則需要先在大藏省登記。但也有一些國家(如美國)對發行者沒有限制。2.對發行者的准備金要求: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無額外准備要求,基本上按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日本則要求發行者繳納相當於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的50%的准備金。3.存款保險和其他保險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國、德國等都已將電子貨幣納入其存款保險體系之中。瑞士另外製定了一套損失分擔體系。4.對電子貨幣允許保有的價值額度、消費者單比交易額等的限制:如美國規定電子貨幣應主要應用於20美元以下的交易。2對現有商業銀行從事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管,由於大多數國家現行的監管規則不能自動涵蓋電子貨幣業務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擴充和修改其現有監管規則已成為監管當局普遍的做法。這些修改和擴充主要包括:市場進入、電子貨幣的發行種類與規模等方面的備案報告制度;調整清償力管理、業務活動范圍管理、外匯風險管理的規則;技術要求及監督責任的原則;交易合同有效性的規定等。
總的看來,對電子貨幣的監管方式採用的任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個監管范圍的劃分為主,一般不建立新的監管機構,但由此加大了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目前,監管當局普遍關注的問題還只限於為電子貨幣系統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監管的出發點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主。3
二、金融監管職能的調整問題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電子貨幣創新的監管;二是對現有商業銀行從事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管。由於各國對這二個問題的認識不同,採取的監管措施也有所不同,大致來說,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者的限制。這種限制分為兩類:一是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德國、義大利規定,只有信貸機構可以發行多用途的電子貨幣;二是對發行行為的限制,如按日本《預付卡法》的規定,商家與發行者同為一人時,發行電子貨幣只需向大藏省備案,其他發行者則需在大臧省登記;三是對發行者的准備金要求: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無額外准備要求,基本上按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日本則要求發行者繳納相當於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的50%的准備金.;四是存款保險和其他保險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國等都已將電子貨幣納入存款保險體系之中,瑞士則另外製定了一套損失分擔體系;五是對電子貨幣允許保有的價值額度、消費者單比交易額等的限制:如美國規定電子貨幣主要用於20美元以下的交易。4此外,管理當局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做出一些修改和擴充,主要包括:市場進入、電子貨幣的發行種類與規模等方面的備案報告制度;調整性常理管理、業務活動范圍的管理、外匯風險管理的規則;技術要求及監督責任的原則;交易合同有效新的規定等。5
依據科斯、諾斯的新制度經濟學和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觀點,政府在提供公共金融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的比較優勢;中央銀行在網路化、數字化經濟條件下應該將核心職能定位在為網上在線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網上在線電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包括電子商務法、數字簽名法、電子合同法、電子貨幣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關於金融支付、金融結算方面的法律條文的制定,為網上電子商務和電子資金流動制定安全標准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證,如何規避電子清算系統風險即避免出現整個電子清算系統的崩潰而造成全部電子金融數據的丟失等,對電子貨幣開發軟體廠商執行法律規定的安全標準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證等等。6中央銀行發揮好這些核心職能為形成網上正常有序的電子貨幣流通秩序創造了前提條件.
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何應付由於科技創新和支付系統的其它變化所帶來的新挑戰。舉兩個例子,其一,在一些國家中,盡管反洗錢法律適用於所有機構,但市場寧願選擇企業作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而不會選擇那些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其二,因為用於電子貨幣產品的加密技術不斷更新,執法機關很難收集到所需的信息去發現和懲治犯罪行為。如今,十國集團的一些國家正在醞釀如何將這一領域的法規政策加以完善,使之既有利於電子貨幣產品的設計和使用,又能充分保障消費者個人隱私。例如,十國集團的許多成員國都在考慮是否將現行反洗錢法律(如交易報告、消費者識別和記錄保管)的管理范圍擴大到部分甚至全部電子貨幣產品中去。7從這個角度出發,各國政府必須充分考慮消費者因素(如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要求)可能會對供應商的創新和運營成本所帶來的沖擊。如果要求對每一筆電子貨幣交易都要進行記錄或匯報,在市場范圍內就會產生大量可疑的商業數據或增加應由法律執行的市場價值,這樣一來,勢必會加大電子貨幣產品的額外成本,相對於其它不受影響的支付工具(如現金等),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同時,電子貨幣的市場經營者也會出於反欺詐等商業目的,通過保存大量的交易記錄來對抗金融犯罪。但是,即使出現上述情況,消費者的隱私問題也應當予以考慮。同樣地,執法機關應當充分關注新興技術,並運用它們達到監管目標,而在科技進步的過程中,政府當局也能夠體會到,維持強有力的反偽造、反欺詐法律手段對於保證支付工具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作者認為,在數字化、網路化條件下,中央銀行職能應該進行重大轉變,應該適時地將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從控制初始貨幣供應量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法規的制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風險的控制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來。中央銀行應建立並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准,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及時地研究、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電子貨幣政策,建立安全的電子貨幣發行和交易體系和標准,為網上電子資金的流動制定安全標准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定,對電子貨幣產品開發人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定。中央銀行應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規則,防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出現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
近來,伴隨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不斷地促進了支付領域中的"電子化"革新.各國政府都為促進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積極採取措施,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普通金融機構也以消費者為對象大力試行電子貨幣的使用,並進一步將其商品化.由於電子貨幣及其支付手段的靈活和方便性,有可能會代替目前中央銀行獨占的現金供給和銀行存款.並會影響中央銀行金融政策的操作.
電子貨幣及其支付手段目前仍然處於發展階段,根據目前的發展狀況很難預見未來電子貨幣及其支付手段的發展狀況,但是,根據目前所明確的有關電子貨幣的主要特徵和依據現有經濟理論進行分析可以預見,隨著電子貨幣及電子支付手段的不斷發展,必將會使已有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秩序產生結構性變化. 一, 電子貨幣的特徵 電子貨幣是指利用IC卡,暗號,通信網路信息通信技術,通過各種電子設備以及互連網路進行支付服務的電子產品,主要用於小額零售支付服務. 傳統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支付)手段,價值儲存三種基本職能.電子貨幣主要用來進行支付. 傳統貨幣由中央銀行壟斷發行,而作為電子支付手段的電子貨幣基本上由民間企業發行,少量由金融機構發行,並提供電子支付的服務.這種發行機制的變化,對現有貨幣理論提出了挑戰. 傳統的利用現金等物理媒介進行支付時,交易雙方受到交易場所的限制,利用電子貨幣等進行電子支付,只須在支付者,被支付者和電子貨幣發行者之間進行電子信息交換就可以實現交易支付活動.使小型零售企業減輕了現金管理的負擔;能以更低的交易成本進行異地乃至跨越國境的交易活動.
㈤ 數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數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著作權法》中也未對數字出版行為進行規制,實踐中需要藉助《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出版領域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出版行為予以規制。因此,在數字出版日新月異的當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構建層面完善對數字出版行為的規制。一方面,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契機,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數字出版物的作品屬性、明確數字出版保護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動數字出版專門性法律的出台,對數字出版行為的含義、數字出版權利人的權利范圍、數字出版涉及的特殊問題等作出更為細致、妥善的安排。
1.明確「數字出版」的含義
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的差異最終體現在價值增值方式的變革。傳統出版價值的實現需藉助於傳統物質生產方式;而數字出版價值的實現則直接體現在數字化、網路化流程中。
這種逐步擺脫了物質載體和物理空間的數字出版方式,引發了出版行為在獲取、製作、發行方式上的變革,這種改變也直接突破了傳統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數字出版」的概念,應當關注如下幾個要素:首先,數字出版應當是一種合法的出版行為,即數字出版的本質還應當是出版,應當遵守我國出版領域的法律規制,包括出版主體的資質要求、出版物的審查要求和出版內容的限制性規定;其次,數字出版形成的數字出版物應當是經過編輯的、具有特定形態的作品,即數字出版行為區別於一般的互聯網服務行為,必須產生為著作權法肯認和保護的作品;最後,數字出版的概念必須突出數字技術和數字化傳播手段的特點,尤其是需要強調內容形式、內容製作和內容傳播的數字化特點。因此,筆者認為,參考新聞出版總署在《關於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所給出的概念,我們可以將「數字出版」界定為「數字出版是指利用數字技術進行內容編輯加工形成數字化作品,並通過數字化手段傳播的一種新型出版方式。」
2.明確「數字出版物」的屬性
當前數字出版的發展方向是由單純的作品數字化向數字化復合出版發展,多媒體的表現手段成為數字出版的發展趨勢。然而,多媒體的法律屬性一直沒有明確,著作權保護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所謂多媒體,「是指以計算機系統為核心,融合了數據、文字和圖形處理以及音頻、通信等技術,從而具有將文字、數據、圖形、圖像、聲音等多種信息同時或交替表達、交流以及分析處理能力的結合體。」
簡而言之,多媒體應當具備多元素結合、信息技術輔助和互動式使用的特點,其包含的文本、圖片、聲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但是對於這些元素的結合所形成的綜合體,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其應屬的范疇,對於一部分運用多媒體方式進行數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時在著作權法上難以找到恰當的所屬類型。有相當一部分的學者認為應當將多媒體作為一項新的作品類型加以規定和保護。這已經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國的《信息和通信服務法》等。
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推進過程中,宜增設「多媒體作品」為一項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過發布行政法規的方式,明確多媒體作品的定義和保護方式,並將符合多媒體性質的數字出版物納入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圍。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規尚未出台之前,對於多媒體類數字出版物可以參照著作權法中有關「匯編作品」的規定進行初步保護。
3.明晰「數字出版者」的權利
數字出版者是數字內容的傳播者,其主體包括傳統的出版商、技術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對數字內容的形成和傳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到數字時代的到來,傳播者從來沒有在著作權價值和功能實現過程中介入如此之深,發揮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為資金、渠道和技術的投入方,數字出版者作為數字出版過程中舉足輕重的一方介入到數字出版物的產生、數字出版物的傳播以及數字出版物的價值實現過程中。但是,與數字出版者在數字作品形成過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國在專門保護傳播者的鄰接權制度中,並沒有提出對於數字出版者的保護,甚至對於傳統出版者的保護也較為有限——僅規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而且在我國的立法實踐和大多數學者的觀念中,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應該限於保護印刷版本整體,而不涉及原版的圖形標識。
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對於數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對較為便捷,數字流媒體成為出版的主流,數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動性,在數字出版物進入使用者的終端時,會自動根據終端的情況(如,終端屏幕的大小、解析度、形狀)調整數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習慣調整數字出版物的布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對數字出版者提供「整體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將不能有效反映對鄰接權人經濟投入的回報。因此,在著作權法進行修改過程中,我們應當將數字出版者的權利范圍予以擴大,在整體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之外,賦予數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權利:一是復合出版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其數字出版物為藍本製作生成其他數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權利;二是內容再提取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將數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內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實質性地、再現性運用於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復利用權,即數字出版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傳播數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內容。
(二)完善數字版權許可制度
1.完善准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是一種非自願的許可制度,是著作權取得過程中對授權許可制度的重要補充,其更多地體現為經濟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納所言,在一般情況下,市場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最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場決策成本高於法律決策成本的情況下,資源配置問題應由法律制度來解決。
法定許可制度的出現正是為了解決版權保護和版權價值實現之間的不匹配,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性的介入來實現利益最大化。我國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在著作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23條、第33條第2款、第40條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4條對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出版者權的法定許可、表演者權的法定許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法定許可和播放者權的法定許可等情形進行了規范,授予了相關的傳播者無需經權利人授權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但需要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在這五種法定許可中,有一種顯得比較特殊,即對於出版權的法定許可,在作者通過事先聲明保留的情況下,法定許可制度將不可適用,對於這種不是很徹底的法定許可制度,有學者稱之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也有學者認為應當被認作「默示許可制度」,在本文中筆者將其稱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以便於論述。
根據數字出版海量授權需求以及價值實現特性,應當拓寬數字出版權的「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的情形、適用作品的類型,同時改良授權條件的形成方式和適用條件。首先,應當拓寬「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其不應僅僅限於紙質這種有類型,應當實現紙質與數字化樣態之間的雙向互通,實現紙質媒介與數字化媒介的相互轉載、摘編許可。即數字出版條件下的「准法定許可制度」應當適用於紙質媒介之間、數字化媒介之間和紙質媒介於數字化媒介之間相互轉化的各種情形。其次,應當擴大「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作品的類型,現有制度僅僅適用於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現形式,對於多媒體集合形式的數字出版物而言,將這種轉載、摘編行為拓寬到錄音製品、錄像製品、攝影作品、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形式將是真正發揮「准法定許可制度」價值的必然要求。再次,應當借鑒「出版公告制度」,將授權條件的確定更加公開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數字出版商「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數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數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如果無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可以將報酬支付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最後,限制「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條件,尤其是應當明確所使用作品應在超過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後才能適用法定許可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前一次出版行為的經濟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確保法定許可制度這種非自願許可行為不會過度侵犯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行為的利益邊界。但是,具體時間限制性條件的確定,應當經過充分的論證,有學者認為這個時間規定為半年為宜,但筆者認為可以更短。
2.倡導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權利人取得權利的途徑往往有兩條,一條是通過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方式獲得,另一條是通過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非自願許可方式獲得。目前,我國數字出版非自願許可制度較為滯後、適用條件較為嚴苛,如何拓寬授權許可的通道和途徑、創新授權許可的方式將成為現階段解決數字出版商內容需求旺盛和授權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現有的權利授權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權、間接授權和默示許可這三種類型,這些授權形式大多是封閉式的授權模式,造成權利擁有者長期處於待價而沽的狀態,而權利需求者則面臨著無米下鍋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權利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的上述關系不利於授權許可活動的開展和版權交易的繁榮。
為解決上述難題,一種被稱為知識共享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協議,簡稱「CC協議」)出現在人們視野中,這為數字時代知識共享和傳播帶來了福音,同時也為數字出版的授權模式探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鑒。廣義上講,CC協議是授權要約模式的一種,是由知識共享組織於2002年12月發布的一系列著作權許可協議構成,供廣大社會公眾免費自由使用。該協議目的在於幫助文學創作者、藝術家、曲作者等創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標識自己作品的權利狀態,並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范圍。該協議由「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構成,根據特定的規則組合後CC協議主要有六類核心許可協議,分別是:「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署名—非商業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業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繹(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協議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註明作者的姓名並與作者建立鏈接,就能合法使用並與他人共享該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對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業性質的使用。在作者創作完作品後,可以選擇 CC 協議所提供的任何一種範本,在完成選擇之後系統將會生成三種表述方式的許可協議,分別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數據,提供給作者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使用。
自2002年以來發布,CC許可協議以來,知識共享組織已對其進行了三次版本修訂,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協議3.0版本)更新於2007年初,4.0版本的公開討論正式在進行中。
與此同時,CC協議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斷的推進,2006年3月29日,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在北京發布,CC中國大陸項目官方網站也開通運營。
如今,網易、搜狐、騰訊等門戶網站以及專業視頻網站在網頁終端或者手機終端上陸續開辟了「公開課」平台,這些公開課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魯、牛津、斯坦福在內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費教育資源,極大地便利了公眾對於高質量、低成本學習資源的獲取。這些公開課平台所使用的資源就是國外採取CC協議發布的開放教育資源(Open E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說,CC協議引入中國後已經影響著中國人文化消費生活,並將有助於繁榮我國的文化產業。實踐證明,在數字出版過程中倡導開放式的版權自助服務協議,採用CC協議這種知識共享型的許可協議,將能夠有效保障作者版權的保護和價值的實現。
3.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權
數字出版帶來大量頻繁的版權貿易需求,這種高頻率的海量版權授權需求催熱了人們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追捧,尋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突破成為了人們解決數字出版授權困境的主要途徑。「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對著作權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難於事先的權利進行的統一管理。它是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管理組織,授權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該組織成員的作品,並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給著作權人的一種社會行為。」
各國著作權法中對集體管理的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權利人將權利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二是著作權法規定某些權利強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三是延伸性集體管理。
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代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收取並轉付使用費以及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這些以授權為基礎而衍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將很難適應現實需要,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已經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完善自身職能、權利人更加充分地實現作品價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實現獲權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於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後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夠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未得到非會員的授權的情況下,有權與使用者簽訂的一攬子有效的許可合同,但是應當向非會員分配報酬,同時在非會員事後明確拒絕該種延伸管理的情況下這種管理將無效。這種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種受到嚴格約束的制度,權利人具有較為通暢的「退出機制」,不必擔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權利人權利造成損害或者使集體管理組織形成不合理的壟斷地位。在數字出版條件下,面對海量的信息傳播、瞬息的傳播速度、廣域的傳播空間,內容授權工作開展若仍然依賴一對一事先授權模式,集體管理制度的優勢將盪然無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面對井噴式的作品創作環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獲權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數字出版條件下仍需要擁有一條無風險、能夠簽訂一攬子協議的授權通道,退一步講能夠找到一個通過向特定主體繳付許可使用費從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非會員權利的延伸管理權顯得格外重要。而且作為全國性的、特定領域內唯一的非營利性著作權管理組織,理應承擔起非會員報酬的收取和轉付這項工作。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條件的,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基礎上,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運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體管理機制較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許可費收集分配機制、完善的數字處理技術、高水平的國際協調能力等。
因此,在醞釀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之初,我國必須出台更為詳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版權的授權、版稅的收取以及版稅的分配等內容予以更為具體的規定,以建立起更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
(三)完善數字版權轉讓制度
數字出版的出現,完美地實現了技術與藝術的結合,也為兩者的聚變提供了能量釋放的平台,使得傳統出版內容獲得了價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財產權的財富性和商品性意味著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財產權的傳播性和實用性則體現了交易的可行性。」
數字出版本身藉助了數字技術、利用數字平台,從而繁榮了數字版權轉讓市場。在實現數字版權價值增值的過程中,數字版權轉讓是一種重要的實現方式,完善出版物版權轉讓,促進版權轉讓市場的繁榮,將成為構建新時期數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須關注的問題。
1.推進版權轉讓公共服務市場化、信息化
一般認為,「版權公共服務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據法律規定由版權行政管理機構或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在公共領域內圍繞版權在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所提供的各種服務」,提供上述服務的機構就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一般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協會、作品登記機構、版權代理機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交易中心等。版權公共服務可以包括貿易輔助、糾紛解決、信息支持、教育宣傳等內容。我國版權公共服務起步較晚,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版權轉讓的公共服務更是寥寥無幾。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能夠極大地提高版權轉讓的效率、降低版權轉讓的風險,進而大大促進版權交易市場的繁榮。
因此,高質量的版權公共服務、健全的版權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體系將能有效實現版權交易環境的優化。完善版權公共服務,我們需要根據數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場化運營機制。「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要「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宏觀上,通過將一部分競爭性、經營性強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項目推向社會,節約資金投入到其他基礎性數字版權公共服務中去,在堅持非營利性的基礎上,引入多主體的競爭機制和多元化的激勵機制,以提高服務的質量、創新服務的內容、擴大服務對象。在微觀上,在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內部引入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場化管理模式,「將董事會制度引入其治理機制。董事會的成立,改變了傳統由政府全盤管理和運作公共服務機構的做法,使政府從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脫,也使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向更加專業化、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務機構的組織治理機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運作機制。數字出版條件下,版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版權服務也面臨著巨大的變革。首先,版權服務需求產生變革。面對數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傳播,版權的權利類型復雜化、權利主體擴大、侵權幾率增大、網路取證困難。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基礎性版權服務將極大延伸,全新的版權服務內容將大量涌現,只有利用版權信息化運作機制才能有效面對信息化對版權服務帶來的沖擊。另一方面,版權服務提供方式產生變革。依靠網路進行版權宣傳教育、交易平台建設、信息披露傳遞,不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權利人的參與和社會的監督。所以,在具體建立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過程中,要以國家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為契機,積極將信息上網,推動無紙化、電子化、信息化運作,以便於數字版權貿易的開展。
2.搭建轉讓平台,延伸服務的環節和層次
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巨大交易風險已經極大地限制了版權轉讓市場的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於數字版權轉讓而言,我們需要為其搭建一個更為透明、更為可靠的版權轉讓平台,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權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環境,從而降低交易風險、提升交易效率。版權轉讓平台應當能提供「四個環節兩個層次」的服務來滿足社會的需求。
版權轉讓平台提供的服務貫穿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個環節,在創造環節,服務內容主要集中於鼓勵創作,通過營造全社會崇尚知識、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來激發作者創作的熱情;在運用環節,主要通過交易平台運作、版權評估等方式為版權運用提供便利,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現權利的全面保護;在保護環節,主要通過集體維權、糾紛解決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環節,指導企業進行版權經營管理,制定企業版權戰略,提供版權知識培訓等服務。上述「四個環節」的服務應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總的來說,以版權交易中心為主體構建起版權轉讓平台,並提供相應的版權轉讓服務,將進一步滿足數字出版對於版權授權的需求。版權轉讓平台在數字出版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可分為基礎性版權服務和其他版權服務兩個層面,基礎性版權服務主要屬於保障性的基本服務,市場化能力較弱,不宜推向市場,基本上靠政府財政支持,如版權交易平台搭建、版權糾紛調解;其他版權服務,如版權訴訟代理,可以引入市場化機制減少政府財政在此領域的支出。這種不同層次的劃分,有助於我們在優化交易環境過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國家資金,並引導社會對數字版權轉讓的投資熱情。同時,版權轉讓平台的服務功能應當加強,建立以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全過程的版權轉讓平台,並且提供多功能、多范圍的版權綜合服務技術支持將能夠極大推進版權轉讓的實現,有助於版權轉讓市場的健全。
近年來,我國版權交易中心發展迅猛,版權轉讓平台發展勢頭強勁,但是在數量增加的基礎上,應當更加註重質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優勢的培養。目前,僅北京一個地區就已經出現三家版權交易中心:北京國家版權交易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版權交易中心和北京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因此,當前亟需對於同質性、業務相近的版權交易中心進行整合,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建成若干個區域性、行業集聚、實力雄厚的版權交易中心。「一個權威的、在線的版權交易平台,將會極大地方便數字版權交易。到時候作為版權買賣雙方只需要在這個平台上選取版權然後付費就可以了,讓這個平台承擔版權審查和信息明確的工作,這樣就會使得版權交易規范化。」
由行業內較有影響力的組織牽頭搭建數字版權交易平台成為一種有益的探索。如為了幫助報紙和廣播公司等媒體從手機及其他無線設備的新聞服務中獲得更多利潤,美聯社決定成立一家數字版權交易中心。該版權交易中心將代理會員媒體的報道、照片及視頻的許可談判事宜。除抽取大約20%的管理費外,其他一切版權收益均歸會員媒體所有。
㈥ 區塊鏈的技術應用有哪些
原標題:2019年中國區塊鏈行業市場現狀及發展趨勢分析 應用廣泛落地加速數字中國建設
區塊鏈行業正整體邁入3.0階段 加快數字中國進程貢獻巨大力量
我國區塊鏈行業經過十年發展。基本上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產業鏈。在國家政策推動和下游應用領域需求不斷增加的條件下,我國區塊鏈行業市場規模不斷發展,地域集中度較高,產業集群效應明顯。隨著區塊鏈技術成熟程度的不斷增加,區塊鏈行業正整體邁入3.0階段,在金融、物流、版權保護等領域有著良好的表現,為推動我國數字化建設,加快數字中國進程貢獻了巨大的力量。
區塊鏈行業產業鏈分析:下游應用領域眾多 發展潛力巨大
從產業鏈來看,我國區塊鏈行業包括上游硬體、技術及基礎設施;中游區塊鏈應用及技術服務;
下游區塊鏈應用領域等環節。上游硬體、技術及基礎設施主要是提供區塊鏈應用所必備的硬體、技術以及基礎設施支持,其中,硬體設備包括礦機、礦池、晶元廠商等;通用技術包括分布式存儲、去中心化交易、數據服務、分布式計算等等相關技術。
下游應用領域包括應用區塊鏈技術與現有行業的結合,主要包括金融行業、物流行業、版權保護、醫療健康、工業能源等眾多領域,區塊鏈作為新興技術,下游應用領域眾多,發展潛力十分巨大。
中游區塊鏈應用及服務包括基礎平台建設和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其中基礎平台建設分為通用基礎鏈和垂直領域基礎鏈;技術服務支持包括技術支持和服務支持,技術支持與上游相關技術類似,負責為購買者提供區塊鏈安全防護等一系列基於區塊鏈產品的技術支持;服務支持包括數字資產交易場所、數字資產存儲、媒體社區等系列服務。
區塊鏈行業產業鏈分析情況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我國互聯網巨頭公司也紛紛布局區塊鏈行業,主要切入點為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阿里巴巴、網路、騰訊、京東、360等企業多數通過自身的金融公司應用區塊鏈技術推出區塊鏈+金融新模式,拓寬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場景。
我國區塊鏈行業發展趨勢分析
1、隨著我國區塊鏈技術的不斷發展,區塊鏈應用領域的不斷拓展,未來我國區塊鏈行業將呈現區塊鏈成為全球技術發展的前沿陣地,開辟國際競爭新賽道;
2、區塊鏈領域成為創新創業的新熱土,技術融合將拓展應用新空間;
3、區塊鏈未來三年將在實體經濟中廣泛落地,成為數字中國建設的重要支撐;
4、區塊鏈打造新型平台經濟,開啟共享經濟新時代;
5、區塊鏈加速「可信數字化」進程,帶動金融「脫虛向實」服務實體經濟;
6、區塊鏈監管和標准體系將進一步完善,產業發展基礎繼續夯實六大發展趨勢。
㈦ 宣傳荊楚文化活動有什麼重要價值
荊楚文化興起於江漢流域,在歷史長河中創造出瑰麗多彩的文明成果。荊楚文化閃耀著獨特的時代光芒,是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中華文化形態,也是溝通中外、連接世界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作為荊楚文化的發祥地,湖北高度重視對外文化傳播工作,通過創新國際傳播方式方法,培育具有創意創新的文化精品,有效推動荊楚文化走出去。荊楚文化資源極為豐厚廣博,湖北注重整合這些資源,提煉具有符號化意義的「故事」,打造文化精品,推動荊楚文化走出去。以數量眾多的世界文化遺產和重要文物遺跡等為代表的歷史文化資源,以豐富多彩的「三江三山」(長江、漢江、清江,武當山、神農架、大別山)為代表的自然文化資源,以獨具特色的京劇、雕花剪紙、皮影戲、太極、艾灸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為湖北講好中國故事提供了豐沛的「故事源」。省博物館、省圖書館和實力雄厚的省演藝集團、武漢雜技團等眾多在國際上享有盛譽的文化單位,為講好中國故事提供了有力支撐。蓬勃發展的文學、藝術、影視等現代文化為講好中國故事增添了新的內容~
㈧ 數字貨幣發行對經濟有什麼影響會減少紙幣發行量嗎
深圳市發放的總計1000萬元人民幣的數字人民幣紅包,將電子貨幣的發展問題重新拉回了人民的視野。
事實上,自2020年4月份起,數字人民幣就已經在深圳、成都、蘇州、雄安進行了小規模試點,並於2020年8月將試點規模擴大至全國28個省市。
作為社會公認的「超級風口」,除數字貨幣相關企業本身的高投資性外,其對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極具研究價值。
數字人民幣發展的政策沿革早在2014年,央行就已經就數字人民幣進行了研究布局,並於2016年的數字貨幣研討會中,與國際各大金融機構與研究機構進行了數字人民幣的發展框架討論。
在經過6年的發展後,我國已初步研發出「PBCTFP區塊鏈平台」,並不斷推廣數字人民幣的試點活動,可以預見,數字人民幣作為當今的技術風口與政策風口,其未來幾年內將會具有極好的發展前景與極快的發展速度。
圖1:數字人民幣政策沿革
隨著中國國力的提升,數字人民幣為建立「人民幣跨境結算新體系」提供了契機,可以推動世界范圍內的人民幣支付活動,實現人民幣的國際化。
㈨ 有關數字出版的幾種商業形式
數字出版技術的迅猛開展,正在宣布著印刷時期的終結和數字時期的開啟。但是,在此之前,我們還要閱歷一個漫長的、紙質與電子、印刷與數字共生的過渡時期。而商業社會的特性決議了一個產業的生存情況。產業能否獲得長足開展,取決於能否有一個可行且穩定的商業形式。所以,樹立和開展數字出版的商業形式就成為決議行業生死的重要問題。
分離數字出版的諸多優勢,我們能夠看到這種出版方式在將來的幾種主要的商業形式:
一、直接出賣
像傳統的出版方式一樣,數字出版物也能夠經過直接出賣來盈利。亞馬遜網上書店(Amzon.com)曾經在這個范疇做出了諸多嘗試,並向我們展現了一個美妙的遠景:人們會像購置傳統的紙質書一樣,購置電子版的書籍。
當然,這里不得不提一下亞馬遜所推出的Kindle——一款能夠媲美紙質書的電子閱讀器,其超大的存儲空間、良好的閱讀體驗和便攜性,為讀者提供了紙質書之外的另一種絕佳的選擇。在亞馬遜的網站上的Kindle Store里,有許多製造精巧的電子版書籍、報紙和雜志,每一本書在付費後,都能夠經過無線網路下載到你的Kindle里,無需等候漫長的送貨時間。
另外,還有許多作者將本人的作品製造成電子版本——如PDF格式——直接在線出賣,例如O』Reilly的許多行業研討報告都是以這種方式來出賣的。
直接出賣作為一種傳統的商業形式,能夠為數字出版物的作者帶來直接的收益。但是,由於P2P傳播技術的開展和大量盜版行為的存在,使得直接出賣電子書的形式變得非常脆弱。目前,簡直一切暢銷的書籍都能找到電子版本,人們能夠免費地獲取這些資源。這個時分,免費就成為一種很好的選擇。
二、免費,並經過其他方式來盈利
首先我們需求理解一下《連線》雜志(Wired)的主編,同時也是《長尾理論》(Long Tail)的作者克里斯·安德森(Chris Anderson)行將出版的最新著作《免費經濟學》(Freeconomics)中所提到的理論:免費將成就商業的將來。
毫無疑問,被互聯網技術浪潮所席捲的任何事物都將走向免費,至少與我們消費者親密相關的那些產品會是如此。先是存儲器,然後是帶寬(免費的YouTube),再四處理器(免費的Google),以至可能擴展到一切范疇。經濟學原理通知我們,在競爭市場上,價錢隨邊沿本錢的降落而降落。沒有什麼能比互聯網產業更具競爭性,數字信息的邊沿本錢日益趨零。
這個理論能夠解釋我們目前商業環境中的諸多變化,剃須刀架免費,只需你購置吉列(Gillette)刀片;Radiohead的唱片免費,假如喜歡你能夠買票來看他們的演唱會;Google的語音本地搜索效勞免費,由於你運用此效勞自身就發明了價值。
從這里動身,我們也能夠看到免費數字出版物的光明前景。此書中提到了六種免費的商業形式,其中的廣告形式和穿插補貼形式為數字出版物提供了另一種盈利的途徑。[出書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