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出版費用
『壹』 影像出版社最好的影像出版社
在我家附近,團結湖那邊,有一個特好,什麼都有,還是市場價可以試試!!! 音像總匯
『貳』 某音像出版社發行4萬張DVD光碟,每張收入按6元計算,稅率是17%,發行這些DVD光碟應納稅多少元
6×40000×17% =240000×0.17 =40800(元) 答:發行這些DVD光碟應納稅40800元. |
『叄』 某音像出版社對外出租光碟的收費方式是:每張光碟在租出後的頭兩天,每天收0.8元,以後每天收0.5元,一張
當光碟租了n天(n>2),則應收錢數=0.8×2+(n-2)×0.5=0.5n+0.6(元);
把n=20代入0.5n+0.6中得:0.5×20+0.6=10.6(元),
答:一張光碟租出n天應收租金(0.5n+0.6)元;小王租了20天,那麼小王應付費用10.6元.
『肆』 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的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音像製品出版的管理,促進我國音像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AT)、錄像帶(VT)、激光唱盤(CD)、數碼激光視盤(VCD)及高密度光碟(DVD)等。
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製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單位的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音像出版單位的出版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家對出版音像製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活動。
音像製品出版的許可證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六條音像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七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取得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編輯人員,其人數不得少於10人,其中從事音像出版業務2年以上並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不得少於5人;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音像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音像出版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音像出版專業人員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單位的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五)音像出版單位工作場所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音像製品出版許可證》(以下簡稱出版許可證)。音像出版單位經登記後,持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音像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業務范圍,或者兼並其他音像出版單位,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出版單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音像出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3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具有從事音像出版業務3年以上的經歷,並應通過新聞出版總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中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持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超出出版許可證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活動。
第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及其他有關規定標識、使用《中國標准音像製品編碼》(以下簡稱版號)。
版號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管理和調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音像製品刊載的內容合法。
第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出版計劃的內容應包括選題名稱、製作單位、主創人員、類別、載體、內容提要、節目長度、計劃出版時間。出版計劃報送的程序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報送本年度出版計劃;本年度3月1日 —20日、9月1日 —20日報送本年度出版調整計劃。
(二)出版計劃及出版調整計劃,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出版計劃報送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音像出版單位回復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有關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製品,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樣本。
第二十二條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製品申請書,須寫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稱、製作單位、主創人員、主要內容、出版時間、節目長度、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其申請書和樣本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配發版號,發放復制委託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其名稱須與本版出版物一致,並須與本版出版物統一配套銷售,不得單獨定價銷售。
第二十五條音像出版單位及經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其他出版單位,應在其出版的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音像製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和條形碼。出版進口的音像製品,還應當標明進口批准文號。
第二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轉讓本單位版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購買、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或者以購買、偽造版號等形式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活動。
第二十八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音像製品。
第二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經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出版單位,應自音像製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條用於無償贈送、發放及業務交流的音像製品屬於音像非賣品,不得定價,不得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委託復制音像非賣品,須向委託方或者受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寫明非賣品使用目的、名稱、製作單位、主要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節目長度和載體形式等內容,並附樣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託復制音像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向委託復制單位核發音像製品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二條音像非賣品須統一編號。編號為四段:第一段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音像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年度,第四段為數字編號。音像非賣品應當在其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註明其音像非賣品編號。 第三十三條委託復制音像製品,須使用復制委託書。
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復制委託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託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復制委託書由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領取。
第三十五條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或填寫復制委託書,並將復制委託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須保證復制委託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須確定專人管理復制委託書並建立使用記錄。復制委託書使用記錄的內容包括開具時間、音像製品及具體節目名稱、相對應的版號、管理人員簽名。
復制委託書使用記錄保存期為2年。
第三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自音像製品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上交由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託書第二聯及音像製品樣品。
第三十八條申請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或音像非賣品的單位,自獲得批准之日起90日內未能出版的,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託書。
第三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製品、音像非賣品須委託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條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審核登記制度,審核登記每2年進行1次。
第四十一條申請審核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單位審核登記表》;
(二)音像製品出版業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出版經營情況,人員、場所、設施情況;
(三)2年內出版的音像製品登記表;
(四)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二條音像出版單位應於審核登記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年度審核登記並提交相應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登記的音像出版單位進行審核,並於同年2月底前完成審核登記工作。
第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登記: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二)2年內無違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三)2年內出版音像製品不少於10種。
第四十四條對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的期限為3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在此期限內進行整頓,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
在暫緩登記的期限屆滿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對暫緩登記的出版單位進行審查,對於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對於未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條件的,提出注銷登記意見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對注銷登記的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繳回其出版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於同年3月20日前將審核登記情況及有關材料復印件匯總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出版業務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罰。
第四十七條出版含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第四十八條出版音像製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一)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音像製品出版的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或者復制委託書的;
(二)委託未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音像製品,或者委託非依法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音像製品的。
第四十九條出版音像製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的;
(二)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規定所規定的項目的;
(四)未依照規定期限送交音像製品樣本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製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託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
(三)委託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的;
(四)委託復制非賣品的單位未在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註明非賣品編號的。 第五十一條音像製品的出版許可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6年2月1日發布的《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伍』 音像製品的版權費如何收
一般情況下 在中國來說,由於盜版的猖獗,造成正版的影音媒介無法得到較好的傳播,大部分的發行商是通過 網通 和電信作為基礎運營商,通過用戶對其的收費內容點播,來給予利潤,但是,利潤非常低。所以你最好別做。。。另一方面 通過維權打擊盜版來獲得利潤,,但是你不是獨家版權,所以沒法維權,,通過收費點播的方式 利潤不會有多少。有些電信和網通的運營商甚至會要求你自己架設伺服器,並且足夠的帶寬,你的成本是會非常高的。切忌切忌
『陸』 關於影像製品出版合同
你可以提出賠償,可以要求出版社停止出版的版權。
『柒』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附件1規定:「四、音像製品
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五、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讀光碟(CD只讀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碟DVD-ROM、藍光只讀光碟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寫入式光碟(一次寫入CD光碟CD-R、一次寫入高密度光碟DVD-R、一次寫入藍光光碟HD-DVD/R,BD-R)、可擦寫光碟(可擦寫CD光碟CD-RW、可擦寫高密度光碟DVD-RW、可擦寫藍光光碟HDDVD-RW和BD-RW、磁光碟MO)、軟磁碟(FD)、硬磁碟(HD)、集成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記憶棒)和各種存儲晶元。」
『捌』 與音像出版社合作出一套光碟,我該要多少報酬
你跟出版商商量可要五萬人民幣,因為你的那個只農村中學學生才會使用(農村中學很少有正規的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