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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計劃出版社英文

發布時間: 2021-03-24 07:35:42

Ⅰ 中國計劃出版社的組織機構

設有辦公室、編輯部、出版部、營銷部、業務部、財務部等部門。

Ⅱ 中國計劃出版社的翻譯是:什麼意思

中國計劃出版社
China Planning Press

Ⅲ 中國計劃出版社造價師的書有增值服務嗎

中國計劃出版社造價師的書贈送的視頻課件不好,不是針對考試的視頻,建議大家直接看教材或者聽建工網正版課件,以免耽誤備考時間。

Ⅳ 中國計劃出版社怎麼樣

簡介:中國計劃出版社成立於1987年,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屬的中央級出版機構。建社以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新聞出版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改革開放的發展大局服務的方向,唱響主旋律、弘揚正能量。1996年國家科委、中國科協授予出版社「全國先進科普集體」稱號。 中國計劃出版社以出版宏觀經濟管理和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定額類圖書及相關教材為出版特色,緊緊圍繞發展改革中心工作,致力於服務全國發展改革系統,出版發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經濟研究、經營管理類學術圖書、研
法定代表人:周昌恩
成立時間:2010-12-31
注冊資本:2245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00000000043210
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樓

Ⅳ china planning press是哪個出版社

中國計劃出版社

Ⅵ 注冊城市規劃師+中國計劃出版社 正版在哪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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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第四章第一節的《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准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1.2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投標函。
1.1.1.5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技術標准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國約定提供的任何補 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1.1.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自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1.1.2.4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1.1.2.5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並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6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工程和設備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 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1.1.3.9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1.1.3.10永久佔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1.1.3.11臨時佔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准。
1.1.4.5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
1.1.4.6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 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5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 的合同總金額。
1.1.5.2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 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 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於在簽訂協議書時尚
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5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 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1.5.6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採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 價計價付款。
1.1.5.7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於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 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1.6其他
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
式。
1.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3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准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 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 合同生放。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圖紙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提供給承包 人。由於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 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1.6.3圖紙的修改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後,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 按修改後的圖紙施工。
1.6.4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1.6.5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項、第1.6.2項、第1.6.3 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聯絡
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 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1.7.2第1.7.1 J頁中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 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並辦理簽收手續。
1.8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 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 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 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1.10.2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專利技術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 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於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採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1.11.3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
1.12圖紙和文件的保密
1.12.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給他人或公開發表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2.發包人義務
2.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責任。
2.2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2.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2.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向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3.1.2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 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3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 批准,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並通知承包人。
3.3監理人員
3.3.1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 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 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3.2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採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准,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後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
3.3.3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 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3.4監理人的指示
3.4.1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 的施工場地構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3.3.1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 字。
3.4.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接第3.4.1項作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處理。
3.4.3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 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後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3.4.5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3.5商定或確定
3.5.1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後審慎確定。
3.5.2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並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 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後的結果執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並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4.1.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9.2款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9.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4.1.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佔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1.8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確定。
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 止。
4.1.10其他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准和規模相適應。
4.3.4按投標函附錄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含同副本。 4.3.5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4聯合體
4.4.1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4.4.2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4.3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並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項目經理
4.5.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 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徵得監理人同意,並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4.5.2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 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4.5.3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 並由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4.5.4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
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6.1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 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4.6.2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僱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
(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承包人應與其僱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時發放工資。
4.8.2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並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4.8.4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雜訊、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8.5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8.6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後事宜。
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於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現場查勘
4.10.1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並對其准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後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4.10.2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並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 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 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1不利物質條件
4.11.1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 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採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理 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 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5.1.2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 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 質量證明文件,並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
5.1.3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並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 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等。
5.2.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
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5.2.3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 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設備驗收後,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5.2.4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費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准。由於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6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 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5.3 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於合同工程
5.3.1 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 必須專用於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 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後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
後面的太多了 粘不下了

Ⅸ 考注冊城市規劃師 是買計劃出版社的還是建工的

買中國計劃出版社的。

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城市規劃法規文件匯編》,出版社為中國計劃出版社,作者為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

該項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凡考試合格者可獲得國家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9)中國計劃出版社英文擴展閱讀:

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要求規定:

1、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2、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3、通過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和特許,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一個注冊期內(3年內),均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初始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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