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打假
A. 學術打假的學術打假典型案例
1. 2008年10月16日,浙江大學葯學院收到反映葯學院副教授賀海波學術不端的郵件。收到該郵件後,在院、校兩個層面相繼組成了調查組,當天即著手調查此事。2008年10月23日,在學校著手調查賀海波學術不端行為一周後,「新語絲」網站披露了其一稿多投行為。經過一段時間的演變,春節後,事件引起了眾多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廣泛關注,成為社會輿論的一個熱點。
賀海波2006年6月博士畢業後進浙江大學葯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研究,合作導師為李連達院士。李連達是該校聘任的葯學院院長。
在整個「賀海波論文事件」處理過程中,學校共核查了賀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關人員涉嫌學術道德問題的論文20篇,其中賀海波涉及論文9篇。除作為合作作者的1篇論文外,賀海波作為第一作者的8篇論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剽竊、抄襲原博士導師實驗數據,以及一稿兩投、部分圖表數據張冠李戴、重復發表、擅署他人名字、擅自標注基金資助、捏造知名專家幫助修改英語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有鑒其問題確鑿,本人供認不諱,學校當即作出了處分:去年11月決定撤銷其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解除聘用合同。由於賀的行為在國內外范圍內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學校決定將其開除出教師隊伍。
賀海波8篇有學術造假內容的論文的通訊作者均署為我校中葯葯理研究室主任吳XX副教授。根據至今近4個月的調查,沒有證據指向吳直接參與了上述論文的寫作和最初投稿;但他在賀海波的部分問題論文錄用或刊出後,作為通訊作者將其用於申報項目,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人也存在重復發表學術論文等問題;此外,中葯葯理研究室的學風監管失范,作為研究室主任嚴重管理失職。最近,我們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撤銷吳擔任的中葯研究所所長助理及中葯葯理研究室主任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解除其聘用合同。
根據所有相關人員的陳述、筆跡鑒定和目前掌握的其它材料來看,涉及賀海波8篇有學術造假內容的論文中李連達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賀海波擅署的,沒有證據說明李連達參與了論文造假、剽竊和抄襲等。李連達院士作為院長、學術帶頭人和合作導師,對賀海波事件負有疏於管理、教育不力、監管督察不嚴的責任。現院長任期屆滿,學校將不再續聘。
2. 2009年的歲尾對於井岡山大學的講師劉濤和鍾華來說將是難跨過的一道年關,他們在2007至2008年共發表70篇論文的驕人戰績變成了一場難以收拾的鬧劇。
日前,一份三人署名的社論通告近期發布在國際學術期刊《晶體學報》上,認為劉濤和鍾華的70篇論文涉嫌偽造數據,明確指出,這些研究「是不可能從這些數據中產生的操作」的「學術欺騙」。消息在國內引起熱議,對井岡山大學校長張泰城來說,更是平地驚雷。
張泰城:原來從來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也感到非常震驚。其中一個人在外面學習,我們把他叫回來,停職調查,一經查實我們會嚴肅處理。這是他們個人的行為,學校對這樣學術造假、篡改數據的行為是非常痛恨的,井岡山精神就是實事求是。
除了論文數據涉嫌造假,兩名作者的身份也從講師搖身變成了教授和博士,許多網友對這雙重欺騙非常憤慨。記者采訪了井岡山大學黨委書記萬繼抗,在萬繼抗的介紹中,第三重造假又浮出水面。
萬繼抗:劉濤是搞工學的,從專業發展上他不可能在這個領域里研究,但他偏偏在這個領域里發這么多文章(27篇)。他也是受到鍾華的啟發,鍾華私下裡把這裡面的奧秘告訴他,然後他就也有意在上面發文章。
名利驅使應是關鍵
什麼有這么大的吸引力,使兩名講師為了發表論文不惜頻頻犯錯,許多評論都指向職稱評定,調查中記者發現,名利的驅使才是關鍵。
井岡山大學校長張泰城:跟他們兩個評職稱應該都沒有關系,如果2007年的文章應該在2007年初或2006年做的,但他們都是講師,到現在還是講師。
萬繼抗:不好認定他們是為了評職稱而造假,如果是為了評職稱他不會要求這么多論文,不會要求在一個刊物、短短的一段時間里發幾十篇,這已經是有點瘋狂的行為了。他不是職稱評定的導向功能了。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文章,被三大檢索系統檢錄的文章,篇數都很低的,不會要求有幾十篇之多,(應該是)是個人名和利的驅使了。
萬繼抗也表示了對劉濤和鍾華的痛心。
萬繼抗:這兩個老師這種情況我們也很痛心,30多歲,正在一個好的趨勢當中,出現這么嚴重的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對他們將來的發展肯定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這是一條「高壓線」啊。
井岡山大學校長張泰城表示,論文涉嫌造假1年前也引起了學校的懷疑,但劉濤和鍾華草率的解釋導致了有關職能部門的忽視。
張泰城:他們發論文的事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是知道的,因為我們會統計。一開始就懷疑他造假,覺得怎麼會發表這么多,後來他們說晶體這種比較容易,發現一個分子的結構有點差異。
《晶體學報》社論表示,調查仍在繼續,所有由井岡山大學投遞到《結晶學報》相關卷冊的稿件現已被標記,並檢查其真實性,問題論文數量可能繼續攀升。不少人評價,這是「井岡山大學」被拖入了黑名單,這意味著,未來,有可能來自這個學校的任何論文,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核,才能在國際學術刊物上發表,井岡山大學黨委書記萬繼抗坦言,負面影響需要一一面對。
萬繼抗:產生的負面影響極廣泛,這個是肯定的。對井大的形象、對井岡山大學的教師都會產生影響,如果《晶體學報》採取一些制裁的措施,這也是情理之中,網友有批評也是情理之中。
3. 黃宗英,男,1993年攻讀北大美國文學博士學位,1996年7月留校任教,1997年8月晉升為副教授,事發前是系工會主席。
對黃展開調查起因於今年1月2日,一網民在學術批評網上發表《一部不折不扣的抄襲之作———評北京大學英文系副教授黃宗英先生著〈艾略特———不滅的詩魂〉》。
這位署名為「鍾南虎」的網友以7000餘字篇幅詳細羅列《艾》書的剽竊細節,認為黃的《艾》書乃基本直接剽竊自英國作家彼得·阿克羅伊德所著《艾略特傳》。
此後,北大外語學院成立學術小組進行調查。2月18日,黃宗英提交《自查報告》,認為「直接從《艾略特傳》中譯本抄襲而來的」文字只佔總字數的25.6%,其他是用「採用」、「參照」、「改寫」、「改譯」等方法,不算直接抄襲。對於其他書稿以及論文存在的問題,黃則予以否認。
但《北京大學英語系核查組關於黃宗英學術剽竊行為的評價報告》稱,根據《美國語文學會研究論文寫作指南》對剽竊行為的定義,黃宗英的《艾》書剽竊部分佔到全書的74%。
同時,黃宗英在國際會議上宣讀的論文《「一個人本身就是一座城市」:威廉斯的〈帕特森〉》,基本上是對三位美國學者論述長詩《帕特森》的原文進行縫補連綴而成的抄襲作品。
《北京大學英語系有關黃宗英學術違規問題的定性意見和處理意向》顯示,今年1月起,北大英語系學術小組對黃宗英1999年至2003年期間的學術成果:《艾略特———不滅的詩魂》(長春出版社1999年)、《抒情詩史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英詩《古舟子詠》詳注、8篇學術論文,以及1篇英文國際會議論文的審查發現,「所有發表著作均有明顯剽竊問題,且程度嚴重,面積大……有嚴重剽竊情節的文章達20篇」。
北大英語系副教授黃宗英因學術剽竊行為,日前被院方解聘。黃的剽竊細節以及北大外語學院的處理意見已在學術批評網上公開發表。
4. 黃慶,男,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省首批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歷任西南交通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院長和西南交大副校長。
西南交大經管學院院長賈建民在內的7名教授,實名舉報黃慶9年前的博士論文抄襲。西南交大學術委員會作出認定結論,稱「黃慶博士論文第四章抄襲事實成立,且性質較嚴重」。隨後西南交大對黃慶的抄襲問題作出處理,取消其博士學位,撤銷其研究生導師資格。
最近記者從西南交大的官方網站上看到,該校現任領導名單中,曾經擔任該校副校長的黃慶沒有名列其中。
5. 學生舉報導師:全國最早的案例是2011年山東大學博士後甄鵬舉報其碩士階段的導師山東大學物理學院教授李華學術不端。 與此相關聯,甄鵬將其同事起訴到法院,最後鬧到最高人民法院。此事經《濟南時報》、《齊魯晚報》、山東電視台齊魯頻道和公共頻道報道,科學網、新浪網等轉載,引起當時的廣泛關注。
2014年初,復旦大學王宇澄舉報其導師王正敏院士成為輿論熱點。 這是第二起學生舉報導師事例。
B. 迪賽納出版社就是一個騙子公司,欺騙求職者,沒一點人道觀念,還敢自己承認自己公司有霸王條款,騙錢公司
所謂的來出版社兼職打自字都是騙人的,世上哪有這么好的事,比白領的工資還要高。況且還要收押金,那一定就有問題了。就算你交了押金,他們也發來了稿件,你打完後,他們就會拒收,或者就說你打得不合格,再或者就是直接消失。長這么大,你見過天上掉餡餅嘛?假如真的見到了,會砸到你頭上嗎?就算砸到你頭上了,你能保證不是過期的,不是劣質的嗎?現在社會太復雜,老老實實生活,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反正你知道被騙過的錢是沒機會再拿回來的。
C. 李立新的狹義相對論證偽一書可以列入打假名單了。 幾乎沒有任何嚴謹的數學或邏輯證明推論,這種書怎麼會
習慣吧
這種民科胡說八道的書市面上太多了,有些是出版社嘩眾取寵,不過大部分是作者自費出版的。
D. 質監局 有打假資格嗎
質監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執法主體之一,當然工商也是。日常所說的打假所依據的重要法律法規之一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只不過質監打假以生產領域為主,工商以流通領域為主。
E. 出版社如何維護知識產權
著作權登記備案。
如果碰到盜版可以要求賣方下架,停止銷售等終止侵權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起訴相關公司或者責任人。
F. 做一個職業打假人都要具備什麼條件
你好!
下面是你需要的文章資料,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祝你順利!
具體可以參考一下「全國打假網」
還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嚴懲售假者是打假的關鍵
新華網
全國聯合打假行動目前仍在深入開展,不斷傳來的戰果讓消費者感到振奮。雖然打假行動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窩點,但同時暴露的問題也讓人憂慮。當前假冒偽劣違法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氣候,出現了假冒偽劣一個村、一條街和生產、銷售、運輸、倉儲、保管「一條龍」的態勢。另外,高科技的應用以及高學歷人員的參與,使得造假手段更趨隱蔽、復雜。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查處一涉嫌假冒高技術產品金剛石鋸片的造假窩點時,發現該造假工廠的管理人員大都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懂法律,懂管理,懂技術,他們平時非常注意研究國內各名牌金剛石鋸片,造假水平相當高。因此,雖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斷加強,但假冒偽劣商品大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感覺,再加上個別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制假售假者或抗拒執法,或與執法人員打起了「游擊」,導致一些地方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打假形勢異常嚴峻。
假冒偽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為制售假貨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制假是「源頭」,而售假則是制假的「動力」。製造假冒偽劣商品最終是為了銷售牟利,正所謂「無售不制」。執法部門在打假中,常常過分強調要從源頭上打擊假貨,給制假者以「重拳」,而對售假者的懲罰往往較輕甚至忽略。假貨沒收了制假的人還在,制假的設備摧毀了制假的技術還在,只不過是換一個時間和地點,同樣的制假者還會製造同樣的假貨並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潤,這就是為什麼假冒偽劣商品屢打不絕、越打越難的原因。
筆者以為,打假行動不僅要打擊制假,更要打擊售假,徹底摧毀假貨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別喜歡賣假冒偽劣商品,因為這些商品利潤高,效益大,風險小,即使被工商部門查獲最多不過沒收,要消費者找上門來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賴就賴,這些比起他所獲得的利潤來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僅要打掉制假的窩點,更要對售假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徹底打掉製造假冒偽劣商品的「動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願意出售假貨,那造假者又如何實現利潤呢?
打擊出售假貨的有效辦法,就是消費者和工商部門聯手,誰售假就打擊誰。首先,由消費者向有關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對商家進行查處,如果一旦確認,就可以處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偽劣商品價值10倍以上的罰款,同時對提供線索的消費者給予2到5倍不等的獎勵,這樣無論誰銷售假貨,無論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銷售的是假貨,一經查證就給予嚴厲懲處。這樣使商家在進貨時,不僅要對自己負責,更要對消費者負責,而那種進了假貨把損失轉嫁給消費者,或者明知是假貨但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故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通過外力的監督和約束,我們不僅可以打擊售假的商家,而且還能培養商家的誠信,最後到所有商家為了自身利益都拒絕假貨之時,假冒偽劣商品也就自然會銷聲匿跡,實現「無售不制」的局面。
為職業打假者合法化呼籲
——兼與梁慧星研究員商榷
國內媒體2002年7月後,一個引起公眾關注的老話題,由於《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僅在消費者協會如上海消協和全國消協內部,而且在法學家間和傳媒間同時成為爭議的焦點。這個很長時期得不到解決的聚焦,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不應該,保護不保護「知假買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編者按:「在法律的爭議與現實的需求之間,我們還需要更深入的爭鳴與探討。」
其實決不限於法學家間甚至社會典論對此存在爭議,就是在司法界具體到某一個承審此類訴訟案件的法院內部,甚至合議庭內部也同樣會出現兩種分歧意見。據上海市黃浦區法院法官趙冰清說:兩種觀點之一認為,以打假為贏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不適用《消法》第49條;另一種則認為,不要去追究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只要商家確實售假,就構成欺詐,誰捉到,誰就應該得到賠償。
我以為:首先必須重溫所謂「退一賠一」即雙倍賠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對於「知假買假」的分歧意見主要是對《消法》第49條中「消費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那麼究竟什麼才是這一條的真正立法意圖呢?著名法學家梁慧星研究員在接受采訪時回答說:「我本人參與了《消法》的起草過程。在《消法》草案的專家討論會上,反對這條的人不少,而發言中極力主張制定這條的只有何山(全國人大法工委)、武高漢(原中國消協)和我3個人。當時我們只是想以經濟利益調動受欺詐的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懲罰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根本沒有想到有人會利用這條去牟利,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外竟出現了一個職業打假者。」梁先生認為「要是任由『知假買假』式的職業打假階層一味發展下去,就會形成一個脫離於公權和私權之外的、以打假為業的牟利行業」,並稱「知假買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們」「3個人」之一的武高漢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認為:消費者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天敵」。贊同《消法》第49條的還有當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喬曉陽、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協的代表。對於「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成了一個法律名詞並被爭論不休,武高漢感到「特別迷惑,特別悲哀」。他認為「知假買假」是經營者強加給消費者的概念,違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僅在6年前主動「疑假買假」,並將兩幅徐悲鴻的《奔馬圖》「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最後得到法院支持獲雙倍賠償。而且他認為,消費者購假索賠對社會有好處,應當鼓勵。個人打假既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也減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應該得到關心和支持。
請允許直言,我贊賞梁研究員的「理性」和非「情緒化」,並且擁護「建立真正的政府『懸賞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沒有修改對消費者不包括「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者,對此作出明確界定之前,比較而言,鑒於中國市場假貨充斥甚至以假亂真,李逵難辨,正如某電視劇一句經典台詞:「現在只有媽是真的,連爹都有假的」情況下,我倒覺得「職業打假者」應運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縱使讓這些見義勇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來」而我輩不至因買生活必需品柴米油鹽醬醋茶也擔心偽劣又有何妨?我僅知天津出了個「王海」,贊成他關於「知假買假或打假無疑增加了賣假者的風險成本,對減少欺詐有好處,有利於社會公益」的觀點。據聞他已退出「打假」,在專心寫書;南京出了個「楊鴻」;上海出了個「王海東」。縱或全國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為有效遏制假冒偽劣泛濫而出現一個「職業打假者階層」,試問那又有什麼「社會危害性」?職業打假者與假冒偽劣同生共死,讓中國市場如同美國、日本甚至某些發展中小國一樣凈化,那又有什麼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闡釋「立法原意」,讓我們了解了立法當時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個相互斗爭和相互妥協的過程,參與起草法律的並不止一人,各個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難相同,在法律適用發生爭議的時候,去尋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即使是某一個起草者本人的解釋也很難說就是「立法原意」,如果兩個起草者的「原意」相對立,那麼究竟誰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經制定就註定要落後於生活,因為法律條文是穩定的,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已的,法律必須與時俱進,要解決僵硬的法律條文和流動的社會生活的矛盾,非對法律進行解釋不可。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指出:「隨處可以看到的現象是,對於同樣的條文、同樣的用語,不同學派的學者可能有理有據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釋。」而「判斷何為真詮,何為真釋,不僅要看是否符合文義,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義」(《刑法的基本立場序說》中國法制出版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以為「據某個著名網站的調查,超過90%的網民贊成王海式的『知假買假』,輿論明顯呈『一邊倒』的態勢,絕非偶然。」《北京青年報》(2002年7月22日)《解讀「不保護知假買假」》談得好:「此次消費者針對『不保護知假買假』傳聞表現出來的強烈的『民憤』,其實正是消費者在當前消費環境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一個縮影。」
至於司法監督,人人皆知,美國是由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進行憲法監督與解釋。1930—1941年出任該院首席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驚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應是:我們尊重(美國)憲法,但憲法是什麼,由法官說了算。
中國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國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優化和凈化市場方面,我以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王海東打假的一個《批復》是非常難能可貴,值得弘揚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原告王海東與上海真知旅遊購物中心產品質量糾紛一案的批復》:「原告向被告購買無繩電話,並無違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無繩電話沒有郵電部門頒發的『入網許可證』,也未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無繩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書』,屬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禁止銷售的產品。被告這一行為是對不特定的消費者的欺詐。經營者違法經營不僅應接受行政處罰,也應對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故本案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正是因為這個態度明確,不同凡響的《批復》,要求全市各級法院,無論購買商品者是什麼人,無論他是否知假和個人生活需要.凡經營者經舉報、審查確認構成欺詐的,一律適用《消法》第49條,給購買者退一賠一。這就使得上海市場相對全國各地市場而言,雖不能說假劣絕跡,確實做到了購物環境和執法環境的凈化和優化。這難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除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關於貫徹施行<民法通則>若平問題的意見》第68條)延伸適用於 《消法》第49條,並將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復》推廣全國法院系統參考適用。
我們不是倡導借鑒外國先進經驗,說什麼他山石可攻玉嗎?現在美國以金融保安業聞名世界的平克頓公司從1992年就以「調查公司」的名義打進中國「打假」市場,據說該公司80%以上的業務集中在「打假」上。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是國內最大的對寶潔、聯合利華等74個跨國公司的品牌進行保護。其中寶潔公司每年假貨損值12億,聯合利華每年假貨損值3.4億。他們作為職業打假者不僅合法化,而且實現了規模化和企業化。既然洋人已經在我們鼻子下面不僅成為一個企業而且成了一個市場行業的主要業務,我們為什麼不把他們的經驗直接「拿來」學到手,甚至直到今天還要喋喋不休地爭論什麼「知假買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護昵?
最後,呼籲對「職業打假者」,即運用《消法》第49條謀生的打假者,承認他們的行為不僅合情合理而且應予以合法化。我完全贊同《法制日報》(2002年7月18日)「為知假買假索賠行為正名」。因為「法理上講,承認知假買假者是消費者,是法治社會對公民個人權利重視和保護的表現。在法治社會里,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佔有、支配和使用的權利與自由,任何其他機構與個人均無權對公民的花錢動機進行審查。從法理上講,社會輿論一邊倒地支持知假買假索賠行為與某些銷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對此恨之入骨的態度的對比,就足以辯明人心向背。因此,對於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立法應該是開綠燈而不是亮紅牌。」請允許狗尾續貂;不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學、律師,包括傳媒眾口鑠金,都該如此。
總而言之:為了中國市場凈化,為了中國出口誠信,為了中國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擊假冒偽劣、打擊欺詐行為,別無選擇。「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斷是非的基礎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業包括消協打假,還須全社會動員起來對一切欺詐行為包括制假售假鳴鼓而攻之。對於「知假買假」的打假職業者,務必鼓勵、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視、排斥,更不容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