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刷出版物
Ⅰ 發行非法出版物金額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達到追訴標準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個人非法收入2萬元以上或者售賣5000份非法期刊報紙的已經構成犯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1)非法印刷出版物擴展閱讀:
制售非法出版物被判刑的案例
近期,甘肅省臨夏州臨夏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制販非法出版物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臨夏市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判處廣河縣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經查,2016年4月,經臨夏市馬某某、廣河縣馬某某協商,由廣河縣馬某某通過河南省平頂山市某印刷公司朱某某翻印非法書籍後,出售給臨夏市馬某某,在其經營的民族用品店內銷售。
2017年3月以來,朱某某分四次將翻印的18950冊非法書籍通過物流托運至臨夏貨運站,由廣河縣馬某某電話告知臨夏市馬某某將其運走,廣河縣馬某某獲取非法收益。
2017年7月,臨夏市公安局在臨夏市馬某某租賃的一間庫房內當場查獲經營的非法書籍36種、43793冊(其中包括廣河縣馬某某在河南印刷的18950冊)。
Ⅱ 國家出版總署怎樣界定非法出版物
(一)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准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而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以買賣書號、刊號印製發行的出版物;
違反協作出版或代印代發的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而印製、銷售的出版物。
Ⅲ 私自印刷書籍違法嗎
私自印刷書是違法的。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版立出版物的出版、權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Ⅳ 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非法經營罪,在什麼情形下應當立案予以追訴
為你辯護網,為您解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Ⅳ 私自印刷書違法嗎
私自印刷書是違法的。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非法印刷出版物擴展閱讀: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準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
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
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了煙草,因為煙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將會被隨意擴大。
Ⅵ 非法印製出版物現以非法經營被拘留您會怎樣判
因非法印刷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定的情形的,就能取保候審。但是,是否同意辦理取保候審,要由辦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需要來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Ⅶ 擅自印刷非法出版物如何處罰
1、可證明是初次(之前從未從事)、少量印刷,且尚未流向市場的:
收繳非版法印刷品;停業整頓權;酌情予以經濟處罰。
2、情節嚴重的,除收繳非法製品、沒收非法所得、加大經濟處罰、賠償權益所有者損失外、停業整頓外,根據情況,可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生成設備,直至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Ⅷ 什麼是非法出版物
概括地說,凡是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只要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都屬於非法出版物。其種類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等。此外,凡具有反動、淫穢內容的出版物,不管其出版印刷單位是否為經批準的合法單位,都屬於非法出版物。
國家有關規定,凡是非法出版物都要收繳銷毀;對印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定價3倍以上的罰款;對委印、承印、銷售非法出版的單位及個人,可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Ⅸ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什麼出版物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9)非法印刷出版物擴展閱讀:
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