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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要約

發布時間: 2021-03-23 09:35:36

㈠ 某出版社給某圖書館寄送最新圖書價目表,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圖書價目表是要約邀請。首先要約要明確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圖,該意圖必須明確,且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圖書價目表是出版社希望圖書館在看到價目表之後給自己發出要約,因此是要約邀請。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示,招股說明書,拍賣公告都是要約邀請。

㈡ 通俗的解釋一下「要約」

一、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1]
二、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三、要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四、相關法規
《合同法》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要約: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參考資料:
柳經緯.合同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
2. 資料 .漢典[引用日期2014-05-25]

㈢ 寫了小說如何出版,投稿,以及各出版社效率謝謝

想去哪投稿,直接去對方的網站看投稿須知就可以了,至於出版,需要聯系對方電話談甚至面談,每個文學網站或雜志社的要求一般都是不一樣的,在這里問,得到的答案其實也很盲目。
至於出版社的效率,這個和你的文章有關系,你的作品要是好,有市場,那肯定很容易出版。

㈣ 要約是什麼意思 通俗

要約 [yāo yuē]
[釋義]
1.立盟;立約;約定。
2.指契約、盟約。
3.控制;約束。
4.邀約;邀請。
5.簡約洗煉。
6.猶要緊。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㈤ 詢問價格是要約嗎為什麼根據是什麼

詢問價格當然不能算是要約,連交易內容都不能確定,談什麼要約呢?
書上的答案經常有錯的,尤其是選擇題,如果沒有詳盡的理由分析,不能盡信。

㈥ 徵稿啟事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專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屬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採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徵稿啟示是由出版社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一個要約邀請,也不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它只是一種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㈦ 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約收購分為兩種:主動要約和被動要約。主動要約是收購人主動自主發起要約收購,被動要約則是觸發了法律條件,也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過30%,這時候繼續增持的話,必須以要約收購的形式進行。

三、若得到了證監會的批准則可以商議進行部分要約收購,收購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則要進行全面要約收購。

(7)出版要約擴展閱讀

2%屬於證監會規定的豁免要約事項,具體說是屬於「免於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的情形,簡單的說就是豁免發出要約並且直接可以購買,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達到30%以後的一年以後,而且當年增持不超過2%。

當達到百分之三十時,達到了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義部分收購,這個額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就還得進行全面要約。

㈧ 你懂法律嗎2009年你回答的要約與要約邀請就正確自己查崔建遠的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44頁。不...

所謂法海無邊,回頭是岸。兄弟,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哈哈……當你照著法律給人家細細回答的時候,對方卻採用明顯錯誤的答案,還說你是法盲,當時我也不淡定……

㈨ 徵稿啟事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你好,徵稿邀約屬於要約邀請的,遞稿的人並不一定能獲得相應的報酬的。

㈩ 投稿成功的話是先發表再告訴作者還是先通知作者再發表

要看具體雜志和投稿者的約定的
一般雜志都會有一個存貨期 也就是說假如你的稿子被採用的話 一般不是在採用當月的雜志上登出的。
比如說7月的雜志 其實在4月的時候大部分內容已經遴選好 經過編輯校對 排版 弄好了。只有一小部分還沒弄好,這部分一般都是雜志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欄目,都由編輯策劃好欄目的主題,向有名作者按該期欄目策劃好的主題約稿,作者按照要求寫好稿給編輯審核。這部分重要的欄目一般都會有點即時性,所以會在雜志快印出來的時候編輯、排版出來。
這個存活期一般是3個月。
所以說,如果你現在是在11月份投的稿,那麼你的文章的刊登可能要到明年1月份。
一般來說,在這3個月的存貨期里,編輯完全可以有充分的時間通知作者稿件被採用。在以前大部分出版社、雜志社,在稿件錄用後會發給作者一個「稿件錄用通知書」。內容大概為:

××同志:
您好!
您的稿件已被錄用……請不要再投往其他雜志……稿費將在×月×日……

以這樣一個形式 和作者要約 確定稿件的唯一出版權 同時這也是對作者的一個尊重和重視的表示。

但現在很多雜志社都會在雜志上和作者進行這樣的一個要約,內容大概是:……自投稿3個月內,作者不得將稿件另投他刊,超過3個月未採用的,請自行處理,來稿不退。

如果雜志上刊登了這個要約內容,雜志社肯定不會通知你稿件被錄用,而是會在3個月內直接匯稿費和樣刊。

現在很多雜志社即使雜志上沒刊登這個要約,也很有可能直接採取第二種處理方法。但是兩種處理方式,都會在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使作者知曉稿件被採用。
如果出現了一稿二投的情況,投稿者將被兩家出版社同時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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