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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出版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3-24 00:48:16

① 電子出版物有哪些表現形式其缺點和優點有哪些

攜帶方便。。。簡介 獎項名稱: 國家電子出版物獎 創辦時間: 1999 主辦單位: 新聞出版署 獎項介紹 為了鼓勵優秀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表彰有貢獻的出版單位和製作單位,促進我國電子出版業繁榮發展,經中宣部批准,新聞出版署設立了「國家電子出版物獎」,作為全國電子出版物領域政府獎。「國家電子出版物獎」體現了國家對電子出版物發展的指導,是整個出版物精品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兩年舉辦一次
第一條 為了發展和繁榮我國電子出版物出版事業,加強對電子出版物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加工 後存儲在磁、光、電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用 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並可復制發行的大眾傳播媒體。媒體形態包 括軟磁碟(FD)、只讀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 (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碟(DVD-ROM)、集成電路卡(IC Card)和新聞出版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復制、進口、發行適用本規定。 銷售計算機設備或者其他商品附贈電子出版物的,適用本規定。 舉辦電子出版物展覽、展銷、訂貨會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新聞出版署主管全國電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制定電子出版物出版事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准並指導實 施; (二)審核批准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總批發單位的設立; (三)管理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國電子出版物市場管理工作,查處違法、違禁電子出版物; (五)國務院授權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審核批 准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設立,查處違法、違禁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電子 出版物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電子出版物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 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 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 導,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科 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的精神生 活。
第六條 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 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內容。
第八條 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實行許可證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前款規定的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 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張掛許可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電子出版物 經營活動。

以數字編碼形式存貯於可用計算機讀寫的磁性介質上的文獻信息記錄載體,又稱機讀型文獻或電子資料庫。它以磁帶、軟盤和光碟的形式存貯與交換,輸入計算機通過屏幕顯示,供人們閱讀。一些國家已建成文獻信息的計算機網路(日本叫電子圖書館),人們利用家庭或辦公室的終端裝置,即可查找所需要的文獻信息。同時還將一些常用工具書製作成象電子計算器那樣的電子書,可以方便地攜帶使用。
電子出版物 正文 以數字編碼形式存貯於可用計算機讀寫的磁性介質上的文獻信息記錄載體,又稱機讀型文獻或電子資料庫。它以磁帶、軟盤和光碟的形式存貯與交換,輸入計算機通過屏幕顯示,供人們閱讀。一些國家已建成文獻信息的計算機網路(日本叫電子圖書館),人們利用家庭或辦公室的終端裝置,即可查找所需要的文獻信息。同時還將一些常用工具書製作成象電子計算器那樣的電子書,可以方便地攜帶使用。

② 如何理解數字出版的商業模式

總結:各大數字出版的商業模式就是都沒有一整套完善的產業鏈。 加上各大平台系統的不兼容,沒有很有效的相互交流。個做各的,關起門來單干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事情。

我們是一個數字圖書出版平台,提供完整的數字出版解決方案,包含了數字圖書製作、發布、銷售和應用等流程,幫助出版社、學校、教育及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用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簡單的流程,開發、製作和發布互動多媒體圖書、教材、培訓資料等。

同時,平台擁有個性的發布模式,自由的跨平台發布選擇,確保採用最合適的運營模式。根據圖書的性質,選擇個性的發布模式,最優地展現圖書特點和內容。製作完成的數字圖書,可在桌面電腦(台式機、筆記本、超極本、一體機等)、各種移動設備(Android、iOS等系統的觸摸屏平板、智能手機)等各種終端同步發布和更新,確保涵蓋廣泛的圖書受眾。

自此,出版社可以自主掌握的電子商務平台,完成數字出版的完整閉環,完成數字圖書製作、發布、銷售的完整生態鏈的閉環。出版社/教育機構等,可以第一時間掌握數字圖書的使用和銷售情況,按照數據分析對其進行有效管控。

朋友,我也很想了解這七大模式的詳細信息,希望多多交流。有信息可發我郵箱[email protected] 多謝!

③ 什麼是網路出版它主要有哪些方式、具有什麼特點

網路出版,又稱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雜志、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而互聯網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目前,新聞出版總署共批准了五十傢具有網路資質的出版機構,具體名單可參考http://www.avpcn.com/Internet/ListOrg.aspx?cateid=I1901
目前,網路出版大約有5種類型。第一種模式是目前國外較為流行的自行出版,個人就是在線出版商。第二種形式就是以網路公司為主體,謀求各種出版商服務或者代理權,然後出版電子圖書並進行銷售,然後給出版商提成版稅。第三種模式是出版商自行出版發行電子圖書。第四種方式是,POD這種比較成熟的模式,在美國進行絕版書和小批量書的出版發行。第五種模式,比較典型的是微軟開發的Ebook軟體。
根據對網路出版的上述理解,網路出版應具有下列特點:
l、主體合法性:在我國,從事出版活動,必須取得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目前,在我國對網路出版尚無規范的情況下,筆者理解,凡是具有合法出版權的機構,均可從事網路出版業務。
2、產品數字化:網路出版在產品形態上表現為網路出版物。產品數字化,是網路出版的一般屬性。這一屬性與紙介出版物具有本質的區別,但與CD-ROM、CD、VCD、DVD等電子和音像出版物是一樣的。
3、流通網路化:網路出版物,在流通形態上,表現為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形式進行傳送(下載),直接面對終極用戶,以下載形式完成流通過程。流通網路化(下載),是區別於紙介出版物和以CD—ROM、CD、VCD、DVD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和音像出版物的本質特徵。
4、交易電子化:網路出版,從產品形態、流通方式到支付方式整個交易過程均實現了電子化;尤其是支付手段,用戶只能通過信用卡,通過網上銀行實時付款,才能進行下載,完成交易過程。交易電子化,使網路出版物的銷售,實現了百分之百的電子商務,這是網路出版的顯著特徵。

其中的作品和模式可以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
供參考。

④ 數字出版對於傳統出版有什麼影響

所謂數字出版就是指用新的技術支撐體系下出現的媒體出版形態,如數字雜志、數字報紙、數字圖書、手機簡訊、移動電視、網路、桌面視窗、觸摸媒體等。
1 新媒體在信息傳播上有著獨到的優勢
比較起來,新媒體的主要特點為:一是空間的虛擬。表現為信息搜索引擎化、信息接收靜像化、溝通方式屏幕化。這「三化」讓新媒體對傳統報刊的發展提出更具緊迫性、艱巨性和復雜性的挑戰;二是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表現為海量的信息,供人們做延伸閱讀,這種延伸閱讀不僅滿足讀者對信息的特殊需求,而且也讓媒介具有更大的附加價值,從而贏得市場的競爭優勢。
2 傳統報刊的贏利模式被破壞
新媒體能夠形成對傳統報刊市場的沖擊,首先是傳統報刊缺乏市場規范,比如報刊的發行量常常被謊報,廣告收入也被虛高,再加上刊號也打著各類「合作」的口號,來借用牟利,導致期刊市場混亂。當新媒體用其時空轉換速度快、信息量大,有與讀者進行平等、及時、快捷地交流的特點,尤其是閱讀數據收集的精準,導致傳統報刊賴以生存的經營模式被破壞——廣告商不願意把資金投向沒有秩序、看不明白的市場。比如陝西婦聯主辦的《女友》雜志,曾經在期刊市場十分紅火,其辦刊的內容創意層出不窮,一經推出,便成為風靡全國的女性期刊,其廣告戰略也是該刊最基本的經營模式:低價銷售刊物,高價位吸收廣告。在廣告收入的支持下,這本刊物成為我國期刊史上從未有過的信息傳播平台,也讓我們其他省市的女性刊物跟風效仿,有不少報刊甚至紛紛改成彩版,做成時尚類刊物,其發行量和廣告額扶搖直上,創造了報刊界的傳奇。
3 受眾的分化與購買行為的轉變
傳統報刊的讀者老齡化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天津的《今晚報》有一份子報——《老年時報》,曾經做過一項針對天津文化市場的調查,顯示在天津市閱讀傳統報刊讀者的平均年齡趨於老齡化。越來越的讀者,習慣於通過互聯網來獲取信息,即使是閱讀雜志,也是使用網路的搜索引擎去快速尋找數字化的品牌期刊,再也不用像以前一樣去街頭的報刊亭,面對大量企圖用封面的精美來爭奪讀者眼球的報刊展示窗口,也不會出現沖動下的購買。當青年讀者的注意力通過網路而分化,傳統媒體曾經還自豪的社會影響力和權威解讀信息的感召力也成為了問;當讀者的購買行為發生變化時,傳統報刊如何新建一個延續本媒體風格和品牌的窗口,同樣是一個困擾的難題。

⑤ 數字出版行業有前景嗎

數字出版是一個 新興行業 前景當然是非常的好了 但目前遇到的瓶頸問題也很多 看你是參與數字出版的那個環節了。我理解的數字出版目前是幾大行業所交匯在一塊的數字出版:
第一:互聯網行業(網路、騰訊、新浪、淘寶、當當網等都已經進軍這塊了)
第二:電信行業(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目前都在搞各自的閱讀基地或是閱讀器)
第三:IT行業或者是電子產品(蘋果、漢王、方正、諾基亞、愛國者等都在推出各自的應用系統或者是閱讀終端)
第四:傳統出版業(出版社、圖書公司、工作室)
目前最大的瓶頸不是技術問題是版權問題,國內版權太混亂,傳統出版業體制太落伍,出版體制沒有放開,導致目前發展的比較混亂非常的不正規。這個需要時間,我想至少要一年以上吧。
你說的以後就業,不知道這個以後是多長時間,我只能說目前處於跑馬圈地的時期。
另外再告訴你數字出版的前景你可以參考一下這個世紀初的SP行業,SP行業當年也是非常的火爆和風光的,短時間造就了像空中網、掌上靈通這樣的上市公司也造就了一大批富人。也是SP的產生在那個時候幫助眾多門戶網度過了世紀初最寒冷的冬天 哈哈 但由於整個行業的不規范 導致目前的衰弱 政府的打壓。給好評哦

⑥ 數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數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著作權法》中也未對數字出版行為進行規制,實踐中需要藉助《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出版領域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出版行為予以規制。因此,在數字出版日新月異的當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構建層面完善對數字出版行為的規制。一方面,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契機,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數字出版物的作品屬性、明確數字出版保護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動數字出版專門性法律的出台,對數字出版行為的含義、數字出版權利人的權利范圍、數字出版涉及的特殊問題等作出更為細致、妥善的安排。
1.明確「數字出版」的含義
數字出版與傳統出版的差異最終體現在價值增值方式的變革。傳統出版價值的實現需藉助於傳統物質生產方式;而數字出版價值的實現則直接體現在數字化、網路化流程中。
這種逐步擺脫了物質載體和物理空間的數字出版方式,引發了出版行為在獲取、製作、發行方式上的變革,這種改變也直接突破了傳統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數字出版」的概念,應當關注如下幾個要素:首先,數字出版應當是一種合法的出版行為,即數字出版的本質還應當是出版,應當遵守我國出版領域的法律規制,包括出版主體的資質要求、出版物的審查要求和出版內容的限制性規定;其次,數字出版形成的數字出版物應當是經過編輯的、具有特定形態的作品,即數字出版行為區別於一般的互聯網服務行為,必須產生為著作權法肯認和保護的作品;最後,數字出版的概念必須突出數字技術和數字化傳播手段的特點,尤其是需要強調內容形式、內容製作和內容傳播的數字化特點。因此,筆者認為,參考新聞出版總署在《關於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所給出的概念,我們可以將「數字出版」界定為「數字出版是指利用數字技術進行內容編輯加工形成數字化作品,並通過數字化手段傳播的一種新型出版方式。」
2.明確「數字出版物」的屬性
當前數字出版的發展方向是由單純的作品數字化向數字化復合出版發展,多媒體的表現手段成為數字出版的發展趨勢。然而,多媒體的法律屬性一直沒有明確,著作權保護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所謂多媒體,「是指以計算機系統為核心,融合了數據、文字和圖形處理以及音頻、通信等技術,從而具有將文字、數據、圖形、圖像、聲音等多種信息同時或交替表達、交流以及分析處理能力的結合體。」
簡而言之,多媒體應當具備多元素結合、信息技術輔助和互動式使用的特點,其包含的文本、圖片、聲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但是對於這些元素的結合所形成的綜合體,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其應屬的范疇,對於一部分運用多媒體方式進行數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時在著作權法上難以找到恰當的所屬類型。有相當一部分的學者認為應當將多媒體作為一項新的作品類型加以規定和保護。這已經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國的《信息和通信服務法》等。
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推進過程中,宜增設「多媒體作品」為一項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過發布行政法規的方式,明確多媒體作品的定義和保護方式,並將符合多媒體性質的數字出版物納入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圍。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規尚未出台之前,對於多媒體類數字出版物可以參照著作權法中有關「匯編作品」的規定進行初步保護。
3.明晰「數字出版者」的權利
數字出版者是數字內容的傳播者,其主體包括傳統的出版商、技術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對數字內容的形成和傳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到數字時代的到來,傳播者從來沒有在著作權價值和功能實現過程中介入如此之深,發揮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為資金、渠道和技術的投入方,數字出版者作為數字出版過程中舉足輕重的一方介入到數字出版物的產生、數字出版物的傳播以及數字出版物的價值實現過程中。但是,與數字出版者在數字作品形成過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國在專門保護傳播者的鄰接權制度中,並沒有提出對於數字出版者的保護,甚至對於傳統出版者的保護也較為有限——僅規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而且在我國的立法實踐和大多數學者的觀念中,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應該限於保護印刷版本整體,而不涉及原版的圖形標識。
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對於數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對較為便捷,數字流媒體成為出版的主流,數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動性,在數字出版物進入使用者的終端時,會自動根據終端的情況(如,終端屏幕的大小、解析度、形狀)調整數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習慣調整數字出版物的布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對數字出版者提供「整體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將不能有效反映對鄰接權人經濟投入的回報。因此,在著作權法進行修改過程中,我們應當將數字出版者的權利范圍予以擴大,在整體的「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之外,賦予數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權利:一是復合出版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其數字出版物為藍本製作生成其他數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權利;二是內容再提取權,即數字出版者有權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將數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內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實質性地、再現性運用於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復利用權,即數字出版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傳播數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內容。
(二)完善數字版權許可制度
1.完善准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是一種非自願的許可制度,是著作權取得過程中對授權許可制度的重要補充,其更多地體現為經濟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納所言,在一般情況下,市場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最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場決策成本高於法律決策成本的情況下,資源配置問題應由法律制度來解決。
法定許可制度的出現正是為了解決版權保護和版權價值實現之間的不匹配,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性的介入來實現利益最大化。我國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在著作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23條、第33條第2款、第40條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4條對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出版者權的法定許可、表演者權的法定許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法定許可和播放者權的法定許可等情形進行了規范,授予了相關的傳播者無需經權利人授權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但需要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在這五種法定許可中,有一種顯得比較特殊,即對於出版權的法定許可,在作者通過事先聲明保留的情況下,法定許可制度將不可適用,對於這種不是很徹底的法定許可制度,有學者稱之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也有學者認為應當被認作「默示許可制度」,在本文中筆者將其稱為「准法定許可制度」以便於論述。
根據數字出版海量授權需求以及價值實現特性,應當拓寬數字出版權的「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的情形、適用作品的類型,同時改良授權條件的形成方式和適用條件。首先,應當拓寬「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其不應僅僅限於紙質這種有類型,應當實現紙質與數字化樣態之間的雙向互通,實現紙質媒介與數字化媒介的相互轉載、摘編許可。即數字出版條件下的「准法定許可制度」應當適用於紙質媒介之間、數字化媒介之間和紙質媒介於數字化媒介之間相互轉化的各種情形。其次,應當擴大「准法定許可制度」適用作品的類型,現有制度僅僅適用於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現形式,對於多媒體集合形式的數字出版物而言,將這種轉載、摘編行為拓寬到錄音製品、錄像製品、攝影作品、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形式將是真正發揮「准法定許可制度」價值的必然要求。再次,應當借鑒「出版公告制度」,將授權條件的確定更加公開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數字出版商「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數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數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數字出版商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如果無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可以將報酬支付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最後,限制「准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條件,尤其是應當明確所使用作品應在超過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後才能適用法定許可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前一次出版行為的經濟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確保法定許可制度這種非自願許可行為不會過度侵犯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行為的利益邊界。但是,具體時間限制性條件的確定,應當經過充分的論證,有學者認為這個時間規定為半年為宜,但筆者認為可以更短。
2.倡導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權利人取得權利的途徑往往有兩條,一條是通過授權許可這種自願許可方式獲得,另一條是通過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非自願許可方式獲得。目前,我國數字出版非自願許可制度較為滯後、適用條件較為嚴苛,如何拓寬授權許可的通道和途徑、創新授權許可的方式將成為現階段解決數字出版商內容需求旺盛和授權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現有的權利授權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權、間接授權和默示許可這三種類型,這些授權形式大多是封閉式的授權模式,造成權利擁有者長期處於待價而沽的狀態,而權利需求者則面臨著無米下鍋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權利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的上述關系不利於授權許可活動的開展和版權交易的繁榮。
為解決上述難題,一種被稱為知識共享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協議,簡稱「CC協議」)出現在人們視野中,這為數字時代知識共享和傳播帶來了福音,同時也為數字出版的授權模式探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鑒。廣義上講,CC協議是授權要約模式的一種,是由知識共享組織於2002年12月發布的一系列著作權許可協議構成,供廣大社會公眾免費自由使用。該協議目的在於幫助文學創作者、藝術家、曲作者等創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標識自己作品的權利狀態,並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范圍。該協議由「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構成,根據特定的規則組合後CC協議主要有六類核心許可協議,分別是:「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署名—非商業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業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繹(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協議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註明作者的姓名並與作者建立鏈接,就能合法使用並與他人共享該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對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業性質的使用。在作者創作完作品後,可以選擇 CC 協議所提供的任何一種範本,在完成選擇之後系統將會生成三種表述方式的許可協議,分別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數據,提供給作者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使用。
自2002年以來發布,CC許可協議以來,知識共享組織已對其進行了三次版本修訂,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協議3.0版本)更新於2007年初,4.0版本的公開討論正式在進行中。
與此同時,CC協議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斷的推進,2006年3月29日,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在北京發布,CC中國大陸項目官方網站也開通運營。
如今,網易、搜狐、騰訊等門戶網站以及專業視頻網站在網頁終端或者手機終端上陸續開辟了「公開課」平台,這些公開課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魯、牛津、斯坦福在內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費教育資源,極大地便利了公眾對於高質量、低成本學習資源的獲取。這些公開課平台所使用的資源就是國外採取CC協議發布的開放教育資源(Open E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說,CC協議引入中國後已經影響著中國人文化消費生活,並將有助於繁榮我國的文化產業。實踐證明,在數字出版過程中倡導開放式的版權自助服務協議,採用CC協議這種知識共享型的許可協議,將能夠有效保障作者版權的保護和價值的實現。
3.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權
數字出版帶來大量頻繁的版權貿易需求,這種高頻率的海量版權授權需求催熱了人們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追捧,尋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突破成為了人們解決數字出版授權困境的主要途徑。「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對著作權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難於事先的權利進行的統一管理。它是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管理組織,授權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該組織成員的作品,並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給著作權人的一種社會行為。」
各國著作權法中對集體管理的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權利人將權利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二是著作權法規定某些權利強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三是延伸性集體管理。
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代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收取並轉付使用費以及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這些以授權為基礎而衍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將很難適應現實需要,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已經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完善自身職能、權利人更加充分地實現作品價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實現獲權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於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後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夠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未得到非會員的授權的情況下,有權與使用者簽訂的一攬子有效的許可合同,但是應當向非會員分配報酬,同時在非會員事後明確拒絕該種延伸管理的情況下這種管理將無效。這種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種受到嚴格約束的制度,權利人具有較為通暢的「退出機制」,不必擔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權利人權利造成損害或者使集體管理組織形成不合理的壟斷地位。在數字出版條件下,面對海量的信息傳播、瞬息的傳播速度、廣域的傳播空間,內容授權工作開展若仍然依賴一對一事先授權模式,集體管理制度的優勢將盪然無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面對井噴式的作品創作環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獲權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數字出版條件下仍需要擁有一條無風險、能夠簽訂一攬子協議的授權通道,退一步講能夠找到一個通過向特定主體繳付許可使用費從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非會員權利的延伸管理權顯得格外重要。而且作為全國性的、特定領域內唯一的非營利性著作權管理組織,理應承擔起非會員報酬的收取和轉付這項工作。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條件的,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基礎上,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運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體管理機制較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許可費收集分配機制、完善的數字處理技術、高水平的國際協調能力等。
因此,在醞釀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之初,我國必須出台更為詳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版權的授權、版稅的收取以及版稅的分配等內容予以更為具體的規定,以建立起更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
(三)完善數字版權轉讓制度
數字出版的出現,完美地實現了技術與藝術的結合,也為兩者的聚變提供了能量釋放的平台,使得傳統出版內容獲得了價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財產權的財富性和商品性意味著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財產權的傳播性和實用性則體現了交易的可行性。」
數字出版本身藉助了數字技術、利用數字平台,從而繁榮了數字版權轉讓市場。在實現數字版權價值增值的過程中,數字版權轉讓是一種重要的實現方式,完善出版物版權轉讓,促進版權轉讓市場的繁榮,將成為構建新時期數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須關注的問題。
1.推進版權轉讓公共服務市場化、信息化
一般認為,「版權公共服務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據法律規定由版權行政管理機構或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在公共領域內圍繞版權在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所提供的各種服務」,提供上述服務的機構就是版權公共服務機構,一般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協會、作品登記機構、版權代理機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交易中心等。版權公共服務可以包括貿易輔助、糾紛解決、信息支持、教育宣傳等內容。我國版權公共服務起步較晚,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版權轉讓的公共服務更是寥寥無幾。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能夠極大地提高版權轉讓的效率、降低版權轉讓的風險,進而大大促進版權交易市場的繁榮。
因此,高質量的版權公共服務、健全的版權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體系將能有效實現版權交易環境的優化。完善版權公共服務,我們需要根據數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場化運營機制。「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要「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宏觀上,通過將一部分競爭性、經營性強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項目推向社會,節約資金投入到其他基礎性數字版權公共服務中去,在堅持非營利性的基礎上,引入多主體的競爭機制和多元化的激勵機制,以提高服務的質量、創新服務的內容、擴大服務對象。在微觀上,在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內部引入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場化管理模式,「將董事會制度引入其治理機制。董事會的成立,改變了傳統由政府全盤管理和運作公共服務機構的做法,使政府從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脫,也使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向更加專業化、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務機構的組織治理機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運作機制。數字出版條件下,版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版權服務也面臨著巨大的變革。首先,版權服務需求產生變革。面對數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傳播,版權的權利類型復雜化、權利主體擴大、侵權幾率增大、網路取證困難。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基礎性版權服務將極大延伸,全新的版權服務內容將大量涌現,只有利用版權信息化運作機制才能有效面對信息化對版權服務帶來的沖擊。另一方面,版權服務提供方式產生變革。依靠網路進行版權宣傳教育、交易平台建設、信息披露傳遞,不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權利人的參與和社會的監督。所以,在具體建立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過程中,要以國家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為契機,積極將信息上網,推動無紙化、電子化、信息化運作,以便於數字版權貿易的開展。
2.搭建轉讓平台,延伸服務的環節和層次
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巨大交易風險已經極大地限制了版權轉讓市場的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對於數字版權轉讓而言,我們需要為其搭建一個更為透明、更為可靠的版權轉讓平台,為轉讓雙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權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環境,從而降低交易風險、提升交易效率。版權轉讓平台應當能提供「四個環節兩個層次」的服務來滿足社會的需求。
版權轉讓平台提供的服務貫穿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個環節,在創造環節,服務內容主要集中於鼓勵創作,通過營造全社會崇尚知識、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來激發作者創作的熱情;在運用環節,主要通過交易平台運作、版權評估等方式為版權運用提供便利,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實現權利的全面保護;在保護環節,主要通過集體維權、糾紛解決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環節,指導企業進行版權經營管理,制定企業版權戰略,提供版權知識培訓等服務。上述「四個環節」的服務應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總的來說,以版權交易中心為主體構建起版權轉讓平台,並提供相應的版權轉讓服務,將進一步滿足數字出版對於版權授權的需求。版權轉讓平台在數字出版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可分為基礎性版權服務和其他版權服務兩個層面,基礎性版權服務主要屬於保障性的基本服務,市場化能力較弱,不宜推向市場,基本上靠政府財政支持,如版權交易平台搭建、版權糾紛調解;其他版權服務,如版權訴訟代理,可以引入市場化機制減少政府財政在此領域的支出。這種不同層次的劃分,有助於我們在優化交易環境過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國家資金,並引導社會對數字版權轉讓的投資熱情。同時,版權轉讓平台的服務功能應當加強,建立以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全過程的版權轉讓平台,並且提供多功能、多范圍的版權綜合服務技術支持將能夠極大推進版權轉讓的實現,有助於版權轉讓市場的健全。
近年來,我國版權交易中心發展迅猛,版權轉讓平台發展勢頭強勁,但是在數量增加的基礎上,應當更加註重質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優勢的培養。目前,僅北京一個地區就已經出現三家版權交易中心:北京國家版權交易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版權交易中心和北京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因此,當前亟需對於同質性、業務相近的版權交易中心進行整合,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建成若干個區域性、行業集聚、實力雄厚的版權交易中心。「一個權威的、在線的版權交易平台,將會極大地方便數字版權交易。到時候作為版權買賣雙方只需要在這個平台上選取版權然後付費就可以了,讓這個平台承擔版權審查和信息明確的工作,這樣就會使得版權交易規范化。」
由行業內較有影響力的組織牽頭搭建數字版權交易平台成為一種有益的探索。如為了幫助報紙和廣播公司等媒體從手機及其他無線設備的新聞服務中獲得更多利潤,美聯社決定成立一家數字版權交易中心。該版權交易中心將代理會員媒體的報道、照片及視頻的許可談判事宜。除抽取大約20%的管理費外,其他一切版權收益均歸會員媒體所有。

⑦ 數字出版跟在線教育是一回事嗎

現代遠程教育是指學生和教師,學生和教育機構之間主要採用多種媒體手段進行遠程教育系統回教學和通信聯答系的教育形式。它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而發生的一種新型教育形式,是構築知識經濟時代人們終身學習體系的主要手段。
相對於傳統的面授教育,遠程教育有這樣幾個顯著的特徵:在整個學習期間,師生准永久性地分離;教育機構或組織通過學習材料和支持服務兩方面對對學生的學習施加影響;利用各種技術媒體聯系師生並承載課程內容;提供雙向通信交流;在整個學習期間,准永久性地不設學習集體,學生主要是作為個人在學習,為了社交和教學目的進行必要的會面。
通常認為,遠程教育已經歷經三代:第一代是函授教育;第二代是廣播電視教育;第三代的基本特徵是利用計算機網路和多媒體技術,在數字信號環境下進行教學活動,被稱為「現代遠程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突出特點是:真正不受空間和時間的限制;受教育對象擴展到全社會;有更豐富的教學資源供受教育者選用;教學形式由原來的以教為主變為以學為主。

⑧ 數字出版產業有哪些分類

數字出版的定義是:只要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對出版的整個環節進行操作,都屬於數字出版的范疇,其中包括原創作品的數字化、編輯加工的數字化、印刷復制的數字化、發行銷售數字化和閱讀消費數字化等。也就是說,數字出版涉及到版權、發行、支付平台和最後具體的服務模式,它不僅僅指直接在網上編輯出版內容,也不僅僅指把傳統印刷版的東西數字化,又或者把傳統的東西掃描到網上就叫做數字出版,真正的數字出版是依託傳統的資源,用數字化這樣一個工具進行立體化傳播的方式。

從時間上看,中國數字出版的發展歷史並不久遠,但作為新生事物其發展速度卻讓我們始料未及,產業發展的覆蓋范圍甚至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例如CD、VCD、DVD、電子書、網路、MP3以及通過手機下載彩鈴、彩信、圖書圖片等,這些數字出版的產物在豐富了出版物內容和形式的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與傳統出版相比,數字出版以出色的快速查詢、海量的存儲、低廉的成本、方便的編輯以及更加環保等特點,一時間風光無限。對此,甚至有人宣稱:傳統出版已經遭到無可匹敵的對手,未來的出版產業將不再是紙和墨的時代

⑨ 數字出版產業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目前數字出版產品形態主要包括電子圖書、數字報紙、數字期刊、網路原創文學、網路教育出版物、網路地圖、數字音樂、網路動漫、網路游戲、資料庫出版物、手機出版物(彩信、彩鈴、手機報紙、手機期刊、手機小說、手機游戲)等。數字出版產品的傳播途徑主要包括有線互聯網、無線通訊網和衛星網路等。數字出版產品的使用終端主要是電腦端:PC,Mac;移動端主要是:Android手機/平板,ipone,Ipad等。

中天新雲是一個數字圖書出版平台,提供完整的數字出版解決方案,包含了數字圖書製作、發布、銷售和應用等流程,幫助出版社、學校、教育及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用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簡單的流程,開發、製作和發布互動多媒體圖書、教材、培訓資料等。

平台擁有個性的發布模式,自由的跨平台發布選擇,確保採用最合適的運營模式。根據圖書的性質,選擇個性的發布模式,最優地展現圖書特點和內容。製作完成的數字圖書,可在桌面電腦(台式機、筆記本、超極本、一體機等)、各種移動設備(Android、iOS等系統的觸摸屏平板、智能手機)等各種終端同步發布和更新,確保涵蓋廣泛的圖書受眾。

⑩ 數字的種類有哪些

數分實數和虛數。

1、虛數表示為i^2=-1。

2、實數又分有理數和無理數。

(1)無理數為無限不循環小數,如√2,π。

無理數中還有一類數,叫超越數——無法用根號表示的數,如著名的常數π與e。

(2)有理數則是可以表現為分數的數。而有理數還分正和負。

(10)數字出版特點擴展閱讀:

關於數字的趣聞:

從前,因為人們有數字,所以都過得佷幸福。一天,噩夢降臨了。國王9說:「現在8為左丞相,7為右丞相,6為國師,5,4,3作為品官,3,2,1,作為縣令。」0將永遠被趕出數字王國。0不服氣,說道:「為什麼我被永遠拋棄?」國王9說:「因為你是0,代表什麼也沒有。對人類來說,你根本就沒有用!你還是滾吧!」

從此以後,噩夢就降臨到了數字王國。同學們考了100分,但是只能被記作1分。倒計時時,也只能數到1。無論干什麼事情,都沒有0的事。於是,老百姓們開始議論紛紛。其中,老百姓甲說:「我們因該投訴數字國王9。」百姓乙是一名學生,年年考試都第一,就因為沒有0,所以每一次都被記作1分。百姓乙說:「嗚嗚嗚嗚,嗚嗚嗚嗚,還我100分,要麼把國王的位置讓給其他數字坐!」百姓丙是一名運動員。

有一次,數字王國要開運動會,邀請了百姓丙參加。在跑步時開始倒計時,如果有數字0的話,百姓丙就可以突破數字王國的長跑記錄了。於是,百姓丙說:「嗚嗚嗚嗚,嗚嗚嗚嗚。你再不把數字0請回來,那別怪我們不客氣了。哼!」國王9實在沒有其他的辦法就只好派使者把數字0請回來,並把他任命為0將軍。

自從數字 0 回來以後,數字王又變成了充滿歡聲笑語的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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