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版物案
❶ 出版物上可以出現"歷史反革命"這個詞嗎
【歷史反革命】是過去曾經做過對革命有害的事,說的是歷史問題。也就是說,你以前做過與黨不一致的事情,如反對土改等等,總之首先講的是過去你乾的事,與現行反革命相對。
【現行反革命】顧名思義就是現在,此時,做反革命的事情。
中國是鬧革命起家的,是通過武裝革命奪取的政權。因此,反革命是必然存在的,在建國之後的一段時間里,鎮壓反革命也是必然的。沒有一個革命政權能夠在不鎮壓任何反革命的情況下居然存在下來的。
因此,在革命政權鞏固政權的初期,不可能不設有反革命罪。只有當革命政權進入穩定期之後,反革命罪才改定為顛覆國家罪。因此,使用通俗的說法,也可以將顛覆國家罪俗稱為反革命罪。
那麼,作為一個社會上的公民,只要刑法上定有的罪,公民當然可以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舉報的,並不等於說,任何時候公民舉報犯罪都是不道德的,我們不應當給我們的下一代進行這樣的道德教育。
此外,舉報也分為兩種。一種是正式在法院起訴,那就是告狀者在內心是肯定了被告有罪的,當然,在法院正式判決前,那個被告只是被告,並沒有被社會正式認可為有罪。還有一種是向公安局反映情況。這也是一種告狀。那麼,反映情況這種告狀,通常更為寬松一些。例如,一個美國公民如果懷疑他的鄰居是恐怖分子,就可以向美國的局反映情況。前些日子看到一個新聞,說是一個女的下班回家,遭到跟蹤,因此打110報警,這個報警並不是肯定跟蹤者一定有罪,但是,報警是合法的,並不等於誣陷,雖然那個跟蹤者有可能不是在跟蹤,或者是由於種種其它原因。而且,那個新聞中,報警者確實是幫助破了一大的搶劫案的。因此,在破案的時候是需要公民們提供線索的。從這個角度講,任何公民因為對任何刑事犯罪的懷疑而向公安反映情況,應當是值得鼓勵的行為。
但是我國歷史上確實有「左」的錯誤時期,及四人幫橫行時期,那個時期,許多根本不是反革命的人被誣陷成了反革命。那麼,誣陷成反革命當然是罪行,但是概念要搞清楚,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告對方反革命的行為都成了罪行,都不應當告。我們的宣傳不應當是這樣的。在毛澤東時代也並不是說所有被判決為反革命罪的都成了錯判。事實上在改革開放之後仍然有四人幫被判決為反革命罪,難道不應當嗎?難道應當給四人幫平反嗎?如果那樣,則指責人告別人反革命就更沒有根據了。
❷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什麼出版物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中國出版物案擴展閱讀:
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應予追訴。
❸ 死得的了,中國出版物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條例。用的著進口書籍要批准入口嗎,怕什麼。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是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的新聞、出版、廣播、電影和電視領域的國家管理部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為正部級單位,是國務院直屬機構。
❹ 關於中國出版物審查
(1)申請單位向鑒定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出版物樣本(盜版出版物須同時提供正版樣本);
(2)鑒定單位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確定是否受理;
(3)鑒定單位對受理的出版物進行審查鑒定,下達鑒定書;
(4)鑒定書由2名以上鑒定人簽名,級機關負責人審核後簽發,加蓋出版物鑒定專用章方有效。
❺ 中國特許經濟影集新時代的見證這本書是非法出版物嗎
可能是,特許經濟是某些人用來忽悠人的,望採納哦
❻ 發行非法出版物金額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達到追訴標準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個人非法收入2萬元以上或者售賣5000份非法期刊報紙的已經構成犯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6)中國出版物案擴展閱讀:
制售非法出版物被判刑的案例
近期,甘肅省臨夏州臨夏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制販非法出版物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臨夏市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判處廣河縣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經查,2016年4月,經臨夏市馬某某、廣河縣馬某某協商,由廣河縣馬某某通過河南省平頂山市某印刷公司朱某某翻印非法書籍後,出售給臨夏市馬某某,在其經營的民族用品店內銷售。
2017年3月以來,朱某某分四次將翻印的18950冊非法書籍通過物流托運至臨夏貨運站,由廣河縣馬某某電話告知臨夏市馬某某將其運走,廣河縣馬某某獲取非法收益。
2017年7月,臨夏市公安局在臨夏市馬某某租賃的一間庫房內當場查獲經營的非法書籍36種、43793冊(其中包括廣河縣馬某某在河南印刷的18950冊)。
❼ 國內出版物用國際期刊號違法嗎
違法,但不是刑事責任。
❽ 中國出版物現狀及正版率問題
http://tech.163.com/08/1019/15/4OKJ4DKE000930E3.html
❾ 中國經濟出版社起訴案件有哪些
你可以使用案件查詢系統進行查詢,你把搜索人的姓名訂成你想查詢人的姓名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